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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06:57  浏览:8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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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11月8日,煤炭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各直属煤炭企事业单位:
煤炭行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在保障煤炭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炭工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增强煤炭企业的凝聚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行的劳保医疗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日益突出,企业的医疗费用负担越来越重,现行制度已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因此,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节约医疗资源、控制费用支出、减轻企业负担的新机制,是煤炭行业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精神,结合煤炭行业的特点,部制定了《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加快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
各煤管局(厅、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要报部备案;改革进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报告。

附: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精神,结合煤炭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从煤炭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出发,以煤管局(厅、公司)或矿务局(公司)为整体,建立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煤炭行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与国家将要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平稳接轨,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高煤炭职工健康水平的要求。
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为煤炭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有利于减轻企事业单位的负担,有利于转换煤炭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方式要与煤炭工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企业经济效益及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要与个人对煤炭工业的贡献适当挂钩,以利于调动煤炭行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四)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促进煤炭行业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有效地遏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五)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煤炭部按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本行业的医疗机构,并在不断深化改革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机构合理的补偿机制。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煤炭部直属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多种经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统筹对象为上述单位的所有职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原则上暂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以内提取,具体比例,由各煤管局(厅、公司)或矿务局(公司)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医疗需求和经济负担能力自行确定;超过7%的,须经上一级煤炭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用人单位缴费来源:企业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离退休人员从劳动保险费中开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从单位预算内资金中开支,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从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煤炭施工企业从概预算中开支。
个人缴费: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增加,逐步提高。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医疗帐户和统筹医疗基金的建立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暂定为50%),划入个人医疗帐户,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以本人工资(退休费)为计算基数,并根据按年龄段确定的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计算划入具体人员个人帐户的数额。职工(退休人员)按年龄分为45岁以下、45岁至退休、退休后三个年龄段,年龄档次越高比例越大;具体比例介于65%-135%之间,由各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提前退休人员,按职工年龄档次相应确定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2.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个人医疗帐户当年结余基金,可按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部分相对稳定的沉淀基金,可按同期城乡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3.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费用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的部分,作为统筹医疗基金。统筹医疗基金,原则上由矿务局(公司)社会保险机构管理,集中调剂使用;煤管局(厅)社保机构可从中提取不超过5%的比例作为省级医疗保险调剂金,用于平衡所属单位间的医疗负担差异,抵御医疗风险。部社保机构按此比例,相应提取直管矿务局(公司)的医疗保险调剂金。
(三)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
1.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的其余医疗费用,按年度计算,在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内的部分,全由个人支付;在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的比例分段确定:5000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负担10%;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8%;超过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2%。
2.退休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直接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但个人要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职工分段负担比例的一半,即分别为5%、4%、1%。

3.在个人帐户支付之外,全年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退休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时(暂定为20%,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超出部分从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
4.国家认定的甲类传染病等特殊病种,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需医疗费用,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5.工伤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直系亲属半价医疗费、独生子女医疗费、卫生防疫费、医疗行政管理费、医务人员工资及各种津(补)贴、职业性体检费,以及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医疗设备的购置与维修等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可按现行办法继续执行。
(四)医疗机构的配套改革和内部管理
医疗机构的规划、基本建设及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维修,应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立管理体制,理顺投资关系,明确主管单位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规范资金供给的范围和方式,并应随着经济收入的增长,增加对医疗机构的投入。
实行定点医疗和定点购药。医疗保险机构会同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审定。审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煤炭系统现有医疗抢救预防保健网的作用,并使之进一步巩固发展完善。允许患者持定点医院医生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根据国家和煤炭部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卫生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等相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医疗诊治技术规范和合理的、分档次的医疗收费标准,可报销药品目录等,以加强对医患双方的有效制约,促进医疗单位改善医疗服务,降低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等内容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和药品,其费用不能在个人医疗帐户中开支,医疗保险机构也不予支付。
积极试行医疗服务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支付等办法,采用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床日费用、平均住院天数等指标,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管理,节奖超罚。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经主管部门批准,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的收入结构和医疗收费标准,适当增设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收费项目并调整这类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收费标准。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降低药品收入在医疗业务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要分别管理、分别核算。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定与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规范与引导医疗行为,做到合理诊疗,优质服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的服务情况和收费标准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
(五)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使用原则,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各项开支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提高医疗保险的社会化服务水平,简化费用报销、帐户结算等手续,为职工提供方便。
建立由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监督组织,定期审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服务等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改革的其他有关政策
(一)对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实行特殊优惠医疗政策。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费用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允许各单位对上述人员在每月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费的基础上,实行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但个人负担比例应低于退休人员的负担水平。
(二)对因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多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救济或补助。
(三)发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和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以满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需求,但要坚持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原则。
五、组织领导与机构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错综复杂的工作,具体运作过程中,难度很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
(一)煤炭部和煤管局(厅、公司)、矿务局(公司)分别成立由党政领导及社保、卫生、劳资、财务、审计、人事、工会、离退休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并组织制定本单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协调各方面之间的关系。
(二)部、省局、矿务局三级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相应吸收卫生、财务、劳资部门人员成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隶属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2.组织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医疗诊治技术规范、可报销药品目录等基本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3.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4.监督医疗机构的日常工作,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5.政策咨询、宣传,纠纷仲裁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三)各煤管局(厅、公司)、矿务局(公司),要根据本意见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本着“保障基本需求,节约医疗资源,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尽快制定医改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抓紧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报煤炭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六、本指导意见由煤炭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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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成立第六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六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考试〔2003〕2号


  自1999年11月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取得进一步发展,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服务领域逐步拓宽,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吸引了上千万人参加学习、考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构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中的作用,并考虑到第五届全国考委部分委员工作变动等情况,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我部与有关部委和单位充分协商,决定成立第六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特此通知。

第六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 周 济 教育部部长

  副主任委员:王东明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胡振民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李盛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副部长

        尹蔚民 人事部副部长

        张小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雷元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杨岳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张少春 财政部部长助理

        胡东成 清华大学副校长

        林建华 北京大学副校长

        林岗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委员:   金瑞林 北京大学教授兼法学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张永桃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兼公共管理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王英杰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兼教育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齐森华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兼文史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金莉  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院长、教授兼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委员会主任

        郭庆光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教授兼新闻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束鹏程 西安交通大学教授兼机械及轻纺化工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白同朔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兼电子电工与信息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沈世钊 院士、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兼土木水利矿业交通环境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谭向勇 中国农业大学副校长、教授兼农科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王德炳 北京大学教授兼医药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王明旨 清华大学副校长、教授兼艺术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梁柱  北京大学教授兼公共政治课组主任

        孙洪祥 北京邮电大学理学院院长、教授兼数学组主任

        王若桢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兼物理组主任

        郑师渠 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

        叶取源 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

        李承俊 山东大学副校长

        胡德坤 武汉大学副校长

        徐远通 中山大学副校长

        汪文顶 福建师范大学副校长

        罗正祥 电子科技大学副校长

        唐一科 重庆大学副校长

        王斌泰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

        侯靖方 浙江省教育厅厅长

        白继忠 甘肃省教育厅厅长

        路钢  湖北省教育厅厅长

        乔丽娟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何晓淳 辽宁省教育厅副厅长

        罗伟其 广东省教育厅副厅长

        王健  北京市教育考试院院长

        李瑞阳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院长

        嵇绍莹 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副部长

        王成  全国总工会宣传教育部副部长

        袁自煌 教育部政法司副司长

        季平  教育部规划司副司长

        崔邦焱 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

        葛道凯 教育部高教司副司长

        姜钢  教育部学生司副司长

        赵亮宏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主任

  秘书长:  赵亮宏(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规定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规定

1989年10月13日,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区出现了有关性生活产品的广告,如“夫妻运动快乐器”、“真空性生活补助器”等。广告中称这类产品是治疗性功能障碍,辅助性生活的医疗器械。
这类产品向社会宣传,有悖于我国的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因此,无论这类产品是否允许生产,在广告宣传上都应当严格禁止。
请各地接本规定后,立即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