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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探析/刘亚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4:06  浏览:8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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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探析

刘亚利


  所谓房屋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房者,买房者支付价款的民事行为。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城镇居民住房的社会化、商品化,房地产业迅猛发展起来,但同时房屋买卖矛盾纠纷也日益突出,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成为了社会矛盾的焦点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由于我国的商品房市场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开始形成,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范至今仍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加之各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不了解或认识上有偏差,致使商品房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纷繁复杂、表现形式千差万别,近年来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审批手续不全:1、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审批手续不健全或开发施工的资金不足,导致新建商品房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潜伏了无法及时取得产权证或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入住的危险。2、擅自将租赁给他人的房屋、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单位集资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导致买受人因第三人提出异议而不能取得产权证或无法及时使用房屋。3、房屋销售广告宣传与实际项目的质量或环境差距悬殊,使房屋买受人无法获得理想中的房屋,无端增添许多烦恼。
  (二)、房地产市场变化过快:由于房屋属于价款较高的大宗商品,而房屋买卖从签订合同到实际履行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每当房屋市场的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都有许多买家或是卖家,特别是期房或必须在一定期限后才能过户的单位集资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宁愿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愿按照合同的约定购买或交付房屋。受市场影响而大量发生的另一类纠纷就是房贷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发生于国家对房地产贷款实行紧缩政策的背景下。由于银行对于个人房贷审查严格,特别是对购房人的资信或首付比例要求提高,让很多购房人出现贷款难或者首付增多,从而使许多购房者或者客观上凑不齐首付的购买人无法继续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
  (三)、交易机制不健全:很多人将合同与物权变动混为一谈,一些人以买卖的房屋未进行登记过户而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还有一些人以为只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或完成了房屋交付就自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对是否及时办理买卖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并不在意,由此给一些心术不正的售房方留下了进行欺诈或毁约的机会。
  (四)、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确、这是引起房屋买卖发生纠纷最常见的原因,其中因为对交易定金的处理、面积误差的解决方式、房屋质量标准、房屋入住条件、违约金及计算方式等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协商解决,不得不提起诉讼的又最为集中。
  二、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对策
  根据以上对房屋买卖合同常见纠纷产生原因的分析,不同的交易主体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是各不相同的。由于买受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所以要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发生纠纷,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方的主体资格。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资信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在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前,购买期房的要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购买现房的主要审查是否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应要求售房方出具相关单位同意其对外出售的文件,以确定这类房屋进行转让的条件和期限;购买二手房则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是否已被列入拆迁范围;2、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仔细辨认房主身份证与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一致性;3、是否存在抵押、租赁情形;4、是否与他人共有,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卖;5通过中介买卖房屋的,还应对中介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调查。
  (二)签约时的每一条款要约定得明确、具体、细致、规范。
  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约定不明之外,法律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都是支持的。所以,尽管开发商在售房时使用的基本都是政府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但这种格式文本中的许多内容都是要由买卖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所以,购房者对以下条款特别要明确约定:1、面积的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2、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3、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等;4、对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具体日期;5、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证的时间及处理方式;6、适用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行使解除权的时限、方式等。
  此外,在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以下问题:1、明确房屋交接责权,应注明房屋交验时间,须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的具体事宜,卖方应提供上述费用交纳的票据;2、明确双方违约责任,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3、如通过中介公司,应明确中介公司收取的费用和需要向相关部门交纳的费用,以及这些费用的承担主体和比例;4、如果购买的是单位集资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则必须明确如产权不能实现转让后的解决方式
  综上,房屋买卖决不是像普通商品一买一卖那样简单,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不仅涉及如何合理确定合同的内容,同时避免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上犯常识性错误。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能使我们尽可能多地掌握主动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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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南京市民间劳务输出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 等


转发《南京市民间劳务输出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公安局 中国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拓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充分发挥南京地区的有利条件,促进我市民间劳务出国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间劳务输出是指以下两类情况
甲类:由本市公民通过民间渠道自行对外联系聘用单位(下称聘方),并由聘方负责办理入境手续形成的劳务输出;
乙类:由中国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聘方签署聘用合同,并组织人员持因私护照出国形成的劳务输出。

第二章 民间劳务输出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民间劳务人员(下称应聘者)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南京地区常住户籍,聘方需要聘用,我市又能派出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应聘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承办民间劳务输出的机构
第五条 中国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中南公司)负责承办我市民间劳务输出业务。
第六条 经国家经贸部批准对外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单位如要求承办该业务,须经南京市经贸委和南京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承办。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手续
第七条 属于甲类情况的民间劳务输出,申请程序和手续如下:
(一)应聘者应取得有效的聘用书,提交所有必备的文件,向中南公司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劳务聘用合同应送交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或由当地具有法律地位的公证机构予以公证,也可委托中南公司通过有关途径代为认证。
(三)中南公司收到经认证的聘用合同后,与应聘者签订经济合约,并经南京市公证机关公证。
(四)应聘者按照经济合约的要求办理履约担保证书,交纳有关费用,持出国人员审查表,与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办理正式手续。
(五)中南公司负责办理应聘者出国护照、签证和其他有关手续。如聘方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申请者必须亲自办理签证,可将护照交应聘者前往办理。
(六)聘方办理应聘者入境、居住、劳动许可证等手续,并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向中南公司缴纳准备费以及为应聘者订购南京至目的地的机票。
(七)应聘者在上述手续办妥之后,自行办理户口临时注销手续和粮油供应注册手续,并领取出境证及时离境。合同期满回国后,中南公司出具证明予以恢复户口和粮油供应关系。
第八条 属于乙类情况的劳务输出,其申请程序参照持因公护照出国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费用
第九条 中南公司向聘方和应聘者分别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收费的标准和收费方式根据不同情况由中南公司同聘方或应聘者分别商定,以合同的形式明确。
第十条 应聘者向中南公司一次性缴付手续费,以办理国内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应聘者是在职人员的,由中南公司将聘方缴付管理费的一部分转给应聘者所在单位,用于应聘者在合同期内所在单位的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应聘者本人在国外期间一般不再享受国内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六章 管理及其他
第十三条 中南公司负责应聘者出国前的外事教育和国外有关情况的介绍。
第十四条 应聘者在国(境)外履行合同期间应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并定期向中南公司汇报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4月17日

关于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扶贫经费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扶贫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8日 证监会计字[1999]7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最近,我会收到部分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落实扶贫经费的报告。经商财政部国债金融司,认为各地证券监管部门是拨款单位,自身没有收费来源,故不宜承担扶贫项目的经费开支。在1999年中国证监会财务收支预算中也没有扶贫经费项目,因此,对扶贫经费不予拨付。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