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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关于落实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32:12  浏览:9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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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关于落实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关于落实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工信部联装【200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汽车行业协会:
  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使该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和拉动汽车消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重要意义
  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汽车市场产销同比大幅下滑,汽车工业各项经济指标出现了严重的负增长。实施积极的汽车消费政策,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需求,对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工业、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和配合,确保有关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和稳定市场秩序,防止生产环节、消费环节变相加价,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不得以配置调整、收取“提车费”等名目进行变相加价,确保消费者真正受益。二是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强企业管理,加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满足汽车消费者需求。三是汽车经销商要和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及时反馈市场需求信息,保证相关汽车商品货源充足。四是汽车生产、流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为扩大汽车消费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确保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密切关注市场动态
  调整车辆购置税是稳定汽车市场、振兴汽车产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工业、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车辆购置税调整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保证汽车价格信息的公开透明。汽车消费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汽车行业中介组织和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要密切关注和了解汽车生产和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向工业、商务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和政策措施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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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1]2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经贸委、工信委)、农业厅(农委)、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指导各地秸秆规划的实施,力争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在各地报送“十二五”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基础上,制定了《“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作物秸秆产量大、分布广、种类多,长
期以来一直是农民生活和农业发展的宝贵资源。改革开放以来,
在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政策支持下,农业连年丰收,农作物
秸秆(以下简称“秸秆”)产生量逐年增多,秸秆随意抛弃、焚烧
现象严重,带来一系列环境问题。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对于
稳定农业生态平衡、缓解资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都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2008 年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
见》(国办发【2008】105 号),提出了秸秆综合利用的目标任务、
重点和政策措施,在相关部门和各地区的共同努力下,秸秆综合
利用得到了较快发展。
为指导“十二五”期间各地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加快农
业循环经济和新兴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
农民收入,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国务
院办公厅文件要求,在分析全国秸秆资源量和综合利用情况的基
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秸秆综合利用现状
(一)秸秆资源量
据调查统计,2010 年全国秸秆理论资源量为8.4 亿吨,可
2
收集资源量约为7 亿吨。秸秆品种以水稻、小麦、玉米等为主。
其中,稻草约2.11 亿吨,麦秸约1.54 亿吨,玉米秸约2.73 亿
吨,棉秆约2600 万吨,油料作物秸秆(主要为油菜和花生)约
3700 万吨,豆类秸秆约2800 万吨,薯类秸秆约2300 万吨。我
国的粮食生产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辽宁、吉林、黑龙江、内
蒙古、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山东、江苏、安徽、江西、四
川等13 个粮食主产省(区)秸秆理论资源量约6.15 亿吨,占全
国秸秆理论资源量的73%。
(二)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及特点
2010 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6%,利用量约5 亿吨。其
中,作为饲料使用量约2.18 亿吨,占31.9%;作为肥料使用量
约1.07 亿吨(不含根茬还田,根茬还田量约1.58 亿吨),占15.6%;
作为种植食用菌基料量约0.18 亿吨,占2.6%;作为人造板、造
纸等工业原料量约0.18 亿吨,占2.6%;作为燃料使用量(含农
户传统炊事取暖、秸秆新型能源化利用)约1.22 亿吨,占17.8%,
秸秆综合利用取得明显成效。
1.多元化利用格局形成。秸秆由过去仅用作农村生活能源和
牲畜饲料,拓展到肥料、饲料、食用菌基料、工业原料和燃料等
用途;由过去传统农业领域发展到现代工业、能源领域。秸秆能
源化利用发生了质的变化,从农民低效燃烧发展到秸秆直燃发
电、秸秆沼气、秸秆固化、秸秆干馏等高效利用。秸秆工业化利
用发展迅速,秸秆人造板、秸秆木塑等高附加值产品实现了产业
化生产,产品已经应用于北京奥林匹克公园、上海世博会等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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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
2.技术水平明显提高。通过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多
项技术取得一定突破。秸秆沼气、秸秆固化、秸秆人造板、秸秆
木塑等综合利用工艺技术以及秸秆联合收获、粉碎、拾捡打包等
机械装备得到成功应用;秸秆直燃发电技术装备基本实现国产
化;秸秆清洁制浆等多项技术的应用部分实现了造纸工业污水循
环利用和达标排放;自主研发的秸秆人造板粘合剂已经实现甲醛
零排放。
3.综合效益快速提升。通过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带动
相关产业加快发展,重点地区的秸秆焚烧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大
气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带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促
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2010 年养畜消耗的秸秆相当于节约
粮食5000 万吨;作为燃料使用相当于节约标煤约6000 万吨,实
现了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多赢。
二、面临的形势及存在问题
气候变化是当今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低碳绿色发展已成为
世界各国的共识。我国政府明确提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
标,到2020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达到15%左右,单
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 年降低40%—45%。秸秆作
为优质的生物质能可部分替代和节约化石能源,有利于改善能源
结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缓解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务院《关
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提出到2015 年秸秆综
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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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发展节约型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加强生态环境保
护,既为秸秆综合利用提供了新机遇,也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
虽然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焚烧现象得到一定控
制,但是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一是秸秆用之为宝、弃之为害的理
念还没有深入人心,资源化、商品化程度低,区域间发展不平衡。
二是国家已出台的一些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农民直接受益
的不多,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规模小,缺乏
龙头企业带动,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缓慢,要实现2015 年秸秆
综合利用率超过80%的目标,任务仍相当艰巨。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创新
为保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入研究和完善鼓励秸秆综合利用
配套政策措施,因地制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逐步形成秸秆
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促进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利用,培育和
壮大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农业优先、多元利用。秸秆来源于农业生产,综合利用
必须坚持与农业生产相结合。在满足农业和畜牧业需求的基础
上,利用经济手段,统筹兼顾、合理引导秸秆能源化、工业化等
综合利用,不断拓展利用领域,提高利用效益。
2.市场导向、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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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
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深入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引
导和扶持力度。
3.科技推动、强化支撑。推进产学研相结合,整合资源,
着力解决秸秆综合利用领域共性和关键性技术难题,提高技术、
装备和工艺水平。构建服务支撑体系,强化培训指导,加快先进、
成熟技术的推广普及。
4.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各地种植业、养殖业特点和
秸秆资源的数量、品种,结合秸秆利用现状,选择适宜的综合利
用方式。选择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建设一批示范工程,扶持一
批重点企业,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13 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到2015 年力争秸秆综
合利用率超过80%;基本建立较完善的秸秆田间处理、收集、储
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其中,
到2015 年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达到6 亿亩;建设秸秆饲用处理
设施6000 万立方米,年增加饲料化处理能力3000 万吨;秸秆基
料化利用率达到4%;秸秆原料化利用率达到4%;秸秆能源化利
用率达到13%。
四、重点领域
(一)秸秆肥料化利用。秸秆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
础。秸秆含有丰富的有机质、氮磷钾和微量元素,是农业生产重
要的有机肥源。继续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通过鼓励农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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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秸秆粉碎还田机械等方式,有效提高秸秆肥料利用率。
(二)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含有丰富的营养物质,4 吨秸
秆的营养价值相当于1 吨粮食,可为畜牧业持续发展提供物质保
障。在秸秆资源丰富的牛羊养殖优势区,鼓励养殖场(户)或秸
秆饲料加工企业制作青贮、氨化、微贮或颗粒等秸秆饲料。
(三)秸秆基料化利用。做好秸秆栽培食用菌,有利于促进
农业生态平衡,推进农业转型升级,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建
设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继续重点推广企业加农户的经营模式,
建设一批秸秆栽培食用菌生产基地。
(四)秸秆原料化利用。秸秆纤维是一种天然纤维素纤维,
生物降解性好,可替代木材作用于造纸、生产板材、制作工艺品、
生产活性炭等,也可替代粮食生产木糖醇等。“十二五”期间,
不断提高秸秆工业化利用水平,科学利用秸秆制桨造纸,积极发
展秸秆生产板材和制作工艺品,试点建设秸秆生产木糖醇、秸秆
生产活性炭等工程。
(五)秸秆燃料化利用。秸秆作为一种重要的生物质能,2
吨秸秆能源化利用热值可替代1 吨标准煤,推广秸秆能源化利
用,可有效减少一次能源消耗。秸秆能源化利用技术主要包括秸
秆沼气(生物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热解气化、直燃
发电和秸秆干馏、炭化和活化等方式。“十二五”期间,大力发
展秸秆沼气、秸秆固化成型燃料,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
的比例。
五、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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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在十三个粮食主产区、棉秆等单一品种秸秆
集中度高的地区、交通干道、机场、高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地区,
围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燃料化等领域,实
施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大力推广用量大、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高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实施一批重点工程。
(一)秸秆循环型农业示范工程。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开辟
和建立秸秆多元化利用途径,重点推广秸秆-家畜养殖-沼气-农
户生活用能,沼渣-高效肥料-种植等循环利用模式,鼓励粮食主
产区建设秸秆生态循环农业工程,充分利用好秸秆资源。力争到
2015 年,秸秆生态循环农业工程秸秆综合利用量,占项目所在
地区秸秆总量的10%以上。
(二)秸秆原料化示范工程。重点在粮棉主产区开展专项示
范工程,从政策、资金和有效运营等方面对秸秆人造板、木塑产
业、秸秆清洁造纸给予扶持。引进创新秸秆纤维原料加工技术,
形成规范、专业、科学的秸秆纤维原料基地布局。鼓励秸秆制桨
造纸清洁生产技术研发推广,支持成熟的秸秆制桨造纸清洁化新
技术产业化发展,为循环利用积累经验。建立秸秆代木产业示范
基地,选取部分秸秆人造板、木塑装备制造企业,一批家秸秆人
造板、木塑生产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加快发展壮大,年消耗秸
秆量1500-2000 万吨。
(三)能源化利用示范工程。结合新农村建设,以村为单元,
启动实施以秸秆沼气集中供气、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及高效低排放
生物质炉具等为主要建设内容的秸秆清洁能源入农户工程,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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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项目商业运行模式。在已开展纤维原料生产乙醇的基础
上,推进秸秆纤维乙醇产业化,支持实力雄厚、具备研发生产基
础的企业,开展试点示范,重点解决预处理、转化酶等技术难题。
力争到2015 年,重点在粮棉主产区的示范村,秸秆清洁能源入
农户项目村入户率达到80%以上,年秸秆能源化利用量约3000
万吨,占项目区年秸秆总量的30%以上。
(四)棉秆综合利用专项工程。在棉花主产区建立棉秆综合
利用产业化示范工程,支持利用秆皮、秆芯生产高强低伸性纤维
(造纸制浆原料)、人造板、纺织工业用纤维以及其它工业用增
强纤维等。探索棉秆综合利用的最优模式。
(五)秸秆收储运体系工程。探索建立有效的秸秆田间处理、
收集、储存及运输系统模式。加快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引导,企业
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农户参与,政府推动,市场
化运作,多种模式互为补充的秸秆收集储运管理体系。
(六)产学研技术体系工程。围绕秸秆综合利用中的关键技
术瓶颈,遴选优势科研单位和龙头企业开展联合攻关,提升秸秆
综合利用技术水平。组织力量开展技术研发、技术集成,加大机
械设备开发力度,引进消化吸收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外先进装备和
技术。建立配套的技术标准体系,尽快形成与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相衔接、与农业技术发展相适宜、与农业产业经营相结合、与农
业装备相配套的技术体系。加快建立秸秆相关产品的行业标准、
产品标准、质量检测标准体系,规范生产和应用。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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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秸秆综合利用统筹协调机制
作用,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区
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搞好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认真组织实
施,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人,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将秸秆综
合利用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按年度逐级分解到各级
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考核制度,加强目标考核。
(二)完善政策措施。针对秸秆综合利用的不同方式、不同
途径,研究完善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配套措施。落实
好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
利用产品纳入节能、环境标志等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研究完善秸
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加大各级政
府及相关部门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和资金投入,建立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0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
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强化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便于有关部门迅速掌握和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受理范围和内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身伤害、火灾和急性中毒等事故迟报、谎报、隐瞒不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商业企业、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存有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
(三)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逃逸或伪造现场的。
(四)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带病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建筑安装施工事故隐患。
(六)火灾事故隐患。
(七)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中的事故隐患。
(八)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的有关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试合格的。
(十二)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上岗作业的。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十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的。
(十八)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及指定接受某种服务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对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果断措施,或接到举报后不认真查处的。
(二十)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举报形式:
举报人可采用口头直接或书信、电话形式向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实行首接负责制,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尽快受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迅速通报给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新闻媒体公开举报电话。
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倡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尽可能做到真实可靠,以便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为其保密。
三、举报奖励标准及办法: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者,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者,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三)对重伤1~3人、死亡1~2人的事故瞒报行为的举报者,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对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瞒报行为的举报者,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对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特大事故瞒报行为的举报者,给予3000~5000元的奖励。
(四)同一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法定时限内没有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即为迟报。
对以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的追溯期一般为两年。
(六)每月5日前,各受理举报的单位负责将上月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和处理情况,填报《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和《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统计表》(附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建立举报奖励基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八)举报奖励每半年评审一次。每年的一月和七月进行奖励评审工作,当月的最后一周颁发奖金。
(九)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尽快组织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查实的内容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十)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电话: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7852561
石家庄市公安局举报电话:70232967026911―3030
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举报电话:3836991
石家庄市消防支队举报电话:8613104
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电话:5065749
石家庄市交通局举报电话:3623404
石家庄市建设局举报电话:6689276
石家庄市监察局:7851010
24个县(市)、区举报电话:
长安区举报电话:6045684
桥东区举报电话:5996778
桥西区举报电话:8606590
新华区举报电话:7040041
裕华区举报电话:5898704
高新区举报电话:5969821
矿区举报电话:2072340
藁城市举报电话:8163309
晋州市举报电话:4322312
辛集市举报电话:3269220
无极县举报电话:5578968
深泽县举报电话:3522368
正定县举报电话:8022184
新乐市举报电话:8581080
行唐县举报电话:2999015转8022
鹿泉市举报电话:2189032
井陉县举报电话:2023487
平山县举报电话:2915518
灵寿县举报电话:2523452
栾城县举报电话:8033872
元氏县举报电话:4623358转8016
赵县举报电话:4941417
高邑县举报电话:4035965
赞皇县举报电话:422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