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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49:14  浏览:8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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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修改以下规章:

  一、废止的规章(1件)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二、修改的规章(8件)

  (一)《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删除第十五条。

  (二)《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删除第四十八条。

  (三)《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删除第二十五条。

  (四)《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删除第二十七条。

  (五)《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

  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贵州省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和其他自然资源,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预防、制止非法开采矿山、侵占土地和哄抢财物等行为。对侵占矿山、土地或哄抢财物的,应当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由单位安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属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罚款;个人设置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的8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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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徐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城市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主、次道路两侧沿街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区包括: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路牙石(无路牙石的,以道路中心线为界)的区域。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责任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人或者责任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第五条 责任区内应做到:
(一)地面、墙根、树穴和花池绿地洁净,无人畜粪便、垃圾污物、积水、渣土瓦砾、瓜果皮核、纸屑和杂物,冬季无积雪。
(二)绿地内无杂草、污物,不向绿地、树坑泼灌污水,不践踏花草、攀折树木。
(三)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户外广告、门牌字匾和夜景照明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户外广告和门牌字匾,用字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夜景照明设施按照规定开闭。
(四)建筑物、门面、墙体、栏杆,应当定期清洗、粉刷,保持容貌整洁美观;屋顶不堆放杂物。
(五)无店外经营、店外加工、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堆乱倒、乱搭乱挂、乱挖乱建、乱贴乱画等现象,无占卜、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
(六)垃圾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存放,不随意倾倒,不清扫到其他责任区。
(七)执行市、区政府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发生违反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制止不了的,及时通知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第七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责任区的市容环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由其直接管辖区域的责任区市容环卫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责任区市容环卫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以及市区主干道沿街单位责任区市容环卫的日常监管工作。但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管辖的区域除外。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定的责任范围和要求,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实行分区包段、定岗定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责任人的举报,查处违反市容环卫管理的行为,维护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设置并维护好各类环卫设施。
公安部门应当维护好责任区的治安秩序,及时查处拒绝、阻碍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工商、环保、卫生、交通等部门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已经办理了行政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市政部门应当管理维护好道路排水设施,及时处理责任区内的道路排水设施损坏及门前乱挖掘现象。
园林绿化部门做好绿化建设、养护和协调指导工作。
第十条 责任人应当与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自觉接受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责任人须确定一名市容环卫负责人,具体负责并配合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十二条 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拒绝、阻碍市容环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因监管不力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定期组织责任区市容环卫工作的检查评比,对成绩突出的责任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建设部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设部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办人教[2002]3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的通知》(中办发[2002]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五”期间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东部省市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的计划>的通知》(组通字[2001]52号)文件精神,加快西部地区建设系统人才开发,促进西部地区建设事业发展,我部制定了《建设部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配合我部做好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

  附件:建设部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部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计划

  为贯彻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的通知》(中办发[2002]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五”期间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东部省市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的计划>的通知》(组通字[2001]52号)精神,加快西部地区建设系统人才开发,促进西部地区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根据西部地区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以更新观念、提高能力为重点,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加大西部地区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创新能力,为西部地区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利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力争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将西部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轮训一遍,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得到明显增强;

  (二)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总量有较大增加,各类注册执业人员紧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三)建设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得到明显加强。

  三、工作任务

  (一)组织专家到西部地区进行专题讲座

  组织部科技委成员和建设行业专家到西部地区,为西部地区建设系统领导干部举办专题讲座,每年两次,每次分两个专题。讲座重点是城乡规划、建筑市场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每年的具体内容由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部提出需求计划,建设部统一安排。

  (二)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干部交流工作

  按照中组部和人事部要求,建设部每年向西部地区选派博士服务团和讲师团成员。建设部机关和部直属单位每年派往地方挂职锻炼的干部,原则上要全部安排在西部地区。建设部机关和部直属单位每年要安排西部地区挂职锻炼干部20人左右,每年向西部地区下派挂职锻炼干部10人左右。进一步做好为西部地区培养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工作。

  (三)举办西部地区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班

  根据西部地区建设工作需要,建设部每年举办西部地区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班,对西部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建设系统领导干部进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教育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建设系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培训重点是城乡规划、小城镇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建筑市场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具体内容由建设部每年根据中组部干部调训计划,结合全国建设工作重点确定。每年举办一期培训班,培训领导干部50人左右。

  县及县以下建设行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由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部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需要,在师资、教材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继续委托有关高等院校举办城建规划局长学习班

  委托同济大学举办市、县城建局长、规划局长学习班,系统学习城乡规划和城市建设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开拓视野,更新观念,增强能力。学习班重点招收西部地区市、县城建局长和规划局长参加,并减免部分学习费用。学习班采取国内学习和国外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每年举办两期,每期二个月,每期学习人数在50人左右。

  (五)举办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题研修班

  针对西部地区建设系统中高级技术人员短缺状况,建设部举办西部地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学术带头人专题研修班,邀请国内相关专业的院士、教授、专家讲授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动向,拓宽西部地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学术带头人视野,提高西部地区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创新能力。每年举办一期,参加人员为50人左右。对一些紧缺专业,由建设部委托有关高等院校举办专业证书班。

  (六)大力培训西部地区建设系统师资力量

  为充分利用西部地区建设系统现有的教育资源,促进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速建设领域新技术、新知识、新规范的推广和应用,建设部举办执业注册师考前培训、三新科目培训等师资培训班,重点培训西部地区建设教育系统的师资力量。每年举办一期,人数为50人左右。

  (七)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建设职业技术教育

  配合教育部研究拟定促进西部地区发展建设职业技术教育的政策措施。扶持西部地区劳务基地和培训基地的建设,建设部在教材编写、师资队伍建设、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积极协调和支持西部地区建设好一批建设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力争在“十五”末期,西部地区的建设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到六所左右。

  四、保证措施

  (一)完善政策,加强组织领导。西部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开发工作,切实把人才开发工作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人才开发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证经费需要。按照中办发[2002]7号文件“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可用于西部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和组通字[2001]52号文件关于“对一些重要培训项目,由中央财政提供支持”的规定,建设部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预算资金,专项用于西部地区建设系统人才开发工作。西部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为人才开发安排专项资金。

  (三)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建设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高等院校和培训单位师资力量,到西部地区送教上门,承担送教上门的单位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四)积极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加强“建设远程教育网”的建设,推进继续教育的信息化,提高西部地区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