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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理念下的恋爱关系研究/钟建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13:36  浏览:8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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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理念下的恋爱关系研究——以积极预防恋爱关系中的法律纠纷为视角

钟建林


【问题的提出】
  德国诗人歌德曾说过,“哪个少年不善钟情,哪个少女不善怀春”。恋爱,是一个人一生中最美好的一个阶段。恋爱是婚姻的前奏,婚姻是则恋爱的升华和延续。和谐的恋爱关系,催生幸福稳定的婚姻关系。青年男女在恋爱关系中,必须积极有效地预防有可能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才能实现和谐恋爱,也才能享受真正的恋爱幸福。但不容忽视的是,在我们目前这个社会中,因恋爱不和谐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有刑事的也有民事的。这些纠纷的存在,使得恋爱中的青年男女感受不到恋爱的幸福美好,亦有可能演化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积极预防恋爱关系中的法律纠纷,构建和谐的恋爱关系,可谓善莫大焉。本文试以几个真实的案件为蓝本,对男女恋爱关系中有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积极预防恋爱关系中法律纠纷的粗浅建议。希望本文能为广大青年男女的恋爱幸福,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绵薄之力。

【据以研究的案例】
  刑事案例一
  案件索引:(2009)芙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2009年10月10日
  案情概要:被告人张某(男)与李某(女)系男女朋友关系。2009年7月14日晚,张某因发现李某与王某某(男)关系暖昧,用李某的手机打电话约王某某见面。当天22时左右,张某、李某与王某某在XX市芙蓉区红歌汇门口见面后,王某某提出有话到芙蓉立交桥下说。三人来到芙蓉立交桥中层南通道处。张某质问李某和王某某的关系。在交谈中,张某情绪激动,掏出水果刀朝王某某的背部刺了一刀。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张某于2009年7月1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张某的家属与王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王某某对的谅解。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因感情纠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张某工作单位愿意对其帮助教育,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刑事案例二
  案件索引:(2010)芙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年9月28日
  案情概要:被告人赵某某(男)与被害人郑某(女)曾系同居关系。2009年11月22日双方正式分手,赵某某对此心怀不满。2010年2月6日凌晨0时30分,赵某某携带着凶器水果刀在XX市马王堆粮油市场15栋二楼郑某宿舍门口守候。郑某从网吧下班回宿舍休息,发现了赵某某,遂转身下楼逃跑。赵某某手持水果刀在后面追赶,赶上后用水果刀在郑某身上一顿乱砍,将郑某多处砍伤,之后将凶器水果刀丢弃路边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郑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2010年3月11日,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郑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6 270.73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某某致郑某轻伤,对郑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被告人赵某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6 270.73元。

  刑事案例三
  案情索引:《潇湘晨报》B07版文章《法庭笔记•爱那么重,爱那么痛》中的《案件一•守着女友的尸体过了两夜》,2010年12月8日
  案情报道:媛的肚子没动了,鼻息也没了,确定是死了。
  稍作休息后,男友刘抱着还有余温的媛,走进卫生间,帮其洗澡。洗完后,刘把媛放在床上,擦干身体,再帮其穿上内裤和睡衣,并枕上白色枕头,还在旁边放了个玩具狗。
刘,25岁,衡阳人。“她说我不是男人。”他说悲剧源于女友抱怨其没有出息。2009年,刘在一茶楼打工时认识了18岁的媛。一年后,两人租房同居。
  “今年8月27日下午4点,她说不要我了。”媛的话让刘很着急,逼着问“为什么”。媛的解释是“你没有出息”、“你不是男人”。
  刘很生气,涨红了脸,大吼着要掐死媛。媛没有出声,刘便伸出双手掐媛的脖子,“大约三四十秒,我看到她脸色苍白,便松手了。”被松开的媛,没有说话,咳嗽了两声,然后躺在床尾休息。刘跟了过去,两人躺在床上看电视,但媛仍继续抱怨着。
  刘说,他没有继续愤怒,只想与媛发生关系。他试探着,媛便主动脱了T恤,亲热一番后,两人准备出门上班。媛穿好衣服,仍继续唠叨。刘越想越气,想到了杀她,便走过去,又掐媛的脖子。“她没反抗,也没做声,只是闭着眼睛。”刘掐着媛,直到手上没了劲,才松开。而后,刘担心媛没死,又捡起掉在地上的枕头,蒙住媛的脸,继而用毛巾,勒媛的脖子。
 “是你激怒我的。”刘使了全身力气勒住媛,并大喊着。
媛终于没了呼吸,躺在床上。刘便开始着手准备,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买来裁纸刀,准备晚上6点割脉自杀。但当时针指向6点时,刘又犹豫起来,后来竟迷迷糊糊睡着了,直到次日凌晨。他想用别的方式自杀:喝洗厕水,喝了吐了;喝洗发露,喝了也吐了;又吃洗衣粉,可太难吃了……折腾了一番,刘终究是没能死成,他靠着媛的身体,又睡着了。
  28日天亮后,刘睡醒了,这次他下定决心割脉。血流了出来,但刘还是没死。后用受伤的左手握着媛的手,右手用圆珠笔和蘸着血手指在墙上写下“永别了XX,我亲手杀了她,我们解脱了”“爱妞”等字句。
  29日中午,尸臭蔓延开来。刘说,怕臭味太大,便找来蓝色毛巾、白色T恤、黑色T恤、白色毛巾、枕头、毯子、牛仔裤层层盖住媛的脸。晚上9时,因受不了房间的臭味,刘离开招待所到河西一网吧上网。
媛的尸体是房东发现的。房东说,29日,他闻到一股臭味,四处寻找。最后,在房客媛的门口闻到了,打开房间一看,被眼前的一切吓呆了,并报了警。没多久,在网吧上网的刘被警方抓获。
  法医鉴定,媛死亡系他人钝性外力作用于面部、颈部等处,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件进展: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XX市天心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民事案例一
  案件索引:(2010)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11月4日
  案情概要:原告钱某某(男)和被告姜某某(女)在中学时代就已相互认识,关系密切。2000年,两人从学校毕业后,钱某某去广东深圳发展,姜某某则留在湖南。之后双方通过书信、电话联系,关系持续密切。2004年5月,姜某某从湖南的工作单位辞职来到深圳,与钱某某开始了同居生活,这样一直到2007年底。2008年开始,双方因故结束同居生活,互不联系。同居生活期间的2007年3月28日,钱某某和姜某某共同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XX市XX区XX大道XXX号XXXX第X幢XXXX房(下称XXXXXXXX号房)。钱某某和姜某某均在该合同落款的“买受人”处签名。此后,钱某某和姜某某向开发商支付首期购房款及有关税费,开发商出具的收款收据上都载明付款人为“钱某某、姜某某”。为按揭而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为XXXXXXXX号房,抵押人则为钱某某和姜某某。2007年6月20日,经钱某某和姜某某共同申请,XX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下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将XXXXXXXX号房的产权登记在钱某某的名下,并将姜某某登记为共有权人,共有份额为50%。分手后的2010年1月8日,钱某某与案外人纪某在广东省深圳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原告钱某某诉称:XXXXXXXX号房从首付款的支付到银行按揭贷款的归还全部是由我钱某某一个人出资,姜某某没有负担分文。但在签订合同和办理相关购房手续时,姜某某提出在合同中添加姜某某名字的要求。考虑到当时我们在热恋中并且准备结婚,所以我就同意了姜某某关于增添名字的要求。房产手续办完后,姜某某却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要求结束恋爱关系并搬离我的住所。此后,我多次要求姜某某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将姜某某的50%份额变更登记至我钱某某的名下,均遭姜某某搪塞和敷衍,至今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XXXXXXXX号房的全部所有权属于钱某某。
  被告姜某某辩称:我和钱某某早在1999年之前的读书时代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04年,我辞去湖南XX市公安局稳定安逸的工作,追随钱某某到深圳与他一起同居生活至2007年底。同居生活期间,我们收入共享,开支共担。2007年初,我们决定在XX购房以备结婚之需。为筹集购房首付款,我曾数次从自己的银行卡中现金取款和转账共计96 703元交给钱某某。有关XXXXXXXX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房地产转让申请表》等购房合同、产权登记资料均由我和钱某某共同签字,最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也载明“共有人姜某某占有份额50%”。总之,XXXXXXXX号房的权属明确清晰,我对该房屋享有50%的权属份额。钱某某关于确认XXXXXXXX号房归钱某某一人所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钱某某和姜某某从相识到恋爱历经多年,并于2004年5月至2007年底期间同居生活。双方为了结婚,于2007年初共同商量决定购买XXXXXXXX号房屋。支付购房款的具体手续都是由钱某某经办的,但同居期间,双方收入共享,开支共担,购买XXXXXXXX号房的资金系由钱某某和姜某某共同筹措。钱某某主张姜某某名下50%的房屋所有权份额,系钱某某为了结婚之目的而自愿赠送给姜某某的,但这样的赠送是附条件的,即以结婚为条件。现在双方没有结婚,因而钱某某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姜某某则应当返还该50%的房屋所有权份额。对此法院认为,钱某某主张的本案讼争房屋系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不能成立。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此处规定的“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的前提是“同居生活前”。而本案中购买XXXXXXXX号房发生在钱某某与姜某某同居生活期间,而非双方同居生活之前。因而钱某某不能主张姜某某的50%所有权份额属于钱某某对姜某某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不应“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关于XXXXXXXX号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同居关系中“一般共有”区别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共有”,其实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情况。夫妻共有关系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共有。而一般共有关系则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产生的。在结束同居关系时,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共同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本案中,双方从合同签订、款项交纳到抵押登记、权证办理等购房的各个环节,都是以双方共同的名义进行的。最后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也足以表明双方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如何分配所有权已进行明确地约定,即一人一半。因此,XXXXXXXX号房屋的所有权属于钱某某和姜某某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额。综上所述,钱某某要求确认XXXXXXXX号房全部属于钱某某所有,要求姜某某返回50%所有权份额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钱某某关于确认XXXXXXXX号房产权全部归属于钱某某的诉讼请求。

  民事案例二
  案件索引:(2010)芙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6月12日;
  (2010)长中民二终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2010年9月3日
  案情概要:原告赵某某(男)和被告王某某(女)原本系要好的朋友关系。密切相处期间,王某某多次向赵某某借款,但没有办理借款手续。2010年4月2日,王某某向赵某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欠赵某某人民币贰拾贰万整(220 000.-),卖房子款到账归还。王某某 2010.04.2号。”此后,赵某某因认为王某某没有如约到中介公司催要卖房款,并认为因王某某可能失去联系而最终无法收回欠款,故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王某某名下的XX市XX区XX园XX苑XX栋X单元XXX号房屋(下称XXX号房屋),并随即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归还借款22万元。
  原告赵某某诉称: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王某某因购买XXX号房屋之需向我借款。我陆续以银行转账及现金给付等方式借给王某某共计22万元整。当时因双方彼此信任,未办理任何借款手续。2010年3月23日,王某某通过中介公司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欲将XXX号房屋出售。在我的要求下,王某某于4月2日补写一份欠条,确认欠我22万元整,承诺卖房款到账后还款。双方同时约定于4月7日上午到中介公司催款。到了4月7日,王某某不但未如约到中介公司,而且手机关机。当日中午,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要求和王某某一同前往中介公司催款,却遭到王某某拒绝。4月10日晚上9时左右,我再次拨通王某某的电话,王某某居然在电话中扬言要换掉电话卡,要让我找不到她,要让我无法收回欠款。到了4月13日,我都未能和王某某取得联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只好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依法查封王某某名下的XXX号房屋。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立即归还借款22万元整。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和赵某某原为男女朋友关系。分手之后,这个欠条是双方在资金往来方面一个总的确认。我在出具欠条时,明确表示在房屋卖出之后归还。现在是由于赵某某的原因未能卖房成功,因而未能还款。另外,欠条是在赵某某逼迫下出具的,而且也不是因为买房而欠款。赵某某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庭审理中,王某某补充陈述称:说白了双方曾经是同居关系,但现在已经分手。对于这22万元,只要赵某某不再纠缠和制造麻烦,不再影响王某某生活的安宁,那么所有的事情都是可以解决的,我王某某也愿意给付这22万元。
  法院判决:王某某在与赵某某朋友相称期间,多次因生活之需向赵某某借款。也因系朋友关系的缘故,双方未及时完善相应的借款手续。2010年4月2日,王某某向赵某某出具欠条,确认共欠赵某某22万元整。如此过程足以表明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王某某应当归还赵某某借款22万元。王某某辩称欠条系受赵某某逼迫所写,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王某某辩称22万元款项以XXX号房屋成功卖出为给付的前提条件。对此法院认为,由于XXX号房屋的所有权完全登记在王某某名下,赵某某对XXX号房屋的出售过程不可能充分地知情和有效地掌控。22万元借款能否顺利归还,完全依赖于王某某的自愿和信用。在双方朋友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强调以房屋成功卖出作为还款的前提条件,显然对赵某某不公平。赵某某在认为王某某可能失去联系的情况下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XXX号房屋。如此过程也不是赵某某有意阻碍王某某所辩称的还款条件之成就,而是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如果王某某认为赵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查封XXX号房屋给王某某转让房屋形成阻碍,造成损失,那么双方完全可以另行解决损失赔偿问题。但这不足以成为王某某拒还22万元借款的理由。因此,王某某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判决:王某某归还赵某某借款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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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基建、物资自主权的几项规定(试行)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扩大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基建、物资自主权的几项规定(试行)

1984年7月10日,卫生部

为了进一步调动直属事业单位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卫生事业搞活,现对扩大直属单位财务、基建、物资自主权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高教经费和学校基金的使用
根据教育部初步意见,从1985年开始,由现在的基数加发展的经费分配办法改为综合定额加专项经费的分配办法。学校基金的使用,原则上60%用于学校建设,40%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学校基金比较少的单位,40%不够发放当地规定的奖金额度时,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以达到当地规定的奖金额度为限。
二、其他全额单位预算外收入(纯收入)的使用,可参照学校基金分配比例执行。
三、关于医院的经费管理
对医院的经费补助,除大修、大购外,实行定额包干,由医院支配,结余留用。增收节支结余原则上60%用于发展卫生事业,40%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医院的科研成果转让、进修生培训、招待所收入,可暂列其他收入。
四、关于外事经费
1.凡属自费、自费公派、校际交流和国外各类基金提供的资金,以及符合我部(84)卫计字第141号文件中第一、二项规定的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获得国外资助或奖学金,均由各直属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2.除由我部牵头派出的团、组及为执行政府协议由我部下达的接待和出国任务外,其它一切外事往来和涉外费用均由各直属单位在部核定下达的限额(包括外汇额度)内统筹安排,包干使用,并按国家规定的时间编报财务计划和季度、年度财务支出报表。
3.属于教育、经贸和世界银行贷款办公室等部门的外事财务工作,按上述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关于自创外汇的使用,可由单位指定一位领导自行审批。卫生部根据单位领导审批的申请计划表加盖计财司印章后转送中国银行,单位根据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六、进口一般化学试剂均由各单位径向上海化学试剂采购供应站提报申请计划,办理订购手续,同时将品种数及总金额抄送卫生部。
七、凡进口二万美元以下的单台件设备,均由各单位领导根据本单位的经费情况,自行负责审批申请进口计划;卫生部仅作汇总工作,向有关部门办理进口订货手续。如单位所报的需用外汇计划已超过国家下达的外汇额度(包括订货中的超汇部分),仍转请单位自行核减。对2万美元以上的进口设备,要考虑本单位支付国外进口设备经费情况,仍按现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审批工作。
八、关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
对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规定应由财政部审批的三种商品,即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在京各单位购买时,应报卫生部审核后转报财政部审批。对全国控办规定应由卫生部审批的十一种商品,即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录像机、照像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家具、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等,下放直属单位,由单位领导自行审批,卫生部履行全国控办规定的手续。各单位在审批时,应根据定额标准和宽严结合、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有利生产、科研、教学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要适当放宽。各单位应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审批,卫生部负责检查监督。
九、关于基本建设的审批权限
对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及普通职工住宅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权下放,建设单位自行审查,卫生部只审批设计任务书并按设计任务书的估算进行投资包干。
对100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项目,试点实行初步设计概算或设计任务书估算的投资包干。按设计任务书估算进行包干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下放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十、关于零星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在京部属单位从1985年起改为年初下达零星基建面积指标,具体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后由部办理盖章手续。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随着人口增长和现代工业的发展,向环境中排放的有害物质大量增加,还有局部地区人为造成的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损害,致使环境质量逐步恶
化,当前,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为促使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改革开放中进一步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权代法的状况。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及时处理和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规定和实施办法,健全环境保护法制。
二、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效益差、严重污染环境、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企业,必须停产治理;对浪费资源和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特别是小造纸、小化工、小印染、小土焦、土硫磺等乡镇企业,根据管理权限,必须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分别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

对直接危害城镇饮用水源的企业,必须一律关停;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地区及自然保护区新建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有关部门应将保护环境作为考核企业升级和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家环保局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制定。企业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的资金,有关部门应优先给予保证。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从国外、境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我国的环境权益和放宽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将国外、境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国内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
三、积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的力量继续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推进污染的集中控制,提高治理投资效益和污染防治能力;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对严重污染扰民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工厂,视其情况予以关闭或有计划地搬迁;在
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时,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的要求,实行配套开发建设;在环境保护方面,坚持每年为人民群众办好一些实事,有重点地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环境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每年公布结果。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重点风景游览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结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定后公布。
四、在资源开发利用中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认真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开展跨部门的协作,加强资源
管理和生态建设,做好自然保护工作。
林业部门应加强森林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制止乱砍滥伐森林,提高森林覆盖率、造林质量和绿化工作管理水平,做好大型防护林工程建设的组织工作。
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对自然生态的影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节约用水、保护饮用水源地、防治水土流失等项工作。
农业部门必须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根据当地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调整农业结构,积极发展农业生产。
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管理,做好物种资源保护工作。对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执法部门必须给予严厉打击。
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所属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自然保护的区划、规划工作。凡有保护价值的地区,应尽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全国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提出建设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
负责向国务院提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影响自然环境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列入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保护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族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树立保护环境人
人有责的社会风尚。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设置有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或课程,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结合有关教学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各地区、各部门在培训干部时,应当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积极研究开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应当列入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的各项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在综合平衡时,对重要的环境保护课题应优先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研究和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限期改造、淘汰严重污染环
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积极推广、使用环境保护科技新成果。
七、积极参与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
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签订有关国际公约时,应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
各部门、各单位在参加有关国际活动时,应认真贯彻和积极宣传我国政府关于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注意维护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外交部和国家环保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重要国际活动的国内外协调工作。
八、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环境问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切实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起责任。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环
境保护目标和实施措施,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政府工作成绩的依据之一,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平衡工作,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及能源政策;加强宏观指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有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应根据新情况予
以落实,并应抓好对重点污染项目的治理和重点环境保护示范工程的建设。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所辖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职责权限,采取具体措施完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逐步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环境状况报告制
度,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污染治理项目进行检查。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任务,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积极支持环境保护部门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199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