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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5:52:42  浏览:9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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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两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或者市内跨县(市)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四)在本市实施应用符合省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其它科学技术项目。

第八条 尚未实际应用的专利技术、未转化的应用技术成果和技术权益有争议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的技术项目,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公民或组织,均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申报,由上述部门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中直、省直驻沧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可由本单位科学技术管理机构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直接推荐。

第十二条 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成果在评审年度内只能推荐一种类别的市级科学技术奖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根据本行业的评审标准进行本组项目的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经过综合评议,提出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人选及等级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异议处理。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不超过2人。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授奖人员数量按获奖项目一、二、三等奖最高限额分别为9名、7名和5名。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科学技术的各类奖励,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十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年度奖励经费20万元,每人每次颁发10万元奖金;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经费每年80万元,其中评审费用10%,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颁发2.0万元、1.0万元、0.5万元奖金。

第十八条 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属于外市的除外),享受市级劳模待遇。

第十九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核定的当年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相应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其申报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已经登记但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撤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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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档案保密工作保障措施

张智涛


  档案资源作为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密工作带头档案事业发展和国家案例。笔者仅就如何做好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阐述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强化档案保密意识

  和缓档案部门要不断增强做好档案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站在国家安全的高度,切实重视和不断强化档案保密工作。要驾驭档案保密宣传工作的力度,通过对《档案法》、《保密法》相关知识的学习,多渠道、全方位地宣传档案保密工作,强化保密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保密工作无小事”的责任意识,提高保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自觉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对涉密纸质档案、磁性介质的借阅、保管、销毁等环节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万无一失,把安全责任意识贯穿于档案工作的始终。同时,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坚决防止和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和侥幸心理。要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把档案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讲清、讲明,把泄密的危害和后果讲足、讲透,让安全意识真正深入人心。

二、加强档案库房安全建设

  档案库房的科学管理是做好档案保密、维护档案安全的基本保障。首先,档案库房应配备防盗门、铁栏窗、报警器、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设施,并随时做好各项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其次,档案库房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落实双人双锁等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一律禁止入内。其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应单独保管,要设带锁的移动密集档案架、带密码锁的保险柜等,从保管条件上确保档案的安全。其四,应减少档案的破损率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如,对不易保管的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应配备专用的档案消磁柜;对容易破损的硫酸纸图等重要档案配备好防潮、增湿设备。另外,要坚持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不定期组织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在认真清点核对档案数目的同时,及时发现和消除档案库房的安全隐患,做到及时检查、及时清理,采取切实的有效措施,堵塞危及档案安全的漏洞。

三、完善保密档案借阅管理

  加强保密档案借阅制度建设至善重要。应制定细致完善的档案借阅制度、外借制度、复制制度等。各项档案借阅规章制度的条文应严密而简明,便于执行,并在实践中认真加以总结,不断充实和完善,确保保密档案的安全。保密档案的借阅、移出、销毁等应严格按规定手续办理,必须按要求填写撮单,由直接领导、项目负责人签字,认真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填写借阅卡及借阅簿,手续齐全后方可借阅。借阅人要遵守保密制度,严禁转借泄密和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转让档案技术成果。保密档案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核对、检查、维护与安全,不能私自撕拆、涂改,更不得缺页少项。借阅的档案要保管好,不能丢失,发现失密、泄密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向档案部门报告,进行补救。保密档案的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因项目周期长而不能及时归还的,应办理续借手续。对长年欠档,经追究仍不交还或造成遗失的,必须追究其责任,按国家规章制度严肃处理。此外,因工作调离、离退休和长期病休的,出国工作及出国探亲的,都必须全部清还借阅的档案,由档案室签字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属借调工作人员借阅保密档案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代借,当其离院时由代借人还清档案。

四、加强电子档案管理

  安全保密措施是衡量电子信息安全与否、电子档案管理完善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电子档案从保管形式上主要分为两种,和种是存储在磁盘、光盘上的电子档案,另一种是存储在网络数据库中的电子档案。存储在磁盘、光盘上的电子档案,相对比较好管理。在保管方面主要做好防消磁、防损坏工作,必要时可以复制副本或异地保存。在借阅方面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所借的电子档案项目要与正在设计的工程项目内容相同,且要经主管领导及项目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二是要根据使用者的情况而,不可以无原则地向所有使用者提供全部利用方式;三是应根据电子档案内容的秘密等级进行有效管理,对秘密等级比较高的,不宜用拷贝的方式提供利用;四是要对重要电子档案的信息内容进行加密处理。而存储在网络数据库中的电子档案,则应重点做好数据库的安全与保密工作。首先要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做好内外网分离工作,并对内外网服务器部署好防火墙;涉密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相连。其次,为了防止内部人员将保密资料非法外传,需要对每个人做好权限控制,确保保密数据只能被有权限的人使用,且整个使用过程应被完整记录,做好事前防御,事后追踪。其三,可根据权限查阅,在权限范围内更改、编辑图纸、文本,但是不能将图纸及文本本身或者内容下载到终端用户及任何设备上。这样,所有的保密数据统一集中地保存在服务器上,既有效又安全,从根本上杜绝保密信息的泄漏。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政办发〔2006〕83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汉中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汉中市突发气象灾害

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对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以及个人财产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预警信号发布属社会公益行为,实行无偿使用媒体资源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号。

本市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九类。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详见附件《汉中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程序,由市、县气象局另行制订。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公安、交通、城市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利用媒体和信息传播资源,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气象台负责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

汉台区及全市的预警信号由汉中市气象台发布。县气象台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的,应当在市气象台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第七条 各级气象台监测、预测有突发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电子屏幕、手机短信、咨询电话、互联网等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防灾减灾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播发预警信号。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子屏幕管理部门在节目播出时段内收到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子屏幕管理部门在节目播出时段外收到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尽力及时对外播发。

其他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收到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

预警信号的通信传输、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部门会同相应媒体管理部门协商制定。

第十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并完整准确地播发气象台提供的其它预警信息,同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子屏幕管理部门播发预警信号的频率不得少于每小时2次,并应当随预警信号级别的提高相应提高播发频率,其中对暴雨、雷雨大风、冰雹的红色预警信号,其播发频率不得低于每小时4次。

第十二条 气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及其含义、相关防御指南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规划、计划、管理渠道,加强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警水平和防御能力。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结合部门实际,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南,制订本部门突发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避免或者减少突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汉中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