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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28:47  浏览:8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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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遵照执行。

《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已进入关键阶段,部将加强对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结合地方实际,切实贯彻执行,提高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成果质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目 录

第一章 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


一、土地规划分类


二、规划基数转换


三、其他规定


第二章 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的总要求


一、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


二、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


三、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


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


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


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


第三章 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一、基本原则


二、调整要求


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第四章 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要求


一、布局原则


二、空间管制要素


三、划定要求


四、成果检验


五、管制规则

第一章 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在土地现状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管理需要,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形成规划基础数据。


一、土地规划分类


(一)定义


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指通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或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获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土地现状分类:包括过渡期分类和二调分类,其中,过渡期分类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采用的全国土地分类,二调分类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实际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土地规划分类: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


4.规划基础数据: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


(二)分类


1.分类体系。规划基数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类11个,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三级类33个。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见附图1(略)。


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见附表1(略)。


2.市县乡级土地规划分类。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二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建设用地进一步细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三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各类用地进一步细分。


二、规划基数转换


(一)转换原则


1.用途管制原则。应遵循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2.依法核定原则。应通过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合法性审查认定,确保规划基数客观准确,维护规划编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3.衔接可行原则。应充分利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以及“四查清、四对照”等成果,与土地现状分类充分衔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有利于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


4.综合平衡原则。应遵循行政辖区内土地总面积以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保持不变的原则,转换前后保持一致。


(二)转换方法


在土地变更调查或二次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附表1(略)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得到各类用地转换结果,并标注到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必要时,可利用遥感等手段,结合实地调查进行。


1.农用地转换。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按照附表1(略)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归并,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2.建设用地转换。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按照附表1(略)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中,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独立工矿用地进行区分,将附属于城镇的独立工矿用地按照附属性质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其他独立工矿用地从空间上作解译判断,按照独立建设用地和采矿用地的含义进行区分。


3.未利用地转换。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等其他地类按照附表1(略)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三)应用处理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可以采用二次调查数据,经校核转换后作为规划基数。转换后无较大差异的,可直接应用;有较大差异的,以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为原则,首先立足于本行政辖区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在上一级行政辖区统筹处理,但各省(区、市)规划目标不变。


对于批而未用土地和违法用地,一并纳入规划目标年建设用地总规模,并标注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三、其他规定


(一)依据土地规划分类进行基数转换,应经有关程序审定。


(二)规划基数转换应确保规划基期分类面积数据与图件的一致性。规划基数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的土地利用现状面积变化,需说明调整情况,并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调整前后的数据进行审定。


(四)各地应结合基数转换工作,对基本农田现状进行汇总,分析核实基本农田落实情况,形成现状基本农田的图件和数据成果。


(五)规划基数转换结果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第二章 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的总要求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当按照以下布局次序、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


一、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


(一)设定核心生态网络体系,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形成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


(二)维持自然地貌的连续性,顺应自然地形地貌的形态,按最大适宜度安排各类用地。


(三)维系河道、湖泊及滨水地带的自然形态,保留水系、蓄水、泄洪等通道,保护湿地系统,尽量恢复原有的水生生态系统。


(四)布设基本的动物、植物通道,建立非机动车绿色通道。


二、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


(一)在避让生态屏障系统的前提下,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做到相互协调、合理布局。


(二)将耕地质量评价作为基本农田布局的依据,优先把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协调好各类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的空间布局关系。


(三)合理布局基础设施用地。结合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处理好基础设施用地与城镇、村庄用地布局的关系。线性基础设施要尽可能预留交通走廊,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三、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


(一)在不突破城镇用地规模的前提下,依据区域人口和产业迁移规律、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建设用地适宜性,确定城镇体系空间布局及各级城镇用地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形态。


(二)在生态屏障和基本农田的间隔地带,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协调农村居民点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空间关系,统筹安排集镇村庄建设用地,引导人口合理集聚,形成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环境优美的集镇和村庄用地布局。


(三)建设用地与水面、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穿插布局,形成城乡宜居环境的基础,构建功能完善、有机联系、相互协调的城乡建设用地体系。


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


(一)尽可能增加绿色用地,以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等共同构建完善的城乡生态空间,发挥最大生态功能。


(二)统筹安排城郊生态和城市绿地相结合的绿色系统。以农田、绿地疏解城市,形成合理的组团式布局。在城市内尽量分散、均衡布设公园绿地,开放专用绿地,增加城市公共绿色空间。


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


(一)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发挥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的多重功能,提高整体效益。


(二)整体保护人文历史景观,保留原有乡土、民俗和休闲用地,保护多样化的乡土生境系统。


(三)布设绿色文化遗产长廊,预留乡土植物群落生长和培育的用地空间。


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


(一)充分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的综合功能。将具有生态功能的耕地特别是水田作为城市中的“绿心、绿带”,与建设用地穿插布局,使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一。


(二)鼓励在城市内和组团之间保留连片、大面积的农地、水面、山体等绿色空间。


(三)引导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集中发展。保护林地资源,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地对林地进行空间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场资源,提高草地生产力,改善草地生态系统。


第三章 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一、基本原则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基本农田调整应当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总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调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和新一轮规划目标任务,对现状基本农田进行局部调整。严禁借规划修编随意调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擅自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安排应协调一致。

(三)稳定布局,明确条件。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整要求

(一)调入的基本农田

1.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应当为耕地。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2.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3.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作为“绿心”、“绿带”保留的耕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作为生态景观和绿色开敞空间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4.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田面坡度大于15度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出的基本农田


1.低等别、质量较差、田面坡度大于25度、严重沙化不宜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2.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3.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可以调出。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应当调出。


5.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


(一)检验分析要求


按照以下要求对基本农田调整进行检验分析。


1.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不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2.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3.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当有所降低。


4.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二)工作及成果要求


基本农田调整、检验中,需对调整前后的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相关成果进行评价,统计调整情况,形成检验分析报告。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编绘调整分析图,将调整前后基本农田分布情况进行叠加分析,重点标注调入、调出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质量等别、地类代码等要素。

基本农田调整成果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用途区确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一)划区要求


1.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干线间绿色隔离带中的耕地。


2.为基本农田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其他零星土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预留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不再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边界应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目标和分区要求,参照已有的相关规划,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建设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等因素确定。尽可能利用明显的线形地物或河川、山脊、林带等自然、人工地物界线,兼顾行政界限。


5.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中,可以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污染企业搬迁等)。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


(二)管制规则


1.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2.土地整理复垦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4.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和未列入项目清单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


5.在不突破多划的基本农田规模的前提下,列入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时不再补划,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一)基本农田集中区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的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集中区。


基本农田集中区,要重点保护和整治。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应尽量避让基本农田集中区。


(二)基本农田整备区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前提下,可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要加大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第四章 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要求


一、布局原则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存量与增量建设用地利用,在建设用地布局适宜性评价基础上,与相关规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


(一)城、镇、村、工矿等建设用地的宏观布局,应当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的要求,形成大城市组团式发展、中小城市紧凑发展、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集聚发展的土地利用格局。


(二)城镇发展,应统筹存量、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加强闲散用地整合,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积极引导城镇建设向地上、地下发展。城镇新增用地,应当尽量依托城镇已有的基础设施,少占耕地和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地质灾害危险区、泄洪滞洪区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


(三)各类园区必须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内控制,尽量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并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调。


(四)采矿、能源、化工、钢铁等生产仓储用地以及其他高污染性、危险性用地,应当与居住、商业等人口密集的用地保持安全距离。高污染性工业用地布局要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应当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并与旧村缩并相挂钩,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扩张,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


(六)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与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相协调,主要用于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求,用于改善落后地区的投资环境和发展能力。


二、空间管制要素


(一)边界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地划定以下建设用地边界:


1.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边界。


2.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规划期内可选择布局的范围边界。扩展边界与规模边界可以重合。


3.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划定规划期内需要禁止各项建设的空间范围边界。


(二)区域

建设用地边界划定后,规划范围内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4个区域:

1.允许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2.有条件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

3.限制建设区。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

4.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

三、划定要求


(一)允许建设区与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1.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


2.允许建设区应涵盖规划期内将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划分为城镇、村庄、工矿等不同类型。


3.允许建设区布局应进行多方案比选,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方案,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二)有条件建设区与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1.有条件建设区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


2.城、镇等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应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


3.在无原则性冲突时,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可采用其他相关规划的同类边界。


(三)限制/禁止建设区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


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划入禁止建设区。


2.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将规划期内要拆迁复垦的现状建设用地划入限制/禁止建设区。


3.上述区域外的土地一律划入限制建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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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现象十分严重,不仅损坏公路基础设施,引发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而且直接导致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和车辆生产使用秩序的混乱。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开始,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法制办等八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目前超限超载车辆数量依然较大,暴力抗法、野蛮闯关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工作出现松懈,超限超载有所反弹,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为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制订方案,完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落实经费,积极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宣传、工商、质检、安全监管和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措施,推进治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明确重点,坚决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与技术措施并重,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严密防堵与积极疏导相结合,突出重点,进一步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在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共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对重点监管车型和重点地区,逐步加大卸载和处罚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严格实行扣分制度,遏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对治理中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的,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大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力度。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要按照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更正表,进一步加快车辆吨位参数更正和行驶证换发工作,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通过车辆检验;对因特殊原因尚未公布更正表的,要加大工作力度,在2005年内发布更正公告。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更正过渡期以后新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按照违法车辆处理,发展改革委撤销相应的车型,公安机关不发放车辆牌照,车辆生产厂家负责召回车辆,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国家标准,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工作,确保车辆参数标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杜绝"大吨小标"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

  (三)整顿汽车改装企业。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坚决予以取缔,并公开曝光;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要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改装问题严重的地区,有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坚决清理。  

 (四)加强对运输市场和货物装载的监管。要进一步整顿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经营者、营运驾驶员以及为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运输站(场),依法予以处罚。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及各类货物分装场,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确保车辆源头装载符合要求;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标本兼治,加强治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建设

  要紧紧抓住车辆生产、车辆改装、运输市场准入、收费政策调整、路面监控网络建设等关键环节,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根本上遏制超限超载现象。

  (一)严把车辆生产和改装关。研究建立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确保车辆生产企业、改装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改装车辆。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的限制措施,严把源头关。

  (二)严格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严禁进入运输市场。公布一批符合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方向的性能优良车型,实行优先准入等措施,优化运输车辆结构。

  (三)加强监控网络建设。结合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标准化、规范化且通过计量检定的超限超载检测站,逐步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长期、有效的监控检测。

  (四)强化经济调节手段。抓紧对现行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鼓励发展高效、安全的车型。

  (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法律法规,使治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加快公路保护条例的起草制定工作,争取尽快公布。对于造成桥梁和公路设施严重破坏的超限超载车辆,及时研究出台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四、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要大力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目的、意义、要求以及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使群众了解治理的相关政策,营造依法治理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合法运输、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对严重超限超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新闻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守宣传纪律,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五、规范执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畅通

  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使治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与严格规范公路收费结合起来,防止出现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加强执法队伍的法纪教育,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治理超限超载与促进运输的关系,密切监测、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和公路交通流量变化,加强组织疏导,完善运输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煤炭等重点物资运输畅通,确保农副产品绿色通道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一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废止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废止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41号

2002年11月4日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等七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废话止《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机械管理条例》六项地方性法规。过去根据上述六项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