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筑府发〔2008〕8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第二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第四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立后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可供开发整理的后备资源项目纳入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申报立项。
第六条 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将不定期对县级项目库中的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更新情况等进行抽查。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当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初审,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同级财政、农业、水利、农办、林业等部门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应提交下列基本资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的项目申报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电子文档资料;
(三)项目实施前两年所涉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和标准分幅地形图(1/10000,复印件),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不小于1/10000,复印件);
(四)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审核意见;
(五)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六)属土地开发项目的,有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七)资金来源说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项目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现场踏勘,会审后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及县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后下达立项批复。
第四章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第十条 在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的指导下,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采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和项目所在地类似工程的投资标准以及建设部门按季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规划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将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同级财政、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对规划设计与预算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报批时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基本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书及其说明和电子文档资料;
(三)项目预算书及其电子文档资料;
(四)项目区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小于1/2000);
(五)项目规划图(不小于1/2000);
(六)项目工程设计图册;
(七)项目所在地规划设计方案公告、发布公告时相关影像资料;
(八)论证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财政、农业、水利、农办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会审。属市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财政局分别下达项目规划设计批复和项目投资计划批复;属建设单位实施自行补充耕地及县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下达规划设计批复;属县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批复。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来源:
(一)国土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征收的耕地开垦费;
(二)中央及省财政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四)财政性涉农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部分以及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等;
(五)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每年从省级以上财政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留成10%-15%的工作经费,用于市县两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开发整理项目审核论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督管理、新增耕地核查、建立基本农田信息与监督系统、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及耕地折算等工作;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数据库建设、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经费开支。
第十八条 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后其余财政性资金按项目下达到各区(市、县)。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适时对各区(市、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未按时完成,对挪用挤占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区(市、县),要限期追回资金,取消下一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耕地开垦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等支出(含异地购买新增耕地指标费用)。
第二十条 资金下达到各区(市、县)后,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预算的80%,预算的15%待工程审计结束后拨付,剩余部分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的程序报批。工程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有审计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公告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设计、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自行业(或业务)管理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各司其职,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设计确需进行变更的,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改。项目实施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项目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设计变更及相应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的变更方案作为项目档案纳入项目管理,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新增耕地确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初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同级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初验,出具项目工程初验报告。初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第二十七条 经初验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初验报告。
(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三)项目竣工报告及相关统计表格等附件;
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附件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项目位置图、项目竣工图(不小于1/2000)、项目区前两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和标准分幅地形图(1/10000,复印件),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不小于1/10000,复印件),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图件均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章;
(五)有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实施前后的土壤检测报告;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土地权属调整资料;
(九)项目实施前后5组以上对比照片(必须具有相同的参照物);
(十)项目合同、后续管护协议书等;
(十一)项目招投标资料;
(十二)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财政、农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不按期限整改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5〕6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国土绿化和生态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进程,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建设文明社会,根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义务植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种花(草)以及抚育、管护或者其他与国土绿化有关的活动。
国家计划造林、村旁、宅旁、路旁、渠旁植树、庭院绿化和个人受益的植树,不属于义务植树范畴。
第三条适龄公民参加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采种、育苗、整地、栽花、种草、浇灌、抚育、管护、运苗、运水等国土绿化义务劳动,可按劳动量折算,顶替义务植树任务。适龄公民因故不能参加义务植树但达到下列标准的,相当于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
(一)无偿上交相当于每年应缴绿化费金额的指定籽种或苗木;
(二)种花、铺草坪20—30平方米;
(三)栽植绿篱10延长米;
(四)幼林抚育或花草树木养护管理3天;
(五)货运车辆按吨公里折算运费达到应交绿化费标准;
(六)认建、认养绿地3平米或保护古树名木1—3棵。
第四条国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应当纳入公益性事业宣传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及绿化委员会应当利用各种纪念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对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的宣传,增强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意识,中小学应当结合劳动课程,普及国土绿化常识。
第五条鼓励并倡导单位和个人开展植纪念树、造纪念林活动。在生日、入学、毕业、入团、入党、参军、退伍、成年和结婚等纪念日,可种植各种纪念树和造各种纪念林。
植纪念树、造纪念林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的苗木、栽植、管护和交通运具等有关费用,由栽植单位和个人自理。纪念树、纪念林的采伐或特殊需要移植的必须征得当地绿化办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全民义务植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顺利开展。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总体规划和城乡绿化一体化的总体要求,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相衔接,对义务植树进行统筹规划,报上级绿化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义务植树规划应当包括植树地点、面积、规模、树种、单位和期限等内容。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建立义务植树基地,使全民义务植树向制度化、基地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市、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都要建立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义务植树基地。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并将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情况报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义务植树基地要精心规划、科学实施,同时抓好试点工作。根据每个单位的适龄人数,在义务植树基地内实行包栽、包活、包管护、包成林的责任制,实行科学管理,限期绿化。
义务植树基地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树立醒目的永久性标牌,标明义务植树单位、负责人等。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履行植树义务。
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辖区内村民(居民)、个体工商户、居住半年以上外来人口及其它自谋职业者等履行植树义务。
已在居住地履行了植树义务的,应当提供原居住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第八条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依据适龄公民人数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的年度实施方案,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任务下达到各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的3月20日前将年度任务以《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义务植树组织单位应当对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登记,上报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规定内容对义务植树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建立检查验收登记卡一式两份,一份由义务植树组织单位存档,作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凭证,一份由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存档管理。
对义务植树成果检查验收合格的,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接受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核查。对义务植树成果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由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义务植树组织单位督促相关义务植树人在限期内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义务植树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收集义务植树有关资料,包括:
(一)义务植树作业设计(包括审批文件);
(二)检查验收图表、卡片;
(三)年度总结报告等。
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对义务植树工作进行自查,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义务植树成果检查验收,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义务植树工作进行随机核查。
自查和验收的内容:
(一)义务植树实施方案和施工作业设计;
(二)尽责率、尽责方式、义务植树成活率、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种苗质量、种植密度、栽植时间等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
(三)义务植树档案建立情况;
(四)绿化费收缴、上交、使用、管理等情况。
对自查、检查验收的要求:上报的义务植树完成数据,应有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加盖公章,一经上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义务植树的核查。以旗(县、区)为核查总样本,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核查样本单元,采取随机起点等距多阶抽样。核查总量为10%—20%,核查工具以卫星定位仪GPS和计数器为主。
第十二条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未参加当年的义务植树活动,应当缴纳绿化费。
农村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任务以履行义务工为主。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农民,由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应当承担植树义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可自愿出资委托他人代其履行植树义务。
大、中、小学生免征绿化费,但适龄学生必须履行植树义务。
凡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和向社会开放的敬老院、孤儿院、幼儿园的适龄公民免征绿化费。
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总量,或完成栽植任务但成活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其差额部分可缴纳绿化费。
绿化费计征标准按《关于调整绿化费计征标准的通知》(呼绿委字〔2000〕第4号)规定每人每年50元征收,旗(县)绿化委员会也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每人每年征收标准不得高于50元。
第十三条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征收部门,未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
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必须申请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领取财政统一收费发票,并按期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年度征收的绿化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上缴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绿化费支出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包括为缴费单位履行义务的种苗、整地、栽植、管护的劳务和购置生产工具等资金支出。非生产性支出包括有关义务植树宣传、业务培训、交通燃料、表彰奖励、征缴管理、司法及委托费用等支出。
第十五条呼和浩特绿化委员会组织开展本地区国土绿化的评比表彰活动。设立“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全优奖”、“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模范旗(县、区)”、“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部门(单位)”、“呼和浩特花园式单位”、“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先进单位”和“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个人”等奖项。
以上奖励不受名额限制,每年由所在旗(县、区)绿化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按程序推荐,市绿化委员会对被推荐者进行考核,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进行表彰。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呼和浩特绿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未达到义务植树尽责率目标的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所属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当年均不得申报有关荣誉称号。
对荣获“呼和浩特花园式单位”的部门(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二年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荣誉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一年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基地造林技术标准。
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应当有造林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包括说明书、设计图、表(卡)三个方面的内容,市级党政军义务植树基地造林作业设计由市绿化办审批,旗(县、区)义务植树基地造林作业设计由旗(县、区)绿化办审批,并报市绿化办备案。
义务植树造林成活率标准
林种合格需补植重造
防护林、用材林85%84%—41%≤40%
经济林、特用林90%89%—41%≤40%
薪炭林70%69%—41%≤40%
义务植树主要树种造林密度
乔木树种密度
(株或丛/亩)灌木树种密度
(株或丛/亩)
油松、侧柏、
圆柏、落叶松110-167柠条、柽柳、
乌柳83-200
樟子松、榆树67-167锦鸡儿100-200
国槐、刺槐110-400花棒、踏朗、
沙拐枣、梭梭44-110
杨类、柳类40-107沙棘、枸杞、
紫穗槐110-220
云杉、冷杉167-200山杏、山桃、
梨、杏、苹果30-83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F=A/B×100%
式中:A—年度实际参加全民义务植树的人数;
B—年度应参加全民义务植树的人数;
F—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保留整数。
全民义务植树株树核实率:E=C/D×100%
式中:C—全民义务植树核实成活株数;
D—全民义务植树上报完成株数;
E—全民义务植树株数核实率%。
全民义务植树株树核实率保留1位小数点。
义务植树合格苗木技术标准应当根据蒙DB15/374—200E苗木标准,采用Ⅰ、Ⅱ级苗木,且苗木的地径、苗高、根系长度三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同时,苗木不能失水,不能有机械损伤,不能有检疫病虫。
城区义务植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化要求和标准,义务植树主体应当确保其义务植树的成果,移交成果验收时,成活率要达到义务植树有关技术规程规定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由未完成任务的义务植树主体进行补植,补植所需费用自理。
附二: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全民义务植树先进旗(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评选条件。
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全优奖评选条件
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全优奖是呼和浩特地区国土绿化的最高奖项,其评选条件为:
1、城区有与之相适应的公园,街道、居住区、单位普遍绿化,布局科学合理,景观效果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乔、灌、草、花等植物合理配置,突出本地特色。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单位庭院和新建居住小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
2、辖区内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基本绿化;公路(包括各等级公路)、铁路、河流沿岸、水库周围的宜林地段全部(按国家颁布的标准)绿化;农田基本实现林网化,80%以上的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乡、镇所在地和小集镇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5平方米。
3、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任务的旗(县、区),能按照规划设计完成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并达到国家林业局或自治区林业厅规定的标准。
4、重视造林绿化成果的保护,最近五年无乱砍乱伐,无侵占、破坏林地、绿地、草地现象;无重大林木、草原等病虫害和森林火灾;无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建立了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树体标志,划定了保护范围,制定和落实了养护管理措施。
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模范旗(县、区)评选条件
1、旗(县、区)绿化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建有义务植树责任基地。
2、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配备有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能有效的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全旗(县、区)的绿化工作。
3、旗(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都有义务植树基地,规划科学合理。
4、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建有完整的义务植树档案。
5、旗(县、区)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0%以上,成活率达到85%以上。
6、对于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能够按照《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要求,每年按时完成绿化费的收缴工作。
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部门(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高度重视绿化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造林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绿化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经常抓,业务部门具体抓。绿化宣传工作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2、绿化机构健全,成立了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有稳定的绿化资金投入。
3、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5%以上,在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方面,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4、绿化规划科学,树木花草配置合理,环境整洁优美。单位庭院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0%以上。
5、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绿化规章制度和专业管理队伍;重视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无侵占破坏绿地现象。
6、有林业基地建设和特定造林绿化任务的单位,能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足额提取绿化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高度重视义务植树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把义务植树工作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经常抓,专业人员层层抓。
2、单位成立绿化领导小组,设有相应的绿化管理机构,配备绿化专(兼)职人员,负责全民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工作。
3、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5%以上,成活率达到85%以上。
4、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但能够连续5年以上按时足额交纳绿化费的。
呼和浩特花园式单位评选条件
1、组织管理。领导重视,有健全的绿化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绿化人员,有专项绿化经费;有科学的长远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能付诸实施;庭院绿化档案健全,包括规划、实施计划、绿化平面图、庭院绿化状况等资料。
2、绿化标准。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改造旧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5%。
3、绿化效果。绿化布局科学,乔灌花草篱藤配置得当,树木生长健壮,树形美观,草坪修剪整齐,无枯死树、无病虫害,整个庭院美观整洁,达到三季有花,四季有绿,配置合理风格独特的园林建筑小品;单位门前及围墙四周内外侧能绿化的应全部绿化;古树名木有标牌、有档案、有保护措施。
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或关心支持我市绿化事业的社会各阶层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单位推荐,均可参加“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个人”的评选。
1、连续组织领导或从事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5年以上,对推动本辖区、本单位国土绿化进程做出突出贡献者。
2、连续从事绿化成果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在防止和制止乱砍乱伐,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等火灾,防治林木病虫害,保护城市林木,绿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3、在国土绿化事业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或在绿化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4、在国土绿化宣传工作中,包括新闻报道,广播、电影、电视、文艺创作和演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5、国内外各界人士以捐赠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关心支持国土绿化事业,有突出贡献或广泛影响者。
附三:《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相关文书、表、卡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义务植树活动所需要的苗木费、后期管护费及业务经费,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同级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绿化费由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征收,绿化费收取后应当按期上缴同级财政。绿化费必须专款专用,由绿化委员会雇用专业队伍在指定区域代为植树和管护,并接受缴费单位和公民代表的监督检查。
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将绿化费征收、开支情况书面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市绿化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绿化委员会绿化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编号:
年
呼和浩特市年全民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
被通知义务植树单位:
单位地址:
通知事由:经调查统计,贵单位义务植树适龄人数人,根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有关规定,请贵单位在
植树地点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年度的义务植树任务株,或完成的绿化任务。
注释:
通知单位:
年月日
送达人:
签收人:通知人联系地址:电话: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和国土绿化劳动。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但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第十一条义务植树的苗木由绿化委员会提供,绿化委员会提供的苗木必须是适应当地生长的二级以上优质苗木。
义务栽植的树木,实行管护责任制。未成活前由栽种者或者确定的其他人员管护。成活后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移交林权所有者或者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其栽植的树木的成活率,移交验收时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成活率未达到要求的,由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管护单位进行补植,补植所需费用,由补植单位或者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向当地绿化委员会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绿化费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委员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补栽;不补栽的,除按规定标准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外,并处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收取相当于义务植树任务量的绿化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编号:
年催 缴 绿 化 费 通 知 书
被通知义务植树单位:
单位地址:
通知事由:经核实,贵单位现有义务植树适龄人数人,年未完成全民义务植树任务,根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你单位依法缴纳绿化费(¥)。贵单位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款项交于指定账户,逾期不交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予以处罚。特此通知
注释:
指定账户:
账号:
通知单位:
年月日
签 收 人:送达人:
通知人联系地址:电话: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和国土绿化劳动。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但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第十一条义务植树的苗木由绿化委员会提供,绿化委员会提供的苗木必须是适应当地生长的二级以上优质苗木。
义务栽植的树木,实行管护责任制。未成活前由栽种者或者确定的其他人员管护。成活后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移交林权所有者或者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其栽植的树木的成活率,移交验收时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成活率未达到要求的,由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管护单位进行补植,补植所需费用,由补植单位或者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向当地绿化委员会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绿化费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委员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补栽;不补栽的,除按规定标准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外,并处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收取相当于义务植树任务量的绿化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全民义务植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绿委办罚告字( )第号:
你单位年未完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指定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
上述事实违反了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之规定。
依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建议。
交年绿化费¥,补交滞纳金¥,罚款¥,共计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限年月日前交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费专储户。
如你单位对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单位可以在年月日前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年 月 日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地址,电话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全民义务植树行政处罚决定书
绿委办罚字( )第号
被处罚单位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电话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年未完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指定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
上述事实违反了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之规定。
依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交年绿化费¥,补交滞纳金¥,罚款¥,共计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
限年月日前
交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费专储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年月日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地址,电话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全民义务植树强制执行申请书
绿委办申字( )第号
申请执行人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人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申请内容:
申请理由:
经检查核实,被申请执行人年未完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指定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
上述事实违反了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之规定。
依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全民义务植树行政处罚决定书》绿委办罚字()第号已于年月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现已超过法定起诉日期,仍未予履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签字
年月日
附件:1、《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全民义务植树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送达回执》1份。
3、其他有关材料。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人民法院
送达回执
送达单位
送达文件
签收人年月日
备注送达人
送达时间
收件人签字后,收回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