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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44:56  浏览:8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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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九日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

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和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行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规划、用地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下称“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的行为。  

第三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建设。同时应当满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不得阻碍交通、侵占公共绿地和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四条 村民自建住宅用地规划,实行分类管理,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建筑控制区和二类建筑控制区(具体以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划地新建住宅控制区图为准):
  (一)一类建筑控制区范围:东以东外环,罗乐大桥,东升工业园河堤为界;西以环市西路、梅县进城大道为界;南以三角梅大高速公路、客天下旅游产业园东控制线、东升工业园南梅湖公路为界;北以嘉应大学北规划24米路和梅江区城北工业园北规划60米道路为界。面积约74平方公里。
  (二)二类建筑控制区范围:一类建筑控制区以外,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区域,面积约94平方公里。

第五条 一类建筑控制区内,用地规划实施下列管理:

(一)本规定实施后,本区域内不再新规划农村村民划地自建住宅用地。因城市建设、旧区改建等需要拆迁私人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的方式;

(二)已有的私人房屋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以进行改造、修缮或建设;

(三)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旧区改建范围的私人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四)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房屋损毁的,可按政府灾后重建的要求进行建设;

(五)本区内的农户住房困难问题,采取纳入城市居民城市住房保障系统的办法解决。

第六条 二类建筑控制区内,用地规划按下列管理:

(一)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

(二)在本区域内,30米以上(含30米)规划道路红线外100米范围内,24米以上(含24米)规划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个人住宅。确因房屋危旧的,经查实可在原地基、原面积翻建或对原房屋维修加固;
  (三)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规划批准占用耕地。应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提倡合资统建公寓式或多户联壁式的住宅;

(四)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村民划地新建住宅严格实行“一户一宅”,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七条 在二类控制区内,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占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自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自建住宅:

(一)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

(三)非本行政村村民的;

(四)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住宅用地的;

(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的;

(六)其他不符合自建住宅条件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兴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征询村民的意见。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二)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所到实地调查核实,国土资源所应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查用地类别。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出具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出具审核意见。

(三)申请人依据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意见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规划且材料齐全的,给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意见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持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批准用地手续。

(五)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国土资源所应当到实地丈量。

第十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经批准宅基地的村民在土地使用、利用和规划建筑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属梅县行政区域的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造住宅管理规定》(梅市府〔199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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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规定


(1999年11月24日三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学法,以增强法制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审判人员,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条 考试内容分公共部分和专业部分的法律、法规。

公共部分法律、法规为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国家赔偿法、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专业部分法律、法规:拟任政府机关、人大机关职务的为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以及拟任职务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拟任审判人员职务的为刑事拆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拟任检察人员职务的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考试采用开卷或闭卷方式,在指定地点,当场独立完成。卷面题型有选择、判断、填充、简答、案例分析、论述等。试卷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第五条 试卷命题和试卷评分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指定的考试工作小组负责。考务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

第六条 考试成绩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内容和任命的依据之一。风考试成绩不及格或无故缺考者,均暂缓提交常委会审议;缺考或考试不及格者于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补考,及格后方能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七条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中若有舞弊行为的,一律以零分计算。

负责命题、评卷、考务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对泄露试卷内容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疾控局关于开展儿童口腔健康状况及危险因素调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疾控局关于开展儿童口腔健康状况及危险因素调查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口腔便函〔2010〕107号


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厅局疾控处:
为了解我国儿童口腔健康状况、儿童口腔常见疾病的发生发展变化规律和危险因素、儿童口腔疾病医疗服务利用等情况,我局将于2010年至2012年在你省(区、市)开展儿童口腔健康状况及危险因素调查工作。现将《儿童口腔健康状况及危险因素调查方案》发你省,请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附件:儿童口腔健康状况及危险因素调查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byfkzj/cmsrsdocument/doc10573.doc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