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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29:06  浏览:9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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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贯彻《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落实2010-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任务,我部研究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



一、培养目标

以全科医学理论为基础,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全科医生的综合服务能力为目标,通过较为系统的全科医学相关理论和实践技能培训,培养学员热爱、忠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精神,建立连续性医疗保健意识,掌握全科医疗的工作方式,全面提高城乡基层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达到全科医生岗位的基本要求。

二、培训对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正在从事医疗工作、尚未达到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要求的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三、培训时间和方式

培训时间:不少于 12个月。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1个月(160学时),临床培训不少于10个月,基层实践培训不少于1个月,全部培训内容在1-2年内完成。

培训方式:采取按需分程、必修与选修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可采用集中、分段或远程式理论培训、科室轮转、基层实践等形式。

四、培训内容及要求

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培训、临床培训和基层实践培训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第一部分 理论培训

理论培训分为全科医学及社区卫生服务相关理论、医患关系与人际沟通、社区康复、社区心理卫生、预防医学和卫生信息管理六个模块。具体培训细则如下:

(一)全科医学及其相关理论。

掌握:

1. 全科医学的基本概念。

包括:国内外全科医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背景;主要概念和基本原则;全科医学的诊疗思维模式;全科医生的服务模式和工作方法;全科医学以家庭为单位的照顾方式;临床预防的概念、原则与方法;接诊技巧和工作方式。

2. 居民健康管理概念。

包括:健康管理的基本概念;生命周期及其健康维护的概念、原则与基本方法;疾病筛检的原则与方法。社区慢性病的全科医疗管理技能,重点对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等慢性病患者和高危人员进行管理的技能,包括慢性病的常见危险因素及评价、社区为基础的慢性病防治原则与工作内容。

熟悉:我国基层卫生服务相关政策。

(二)医患关系与人际沟通。

掌握: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病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医患关系模型及其意义、全科医疗中医患关系的建立与维护;人际关系与沟通技巧;遵医行为的影响因素及其改善的方法。

熟悉:社区常见医疗纠纷及其预防、处理。

(三)社区康复。

掌握:康复医学的概念;社区康复的基本原则、服务模式与内容。

熟悉:康复评定的种类和特点;常用物理疗法、作业疗法、中医药传统康复疗法、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的方法。

(四)社区心理卫生。

掌握:常见心理、精神卫生问题的临床特征、处理及防控原则。

熟悉:基层常见心理和精神卫生问题筛检量表的使用。

(五)预防医学。

1. 现场流行病学与实用卫生统计学方法。

掌握:流行病学的基本概念、基本方法;与社区诊断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整理方法。

了解:卫生统计分析方法以及简单的数据处理方法。

2.健康教育。

掌握: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基本概念与方法;病人教育的内容与方法;健康行为干预的基本技术;健康教育服务规范;社区常见慢性病的膳食指导原则;社区居民营养监测方法。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内容、识别与处理原则。

(六)卫生信息管理。

掌握: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利用与管理规范。

熟悉:计算机检索相关信息的基本途径与方法;循证医学的基本概念。

(七)其他。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适当安排其他理论学习内容。



第二部分 临床培训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实际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组织安排教学活动。本部分可分为临床基础培训(不少于40学时,或1周)和临床科室轮转两部分。轮转科室及时间为:内科4个月(必修);急诊急救3个月(必修);外科、妇产科、儿科、传染科、精神科等共3个月(选修)。学员应当根据原有专科基础和以往接受培训的情况,选择其中至少4个科室进行轮转,所选每个科室轮转时间不少于2周。

本阶段培训的重点是掌握常见症状的诊断与鉴别诊断、主要疾病防治与转诊指标、常用操作技术。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各科实训内容作适当调整。

来自乡镇卫生院的学员,转岗培训内容可参照卫生部组织编写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指导手册》和《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系列教材急诊急救指导手册》。

(一)临床基础培训。

1.常见症状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掌握:头痛、胸痛、腹痛、腰痛、发热、腹泻、失眠、消瘦、乏力等常见症状的诊断和鉴别诊断。

2.临床基本技能。

掌握:体格检查操作规范;心电图机操作及注意事项;掌握无菌操作的基本步骤与方法;临床常见X线、B超结果的解读;常用实验室检查项目和化验值的解读;门诊、住院病历的基本内容与书写要求;常用药物的合理应用。

熟悉:临床培训基地的规章制度。

(二)科室轮转。

1. 内科。

(1)心血管系统疾病。

①实训内容:高血压病、冠心病、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心肌炎。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的主要病因、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

③基本技能:

掌握:循环系统的体格检查;血压的测量、高血压病及其合并症的早期识别、连续性随访管理、高血压的合理用药;心绞痛、心肌梗塞、心功能不全的应急处理;心电图检查方法及常见典型异常心电图特征。

熟悉:心脏X线特点;超声心动图结果解读;心脏起博器安装的适应症及社区指导原则。

了解: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监测的适应症及其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2)呼吸系统疾病。

①实训内容:上呼吸道感染、急慢性支气管炎、肺炎、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源性心脏病、肺癌、胸膜炎、呼吸衰竭。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的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

③基本技能:

掌握:痰标本的正确留取方法;常见呼吸系统疾病X线判读;危重病人吸痰;正确吸氧的方法、简易呼吸器的使用;峰流速仪的使用;雾化吸入器和气雾剂的使用方法。

(3)消化系统疾病。

①实训内容:消化性溃疡、胃炎、反流性食道炎、急慢性肠炎、脂肪肝、肝硬化、急性胰腺炎、胆囊炎。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的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

③基本技能:

掌握:腹部查体的方法;安置胃管、灌肠的技术。

(4)内分泌及代谢性疾病。

①实训内容: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血脂异常、痛风。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的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

③基本技能:

掌握:快速血糖测定方法;尿糖试纸的使用方法;胰岛素的使用方法。

熟悉:尿微量蛋白试纸使用方法;糖耐量试验的测定方法。

(5)泌尿系统疾病。

①实训内容:泌尿系统感染、急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急慢性肾功能不全。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的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

③基本技能:

掌握:尿标本的采集方法;导尿术。

(6)神经系统疾病。

①实训内容:出血性和缺血性脑血管病、老年性痴呆。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的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老年性痴呆的早期识别及社区照顾原则。

③基本技能:

掌握:常用神经系统的体格检查方法。

熟悉:眼底镜的检查技术。

2. 急诊急救科。

①实训内容:高热、昏迷、头痛、抽搐、晕厥、急性胸痛、急性腹痛、呼吸困难、咯血、呕血、便血、血尿、鼻衄、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失衡、休克;各系统的急危重症;中毒和意外伤害。

②基本知识:掌握上述急诊常见症状和问题的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及转诊流程。熟悉强心、利尿药、血管活性药、抗心律失常药、解痉平喘药、镇痛镇静药、止血药、解毒药等急救药物的正确使用。

③基本技能:

掌握:吸氧、洗胃、催吐技术;院前急救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徒手心肺复苏技术;包扎、止血、固定、搬运的原则与方法;理化因素所致伤害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使用救护车转运病人的注意事项和转诊前的准备。

了解:电除颤的方法;气管插管、呼吸机的使用方法。

(工作在乡镇卫生院的学员重点掌握卫生部组织编写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系列教材急诊急救指导手册》中75种急诊急救内容。)

3. 外科。

①实训内容:外科感染、甲状腺肿、急性乳腺炎、乳腺囊性增生症、腹外疝、阑尾炎、急性胆囊炎、胆石症、下肢静脉曲张、烧伤、前列腺疾病、泌尿系结石、骨折、关节脱位、骨关节疾病。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的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策略。

③基本技能:

掌握:无菌操作技术。

熟悉:外科清创原则与方法;小伤口的缝合技术。

4.妇产科。

①实训内容:围产期保健、流产、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合并糖尿病、围绝经期综合征、阴道炎、宫颈炎、盆腔炎、妇科肿瘤、月经失调、阴道膨出、子宫脱垂、计划生育指导。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健康问题的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策略;围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的基本知识。熟悉青春期、围产期保健方法与技术。

③基本技能:

掌握:阴道窥器使用;妇科双合诊检查;各种避孕工具使用方法。

5.儿科。

①实训内容:新生儿黄疸、上呼吸道感染、哮喘、肺炎、腹泻、贫血、营养不良和肥胖症、佝偻病、急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高热惊厥。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的临床特征、初步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

③基本技能:

掌握:体格检查、用药特点、药物剂量的计算、小儿液体疗法。

熟悉:小儿病史特点、小儿急诊急救方法。

6.传染病。

①实训内容: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细菌性痢疾、麻疹、水痘、腮腺炎、猩红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肾综合征出血热、艾滋病、手足口病、流行性感冒。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的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

7. 精神科。

①实训内容: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性痴呆、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癔症、神经症、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等。

②基本知识:掌握上述疾病的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策略;认知障碍、情感障碍、意志行为障碍的临床表现。

③基本技能:

掌握:接触病人的技巧、精神检查的方法;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管理规范。

熟悉:常用量表的临床意义。

8.其他选修科室。

根据岗位需求自选。



第三部分 基层实践培训

基层实践培训主要是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通过学员直接参加基层全科医疗实践及预防保健相关工作,使其树立以个人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社区为基础的全科医学观念,培养对居民健康负责的、个体与群体相结合的连续性、综合性、协调性的服务能力,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沟通和医患关系的技巧;训练其社区卫生服务综合管理和团队合作的整体服务能力,以及结合实际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科医疗服务技能。

掌握:全科医生的接诊方式、医患沟通技巧;以个人为中心的临床思维和照顾方式;家庭保健的内容与方法、家系图的绘制与家庭结构分析;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每人至少完成2份规范的健康档案);社区常用药物的用量、用法及不良反应观察;双向转诊原则及其操作方式;法定传染病报告程序、时限。

熟悉:

1.社区卫生服务需求评价、社区卫生诊断的原则和基本步骤;社区卫生服务计划、实施与评价的基本方法;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及团队合作的工作方法;儿童免疫规划实施流程。

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处理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二)社区慢性病管理。

掌握: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脑卒中等重点慢性病人及高危人群的筛查、预防控制与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群体和个体的健康教育技能(包括教育、咨询、评价等),结合卫生主题日至少组织一次群体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实施营养指导的具体方法;社区慢性病的运动及心理指导原则与方法。

了解: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病、脑卒中等社区常见疾病的康复方法;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规范。

(三)社区重点人群保健。

掌握: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及相关政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包括: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规范、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熟悉:老年保健的目标、内容、方法与要求;老年常见健康问题的预防、处理及居家照顾、家庭病床管理。

(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妇幼保健院参观见习。

了解:基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职能、主要科室设置情况,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应当承担的预防保健工作;传染病及非传染性疾病(包括慢性病)的防控体系、主要工作内容及工作流程;儿童保健、妇女保健体系、内容与方法。

(五)基层卫生服务管理。

熟悉:基层卫生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常用评价指标、方法和程序;病人满意度调查及分析方法;基层卫生服务团队的工作模式;与社区组织和其他专业人员沟通的渠道和沟通的技术。

了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及管理模式。

五、组织管理与培训基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并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和管理方案。

(一)理论培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承担。

(二)临床培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临床培训基地承担。

(三)基层实践培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基层培训基地承担。

六、考核与结业

考核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内容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考试考核全部合格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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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听证活动,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特制定《厦门市财政局听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厦门市财政局听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本局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听证包括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听证、信访听证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

  第四条 本局听证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五条 本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局听证的受理、组织和实施;听证事项主办处室负责依法提出依职权听证申请,协助法制工作机构受理、组织和实施听证。

第二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和二至四名听证员组成听证组。

  听证人员由局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并报局主管领导审定;涉及重大事项听证的应报局主要领导决定。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具体实施听证事项的人员、听证代表、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申请听证人数众多的,可以推荐代表参加听证,本局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代表广泛性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对未被确定为听证代表的,局法制工作机构应予以解释。

  本局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和学者参加听证。

第三章 听证申请及其办理程序

  第八条 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信访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由主办处室依职权提出听证建议,并应事先征求局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并报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再交由局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和实施。

  主办处室未提出听证建议,局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可书面提出听证建议并报局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九条 作出下列行政行为的,主办处室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其他行政事项。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的,是否受理由本局决定。

  第十条 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本办法第九条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局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听证申请依法予以审查。

  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也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书面答复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法律、法规或规章未规定答复期的,答复期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7日。

  第十一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依申请听证;举行依职权听证的,应当提前20日通过网站、报刊等向社会公告听证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须知,接受公众报名,一般在听证举行10日前停止接受报名。

  第十二条 组织和实施听证,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作听证实施方案,经本局内部集体讨论并报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听证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听证理由、听证时间、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安排、听证参加人及代表确定、经费保障、工作要求及其他听证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听证举行7日前,局法制工作机构应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通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机关名称;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五)听证参加人名单及权利和义务;

  (六)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依据、理由、背景资料等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本局具体实施听证事项的人员不得放弃听证。

  第十五条 除具体实施听证事项的人员必须亲自参加听证外,其他听证参加人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告知其在听证举行3日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记录员认为自己与所听证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与所听证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在听证举行3日前提出。

  听证人员的回避由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并报局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

  第十七条 举行依职权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事项主办处室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的观点与理由;

  (四)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参加人围绕主要分歧点进行补充陈述和说明;

  (五)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八条 举行依申请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二)具体实施听证事项的人员陈述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

  (三)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五)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要点小结;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依申请听证依法有应当中止、延期、终止举行听证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办理。

  依职权听证有依法应当中止、延期、终止举行听证情形的,由局法制工作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提出并报局主管领导批准,涉及重大听证事项的应报局主要领导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决定中止、延期举行听证的,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听证终止的,属于听证举行前终止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后通知听证参加人;属于听证举行过程中终止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并记录在卷,听证主持人应在作出听证终止的决定后立即报告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局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提出意见上报办公室决定是否公开听证结果;对听证参加人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四章 听证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局对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不组织听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的,不得作出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局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信访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笔录,报局主要领导后作出处理意见及行政决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行使权利,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不再担任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第二十六条 本局工作人员有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违反听证程序、未告知听证权利、擅自拒绝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未依法公开听证结果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听证参加人扰乱听证秩序或者有其他妨碍听证正常、公正进行行为的,由听证主持人给予警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听证所需费用由本局承担,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局属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事项需要组织听证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经审查决定举行听证的,由局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8月19日  国税函[2003]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帐日进行结帐,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年度结帐日为公立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帐日分别为公立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凡结帐日与该条例规定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按照该条例规定计算当月销项税额。


三、企业在当月填报的专用发票抵扣数必须是上月收到并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税额汇总数。这些发票应在上月10日至3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如果在当月申报期内认证的,也应是上月收到的发票。认证窗口或纳税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人认证时,要注意这一点。


四、对“票表稽核”比对不符问题处理办法通过“票表稽核”发现纳税人申报异常,这是“一窗式”管理的成效。发现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视不同情况处理。


(一)关于纳税人操作开票子系统作废不成功,造成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的问题,即纳税人当月只对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但对开票系统中的电子发票未执行作废操作或操作不成功,从而造成当月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


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要告诉纳税人如何进行作废操作,以免出现差错。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必须自己核对IC卡记录数据,如有作废发票,而又不会对电子发票进行作废操作,申报数小于IC卡数时,在申报时应附上“说明”。纳税人对于因客观原因,出现“两个比对数字”不符时,都应附上“说明”。对于开票系统中发票存根联未执行作废操作或作废不成功的,税务机关应进行登记,并受理纳税申报。次月纳税人按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式在开票系统中开具负数发票,由此出现当月申报数据大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税务机关应当与上期所记录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受理纳税申报;核对不符的退回纳税人调整相符后重报。


(二)关于纳税人结帐日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报税区间不符,造成报税数据与申报数据不符问题。企业结帐日必须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确定。在受理申报时发现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下月申报时必须改正。在下月办理其申报纳税时,如果又发现因这个问题造成比对不符,应将纳税申报退回纳税人,责令其按照规定的结帐日调整销项税额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并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于“票表稽核”不符的“异常”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能够修改完成的,可以由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来不及修改完成的(如月上旬最后1、2天来申报的),可先行受理其纳税申报,同时责令其限期将差额部分补报。对因此而导致逾期申报的,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处罚。


五、为了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总局已多次发文通知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开发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有关的软件,尤其是不得擅自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凡已开发的必须停止开发,但目前仍有少数地方的税务机关尚未停止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总局再次重申这一规定,要求凡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的地方必须立即停止开发,已开发并投入使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对于在接到本通知后仍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和继续使用此类软件的税务机关,总局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已实现利用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的地方,为方便纳税人了解申报结果,有问题能及时处理,其“票表稽核”工作应在纳税人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时,直接由受理纳税申报包括抄报税的工作人员办理,一般不要放在后台办理。对于利用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每月征期内进行防伪税控IC卡报税前的任何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电子信息。税务征收单位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纳税人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时,应当与已通过互联网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票表稽核”,比对审核相符的,即办理纳税申报;比对不符的即查问原因并做处理,或转“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处理。要沟通前后台信息,使“申报纳税(抄报税)”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由电脑终端可读取纳税人网上申报的资料。


七、税务征收单位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抄报税、认证资料后,不仅要在申报窗口进行“票表稽核”工作,还应当在申报窗口进行纳税申报表栏次关系的必要的逻辑审核工作,不得将逻辑关系审核工作放在后台进行。对逻辑关系不符的,应当退回纳税人重新填写。


八、为了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集中精力做好“一窗式”管理工作,对于因为培训工作跟不上或者征管软件税务端接收功能还未修改完成,目前还没有推行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适当延迟实施,待各方面准备就绪时再正式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最迟不超过年底。在实行新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原申报办法申报纳税,对原申报表或附表,只要列明专用发票销项总额和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总数,能进行总数比对即可。对于已让企业按新表申报,而税务端接收软件尚未修改的,要尽快修改,能接收新表,尽量不要让纳税人同时报新旧两套表。


九、目前,有些地区实行纳税人先缴税,再进行纳税申报的制度,这种作法不符合纳税申报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利于加强增值税征管,也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造成不便。因此,凡实行先缴税后申报的地区,必须尽快改为按照纳税人先进行纳税申报,经比对审核后再缴税的制度申报纳税。


十、税务机关要认真分析近两月实施“一窗式”管理的情况,对于“比对异常”问题,凡属纳税人填报差错的,都要及时告诉纳税人改正,并要举一反三,使其他纳税人也能注意正确申报。要进一步搞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辅导工作。不仅要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更重要的是事先向每一个纳税人发放详细的宣传辅导材料。要向纳税人讲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应该包括哪些资料,如何真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中有关数字的逻辑关系,申报表的比对项目与认证数和抄报税数的勾稽关系,如何处理作废票、红字票、负数票等特殊问题,实行网上申报或磁盘申报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申报纳税等等,方便纳税人准确申报纳税(包括抄报税和认证),以免发生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