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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30:34  浏览:8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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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


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在繁荣市场、扩大出口、吸纳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纺织工业稳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纺织工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纺织工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纺织工业快速发展,形成了从上游纤维原料加工到服装、家用、产业用终端产品制造不断完善的产业体系。生产持续较快增长,产品出口大幅增加,结构调整取得进展,对就业和惠农的贡献突出。2007年,纺织工业实现工业增加值8126亿元,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6.9%,占全国GDP的3.3%。纺织工业约30%的产品销往国际市场,国际市场占有率连续十余年位居全球首位;2007年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1756亿美元,比2000年增长2.3倍,年均增长18.7%,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4.4%,占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额的30%。产品应用范围已扩大到航空、航天、水利、农业、交通、医疗等众多领域。全行业吸纳就业人数超过2000万人,其中80%为农民工;消化农业提供的棉、毛、麻、丝天然纤维近1000万吨,惠及1亿农民。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纺织服装生产大国。但是,纺织工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也日渐凸显。主要表现在:自主创新能力薄弱,高技术、功能性纤维和复合材料开发滞后,高性能纺织机械装备主要依靠进口;产业布局不尽合理,纺织工业能力的80%集中在沿海地区,出口市场近50%集中在欧盟、美国和日本,尚未形成多元化格局;节能减排任务艰巨,纺织工业能耗、水耗、废水排放量分别占全国工业总能耗、总水耗、总废水排放量的4.3%、8.5%和10%;产能规模盲目扩张,部分行业产能过剩。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纺织工业造成严重影响,市场供求失衡,企业经营困难、亏损增加,吸纳就业人数下降,我国纺织工业陷入多年未见的困境。

  应该看到,我国纺织工业具备较强的适应能力,产品在国际市场具有比较优势,国内市场需求还有很大潜力,纺织工业发展仍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国内外市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促进纺织工业持续健康运行,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稳定纺织工业国际市场份额,扩大国内市场消费需求,以自主创新、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优化布局为重点,推动纺织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巩固和加强纺织工业就业惠农的支撑地位,推进我国纺织工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拓国际市场与扩大内需相结合。统筹兼顾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采取综合措施,在巩固和开拓国际市场、保持出口份额基本稳定的同时,努力培育和扩大国内消费需求。

  坚持扶持骨干企业与带动中小企业相结合。发挥骨干优势企业在产业调整和振兴中的带动作用,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危机,增强具有良好业绩和发展潜质的中小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坚持自主创新、技术改造与淘汰落后相结合。抓住对行业科技进步带动明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加快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步伐,推动棉纺、印染、化纤、针织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强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加强管理,实现优胜劣汰。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保持行业稳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规划目标。

  2009~2011年,纺织工业生产保持平稳增长,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能力、技术装备水平、品种质量有明显提高,产业布局趋于合理,自主品牌建设取得较大突破,落后产能逐步退出,由纺织大国向纺织强国转变迈出实质性步伐。

  1.总量保持稳定增长。到2011年,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12000亿元,年均增长10%;出口总额2400亿美元,年均增长8%。

  2.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纤维加工量过快增长的态势得到明显控制。服装、家用、产业用三大终端产品纤维消耗比例调整至49:32:19;中西部纺织工业产值所占比重提高到20%左右。培育100家左右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自主知名品牌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比重提高到20%。

  3.科技支撑力显著提高。高新技术产品的产业化及应用取得显著进展,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纺织技术装备比重提高到50%左右,新产品产值率不断提高,全行业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10%。

  4.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全行业实现单位增加值能耗年均降低5%、水耗年均降低7%、废水排放量年均降低7%。

  5.淘汰落后取得实质性进展。到2011年,淘汰75亿米高能耗、高水耗、技术水平低的印染能力,淘汰230万吨化纤落后产能,加速淘汰棉纺、毛纺落后产能。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一)稳定国内外市场。

  1.稳定和开拓出口市场。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实施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应对贸易摩擦,稳定纺织品国际市场份额。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培育新的增长点;鼓励有实力的纺织企业“走出去”,在具有相对优势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设厂;鼓励企业在主销市场设立物流中心和分销中心;下大力气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在全球范围内实现销售、研发、生产各个环节的优化配置,提高我国纺织工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2.促进国内纺织品服装消费。引导纺织企业大力开发新产品,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优化和创新商业模式,加强营销网络建设,减少流通环节;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增加对边远乡村的销售,便利农民消费。
  3.扩大国内产业用纺织品的应用。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通过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促进产业用纺织品在水利、交通、建筑、新能源、农业、环保和医疗等领域的应用。

  (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推进高新技术纤维产业化和应用。加速实现高性能碳纤维、芳纶、聚苯硫醚、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玄武岩纤维、聚酰亚胺、新型聚酯等高新技术纤维和复合材料的产业化,总产量由目前的7万吨提高到14万吨。充分利用农产品、农作物废弃物和竹、速生林等资源,实现可降解、可再生生物质纤维及综合开发利用的产业化,溶剂法纤维素纤维实现万吨级产业化,生物法生产多元醇实现千吨级产业化,生物质纤维素纤维比例由目前的6.3%提高到8%。

  2.加快产业用纺织品的开发应用。加快推进产业用纺织品新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满足水利、交通、建筑、新能源、农业、环保和医疗等新领域的需求。重点发展以宽幅高强工艺技术为主的土工格栅、土工布、防水卷材等多功能复合材料,高端土工布材料国内市场占有率由20%提高到50%;加快推进针刺、水刺、纺粘等先进工艺和高性能纤维在环保过滤用纺织材料生产上的应用,新材料比重由20%提高到50%;支持多功能篷盖材料、膜结构材料等轻量化特殊装饰用纺织材料的开发应用;支持采用高性能纤维开发风力发电机叶片、航空和航天器预制件等高性能增强复合材料,年产量达到5000万平方米;开发节水灌溉、储水材料和缓释包装材料等农用纺织材料;加快手术衣、隔离服、仿生器官等医用纺织材料及制品的开发和应用;推广纺粘、熔喷、水刺及其复合非织造工艺技术,突破“三抗”(抗微生物、抗血液、抗酒精)手术衣、隔离服等科技攻关项目的产业化难题。

  3.提高纺织装备自主化水平。通过加强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国际先进技术,实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纺织机械技术的重大突破,加快纺织机械技术装备自主化。国产纺织机械市场占有率由目前的60%提高到70%。一是提高传统纺织关键整机的技术水平;二是加快产业用纺织品机械开发和产业化;三是加强高效、连续、短流程等节能减排染整设备和能源、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四是以提高专用基础件、配套件可靠性为切入点,加大纺织机械专用基础件、配套件的研发和产业化力度。

  4.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尽快制定碳纤维等高性能纤维、生态纺织品、功能性纺织品和新型成套装备的产业技术标准;制定和完善航空、航天、水利、农业、交通、建筑、新能源、环保和医疗等领域产业用纺织品的标准和使用规范;修订和完善纺织工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建立和完善进出口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三)加快实施技术改造。

  以技术改造为抓手,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纺织行业生产效率,改善产品结构,增强市场有效供给能力。

  1.纺纱织造行业。推行原料精细化、仪器化检测,提高企业电子配棉能力;推广高档精梳纱线、多种纤维混纺纱线和差别化、功能化化纤混纺、交织针织、机织面料的生产工艺;加大高支毛精纺面料、半精纺面料以及真丝、麻类高附加值产品开发力度;大力提高无卷、无接头纱、无梭布、精梳纱产品的比重,形成一批品牌效应好、市场占有率高的优质产品,进一步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2.印染行业。以现代电子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生物技术为手段,推广高效短流程、无水或少水印染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自动控制水平。重点解决印染行业自动化程度低、能耗和水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增加新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生产。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10%以上,中水回用率达到35%以上;新型纤维面料、功能整理产品等高档产品比重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左右。

  3.化纤行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传统化纤工艺、装备及生产控制水平,实现聚酯、涤纶、粘胶、锦纶、腈纶等产品柔性化、多样化、高效生产,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快多功能、差别化纤维的研发和纺织产品一条龙的应用开发,化纤差别化率由目前的36%提高到50%左右。

  (四)淘汰落后产能。

  进一步加大对高能耗、高污染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力度。棉纺行业重点淘汰建国前生产的以及所有“1”字头纺纱和织造设备,A512型、A513型系列细纱机;毛纺行业重点淘汰B250型毛精纺机、H212型毛织机等落后设备;印染行业重点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落后型号的平网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短环烘燥定型机及其他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化纤行业重点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湿法氨纶生产工艺,限制使用2万吨/年以下粘胶生产线、二甲基甲酰胺(DMF)溶剂法腈纶和氨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mm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装置及间歇法聚合聚酯生产工艺设备。

  (五)优化区域布局。

  东部沿海纺织工业发达地区充分利用技术、资金、研发、品牌、营销渠道的优势,跟踪国际最新技术和产品,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的纺织行业和产品。鼓励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纺织服装加工基地,形成东中西部优势互补的区域布局,严防低水平产能的转移和扩张。加强内地与新疆的合作,建设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支持大企业集团将其产业链的一端移入新疆发展,构建跨区域上下游紧密联系、协同发展的产业链,把新疆建成依托内地面向中亚乃至欧洲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加工基地和区域性国际商贸中心。

  继续推进和深化“东桑西移”。重点巩固提高现有200个中西部地区蚕桑生产基地,推广规模化、标准化种桑养蚕模式;延伸中西部地区缫丝、织绸产业链,提高企业加工水平。在全国发展50家以“公司加农户”为主要形式、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品牌的丝绸企业。

  (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建立纺织重点行业和企业运行情况、质量等跟踪监测制度,加强产业信息平台与预警机制建设;建立出口纺织产品国内外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服务体系,以及产品质量安全通报、退货核查等应急处理系统;建设30个面向中小企业、功能完善、服务能力较强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咨询、产品设计开发、社会责任推广、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加快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提升实验室和装备水平,完善检测标准和手段。大力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适合化纤、纺织、印染和服装等重点行业特点的企业资源计划(ERP)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系统等。

  (七)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实施自主品牌建设工程,培育形成若干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知名品牌,提高纺织服装自有品牌出口比重10个百分点,提升我国纺织业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以服装、家用等终端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为突破口,选择100家左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品牌企业,加强技术进步,提高质量水平,建设和完善设计创意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品牌推广中心,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加强产业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品牌企业的市场控制力。
  鼓励和引导品牌企业“走出去”,通过收购、入股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品牌收购、设立境外合作区、设置销售网络等,建立为扩大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提供信息、政策、贸易等服务的咨询机构。建立和推行生态纺织品认证制度。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伙伴间的多层面交流与合作,建立检测、认证结果的互认机制。

  (八)提升企业竞争实力。

  纺织企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抓住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机遇,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升企业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加强企业自律,强化质量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大产品研发和技术进步投入,增强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能力和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产品的档次和水平;把握国内外市场形势变化,努力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提高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使产品开发、品牌培育与市场紧密结合;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落后生产能力,加强节能管理和成本管理;优势企业可利用自身规模、技术和品牌优势,通过兼并重组进一步做大做强;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员工培训,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谐企业。

  四、政策措施及保障条件

  (一)继续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认真落实提高部分轻纺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二)加大棉花、厂丝收购力度。为保护棉农、蚕农利益,通过增加中央储备或其他办法,加大棉花、厂丝收购力度。

  (三)加大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纤维产业化及应用、产业用纺织品开发应用、新型纺织装备自主化,支持纺纱织造、印染、化纤等行业的技术改造,以及自主品牌建设等。

  (四)进一步扩大国内消费。优化商业环境,扩大营销网络,减少流通费用,制定加快推进我国服装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名品进名店、名牌产品下乡,扩大纺织品服装消费;营造统一规范的市场环境,推进异地质检互认制度,减少重复检测;制定和完善产业用纺织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使用规范,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鼓励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符合质量要求的土工布材料、过滤用纺织材料、装饰装修用纺织品、高性能增强复合材料等产业用纺织品。

  (五)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鼓励纺织服装行业优势骨干企业对困难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兼并重组过程中,在流动资金、债务核定、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的,可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对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六)加大对纺织企业的金融支持。对一些基本面较好、带动就业明显、信用记录较好、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和财务困难的纺织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将到期的贷款适当展期;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放宽中小纺织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条件,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对中小纺织企业贷款实行税前全额拨备和提供风险补偿。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简化审批程序,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资质好、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纺织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

  (七)减轻纺织企业负担。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相关社会保险费率等政策。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地方政府制定的产业扶持政策,应适当向纺织企业倾斜。加快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

  (八)加大对中小纺织企业扶持力度。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等向纺织企业适当倾斜,支持纺织企业巩固和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环保、检测、信息等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纺织企业园区化、集群化发展;加大对纺织应用基础研究及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九)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制定并完善印染、粘胶行业准入条件,指导行业规范发展;调整淘汰落后工艺技术目录,研究完善高污染企业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和保障措施;环保、土地、信贷等相关政策要与产业政策相互配合,体现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研究制定产业转移指导意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设在境内,以企业在岸资产进行担保并落实抵押担保条件。
  (十)发挥行业协(商)会作用。行业协(商)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及时反映行业情况、问题和企业诉求,引导企业落实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五、规划实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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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秘学〔2007〕11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学〔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我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07级新生开始施行,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转发至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监督,保障高等教育改革健康发展的需要。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衔接,经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获得的毕业证书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各高等学校应当重视此项工作,按要求认真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政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和核准并公布的年度招生计划对高等学校拟录取的考生予以核准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每年9月1日之前将各高等学校在本地的招生录取数据信息报教育部。教育部对所报录取数据信息汇总审核后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分发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供高等学校核对。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包括在网上核对以下录取信息内容:

  (一)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

  (二)录取院校、专业,层次(本科、专科<高职>、预科),录取类型(统考、单招、保送等)。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依据本办法及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高等学校核对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办复核。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要求复核的录取信息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对确属工作原因漏报及需要更正的信息须及时补报教育部,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第六条 高等学校对录取信息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录取信息中予以标注(按《关于启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做好2005年高校入学新生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所附数据格式)。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按预科录取的新生注册为预科,不得直接注册为本科或专科。经预科阶段学习达到转入本科或专科培养要求的,应当在转入当年将学生数据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正式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八条 高等学校举办普通专科生升入本科、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第二学士学位、港澳台侨、来华留学等各种办学形式的高等教育,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招生,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录取信息,于9月30日之前将审核结果反馈所在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应当在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3个月内完成,并将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和统计数据(统计表附后)以纸介质和电子版方式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结果并反馈高等学校;报属地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注册人数及未报到人数统计数据至教育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各自网站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供学生本人查询,并将网站名称、网址告学生。网上公布的新生学籍信息内容为学校名称、姓名、性别、专业、层次、入学年月。学生以本人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码进入网站查询学籍注册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修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教育部建立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信息档案库,对学生学籍信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对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上网公布,责令高等学校退回所招学生,并妥善处理,不得遗留隐患;情节严重的,报教育部备案,作为核定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参考因素。高等学校将违规录取的学生留校学习而出现的问题,其责任由高等学校及其相关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招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统筹,并保证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及网络建设所需人员、经费的落实。

  第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对于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从2007级新生开始实施,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加快我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的精神,我区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各类企业职工和
城镇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
第二条 我区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员工,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营、私营企业的全部员工,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台港澳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也
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凡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从本规定下发后一个月内,要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特困企业,即连续3个月无能力发放职工工资,或连续6个月只发生活费且生活费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暂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实行缓缴制度。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超过半年的,社会保险机构原则上不支
付社会保险待遇。
凡是未办理缓缴手续的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一切社会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由劳动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每延期一日加收3‰的滞纳金。

二 关于养老保险
第四条 全区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员工及个体工商户,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社会保险机构按员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员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员工本人按缴
费工资的4.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此后每一年提高0.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可按上述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80%执行。企业和员工以及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退休时可到社会
保险机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五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无论处于何种情况下,其人员离休和退休时保持省级以上劳模荣誉者以及特困人员(即无子女的孤寡老人或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无生活费来源且无子女者),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支付其离退休金。
第六条 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当前处于特困状况的,可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桂办发〔1996〕58号)的规定,继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制度。对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超过一年的特困企业,
从缓缴期满后第13个月起,社会保险机构仍应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养老金;如社会保险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额不足支付6个月养老金的,应将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与困难职工列入解困工作范围,一起实施生活保障。
第七条 破产企业,应从清算资产变现中,按破产当月应领取的离退休金为计算基数,按第一顺序一次性划拨10年的离退休金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其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
第八条 改制企业仍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原有的离退休人员由改制后的企业管理的,可继续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离退休金;原有的离退休人员脱离企业的,应从改制企业存量资产变现或产权转让收入中,按脱离企业当领取的离退休金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划拨其全部离退休人
员10年的离退休金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其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
改制企业存量资产变现或产权转让收入不足支付养老保险费时,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可从企业改制后地方财政返还的税收和土地租金中解决。
第九条 凡脱离企业的人员或从企业分流出来的人员,必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以前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以前的缴费年限不再连续计算。
第十条 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可按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缴纳。补充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补充保险费的30%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70%在
企业职工福利费或公益金中列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三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一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第110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第8号令),继续加大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力度,积极稳妥地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凡实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无条件地
参加失业保险。
第十二条 要强化失业保险费的收缴。失业保险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由企业与职工共同负担,企业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失业保险金一律不得减免。特困企业符合条件,向劳动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书面提出报告并经批准,可缓缴失业保险金。缓缴
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失业职工,可及时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最长为24个月。
第十四条 凡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职工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进行职业介绍,推荐就业;失业职工参加转岗、转业培训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其到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凡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转业、
转岗培训的。其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即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失业职工,劳动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可将其应享受而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费一次性拨付给本人,作为启动资金;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筹资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并办妥有关手续后,可酌情向失业保险机构按每
人1000至2000元的标准借用生产扶持金。
第十六条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职工就业。凡吸纳失业职工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将失业人员应享受而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作为工资性补贴一次性拨给用人单位,并按每吸纳1人拨给300元安置费,还可酌情向失业保险机构按每吸纳1人
1000至3000元的标准借用生产扶持金。如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的,应退回全部所拨资金。

四 关于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统一的政策,待国务院统一政策颁布后再组织实施。已开展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含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的地区,目前可继续进行。
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或改制后其离退休人员脱离企业的,按当地离退休人员前三年平均医疗费用为基数,从清算资产变现或存量资产变现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划拨原企业离退休人员10年的医疗费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现行规定支付其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五 关于工伤保险
第十九条 全区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员工,必须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12月1日发布施行的第9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9号令”),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可到社会保
险机构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金。
第二十条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原已经享受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均由社会保险机构继续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工伤保险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康复工作相结合。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六级的伤残职工,按9号令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被鉴定为七至十级,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9号令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偿金,还可以从本企
业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以上一年度本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标准为: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企业一次性支付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 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由原来的五个月工资提高到六个月,因工死亡一次性直系亲属抚恤金由原来的二十四个月工资提高到四十八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伤范围的鉴定除9号令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外,凡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或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均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蓄意违章作业造成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按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事故预防费;3%提取职业康复费;2%提取工伤保险宣传教育费和科研费;1%提取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以上提取的各项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当年结余应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
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 关于生育保险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稳”的原则筹集,企业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不超过1%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在全区没有统一规定前,暂由地、市确定。
第二十七条 凡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领取计划生育指标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补助费;生育时因难产死亡的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而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补助费,均由社
会保险机构支付。
上述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在全区没有统一规定前,暂由各地、市确定。
第二十八条 已参加生育保险企业的女职工,在企业改制前已领取准生证并已怀孕的,企业改制后,其生育时均可凭证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七 加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实行各级社会保险责任制,要把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作为各级主要领导重要的考核内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
提高收缴率,强化社会化服务,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要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列入厂长、经理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经贸委、计委、财政、审计、工商、税务、银行、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企业改革做好服务。劳动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未按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擅自更改职工社会保险档案,利用职
权营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拒缴、截留、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企业主要领导,实行一票否决,企业不能评为先进;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企业领导不能兑现效益工资;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企业领导人员不能领取任何
奖金。同时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缓工商年检,直至暂停其营业。
第三十二条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部门一定要保证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
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基金违纪现象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19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