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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主义法学下的法官裁量权/周胜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8:14:13  浏览:9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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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械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是机械性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容易把法官想象成中立的天平形象,认为整个裁判过程就是法官根据大前提、小前提到结论的三段论过程,而忽略了法官作为活生生的人的这一现实。按照这种理想化的看法,在司法实践中是不会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的。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在现实生活中,判决不只是一种纯粹的逻辑过程的结果,而是受到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的决定性影响。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认为法官的判决才是真实、真正的法律,他著名的司法判决公式很好地说明了主观因素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该公式改变的了传统的R(Rule,法律规则)×F(Fact,事实)=D(Decision,判决)的模式,认为S(Stimulus,刺激)×P(Personality,个性)=D(Decision,判决)。弗兰克认为,法官的个性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中枢因素,判决结果可能要依碰巧审理个案的法官的个性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结果由情绪、直觉、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来决定。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都拥有无可争辩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在弗兰克看来,法律永远是不确定的,法律应对的是人类关系最为复杂的方面。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面对客观的证据材料,单凭法律条款、证据规则,法官不可能像自动售票机一样提供给当事人完全理想化真空化的法律判决。而是需要在依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经验、理性、良知等能够被“社会人”所共识的作用力因素,将注意力从书本上的法律转移到现实中的法律,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合理科学的判断,在内心深处完成一次缜密的自由心证,最终形成确信得出判决结论。正如美国法官哈奇森(Hutcheson)所指出的:“法官作出决定的关键冲动是在特定案件中对于正确或者错误的直觉”。需知,法官认识事物的过程必须是遵从由感性到理性的过程。

按照弗兰克的观点,法官作出判决的过程并不是从先前的前提开始而得出结论的,而是要先形成一个大致的模糊的结论,再从这个结论出发,找到证实结论的前提。在他看来,法律结论是靠法官的“预感”(hunch)产生的。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然而,法律的普遍性特征又使得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正如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的:“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所以凡是希望以完全的客观事实作为判决根据的,都是“法律神话”,是真空中的法律,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现代法治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可谓浩如烟海,而现代法律有一个逐渐向生活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在这一过程中,法官要正确适用法律,就必须具备生活阅历和生活知识,从而培养并转化为一种处理事物的实践理性,恰如其分地公平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在审判过程中,传统的实质性思维模式,使法官往往容易只强调对客观事实和客观结果的追求,而忽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另外还会受到一些动机的影响,诸如职责完成动机、满足荣誉感动机、满足私利动机等。这样,法官的超职权主义就难以避免。在当今纷繁复杂的时代,很难设想一个“超然于社会”、“超然于法律”的法官会作出一个同情弱者,让老百姓尤其是社会底层的人们内心得到抚慰的正义的判决。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法官作为联系法律与生活的中介,在现实生活中,角色期待的差异自然使得法官产生角色分化,自然本性、文化价值、权力组织原则和法律这四种具有不同性质的角色规范使得法官也形成了“自然存在中的法官”、“社会文化中的法官”、“权力结构中的法官”、“法律世界中的法官”四种不同的角色。法官必须在这些角色中找到适合具体案件、符合法律理性的一个平衡点,而中立地克制来自某些角色规范的张力,扎实提升自身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以此来达到裁判行为的协调与统一。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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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六号)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六号)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专利局



为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贯彻,妥善处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涉及申请人无权申请专利和专利权人无权获得专利的案件,现将无效程序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仅以申请人无权申请专利或者专利权人无权获得专利为理由的无效宣告请求之后,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人尚未就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属纠纷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请求调处或者起诉;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
未请求调处或者起诉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即被视为撤回。
二、在专利管理机关对上述请求作出调处或者人民法院对上述起诉作出判决之前,专利复审委员会中止对相应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俟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调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并且由有关当事人将上述文件或者判决书副本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之后,继续进行
该程序。
三、上述调处文件或者判决规定原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应当将申请权和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归还给合法权利人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上述调解文件或者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专利局办理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名称变更事宜。当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上述变更时,该无效宣告请求即被视为
撤回;有关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到专利局办理上述变更的,或者上述调处文件或者判决规定不改变原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依据上述调处文件或者判决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中既含有申请人无权申请专利或者专利权人无权获得专利的理由,又含有其它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先就其它理由进行审查。仅就其它理由即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可以直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能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按
上述一至三条的规定办理。
五、上述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行。



1989年11月20日
女大学生犯罪的心理探因及防范对策

莫小春(广西南宁 530007)


[摘要] 由于女大学生犯罪心理的特殊性,其犯罪已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其负面影响也已引起了司法部门和社会各部门的注意。文章主要从女大学生的犯罪心理着手,以此探寻防预防女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以期达到遏制和减少女大学生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 女大学生 犯罪心理 对策

近年来,不时有在校女大学生犯罪的报道。虽然,女生只占犯罪大学生的极少数,但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能小看。研究其犯罪心理,进行有针对性地矫正工作,对于降低女大学生犯罪率,不无益处。
一、女大学生犯罪心理种种
犯罪心理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特殊心理状态。从近几年所报道的女大学生犯罪情况来看,女大学生犯罪多是出于故意。既有因贪图享受而去盗窃或坐台的,也有因感情受挫而无法承受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还有因各种原因所致的心理失衡而触犯法律的。
(一)爱慕虚荣、贪图享受的心理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部分女大学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发生了改变和错位,她们高消费心理突出,把穿名牌服装,买高档商品看成一种时髦。有的甚至把物质利益作为衡量个人成败得失的尺度。对物质享受和满足虚荣的过分追求诱发和刺激了女大学生们去进行偷盗、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女大学生甚至抛弃了个人的基本道德,出卖肉体、出卖灵魂。据调查显示,在校女大学生犯罪,从事卖淫和盗窃的占到了70%,主要原因就是虚荣心过强,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喜欢攀比,贪图享乐造成的。
(二)不成熟的恋爱心理
焕发着青春朝气的大学时代,青年期性机能的成熟与性意识的觉醒,引起了女大学生心理上的微妙变化。如今随着人们的社会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恋爱问题已渗透到她们的学习、生活、人生态度、理想等各方面。然而,由于女大学生的恋爱心理并未完全成熟,她们心理波动大,易冲动,加上她们社会阅历浅,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她们就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这类犯罪在女大学生犯罪中占有相当比例。
1、恋爱受挫能力差。女大学生一旦陷入热恋之中,往往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感,缺乏理智的驾驭能力,对恋爱对象过分依赖,稍有波折就痛苦万分。一旦恋爱受挫,即会情绪失控,无法自拔。如江西某大学的王某因与男友黄某某发生矛盾,认为以后两人不可能生活在一起,遂产生先毒死男友,然后自杀的念头,并付诸行动。
2、性心理不健康,缺乏性责任和性道德。大学期间,女大学生的生理迅速走向成熟,开始对性充满了好奇和渴望。部分女大学生轻率偷尝禁果,结果付出了身心健康、学业、名誉的惨重代价。如南京某学院学生程某恋爱后,偷尝禁果、未婚先孕,后遭男友抛弃。为了筹集打胎的钱,在现任男友的怂恿下,她铤而走险,以约会网友为名实施抢劫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3、恋爱交友不当,导致犯罪。女大学生喜欢阅读文学书刊,喜欢把书中的白马王子当成现实中的理想,她们的爱情观单纯,天真,信奉爱情至上,一旦遇上自己爱的人往往会不顾一切,一头陷入感情的深渊,置道德与法律于不顾。而现实生活是那样复杂,那些心术不正的爱情骗子就利用女大学生的这一弱点,屡骗得手。当现实将梦幻击得粉碎时,那些心灵脆弱的女大学生就易走极端,并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西南某大学的一个女大学生被爱情骗子抛弃之后,痛不欲生,举起了手中的刀,成了杀人犯……。又如,北京某大学新闻系女大学生黄雅宁因爱上黑道“老大”,无法回头而犯了包庇罪。
(三)贫富差距导致心理失衡
目前,因家庭困难造成经济紧张而陷入困境的大学生在大学里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统计,每年全国26.4%的大学生支付不起学费,13.5%的大学生甚至连生活费用都有成问题。高额的学费与生活开支增加了他们的心理负担,而贫困的女大学生的心理负担尤甚。经济的窘迫使她们的心特别自卑敏感,她们不愿让同学知道她们的情况,她们的苦闷只能压抑。一旦有什么事伤及她们的自尊,导致心理失衡,她们就很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如家境贫寒的上海女大学生小董,靠每月家中寄来有限的生活费,几乎没有余钱买学习资料和娱乐。眼看同寝室同学穿着时髦,出手阔绰,她的心理逐渐失衡。一次,室友外出时忘记拿放在书桌上的手机,结果被小董“顺手牵羊”。此后,她又接连多次盗窃同学手机,甚至在打工做家教时,将学生家里的笔记本电脑也拎走了。又如2003年6月,北京某大学2000级女学生奚某因看不惯同学平素处处炫耀自己有钱、目中无人的做派,偷走同学宝来1.8T型轿车。④
(四)自卑、敏感的偏激心理
步入大学后,部分女大学生表现出种种不适应。她们由于缺少生活阅历、交往经验,而自尊心又过强,在与老师和同学的交往中受到挫折后,便回避与人交往,以至陷入无端的自我封闭之中,形成多疑、自卑、敏感的性格。在遇到冲突时,这部分人容易采取极端的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如兰州理工大学土木工程系的三年级学生张君慧与男友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张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左胸部捅了一刀,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个人也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五)报复、泄愤的心理
由于心理发展不成熟,情绪不稳定,当女大学生面临一系列生理、心理、社会适应的课题时,心理冲突矛盾时有发生,这些矛盾若得不到有效疏导、合理解决,久而久之会形成心理障碍,以致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以泄其愤。如苏州某大学的王某因当尼姑被拒绝,怀疑别人戏弄她,为泄愤,就捡起石头狂砸银行及路边公物。
二、预防女大学生犯罪的对策
具有美好前途的女大学生因为触犯法律,身陷囹圄,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因此,预防女大学生犯罪,既是学校的任务,也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任务。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女大学生发展的环境,预防女大学生犯罪才能取得明显效果。
(一)强化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仍很薄弱。在开设课程发面,各个高校都普遍重视专业课、外语等,而往往忽视思想道德的教育。而开设的法学基础课和思想政治课针对性不强,内容僵化,一般局限于讲授一些法律基础知识,导致一些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不理想。特别是学校招生规模逐年扩大,而校方对学生的德育等管理却未加强,存在重知识“输入”而轻思想品德的“塑造”,致使一些大学生在对物质享受的盲目追求中迷失了方向,犯罪的数量才会与日俱增。有些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都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对此,各大专院校应首先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其次是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校园内的案例讲危害,使大学生在实案中学法懂法,起到引导和教育作用。最后是学校应将法律学习贯穿于整个高等教育阶段,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通过开展课堂教育,结合校园文化生活,开展主题教育、法律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等活动,促进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二)加强对女大学生的心理引导,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女大学生的犯罪固然与其法制观念有关,但从上述案例可知,女大学生走上犯罪道路主要与心理健康和心理素质有关系。根据一些地区和高校的调查统计发现,来自农村和小城镇的学生有心理障碍的要高于来自城市的学生;大城市的学生的心理问题的比例要低于小城市的比例;女生心理问题的比例高于男生;大学二年级有心理问题的比例高于其他年级。因此,预防女大学生犯罪,应该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双管齐下,其中又应以心理健康教育为主。因为当她们心理失去平衡,不知所措、走投无路时,哪还管法律的规范。
1、引导女大学生控制情绪,消除其人格障碍。针对女大学生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生理、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女大学生心理咨询机构,帮助她们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提高应对挫折的能力。
2、引导女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由于长期以来的应试教育的影响,中学生在中学的学习生活多处于相对封闭状态,社会实践的机会不多,一心一意考上大学几乎是唯一的目标,造成人际交往能力普遍较弱,来到大学之后,四年或五年的集体生活中该如何与周围同学友好相处,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有相当多的大学生不知如何做。因此,学校应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有关人际交际学方面的课程。针对女大学生心细,比较敏感的心理,辅导员应当经常关心女大学生的生活,特别是贫困女大学生的生活及心理状况。引导女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3、培养女大学生成熟的恋爱心理。由于我国“谈性色变”,加上我国的应试教育,因此,女大学生们在高中以前,可以说,对性是朦朦胧胧的。一进入大学这个开放的环境,免不了对异性产生好奇感。因此,学校的教辅人员要有意识地开展女大学生性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教育她们摆正恋爱与学业的关系。
总之,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应该渗透在教育观、人才观和生活观中,教育模式也应以预防性为主,教育领域应从人格辅导扩展到学习、职业、生活辅导等等。
(三)重视对女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
随着普通高校的扩招,女大学生在其中所占比例也在逐年上升。由于人数的增多及就业歧视,女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不是很乐观。因此,在大学里流传着一名话:“找份好工作,不如找个好老公。”部分女大学生不愿将自己的精力过多投入到学好文化知识的理想奋斗中,她们的目光只停留在现实上,整天挖空心思想现在就能如何更好的享乐,如何才能钓个“金龟婿”。所以,在女大学生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理想信念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帮助她们提高对社会现象的认识、分析和辨别能力,增强她们对社会负面影响的免疫力。帮助她们克服女性的个性缺陷,发扬自身优势取长补短,树立健康的价值观和远大的理想。


[参考文献]
[1]罗大华 胡一丁 犯罪心理与矫治新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5
[2]刘大卫 赵庆华 当代女大学生矛盾心理初探[J] 中国高等教育研究杂志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