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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的痼疾在哪里/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38:43  浏览:8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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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的痼疾在哪里?

刘建昆


  本来已经十分懒于就这个问题发表意见了,但是得知近来网上热传的“城管秘籍”源于一个网友“桥上人家”,觉得还是有些话要说。城市管理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是一个敏感问题,过于专业的阐述无异于对牛弹琴,而为城管辩解则容易激起民愤。不管怎么说,炒作“执法秘籍”的桥上人家,在我眼里他还是一个有想法的青年。
  首先要明确的是,城市管理权是一种公物警察权。公物,是国家和政府所有的、供给普通市民使用的公共财产和公共市政设施。不深究的话,你可以把城市里一切政府投资建设的包括绿地,树木,路灯,人行道路,车行道路,以及其他附属,都作为公物。城管执行的是公物警察权,也就是说,作为首先要基于公物所有权,对公物进行保护。这种保护类似于私有财产上的物权,但是又不可能完全一样。因为公物的直接所有者是政府。政府的一个特点就是,使用行政权力。所以,城市管理公物警察权,必定要以行政执法的面貌出现。
  在我看来,城管有两个痼疾。一是,局部目标的设置不科学。城市管理,保护公物的整体目标具有合理性,宪法上“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现实中一些不自觉者“攀枝折花”做法,始终是矛盾的。公物警察权的任务一个是保护城市公物不受破坏、打击破坏行为,这一点还好理解,我就不多说了。
  第二个任务就比较复杂,就是维护公物的正常利用秩序。一般来说,政府设置城市公共设施,目的性是很明确的和排他的,比如车行道就是供车辆行驶的,你在利用车行道上盖房子,肯定是不行的。问题的关键是,哪些利用是合理利用,哪些利用是需要许可的特别利用,哪些利用是必须禁止的利用?这两年理论界有个别研究公物硕士生研究过,我也看,可惜几乎都是“卑之无甚高论”。城管与小贩的矛盾之本质,其实就是摊贩利用马路等公共设施经营,对公物利用秩序是否有冲击的问题——完全将之归入禁止的利用,就是那么天经地义吗?可以说,合理利用,特别利用,禁止利用,这三者的边界一日不清,城管就一日没有好日子过。
  二是,执法目标和执法手段的背离问题。作为公物警察权来说,如果作为一种完整的行政权,他应该配套完整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措施,比如现场驱逐,比如对严重破坏公物者的行政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问题在于,涉及到人身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权,是公安机关的专属权力。这就意味着,无论如何城管是不该驱逐摊贩、抓捕相对人的。城管使用暴力绝对非法,却又屡屡使用暴力,这就形成了城管千夫所指的局面。
  正如不能因为警察刑讯逼供就彻底否定警察打击犯罪的行为,城管目前的窘境并不代表城管就理所应当的,永远的处于这么一种境地。有些有识之士表提出裁减城管职权以减少与商贩的矛盾;立法授权;或者将之干脆划归警察——从理论角度上看,这些都未尝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可惜中国的事,实际操作起来,未免难之又难了。
  我的那篇《旧酒新瓶:公物警察权之综合执法》,东方法眼网站置顶了一星期,纯理论的,能看懂的看,看不懂的别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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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04年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当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度。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土保持工作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水土保持查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参与其他专业规划中有关水土保持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工作;
(三)制定和监督执行水土保持年度计划,负责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依法调处有关水土流失损害赔偿纠纷,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
(六)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等工作;
(七)负责水土保持有关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乡(镇)水利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地矿、能源、城建、交通、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并负责本行业应当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所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和社会团体有计划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鼓励在堤坡种草,并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增加和保护植被。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定具体防治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土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告。
第十一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
自然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及其上游、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区域,划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法定权限批准外,重点预防保护区内禁止取土、挖砂、采石、采矿、采伐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下同)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
生产建设活动比较频繁的山区、丘陵区以及其他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划为重点监督区。重点监督区内,应当加强对生产建设者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每平方公里年平均土壤侵蚀量大于二千五百
吨的地区,划为重点治理区。重点治理区内应当采取工程、植物等措施治理水土流失并严格控制采矿、取土、挖砂、采伐林木以及烧窑、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土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兴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等,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及自然地理概况;
(二)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位置及面积;
(三)弃土弃渣的位置及数量;
(四)水土流失预测;
(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 规定制定的防治措施及治理进度;
(六)治理费用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效益分析。
第十六条 在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土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凡从事各种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而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补偿费用于当地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第三章治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发展生产相结合,注重提高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山区、丘陵区治理水土流失,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采取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土区治理水土流失,应当采取建设农田林网,搞好河、沟、堤坡植被和工程护坡以及沟头防护工程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第二十条 水土流失的治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治理标准组织实施。国家资助的水土保持重点小流域治理成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耕地顺坡耕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群众整修成梯田。在整修梯田之前,耕作者应当采取等高耕种等蓄水保土措施。
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第二十二条 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或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治理。因技术、人力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二十三条 山区、丘陵区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库,应当按照库区流域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每二至三年公告一次。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五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部门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每年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资金用于预防、监督和管护。
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
映情况和提供证据。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预防保护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
(三)长期坚持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热心水土保持事业,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成绩突出的;
(五)在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对破坏水土资源、水土保持设施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检举、揭发经查实的;
(七)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规定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需要处以罚款的,其罚款金额为:
(一)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的,罚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二)违反第十二条 规定的,罚款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
(三)违反第十三条 规定的,罚款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
(四)违反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规定的,罚款一千元至一万元。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规定,不按期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取滞纳金,每逾期一天,加收应交费用的千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生育制度——奉子成婚引发的再思考
作者:张浠娟(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

【问题】
怀孕了为什么多会考虑结婚?
奉子成婚的,办理生育证(准生证)时是否需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罚款?
奉子成婚究其原因是为了使生育合法化?

虽远在闽南,与外地老友谈笑时,老友总会随口蹦出一句“生个孩子吧,这才像过日子!”,就像听了多年“狼来了”一样,并未当真一笑置之。无论身边有无孩子,生活圈子里“孩子”总是话题的中心,最近又听到朋友叨念“本来就是奉子成婚的,去办准生证却让交社会抚养费,否则就不给办准生证。”

奉子成婚
一切人类社区第二个主要的需要就是种族的绵续。从生物学的观点来说,这需要可以在极简单的方式中满足[1]。我们所见的有什么不同呢?以交配论,包括着求偶、做爱、选择、结合等,在任何人类社会中都有一套通行的文化风俗规定着[2]。这就是社会上所谓的婚姻,虽然婚姻风俗因地域而有所差异,但是普遍表现为双系抚育体系。
把抚育的任务交给一男一女的基本单位去担负可以说是采取了小群负责的原则。我已经说过,社会的新陈代谢作用是为了社会的完整,使全社会的各分子的生活能健全进行,所以是一种社会工作。这工作交给一定的小群去经营,所以发生了父母的双系抚育形式[3]。
对于组建双系抚育的婚姻而言,我们与其说:因为两性的爱好,所以愿意共同抚育儿女,倒不如说:因为要共同抚育儿女,两性间需要有能持久的感情关联[4]。与初民社会相比,即使是在社会结构、生活高度复杂化的今天,双系抚育虽不能完全胜任将孩子从“初生牛犊”教养成“社会人”的担当,但孩子仍是从双系抚育获得最初教养的。
因此,在“可意、可过、可忍”情形下,奉子成婚也就成了大家意识中的首选。

奉子成婚、准生证与社会抚养费或罚款
回头再查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修订,以下简称福建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提前生育,婚前生育属提前生育的情形之一。第三十九条规定,提前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
那么,奉子成婚所生育的孩子是否属于婚前生育的情形?关于此点,从邓某不服江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2007锡行终字第0044号)中看到了一点思路。案中男女双方于事实婚姻内育有一女,离婚后三个月又产下第二个孩子,法院认定,第二个孩子不属于非婚生育,仍属婚生子女,进而认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此观点又进一步解说:虽然产下男孩时事实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怀孕与生产是一个延续的过程,不能孤立地只凭生产时的婚姻状况来判断小孩的身份。该孩子仍然为男女双方所生,不应属于非婚生子女性质,应认定为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
如果从字面上理解福建省条例的上述条文:从连续的怀孕过程来看,即使是婚后生产的也因婚前怀孕而属于婚前生育,换言之即“非婚生育”,因此属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提前生育”的情形。条例虽如此,细思量却又有不通晓情理之处,根据上述解说,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属于婚前生育(非婚生育),但从继承、社会身份的认定来看又属于婚生子,从逻辑上看很矛盾。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未明确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形,各地方法规规章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2004年修订时,未对此条的内容进行修改。2011年第二次修订时,此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辽宁省、山东省、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的条例与安徽省条例有相同之处,细节略有不同。上述各省条例分别规定,第一个子女出生前,或者出生后60日、3个月、6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另外,陕西省条例又将未婚生育分为两种情形考虑:其一,未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按照结婚超生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二,未婚生育子女,该子女父母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按照结婚超生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而与福建省条例类似的情形又分为几种:其一征收,河北省、甘肃省条例规定,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南省条例表述略有不同,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二加倍征收,宁夏回族自治区条例规定,非婚生育子女,按照超生征收标准的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三高标准征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非婚生育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1-8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10倍。但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条例相对放宽晚婚晚育年龄,其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对应各地方条例,参照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发布》的统计数据:
“八、地区分布
这次人口普查,东部地区人口占31个省(区、市)常住人口的37.98%,中部地区占26.76%,西部地区占27.04%,东北地区占8.22%。
与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东部地区的人口比重上升2.41个百分点,中部、西部、东北地区的比重都在下降,其中西部地区下降幅度最大,下降1.11个百分点;其次是中部地区,下降1.08个百分点;东北地区下降0.22个百分点。
按常住人口分,排在前五位的是广东省、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和江苏省。2000年人口普查排在前五位的是河南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江苏省”[5]。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2号)统计:
河南省人口数:94023567人,比重:7.02%,比重较2000年下降。
山东省人口数:95793065人,比重:7.15%,比重较2000年下降。
广东省人口数:104303132人,比重:7.79%,比重较2000年上升。
四川省人口数:80418200人,比重:6.00%,比重较2000年下降。
江苏省人口数:78659903人,比重:5.87%,比重较2000年下降。
另外,
河北省人口数:71854202人,比重:5.36%,比重较2000年上升。
甘肃省人口数:25575254人,比重:1.91%,比重较2000年下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数:6301350人,比重:0.47%,比重较2000年上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数:21813334人,比重:1.63%,比重较2000年上升。
福建省人口数:36894216人,比重:2.75%,比重较2000年上升。
陕西省人口数:37327378人,比重:2.79%,比重较2000年下降。
由此知晓一点,在占全国人口比重较大的地区,或者人口比重呈上升趋势的地区,条例中对婚前生育的情形直接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处以罚款,不另行规定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免征或免罚的情形。反过来理解为:条例中未明确规定,婚前生育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免征或免罚的,奉子成婚的,办理准生证时需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罚款。

婚姻、户籍与社会抚养费或罚款
新婚夫妻结婚后未从父母户籍中迁出,多属于从父居的情形。如果父母家庭成员中存在缴纳社会抚养费或交罚款的情形,因以户籍作为社会组织单位,这对新婚夫妻办理生育证时,需出具家庭成员已缴纳社会抚养费或交罚款的证明。

注释:
[1] 马凌诺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 1884—1942)(英国):《文化论》(The Scientific Theory of Culture),费孝通译,十/生物需要的文化转变,第28页第1—2行,华夏出版社,2002.1。
[2] 马凌诺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 1884—1942)(英国):《文化论》(The Scientific Theory of Culture),费孝通译,十/生物需要的文化转变,第28页第10—12行,华夏出版社,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