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58:57  浏览:8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 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其成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奖应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奖实行公告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市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市科技奖奖励经费在市人民政府奖励基金中专项列支,奖励评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 市科技奖包括以下三类:
  (一)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 科技技术进步奖;
  (三) 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在应用技术领域开发研究中重大技术发明,引进该技术领域的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创造出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 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的研究开发中,做出较大科技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 引进、吸收、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 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
  (一) 向在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技术、培养人才,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成效显著的。
  (二) 促进我市与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技奖奖励标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2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5万元、二等奖每项3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科学技术合作奖为荣誉奖,只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超过1项,授奖人数一般为1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不超过10项;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超过2项。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 中央、省驻宁各单位;
  (四) 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会团体。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评审前60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市科技奖申报、推荐时间、方式等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回答社会各界询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申报、推荐、评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申报、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并提供客观的评价证明材料;
  (二)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并奖合格的申报、推荐材料提交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
  (三)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四) 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建议;
  (五)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决议。

  第十六条 在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决议前,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客部门应通过媒体公布评审委员会初评结果,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 在初评经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向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由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决议。

  第十八条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的决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剽窃、侵吞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资金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和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技奖励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奖的评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参照《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推荐申报省科学技术奖,依照《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西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在行政执法中,如何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王文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针的确立标志着政府法制工作已成为当前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面对新世纪,政府法制工作应如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面对新挑战,政府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应如何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结合本人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工作实践,我认为要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做到以下五点:
一 、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少数人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而社会主义法正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也是坚持了“人民意志至上”。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依法行政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在取缔流动摊贩过程中,有人往往觉得他们生活困难,值的同情,而使国家的行政法规得不到贯彻执行,但恰恰是这一点却损害了绝大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人们生活和工作的环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原则
"严格"指在执行制度或掌握标准时,认真不放松;"公正"指公平正直,没
有偏私;"文明"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与野蛮相对。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这段话确认了依法治国和对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肯定。行政机关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直接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最广泛、最关切群众利益的层面上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我们碰到钢材市场经营户占道堆放钢材严重影响交通的问题,周围群众对此很有意见,由于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难题很大,我们一方面加强宣传,责令先行整改,另一方面对到期拒不改正的一律予以处罚,做到从严执法,不偏私。在处罚上坚持公正,不能孰轻孰重,即使个别经营户不理解、不配合态度粗暴,我们也要说明情况,晓之以理,而不仅仅扣没有关物品了事做到文明执法。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体现周围群众和经营户们的根本利益。因此,这就决定了执法必须严格、公正、文明才能更好为人民服务履行自己职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加强和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正体现这一点,特别是执法人员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它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了充分的保障,能够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人民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坚持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才能使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充分体现。
三、寓服务于执法之中的原则
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公务的对象是广大的百姓,接触的是普通的平民,那么对待百姓的求助要做到笑脸相迎、竭诚办事,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建立一套有效的投诉和联系制度,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如在中高考期间,我们要坚决查处工地夜间违章施工的现象,为居民提供一个安静的夜晚。而对餐饮业油烟的整治过程正体现了当前人民生活环境质量的服务要求。在挖掘城市道路案件中我们更要注重服务原则若当事人是为了群众利益而违章,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贯彻服务原则,就是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四、兼顾效率和保护的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迅速有力地打击行政违法现象;二是在此过程中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既要效率,又要保护,二者不可偏废。行政处罚程序既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单纯的工作程序,也不能片面只强调保护公民权益,这才有可能通过行政处罚达到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标。在违章案件中当事人既是违章行为者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对此我们既要效率,也要保护。如在道路遗撒案件中,我们既要及时迅速有力的查处,又不能在处理中‘推、拖、卡’等,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违章行为人的处罚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到其违法的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只有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有效的改善,多管齐下,让社会重视,让人民关注,才能保证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实践“三个代表”,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把21世纪的中国建设成为更加繁荣富强、文明民主的伟大国家。


重点机电出口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点机电出口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规定
(1996年5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重点机电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强和完善“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系指,获取使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发放的机电产品出口专项外汇料件贷款且具有外贸经营权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及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外(工)贸公司。
第三条 专项外汇料件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系指“银行发放的专项用于生产出口机电产品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原辅材料专项外汇贷款。
第四条 经批准使用“贷款”的“企业”名单由各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凭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和进口合同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开立偿还“贷款”专用帐户。
第五条 偿还“贷款”专用帐户的外汇收入只限于出口收汇;支出仅限于偿还“银行”发放的“贷款”。帐户的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贷款”余额。超过“贷款”余额部分的外汇收入,必须按规定办理结汇。
第六条 偿还“贷款”专用帐户仅限在发放“贷款”的银行开立。对该帐户的日常监管,按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经批准使用“贷款”的“企业”,应于出口报关前,持所在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证明文件、出口合同、贷款协议及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备案手续。
第八条 已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收汇后,对于“贷款”余额内的出口收汇,可以凭有关“收帐通知”向领单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余额外的出口收汇凭结汇水单办理核销。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为企业办理核销,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退税联。
第九条 “银行”应当在“企业”办理核销后,方能为“企业”办理还贷手续。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