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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59:17  浏览:8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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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1997年5月21日)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过度投机和违规现象比较严重。打击违规活动,抑制过度投机,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关系重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流入股市。有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用银行信贷资金炒作股票;有的上市公司把募股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投入股市炒作股票;有的国有企业把用于自身发展的自有资金投入股市炒作股票。这种状况一方面助长了股市的投机,另一方面使国有资产处于高风险状态,严重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为了发挥社会主义股票市场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功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必须制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炒作行为。现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
本规定所称炒作股票是指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买入股票又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又买入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资金给其它机构炒作股票。
三、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监督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四、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帐户(A股),必须用本企业(法人)的名称。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纠正;拒不纠正的,将从严处罚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要对已开设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检查,如发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以及为个人股票帐户提供资金的,应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所属国有企业参与股票炒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方证券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参与股票炒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向国务院证券委报告。对本规定发布后继续炒作股票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一经查实,其收入一律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挪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企业,银行要停止新增贷款,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贷款;对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中国证监会认定并宣布为市场禁入者。
以上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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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1985年12月18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气象局《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基准气候站的观测环境,以利于观测和积累气候资料,准确反映我国气候资源状况,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准气候站,是指获取标准气候资料的气候站,是全国气候站网中的骨干和基准点。
基准气候站的确定,必须由省级气象局勘察站址,提出方案,征得其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气象局批准。
第三条 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要求:
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十倍以远。
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铁路路基必须为二百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一百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三十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一百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认定对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三百米以远。
城市或乡镇规划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必须遵守以上各项要求。
第四条 基准气候站站址应当长期保持稳定。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军事上特殊需要必须搬迁的,应经国家气象局审查同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与基准气候站所在地的省级气象局协商,选好新站址;
二、新站址方案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由省级气象局报国家气象局批准;
三、基准气候站在新、旧地址进行对比观测满一年后,用地单位方可在旧站址动工建设。
新站址的工程建设(含征地)以及搬迁所需全部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破坏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期限,令其拆除违法建筑、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对拒不执行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某些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问题无法查找,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据广东省经委来函称,今年一季度,就收到反映电视机、收录机质量问题的人民来信343封。经派专人调查,只有144封查到了生产企业。
为便于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促使企业坚持商品生产和经营和社会主义方向,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上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有些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上述精神宣传到各工商企业,必要时可进行一次检查。对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自1985年10月1日起,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欺骗消费者的,要从严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屡教不改的,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个体工商业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出口商品,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198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