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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0:15:24  浏览:8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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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9〕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百色市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山区群众“出行难”、“乘车难”问题,加速推进全市农村客运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域内运行乡镇至村屯客运班线的9座以下小型客车的经营及管理。

第三条 统筹规划农村公路、客运站点和线路布局,分类指导,做到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便民利民,进一步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布局合理、配置优化的农村客运服务网络。

第四条 依托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重点发展乡镇至村屯客运班线,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村客车的通达率和覆盖率。

第五条 推广应用适合农村路况和适应农民出行需求的9座以下小客车,合理选择其车型、结构、档次,防止报废车辆以及无牌无证车辆、拼装车辆、农用车等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车辆进入农村客运市场。

第六条 依法整治小客车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做到堵疏结合。原有的非法营运小客车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合法经营许可证照,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仍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一经发现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第七条 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规范化管理。要依托现有运输企业,整合农村客运资源,吸纳、消化原有非法营运面包车转入公司经营,提高农村客车运行安全系数,提高农村客运服务质量。

第八条 农村客运业户申请新开通乡村客运班线,符合运力宏观调控以及道路安全运行条件的,公安车管部门要及时办理上户手续,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

第九条 持有C1类以上驾驶证满一年且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可驾驶9座以下小客车从事乡村客运经营。

第十条 运行乡镇至村屯线路的9座以下农村小客车,依据有关政策实行以下收费减免征收办法:

(一)个体车辆转入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时,对未到期审验的车辆免于上线检测。

(二)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费、车辆安全检验费等减免50%。

(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实行保额不变、保费减半缴纳。

(四)公司管理费每月不得超过100元。

(五)车辆站务费(含卫生费、检验报班、进站费等)每月不得超过100元。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扶持农村客运,每年安排一定财政专项资金对乡村客运特别是“偏线”、“冷线”营运客车进行补贴。

第十二条 运行乡镇至村屯线路的9座以下农村小客车,原则上不得与原有运行干线公路的农村客车班线重叠。小客车车身两侧要喷印“乡村客运”和运政监督电话等明显标志,便于群众识别和行业监督。

第十三条 乡村客运推行灵活多样的运营方式,如“一片一公司”、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努力实现干线客运班车与支线小客车之间的无缝对接和乘客的零距离换乘。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乡村客运试行公交化运行,促进农村客运向城乡客运一体化方向发展,让农民群众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近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十五条 农村客车必须进站经营。区域内经营线路起讫点暂无客运站的车辆要到邻近乡镇客运站进行检验报班等安全例检工作。运行乡镇至村屯线路的9座以下农村小客车进站检验可每5天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公司要加强农村客运司乘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每月要不少于两次组织农村客运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相关行业法律知识和安全驾驶业务知识,坚持为民、便民的服务原则,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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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局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四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第五条 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
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第六条 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扣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第八条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第九条 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1989年11月17日,国家教委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勤奋学习,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专门人才,现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行为准则》)颁发试行。
一、《行为准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在政治、思想和品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高等学校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师和职工应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用《行为准则》教育和要求学生。
二、各高等学校要依据《行为准则》,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和品德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办法另行规定)。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可规定本《行为准则》的具体实施意见。也可从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本《行为准则》制定本地、本校的《行为准则》颁布实施。
四、本《行为准则》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原教育部1982年2月27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82)教政字002号文件〕即行作废。
附件: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高等学校的大学生、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应当热心于改革和开放,有艰苦奋斗的精神,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品德;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在日常生活中须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努力作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
3.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4.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5.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不参与经商活动。
7.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8.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10.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和革命性相结合的学风。
11.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12.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在禁烟区吸烟。
1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异性;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留宿校外人员。
14.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15.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