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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表现代理构成及与相关罪名的关系/田永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32:10  浏览:8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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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表现代理构成及与相关罪名的关系

田永伟


表现代理,在《合同法》出台前,这一行为便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尤其是随着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集团公司的不断建立,这种行为便更深入地存在于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合同法》生效后,这一行为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规范,标的数额较小,相对人较少,关系较为简单的表现代理行为,司法机关以法为据易于决断,而标的额较大、人员较多、关系相对复杂的表现代理,则为司法机关如何运用法律,运用何类法律带来相当大的困难,下面,以一案例述之。
东方集团公司是以经营饮料为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拓展市场业务,在全国各地多个省会城市设立销售网点,设立过程中,集团公司对于城市业务经理履行了全面的授权委托手续,并为每个销售点刻印了“东方集团公司驻XX市业务专用章”,该章用于本集团公司在所在城市的业务往来。1998年,东方集团公司在某省会城市设立销售网点,委托A为城市经理,B为公司业务员。2002年10月份,B模仿真印仿造了“东方集团公司驻某市业务专用章”,并于2002年10月至12月,未出示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利用此章对新老客户签订空调购销协议20份,其中新客户10份,老客户10份,并即时交货,B以低价直接倒卖到本市其它空调销售商铺,从中非法获利120万元。后新老客户向该市城市经理A主张债权时,A并未直接给付200万元货款,而是举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对案件性质产生了争议,一方认为,B的行为不涉嫌犯罪,只为民法上的表现代理。另一方认为,B的行为涉嫌仿造公司印章罪,还有的认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本案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
一、表现代理的构成
表现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形式,但因行为人与相对人有业务往来或者其它关系,而该行为被第三人认同为相对人的行为,第三人以对相对人的信赖为基础与行为人进行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对人承担责任。《合同法》对无权代理进行了明确: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此案件中,B对20名客户签订合同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对于曾经多次与B接触过的老客户而言,应构成合同法中的表现代理。B因前几年曾经多次与这部分客户接触,对于B私刻印章的行为,客户们并未引起注意,只是见到了合同书上的印章,认为是销售网点继续签订合同的行为,以普通人的心理衡量,并不存在过失,符合表现代理的相关要件。
对于其它新客户行为,是否构成表现代理则值得商榷。新客户在与B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应全面认真地审查B所能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书等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同时一并审查业务章的真伪。二者签订合同是成立的,但是否有效,则要看新客户的主观为善意还是恶意。恶意串通的而签订合同的,是无效的合同,给集团造成的损失由B与新客户承担连带责任。若为善意签订合同,则由东方集团承担赔偿责任后,向B行使追偿权。善意时,因B与客户的合同已经签订生效并履行完毕,故不存在效力未定的问题,效力待定合同,只能存在于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对于标的物已经全部交付履行完毕的合同,催告追认已经失去意义。
二、仿造公司印章罪及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仿造公司印章罪,明确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罪一节。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为伪造印章的行为。B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前三个构成要件符合,而客观方面伪造印章行为如何界定则十分复杂。笔者认为,有刻印这一行为还不能构成此罪,参照刑事法律规范的三个特征即刑事违法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B由此行为导致东方集团公司损失200多万元,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故B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合同诈骗罪,则是规定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为扰乱市场秩序,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骗取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构成的五类情况,最后一项为兜底条款。结合法典及相关理论,B伪造印章后以集团公司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令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从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B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
而在B伪造公司印章与合同诈骗的行为中,二者系牵连犯,伪造公司印章的目的是进行合同诈骗,应成立单一的罪名合同诈骗罪。
三、表现代理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
就伪造印章进行合同诈骗的类似案件,有人提出,构成表现代理即不成立合同诈骗,成立合同诈骗就不成立表现代理的说法,对此理论,笔者持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二者并不矛盾,可适时适事应用于具体案件。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财产权方面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私权,保障正常的民商事交易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法则是运用刑罚权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的强制性规范。刑法惩罚的对象是具有严重社会违法性的人,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合同诈骗罪中,因大部分犯罪分子在骗取财产后,挥霍一空,给被害人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善意第三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表现代理之名义向相对人提出赔偿请求,以最大限度弥补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此过程中,合同相对人在赔偿能力的前提条件下,合同诈骗罪的直接受害人为相对人。
表现代理中,则会出现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之行为,确认为表现代理后,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弥补损失。若行为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相对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亦应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对于B的行为,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部分客户,可以依《合同法》向东方集团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此类案件,只有将表现代理与合同诈骗罪有机结合,才能做到既维护正常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又打击震慑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真正做到民法与刑法的有机衔接,发挥各自规范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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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试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防城港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试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关于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精神,切实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帮助企业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部分企业实行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必须是生产经营产生的废水、污水实现零排放,或者经自有设备设施处理后符合环保规定水质标准排放的企业。对生活污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实行先征后返。
第二条 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废水、污水实现零排放,或者经自有设备设施处理后符合环保规定水质标准排放,先由企业提供由市环保部门认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报告后,再由市环保部门核查认定,出具书面认定结论。
第三条 获得市环保部门对生产经营废水、污水实现零排放,或者经自有设备设施处理后符合环保规定水质标准排放认定的企业,可以向市市政部门提出返还上年度已征污水处理费的书面申请。
第四条 市市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定上年度实征污水处理费具体数额,提出应当返还的具体数额,商市财政、环保、物价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年度先征后返,于每年二月份后办理上年度已征污水处理费的返还工作。超过一个公历年度(缴费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止)企业不提出申请,不再办理先征后返手续。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价格[2008]408号)第十条规定的最高代征手续费为5%,在征收污水处理费时,已按月支付给代征单位,在先征后返的污水处理费中必须扣除。同时,考虑市财政的实际情况,确定返还给企业的已经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比例统一为85%。
第七条 企业对已缴污水处理费的返还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具体返还数额,从上年度已征污水处理费中返还给缴费企业。
第八条 凡被举报或者检查发现有偷排未经处理或者排放不符合环保规定水质标准废水、污水的企业,其污水处理费返还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予批准;已批准返还的但财政部门尚未拨付的,停止拨付;财政部门已拨付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追回。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冒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领污水处理费的企业,除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追回外,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仅限市城区范围,包括港口区和防城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厅(局)、教育厅(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科学技术部

                             财 政 部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现就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学习型社会、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紧紧围绕《规划纲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有计划、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大力提升继续教育地位,加强继续教育基础,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增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目标任务。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建设工作体系,形成运行机制,实现全员培训。进一步建立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使他们得到与科技进步、岗位要求和个人发展相适应的培养与训练,知识结构及时更新,创新能力全面提高,为实施《规划纲要》、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以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



3、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是列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一项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工程涉及的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信息技术、能源技术和现代管理五大领域,与《规划纲要》明确的重点领域密切相关。各级人事部门和各领域牵头主管部门、协会要从落实“十一五”规划和《规划纲要》的高度,按照工程的总体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狠抓项目落实,加快实施进度,确保完成培训300万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任务。



4、大力开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继续教育。紧紧围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主要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继续教育,着力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科研、工程项目承接单位要结合实施中的重大理论、技术、工艺和管理等方面的课题,推出一批创新攻关与培养训练相结合的科目,实现项目、资金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配合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等人才培养工程开展继续教育,“十一五”期间对工程国家级人选轮训一遍,着力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并通过他们的影响、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优秀创新团队。



5、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实际,制定继续教育规划。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需求预测,确定重点领域,明确目标任务。认真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人事部门在政策上要积极支持各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根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等主要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分类推进继续教育工作。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防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加大对国防科技人才培训力度。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成长规律,重点培养一支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中青年专家队伍。



各级人事、教育、科技部门要适应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整合资源,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学科综合、科研项目和人才汇聚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素质和能力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服务。



6、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专业科目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专业科目培训学习,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发展动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各级人事、教育、科技部门要积极配合各专业领域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培训机构的优势,制订、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汇聚优势培训资源,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培训项目,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公需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才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公需科目培训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一到两门公需科目的培训,各级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也可开展一些具有特色的公需科目培训,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选修。公需科目的学习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7、加强企业继续教育。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以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广泛开展企业继续教育活动。政府人事部门要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继续教育动力不足、资源匮乏、信息不畅等问题,加强指导扶持,积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充分发挥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机构在企业继续教育方面的作用,使其成为培养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基地。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规定,落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



8、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在制定规划时,要通盘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和培养。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帮助他们培养急需人才,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政府实施的继续教育项目和掌握的继续教育公共资源,要面向社会各类经济组织、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三、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9、积极推动法制化进程。加快研究制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继续推动地方和行业部门继续教育法规制度建设,使我国的继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10、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证书、学习档案、网络管理等方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规范登记内容和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可以实行学分制,实行网络化和量化管理。实行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总体工作、责任目标、活动过程内容、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加强统计工作,把继续教育纳入人才工作整体统计体系之中,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经费等进行统计。



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对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也要把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持续提高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时,作为重要条件。



11、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制度。总结近年来举办高级研修班等示范性继续教育活动的经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制度。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专业技术课题,每年举办30至50期示范性高级研修班,培训2000至3000名各专业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各级人事部门也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发展战略、工程项目和重点问题,举办一批高级研修班。



四、创新培训形式,完善服务措施,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建设



12、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的新形式。继续教育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重在学以致用,取得实效。根据不同项目、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精心设计培训方案,综合运用集中培训、研讨、进修、自修、案例教学、技术考察、咨询服务、对口培训、特殊培养等多种培训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量身合体的继续教育服务。对重要、特殊和关键岗位上的人才可以采取个性化方式进行培养。大力推广网络继续教育,开发网络课程,实行网络化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加强公共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继续教育服务体系。举办各种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发布质量高、信誉好、公益性强的培训科目、项目和教材,引导各类继续教育主体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社会化的继续教育,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政府资助的培训项目、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的培训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教机构。鼓励民营、外资施教机构,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培训、发证行为,加强对继续教育市场的监管。



13、加强继续教育基础建设。按照兼职为主、兼专结合的原则,加快培养建设一支政治优良、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研究。加快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专职教师知识更新,落实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政策规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聘任政治素质高、专业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师资资源共享。以继续教育政策法规、专业基础理论、培训管理实务、人文素养等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培训者培训活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队伍。组织编写一批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教材,并不断更新完善。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筛选一批优秀教材,实现教材资源的社会共享。



14、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建设。实施继续教育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各类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力量。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继续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学术团体以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益和质量为目的,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提倡有计划、有组织的委托办学,建立生产、科研、教学相结合的协作关系。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评估标准与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的施教机构,支持他们做大做强。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建设一批国家和省两级示范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带动施教机构整体质量提升。建立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有关培训项目支持的依据,定期向社会公开,营造良好的继续教育市场秩序。



15、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相关中介机构的作用。充分发挥各级继续教育协会在培训服务、理论研究、参谋咨询、学术交流、国际合作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继续教育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广泛、专业性强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



16、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国际培训与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继续教育活动,联系沟通国(境)外继续教育机构、团体、协会,及时了解国际继续教育发展动态。采取送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国际培训,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优先安排重点、关键岗位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积极引进和推介国外先进优质的继续教育资源,推进我国继续教育事业的国际化进程。



五、加强西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17、加大倾斜支持力度。统筹不同区域之间继续教育工作的协调发展,在政策及重点项目等方面,给予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必要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必要时设立继续教育工作专项,支持这些地区的重点人才需求和重大工程建设。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举办高研班、组织专家咨询活动、基地建设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向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倾斜。



18、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口支援制度。人事部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每年组织10个左右对口支援培训项目,为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培训500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鼓励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省份面向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开展对口培训项目。继续组织留学人员和高级专家 “西部行”、“东北行”、“中部行”,开展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活动。在总结对口培训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口支援制度。



19、做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继续开展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培工作,“十一五”期间,国家为新疆培养2000名左右业务精、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同时,在总结新疆特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统筹西部其他地区少数民族特培工作,实现制度化,使特培工作成为加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组织实施好青海三江源人才工程,争取用3年的时间把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轮训一遍。



六、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20、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把继续教育纳入人才工作总体布局,重点做好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示范培训、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任务明确、人员到位、经费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各级继续教育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联络和动员会员单位,配合继续教育中心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继续教育任务需求配备相应人员,具体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评估考核等工作。各级各类工作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联系,以联席会议、专门沟通、联合办公等多种形式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宣传和表彰。



21、不断加大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政府、单位、个人共同出资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加大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投入,中央财政继续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继续教育工作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在重大项目中拿出一定份额的项目经费用于培训人才,使项目建设与人才培养同步发展,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