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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46:21  浏览:9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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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教育部直属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规范并加快全科医生培养,卫生部、教育部组织制定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为做好标准的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需求和培养能力,科学编制本省(区、市)年度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计划和中长期培养规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养计划报卫生部和教育部备案。

  二、各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培养经费、培训期间人员管理等保障政策,加强全科医生培养能力建设,确保培养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培养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包括招录、培养、管理、考核、学位授予等环节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强化培养过程管理,确保培养质量。



2012年7月2日



  附件: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kjjys/s7937/201207/55508.htm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制定本培养标准。
一、培养目标
为基层培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良好专业素质,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独立开展工作,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与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协调性、连续性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合格全科医生。
二、培养年限和方式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年限为3年(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者,允许申请延长培养年限。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和基层实践基地进行轮转培训,具体培养安排见表1。
(一)临床科室轮转培训
全科住院医师参加临床培养基地中主要临床科室的诊疗工作,接受临床基本技能训练,同时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总计培训时间为27个月。轮转期间,内科和神经内科病种及其例数的要求主要在病房完成,不足部分在门诊补充,内科安排病房时间应当不少于8个月,管理床位数不少于5张;神经内科安排病房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管理床位数不少于3张;儿科轮转可安排在门诊或病房完成;其他科室轮转可安排在门诊完成;部分科室(如康复科、中医科)轮转可在基层实践基地完成;少见病种、地方病、传染病及季节性较强的病种,可采用病例分析、讲座等形式进行学习。临床科室轮转期间每周应当安排不少于半天时间学习相关学科知识。对于轮转时间较长的内科等科室,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段进行安排,以促进学员的消化和理解。
(二)基层实践培训
主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完成,全科住院医师接受全科医疗服务、预防保健与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管理等技能训练。总计培训时间为6个月,具体时间安排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或与临床科室轮转部分穿插进行。

表1 培养方式及时间分配表
培养方式 具体科室 时间分配(月)
临床科室轮转培训
(合计27个月) 内科 12
神经内科 2
儿科 2
外科 2
妇产科 1
急诊医学科 3.5
皮肤科 0.5
眼科 0.5
耳鼻咽喉科 0.5
传染科 0.5
精神科 1
康复医学科 0.5
中医科 0.5
选修科室 0.5
基层实践培训
(合计6个月) 基层实践基地 6
注:各培养基地根据本标准要求制定轮转计划。
三、培养内容和要求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临床技能培训和基层医疗卫生实践。理论培训内容以临床实际需要为重点,主要包括:①医学伦理与医患沟通;②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见附表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推荐目录);③临床科研设计与方法;④临床专业相关理论;⑤全科医学、社区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时间安排可集中或分散在3年培养过程中完成。可采用集中面授、远程教学、临床医学系列讲座、专题讲座、临床案例讨论、读书报告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理论和临床技能培训内容详见各科室轮转具体要求。
(一)内科(12个月)
1.轮转目的
(1)通过内科培训,系统学习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历书写等临床技能及心电图检查等必要的诊疗技术;培养缜密的临床思维;掌握内科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急危重症的处理原则及转诊指征,以及专科治疗后的社区照顾与随访。
(2)内科学习结束时,全科住院医师应具有正确评估及处理内科常见疾病的能力,识别疾病的不稳定状态及高危状态,并能给予正确的急救与转诊。
2.基本要求
(1)症状学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发热、头痛、胸痛、心悸、腹痛、头晕、晕厥、意识障碍、咳嗽、咯血、黄疸、呕吐、腹泻、便秘、血尿、蛋白尿、呕血与便血、水肿(浆膜腔积液)、贫血、关节痛、淋巴结肿大、消瘦、肥胖。
(2)主要疾病
1)心血管系统疾病
①高血压病
掌握:正常血压值,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分型,高血压的分级及危险分层,原发性高血压与继发性高血压的鉴别诊断,高血压的急、慢性并发症,老年高血压的临床特点,高血压的非药物治疗和药物治疗,高血压急症的治疗原则,高血压一、二、三级预防原则,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熟悉:高血压药物治疗进展。
了解:高血压流行趋势及发病机制。
②冠心病
掌握:冠心病的诊断,心绞痛的临床分型、临床表现及鉴别诊断、缓解期的治疗、急性期的处理及转诊指征,心肌梗死的诊断依据、心电图特征、与其他疾病的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院前急诊处理、转诊指征及注意事项,介入治疗后病人的社区照顾与随访,冠心病一、二、三级预防原则及康复措施。
熟悉:心肌梗死恢复期、维持期的康复治疗。
了解:缺血性心脏病的临床分型;冠心病介入治疗与外科治疗的方法和适应证。
③慢性心力衰竭
掌握:心力衰竭的定义、分型、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心功能分级,急性心力衰竭的急救与转诊,常用药物的作用机制、适应证、禁忌证,药物过量的临床表现与处理原则,心力衰竭的预防原则及康复。
熟悉:慢性心力衰竭的病因、诱发因素。
④心律失常
掌握:常见心律失常的临床表现及心电图诊断,低危心律失常的诊断和处理,高危心律失常的识别、急诊处理及转诊、介入治疗后病人的社区照顾与随访。
熟悉:抗心律失常药物的分类、作用特点和临床应用。
了解:常见心律失常的病因、血流动力学改变,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术的适应证及术后的注意事项,心律失常介入治疗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2)呼吸系统疾病
①上呼吸道感染
掌握:上呼吸道感染的临床表现、诊断、用药原则,抗生素的合理使用原则。
熟悉:上呼吸道症状的鉴别诊断。
了解:上呼吸道感染常见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
②支气管哮喘
掌握:支气管哮喘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重症哮喘的诱因及临床表现、急救原则、缓解期社区防治。
熟悉:支气管哮喘的病因、流行病学特点。
了解:支气管哮喘的发病机制,峰流速仪和呼吸机的使用。
③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掌握: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病因、临床表现、分型、诊断与鉴别诊断,急性发作期及慢性迁延期的治疗,三级预防措施与康复。
熟悉: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发病机制、流行病学特点,社区预防管理及家庭氧疗方法。
④肺炎
掌握:肺炎的病因、临床表现与诊断,常见肺炎的鉴别和治疗原则,抗生素的合理使用原则。
熟悉:急性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⑤ 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
掌握: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分型、常见病因、临床表现及并发症。
熟悉:睡眠呼吸监测(多导睡眠图),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的防治原则,无创正压通气治疗机的操作和使用。
了解: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的发病机制。
⑥急性肺梗死
掌握:急性肺梗死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急诊处理原则。
熟悉:急性肺梗死的防治原则。
了解:急性肺梗死的发病机制。
3)消化系统疾病
①急、慢性胃炎
掌握:急、慢性胃炎的分型及临床表现、鉴别诊断和常用治疗方法。
②消化性溃疡
掌握:消化性溃疡的临床表现、诊断及鉴别诊断、药物治疗,并发消化道大出血的急诊处理及转诊措施。
熟悉:消化性溃疡的发病机制、并发症及处理,溃疡病的手术治疗指征。
了解:各项辅助检查的临床意义及检查前的准备。
③急、慢性腹泻
掌握:急、慢性腹泻的常见病因及鉴别诊断、常规治疗、特殊性治疗和预防原则。
熟悉:感染和非感染性肠道疾病的鉴别诊断,肠道传染病报告程序及消毒处理措施。
了解:结肠镜检、钡灌肠的适应证及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④胃食管反流病
掌握:胃食管反流病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熟悉:胃食管反流病的发病机制与并发症。
⑤肝硬化
掌握:肝硬化的病因、肝功能代偿期与失代偿期的临床表现、肝性脑病的诱因及预防。
熟悉:肝硬化的发病机制、辅助检查的临床意义、治疗要点。
4)泌尿系统疾病
①泌尿系统感染
掌握:急、慢性泌尿系统感染的诱因、临床表现、鉴别诊断、常规治疗及预防措施。
②肾小球病
掌握:急、慢性肾小球肾炎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和预防原则。
熟悉:肾上腺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和抗凝剂的应用,急、慢性肾炎并发症的处理,继发性肾小球疾病(糖尿病肾病、高血压肾小动脉性肾硬化)的诊断与处理原则。
③慢性肾功能不全
掌握: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诊断、治疗原则、预防及早期筛查。
熟悉:非透析疗法,腹膜透析的适应证及实施步骤。
了解:血液透析的适应证。
5)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
①糖尿病
掌握:糖尿病的分型与诊断标准、药物治疗、非药物疗法,低血糖、酮症酸中毒、高血糖高渗状态诱发因素、诊断及救治措施、转诊指征,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熟悉: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及处理原则。
了解:糖尿病流行趋势及发病机制。
②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
掌握:脂蛋白异常血症的分类,血脂异常的各项实验室检查标准,药物与非药物治疗方法 。
熟悉:血脂异常治疗进展。
了解:血脂、脂蛋白、载脂蛋白及其代谢。
③痛风
掌握:痛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防治原则。
了解:痛风的病因、发病机制、分类。
④甲状腺功能亢进(Graves病)
掌握:甲状腺功能亢进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药物治疗,甲状腺危象诱因及临床表现。
熟悉:甲状腺功能亢进的实验室检查。
了解: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病因学、分类、放射性碘治疗、手术治疗的适应证、禁忌证及副作用。
⑤甲状腺功能减退
熟悉:甲状腺功能减退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原则。
了解: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发病机制与并发症。
6)风湿性疾病
①系统性红斑狼疮
掌握: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
熟悉: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免疫学检查指标、疾病活动度的判定、药物治疗及其预后。
了解: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病因、发病机制、诱发因素。
②类风湿关节炎
掌握:类风湿关节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康复。
熟悉:类风湿关节炎的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治疗方法。
了解:类风湿关节炎的病因、发病机制。
7)血液系统疾病
①贫血
掌握:缺铁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营养不良性贫血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预防和筛查方法。
了解:溶血性贫血的实验室检查。
②出血性疾病
掌握:过敏性紫癜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病因、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
③急、慢性白血病
熟悉:急、慢性白血病的临床表现。
了解:急、慢性白血病的实验室检查、诊断、药物治疗原则。
8)老年疾病与老年问题
掌握:常见老年疾病与老年问题的诊治(骨质疏松、跌倒、前列腺增生、痴呆、尿失禁、便秘等),老年人患病的特点,老年人合理用药的原则。
了解:老龄化社会的标准,老年人药物代谢特点(包括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特点、药物耐受性、组织感受性、药物间的相互作用、药物与疾病相互作用等),老年人心理与沟通。
9)各系统常见肿瘤
掌握:各系统常见肿瘤的临床表现与早期诊断方法。
熟悉:各系统常见肿瘤的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治疗原则、康复。
了解:各系统常见肿瘤的病因、发病机制。
10)地方病
熟悉:当地常见地方病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监测和防治措施。
内科轮转期间学习病种及其例数要求,见表2。
表2 内科学习病种和例数要求
病 种 最低例数
心血管系统疾病
① 高血压 10
② 冠心病 5
③ 充血性心力衰竭 5
④ 常见心律失常(包括窦性心动过速、房性期前收缩、房性心动过速、
心房扑动、 心房颤动、室性期前收缩、室性心动过速、心室扑动、心室颤动、窦性心动过缓、房室传导阻滞) 15
呼吸系统疾病
① 呼吸道感染 5
② 支气管哮喘 5
③ 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5
④ 肺炎 5
⑤ 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 2
⑥ 急性肺梗死 2
消化系统疾病
① 急、慢性胃炎 5
② 消化性溃疡 5
③ 急、慢性腹泻 2
④ 胃食管反流病 2
⑤ 肝硬化 2
泌尿系统疾病
① 泌尿系统感染 10
② 肾小球肾病 10
③ 慢性肾功能不全 5
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
①糖尿病 10
②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 5
③痛风 2
④甲状腺功能亢进(Graves病) 2
风湿性疾病
① 系统性红斑狼疮 2
② 类风湿关节炎 2
续表
病 种 最低例数
血液系统疾病
① 贫血(包括缺铁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营养不良性贫血) 5
② 出血性疾病 2
③ 急、慢性白血病 不做具体要求
老年疾病与老年问题(包括骨质疏松、跌倒、前列腺增生、痴呆、尿失禁、便秘等) 5
各系统常见肿瘤 5
地方病 根据各地要求

(3)基本技能要求:见表3。
表3 内科基本技能要求
操 作 技 术 名 称 最低例数
掌握:
系统查体和物理诊断 10
吸痰术 10
胸部X线读片 10
心电图机操作,书写心电图诊断报告(包括左、右心室肥大,心房肥大,
左右束支传导阻滞,房室传导阻滞,心肌梗死及各种常见心律失常) 30
直肠指诊检查技术 2
临床常用检验正常值及临床意义 50
熟悉: 不做具体要求
胸腔、腹腔及骨髓穿刺技术
输液的操作方法、步骤以及注意事项
导尿术的适应证、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灌肠法的适应证、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各种注射操作方法、适应证及注意事项
标本(粪便、尿、痰、血液标本)采集方法、步骤
了解: 不做具体要求
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测定,心电图运动试验,超声心动图、颈动脉超声的
应用范围

支气管镜的适应证、禁忌证、并发症及病人检查的准备
肺功能测定方法
CT检查的适应证、禁忌证
磁共振检查的适应证、禁忌证
胃镜、结肠镜、胃液分析、十二指肠液分析及消化道X线检查的适应
症、禁忌证、并发症

超声和核医学检查的适应证、禁忌证
三腔两囊管插管术的适应证、禁忌证、操作方法
骨髓穿刺的适应证、禁忌证及操作方法;输血的适应证


(二)神经内科(2个月)
1.轮转目的
通过神经内科培训,系统学习神经内科常见疾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历书写等临床技能;了解CT、MRI等必要的诊疗技术;培养正确的临床思维;掌握神经内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2.基本要求
(1)症状学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意识障碍、认知障碍、构音障碍、眼球运动障碍、面肌瘫痪、听觉障碍、眩晕、头痛、晕厥、癫痫发作、感觉障碍、瘫痪、肌肉萎缩、步态异常、不自主运动、共济失调、尿便障碍。
(2)主要疾病
1)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掌握: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
熟悉: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治疗进展、血管介入治疗。
了解: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2)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形成
掌握: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形成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缓解期的治疗,针对可干预的危险因素的二、三级预防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急性期的处理原则。
了解: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形成的病因、发病机制。
3)脑栓塞
掌握:脑栓塞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缓解期的治疗,针对可干预的危险因素的二、三级预防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脑栓塞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4)腔隙性脑梗死
掌握:腔隙性脑梗死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
熟悉:腔隙性脑梗死的常见综合征。
了解:腔隙性脑梗死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5)脑出血
掌握:脑出血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急性期不同的处理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脑出血的病因。
了解:脑出血的发病机制、病理。
6)蛛网膜下腔出血
掌握: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治疗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急性期的处理。
了解: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
7)高血压脑病
掌握:高血压脑病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法,恢复期的预防,康复指征。
了解:高血压脑病的病因。
8)其他疾病:如血管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面神经麻痹、偏头痛、脑肿瘤、脑膜炎等。
熟悉:上述疾病的诊断要点、治疗方法及康复措施。
了解:上述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
神经内科轮转期间学习病种及其例数要求,见表4。
表4 神经内科学习病种和例数要求
病 种 最低例数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3
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形成 3
脑栓塞 3
腔隙性脑梗死 3
脑出血 3
蛛网膜下腔出血 2
高血压脑病 2
其他疾病(如血管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面神经麻痹、偏头痛、
三叉神经痛、重症肌无力、癫痫、多发性硬化症、脑肿瘤、脑膜炎等) 不做具体要求

(3)基本技能要求:见表5。
表5 神经内科基本技能要求
操作技术名称 最低例数
掌握:
体格检查 5
头颅CT阅片 5
了解: 不做具体要求
头颅MRI阅片
腰椎穿刺

(三)儿科 (2个月)
1.轮转目的
通过儿科培训,学习儿科常见疾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儿科病史采集和体格检查的特殊性,小儿用药特点、药物剂量的计算方法以及正确配奶的方法,小儿生长发育指标的正常值和测量方法,儿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了解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影响因素。
2. 基本要求
(1)症状学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小儿发热、咳嗽、气促、喘息、呕吐、肥胖、婴儿哭闹、青紫、头痛、小儿高血压、腹痛、肝脾肿大、腹部肿块、便血、血尿、智力运动发育落后。
(2)小儿生长发育与主要疾病
1)小儿生长发育与评估
掌握:体重、身长、头围、前囟、牙齿、体格发育指标的正常值测量以及计算方法。
熟悉:小儿神经、精神发育的规律。
了解:小儿生长发育的规律、临床意义及影响生长发育的因素。
2)新生儿常见疾病
①新生儿窒息
掌握:Apgar评分法,新生儿窒息的复苏以及转诊指征。
熟悉:新生儿窒息的临床表现(青紫窒息、苍白窒息)及诊断。
了解:新生儿窒息的病因、并发症及后遗症。
②新生儿肺炎
掌握:新生儿肺炎的预防措施及转诊原则。
熟悉:新生儿肺炎的临床表现及诊断。
了解:新生儿肺炎的病因及治疗原则。
③新生儿黄疸
掌握:新生儿黄疸的分类诊断及鉴别诊断。
熟悉:新生儿生理性黄疸的发展过程。
了解:新生儿时期胆红素代谢的特点,高胆红素血症、胆红素脑病的临床表现、危害性及防治方法。
④新生儿败血症
熟悉:新生儿败血症的诊断与防治原则。
了解:新生儿败血症的病因。
⑤新生儿出血症
了解:新生儿出血症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3)营养性疾病
①营养不良
掌握:营养不良的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原则与预防措施。
熟悉:营养不良的病因、病理生理。
②单纯性肥胖症
掌握:单纯性肥胖症的临床表现、诊断、防治措施。
了解:单纯性肥胖症的定义、病因及病理生理。
③小儿贫血
掌握:WHO关于贫血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及预防原则。
熟悉:营养性缺铁性贫血及营养性巨幼红细胞性贫血的病因、发病机制及临床表现。
了解:小儿铁代谢及小儿叶酸、维生素B12代谢的特点。
④佝偻病及婴儿手足搐搦症
掌握:佝偻病及婴儿手足搐搦症的临床表现、各期的诊断、治疗及预防原则。
熟悉:佝偻病及婴儿手足搐搦症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了解:维生素D的主要生理功能,维生素D过量或中毒的临床表现、防治措施。
4)各系统疾病
①呼吸道疾病(包括上呼吸道感染、哮喘、喉炎、肺炎)
掌握:呼吸道疾病的诊断、处理原则及转诊指征。
熟悉:呼吸道疾病的临床特点。
②小儿腹泻
掌握:小儿腹泻的临床表现、诊断要点及治疗原则(包括液体治疗)。
熟悉:小儿腹泻的病因、发病机制及鉴别诊断。
③小儿腹痛
熟悉:小儿腹痛的病因、检查方法、鉴别诊断、内外科处理原则及转诊指征。
④小儿惊厥、癫痫
掌握:高热惊厥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急救措施和预防原则;癫痫的治疗原则,常用抗癫痫药的使用方法。
熟悉:高热惊厥的临床表现;各型癫痫的诊断要点。
了解:高热惊厥的病因、发病机制;癫痫的病因、临床分型及各型特点,癫痫持续状态的定义、危害性及治疗原则。
⑤急性肾炎及肾病综合征
掌握:急性肾炎和肾病综合征的诊断要点和转诊指征。
熟悉:急性肾炎和肾病综合征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了解:急性肾炎重症病例(高血压脑病及急性肾衰竭)、慢性肾炎急性发作及泌尿系统感染的诊断要点与鉴别。
⑥先天性心脏病
熟悉:小儿各年龄段心界、心率和血压的正常值,先天性心脏病的临床分类及特点。
了解:小儿循环系统解剖生理特点,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法洛四联征的临床表现、诊断要点及转诊原则。
⑦病毒性心肌炎
熟悉:病毒性心肌炎的临床表现、诊断要点及转诊原则。
了解:病毒性心肌炎的发病机制及预防原则。
⑧小儿糖尿病
掌握:小儿糖尿病的诊断、治疗原则与日常管理。
熟悉:小儿糖尿病实验室检查,酮症酸中毒的早期发现和紧急处理。
了解:小儿糖尿病的发病特点。
⑨小儿急性白血病
掌握:小儿急性白血病的常见临床表现。
熟悉:小儿急性白血病的诊断方法。
了解:小儿急性白血病的治疗原则。
5)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包括脊髓灰质炎、麻疹、水痘、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手足口病等)
掌握: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的临床表现及诊断要点。
熟悉:鉴别诊断、防治原则及常见并发症。
了解: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病因、流行病学特点、监测与报告及随诊要求。
儿科轮转期间学习病种及其例数要求,见表6。
表6 儿科学习病种和例数要求
病 种 最低例数
新生儿常见疾病
①新生儿窒息 2
②新生儿肺炎 2
③新生儿黄疸 2
④新生儿败血症 不做具体要求
⑤新生儿出血症 不做具体要求
营养性疾病
①营养不良 2
②单纯性肥胖症 2
③小儿贫血 2
④佝偻病及婴儿手足搐搦症 2


续表
病 种 最低例数
各系统疾病
①吸道疾病(包括上呼吸道感染、哮喘、喉炎、肺炎) 5
②小儿腹泻 5
③小儿腹痛 不做具体要求
④小儿惊厥、癫痫 2
⑤急性肾炎及肾病综合征 2
⑥先天性心脏病 不做具体要求
⑦病毒性心肌炎 不做具体要求
⑧小儿糖尿病 1
⑨小儿急性白血病 1
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包括脊髓灰质炎、麻疹、水痘、风疹、流行性腮
腺炎、猩红热、手足口病等) 5

(3)基本技能要求:见表7。
表7 儿科基本技能要求
操作技术名称 最低例数
掌握:
小儿生长发育与评估 10
小儿查体方法 5
婴儿配奶方法 5
小儿用药特点、药物剂量计算方法 5
了解: 不做具体要求
小儿股静脉穿刺、头皮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皮下皮内注射、
儿童心肺复苏等

(四)外科 (2个月)
1.轮转目的
(1)通过外科培训,学习外科(主要为普通外科及骨科)常见疾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等临床技能及清创缝合、引流、换药、拆线等必要的诊疗技术;建立正确的临床思维;掌握社区外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2)外科学习结束时,全科住院医师应具有正确评估及处理外科常见疾病的能力,掌握危重症患者的识别及转诊指征,并能给予正确的急救与处理。
2.基本要求
(1)症状学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体表肿物、颈部肿物、乳腺肿物、腹部肿块、腹痛、呕血与便血、腰腿痛和颈肩痛。
(2)主要疾病
1)外科感染
掌握:常见软组织感染的病因、临床表现、防治原则,抗生素的合理应用。
熟悉:常见软组织感染的概念和转归,败血症、脓血症、破伤风、局部化脓感染的临床表现、防治原则和转诊指征。
了解:气性坏疽的临床表现和转诊原则。
2)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
熟悉: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的临床表现、防治原则和转诊指征。
了解:体液平衡及渗透压调节、酸碱平衡的维持。
3)颈部疾病
掌握:甲状腺肿物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
熟悉:颈部肿块的鉴别诊断。
4)乳房疾病
掌握:乳房检查方法;急性乳腺炎的诊断、预防和治疗;乳房脓肿的切开引流、注意事项和并发症;乳腺增生的分型、临床表现和鉴别诊断。
熟悉:乳房肿块、乳腺增生、乳头溢液的诊断;乳腺癌的临床表现、诊断方法和防治原则。
5)腹部疾病
①腹外疝
熟悉:腹外疝的诊断、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及转诊指征。
了解:腹外疝的临床类型。
②阑尾炎
掌握:急、慢性阑尾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转诊指征。
熟悉:特殊类型阑尾炎的临床特点。
了解:手术治疗的方法和并发症。
③肠梗阻
掌握:单纯性与绞窄性肠梗阻的临床特点、治疗原则。
熟悉:急性肠梗阻的病因、临床分型和治疗原则。
④溃疡病穿孔
掌握:溃疡病穿孔的临床表现、诊断与外科治疗指征。
了解:溃疡病穿孔的外科手术方法和并发症。
⑤胆囊炎、胆石症
掌握:急性胆囊炎、急性化脓性胆管炎、胆石症、胆道蛔虫症的临床表现、诊断,有关外科黄疸型疾病的鉴别诊断和治疗原则。
熟悉:胆囊炎、胆石症超声检查的诊断依据。
了解:T型管放置、护理、造影及拔管适应证;经皮肝穿刺胆管造影(PTC)、经皮肝穿刺置管引流(PTCD)、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RCP)的适应证。
⑥胰腺疾病
掌握:急、慢性胰腺炎的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原则。
熟悉:急、慢性胰腺炎的病理;胰腺癌和壶腹部癌的临床表现和诊断方法。
了解:慢性胰腺炎的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原则。
⑦胃癌、结直肠癌与肝癌
掌握:胃癌、结直肠癌与肝癌的临床表现和诊断方法。
熟悉:胃癌、结直肠癌与肝癌的处理原则和手术适应证。
6)肛门直肠疾病
掌握:肛裂、肛瘘、痔的临床表现与防治原则。
7)周围血管疾病
掌握:下肢静脉曲张的临床表现、特殊检查、防治措施、手术的适应证。
了解:血栓闭塞性脉管炎、下肢深部静脉炎、囊状淋巴瘤的诊断要点和治疗原则。
8)泌尿系结石与前列腺疾病
掌握:急性尿潴留的病因、治疗原则;泌尿系结石和前列腺炎的临床诊断和处理原则。
熟悉:泌尿系结石的病理;前列腺增生症、前列腺癌的诊断要点、治疗原则和预防。
9)腰腿痛和颈肩痛
掌握:腰腿痛和颈肩痛的临床特点、诊断、治疗和康复原则;疼痛封闭治疗的适应证、方法和注意事项。
了解:腰腿痛和颈肩痛的病因及发病机制;各关节穿刺部位和方法。
10)骨关节病与骨肿瘤
熟悉:急、慢性血源性骨髓炎的临床表现和治疗原则;退行性骨关节病的诊断与治疗。
了解:骨结核的好发部位、病理变化特点、诊断与治疗;良性与恶性骨肿瘤的临床特点、治疗、康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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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9〕32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
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
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渤海商品交易
所)建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多商品、多层次、多模式、国际化的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促进天津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中心、大宗商品
国际仓储物流航运中心、大宗商品金融交易服务中心建设,争取
在大宗商品交易定价权方面的应有地位,规范渤海商品交易所及
交易商的行为,促进渤海商品交易所的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及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
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其他企业和合格的自然人现货交易
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指经由渤海商品交易所认可,
获得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资格,并租用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
位的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是指由天津渤海商品
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交易商按照本办法和渤海商
品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的各种大宗商品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是指原油、成品油等大宗石油化工商品;
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及渤海商
品交易所推出的其他商品。
  第四条 为做好渤海商品交易所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成立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
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监督渤海商品交
易所的业务活动,查处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的违规行为,指
导渤海商品交易所规范运营。
  渤海商品交易所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遵循诚实信用
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日常工作。
  渤海商品交易所直接管理交易商及市场的日常交易活动,每
年应定期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市场有关工作情况。
  第五条 交易商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应具有规定的相应经营
资质,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核。
  
         第二章 渤海商品交易所
  
  第六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是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组
建天津商品交易所的复函》(津政办函〔2009〕6号)成立的大
宗商品交易市场。
  渤海商品交易所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进行运作管理,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
经理班子,行使和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实行由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交易商协会组成的三层管理结构。
  第八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制定的章程不仅要符合国家的法律
规定,还应明确其经营定位是大宗商品现货合同交易中介服务。
章程制定和修改,应当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渤海商
品交易所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监事会选举的监事会主席、董事
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监督管理委员会
备案。
  第十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执行向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
公司章程和批准的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制定相应
的交易、交割、结算、风险控制等业务规则,并将上市品种和业
务规则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场所、
设施,组织大宗商品交易,发布市场信息等服务。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建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平
台,形成可供上网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大宗
商品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及政策规定。
  渤海商品交易所可以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信息、货款结算和
交割等服务。
  第十二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
动的企业和合格的自然人现货投资者,承诺遵守渤海商品交易所
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书面申请并经渤海商品交易所认可,可以
成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
  第十三条 申请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应当向渤海商品交
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
度会计报告。
  申请交易商资格的自然人现货投资者,应当向渤海商品交易
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资信证明。
  
          第三章 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非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的企业法人和合格的自
然人现货投资者,可以委托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在渤海商品交
易所交易市场进行大宗商品交易活动。
  渤海商品交易所可发展授权服务机构协助交易所开发、培训
交易商。
  第十五条 交易商对其向渤海商品交易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
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对交易商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公开发布大宗商品交易信息。
  渤海商品交易所对本交易市场产生的各种信息享有所有权,
且有权对大宗商品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
通过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发布,还可以同时通过
媒体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办
法及完善的风险控制和监督体系,制定或采用的主要风险控制和
监督制度、办法、体系应当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建立履约担保金、涨跌停板、代为转让、
交易商限仓、风险警示、窗口指导、大户报告、交易商自律等风
险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八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中介、交割、
结算、咨询、信息等服务并同时明示收费标准,交易服务费的收
取可采取按年收取和按次收取相结合的办法。渤海商品交易所要
采取措施,努力降低交易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大宗商品交易价格是指
在指定时间、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单位数量该商品的含税价格,也
是交易商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的商品销售价格。
  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大宗商品交易价格应是由交易商充
分利用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兼顾市场的供
求状况、由交易商充分竞争形成的价格。
  第二十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的大宗商品交易可以采取现场现
货交易、竞买竞卖现货交易、即期现货交易、连续现货交易、中
远期现货交易等现货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交易商的资金安全,渤海商品交易所应
当委托银行执行三方存管方式,对交易商的资金进行存放和划拨,
确保交易商交易保证金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大宗商品现场现货交易合同由交易商双方协商确
定相应条款,报渤海商品交易所备案;大宗商品竞买竞卖现货交
易、大宗商品即期现货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交易的合同内
容须包括:商品名称、质量标准、数量标准、交割期等,可以采
用电子交易合同的形式,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大宗商品连续
现货交易合同内容须包括:商品名称、质量标准、数量标准等,
可以选择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通过支付一定延期补偿费在日
后进行交割。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可以签订大宗商品现场现货交易合同、
大宗商品即期现货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合同一经签订,向第三方
转让时须经对方同意。合同的履约方式是买卖双方(或经对方认
可的第三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交易商可以签订大宗商品连续现货交易合同、大宗商品中远
期现货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合同签订,即视为已同意另一方向第
三方转让。合同的履约方式是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或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日前向第三方转让,合同权益转让的损益由
合同的转让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渤海商品交易所应
当对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全程的复核,确认交易结果,并向交
易商出具交易凭证。
  渤海商品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是交易商经营情况的真实记
录,交易商应据此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由交易商单方、双方
或相关第三方向渤海商品交易所提出申请,可以中止交易:
  (一)买卖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
障等不可归责于渤海商品交易所的原因致使大宗商品交易活动不
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因交易商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产生或即将产生巨大
影响,渤海商品交易所有权中止交易并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备
案。
  第二十六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定期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
告大宗商品交易情况,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异常
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及其员工不得参与渤海商品交
易所的大宗商品交易活动。
  交易商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进行大
宗商品交易,或操纵大宗商品交易价格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渤海
商品交易所应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对交易商的违规交易行为进行
处罚。
  第二十八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可制定相应政策鼓励交易商诚
实守信地开展大宗商品经营活动。
  
        第四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大宗商品交易双方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发生
纠纷,可以向渤海商品交易所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对交易市场中违反规定的大宗商
品交易,经调查并确认的,渤海商品交易所必须撤销该笔大宗商
品交易,撤销大宗商品交易致使大宗商品交易无效且造成损失的,
由违反规定的交易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重违规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应由市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
关规定的,由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损失重
大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外,按照相关规定追
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为将渤海商品交易所尽快建成与国际接轨的交
易平台,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
下,积极引入境外企业和投资者参与交易。境外企业和投资者在
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
规定办理必要手续。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
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精神,鼓励渤海商
品交易所先行先试,对大宗商品的交易方式进行探索和创新,对
本办法有突破的,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相关部
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渤海商品交易所
设立服务窗口,为交易商提供"一站式"服务,"零距离"对接业务
流程。
  第三十六条 为鼓励渤海商品交易所和交易商的发展,市人
民政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由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相
关部门的规定协调落实。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8年11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肩负着市人大代表和全市人民的重托,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集体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必须维护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任务光荣而艰巨。为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政能力和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增强依法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意识,积极参政议政。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提前向常委会主任或常务主任请假,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将对组成人员每次出席会议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常委会《公报》上进行通报;每年最后一次常委会议,将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年出席会议情况进行通报。每次常委会的分组会议是常委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既要参加全体会议也要参加分组会议,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并告知分组会议召集人,经常在分组会议请假的,作为不能正常履职对待,不能参加分组会议四次(含四次)以上的,建议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申请。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一年内,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一次的,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予以通报;缺席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建议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申请。请假二次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职,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予以通报;无极特殊情况,请假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建议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申请。

第五条 在常委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常委会议安排的议程内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阅读会议文件资料,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认真填写审议意见单并积极发言,切实提高审议质量。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在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到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参加表决,全体组成人员必须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参加有关活动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于常委会安排参加的活动,未经批准,届内缺席一次的,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予以通报;缺席二次的,责成其写出书面检讨;缺席三次的,建议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申请。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掌握社情民意,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维护法律尊严,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组成人员履职档案,由常委会办公室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活动情况,定期向常委会报告,并于年底向其所在单位和市级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如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五条 本守则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