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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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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六十三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法规的名称修改为《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考核监督体系,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康复、就业、教育、维权、扶贫、文体等专项经费,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省级统筹彩票公益金用于专项助残的资金应当逐步增加。”
四、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五、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或者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残疾预防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残疾的发生。”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 “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障残疾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实施六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
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辖市至少建有一所达到国家标准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县(市)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
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教育部门、家庭和社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使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补助寄宿生活等费用;
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

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通过减免学费、提供助学贷款和特殊困难补助、组织勤工助学等形式,保障其完成学业。
“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
“民政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实行服务、指导和管理。”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凡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照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数超过本单位应安排残疾人比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其他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推荐等服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残疾人持残疾人证进入旅游景区旅游的,免收门票
,视力、智力残疾人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
。”
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已建成未达到无障碍建设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它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优先购票和乘坐;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及导盲犬,准予免费携带。
“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并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司乘人员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乘坐。
“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免收停车费用。”
十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度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残疾人纳入五保集中供养或者居家安养范围。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十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补贴制度,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和特殊医疗需求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当视为单独立户,全额施保;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应当给予护理补贴。”
二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一)拒绝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报考、入学、就业或者在国家规定以外限制残疾人报考、入学、就业的; 
(二)擅自辞退残疾职工的;
(三)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
(四)拒不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
二十二、将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删除。
二十三、对下列条款作如下修改: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人民政府”前加上“县级以上”,在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的“人民政府”前加上“各级”,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省”后加上“人民政府”,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劳动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文化、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修改为“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在“图书馆应当”前加上“公共”,在“逐步开办”后加上“盲文图书室”。

此外,将第五章的章名修改为“文化生活和无障碍环境”,增加“第六章社会保障”的章名,对章的序号作相应调整,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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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稻飞虱等重大病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稻飞虱等重大病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厅(委、局):

  据各地监测,9月中旬以来,华南、江南双季晚稻区稻飞虱田间虫量迅速上升,大部已达到或已接近防治指标,局部百丛虫量高达万头以上。长江中下游、江淮等单季晚稻区田间虫量也呈上升态势。此外,稻纵卷叶螟、稻瘟病、稻曲病在部分稻区也呈加重发生态势。近期,大部稻区气温仍然偏高,“晚秋不凉”的气候条件特别有利于稻飞虱等病虫的发生为害。抓好晚稻生产对夺取全年粮食丰收至关重要。9月下旬至10月中旬是晚稻产量形成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好防控工作,努力实现“虫口夺粮”的目标,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动员

  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农业部门按照我部“三大战役”的总体部署,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保障了早、中稻生产安全。针对当前稻飞虱等水稻重大病虫发生形势,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病虫害发生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克服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做到“晚稻丰收不到手,防控工作不放松”,紧急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防控责任,增加资金投入,完善防控方案,广泛宣传动员,大力组织群众和专业化防治队伍适时开展防治行动,努力将产量损失控制在3%以内。

  二、全面准确掌握虫情

  根据当前稻飞虱等水稻重大病虫发生为害特点,各级农业部门在加强系统调查的基础上,要立即组织精干技术人员,切实加大虫情普查的力度和频率,掌握辖区内重大病虫发生分布情况和发展动态,主动与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会商分析、发布预警信息,准确把握防控重点区域和最佳防治时间。同时,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及时将病虫信息和防控技术快捷、直观、形象地进村入户,指导农民适时防治。

  三、采取科学防控措施

  各地要根据病虫害的发生实际,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防控”的对策措施。江淮、长江中下游等“两迁”害虫迁出区,要采取达标防治的对策措施,切实减轻当地危害,有效压低迁出基数;华南、江南等“两迁”害虫迁入区,要采取“压前控后”治理策略,努力减少当前发生数量,并做好外来虫源大量迁入为害的应急防控准备。华南、江南双季晚稻稻瘟病、稻曲病常发区,要抓住晚稻破口、抽穗关键时期,组织发动农民做好预防工作。要加强防治技术指导与培训,强化科学用药和综合治理,切实提高防治效果。

  四、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

  9月下旬至10月中旬,我部将根据分片包干责任制,派出督查组赴各地检查指导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农业部门也要层层落实分片包干联系督导制度,重点检查组织发动、防控物资、防控方案和应急措施等情况,促进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28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体系,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率先建成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市的目标,本着“严格督办、从严考核、重奖功臣、激发干劲”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资,是指引进到我市的市外资金。包括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投资我市的资金。

第三条 适用对象为所有引荐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我市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奖 项

第四条 铜陵市招商引资奖项分设目标奖、项目奖、优质服务奖、中介人引荐奖、先进个人奖。

(一)对全市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设立目标奖。

(二)对未安排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当年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单位设立项目奖。

(三)对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的部门设立优质服务奖。

(四)对利用非公共资源,当年独立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设立中介人引荐奖(中介人是指为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落户我市,全程参与、直接服务并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共同确认后报市招商局备案认可的个人或群体)。

(五)对当年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先进个人奖。

目标奖、项目奖与中介人引荐奖不重复计算奖励。

第五条 目标奖

根据年初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奖励。内外资目标任务同时完成,奖励5万元,经折算完成的奖励2.5万元。对完成目标任务超出部分享受超额奖。

(一)县区、开发区、园区完成目标任务后,外资每超过500万美元或内资每超过100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市有关单位完成目标任务后,外资每超过100万美元或内资每超过50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内外资目标任务同时完成,按上述标准奖励;经折算完成的超额部分比照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四)以上奖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奖励20%,直接引资人奖励20%,其余部分由各单位研究确定。

第六条 项目奖

对不实行目标奖的有招商引资实绩单位,按项目性质比照目标奖标准享受招商引资奖励。

第七条 优质服务奖

每年评出五个单位,第一名奖励人民币5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4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四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五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通过向招商引资企业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中介人引荐奖

(一)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类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大型商业类独立统一经营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中介人引进的项目必须是当年已开工建设且有固定资产投资形象进度,可见实体的项目。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奖励20%,投产形成税收时奖励80%。一个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扩建增资不在此列。

(二)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予以特别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先进个人奖

每年在招商小分队中评选若干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给予3000元/人奖励。

第三章 考核范围和计奖原则

第十条 所引进的项目无论大小只按一家计算任务和奖励,不得进行拆分。

第十一条 以项目注册资本或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 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投入的,以外来投资者实际投入部分纳入考核。

第十三条 以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入股等)作价投资的,按合同作价金额实际到位部分纳入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合资、合作、外商独资项目以外资实际到位部分计算。

第十五条 争取政策性资金、国家统一布点的重点项目、房地产项目、向市外金融机构融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等其他外资只作目标任务统计,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六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150%核算纳入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中介人奖励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一认定,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的县区、园区兑现。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小组由市招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委督办室、市政府督查室(目标考核办)、市统计局组成,市招商局负责落实考核具体事宜。对全市各目标任务单位和个人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通过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查看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形成考核结果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各项考核、奖励、确认工作于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进行。

第二十条 资料申报

(一)招商引资项目申报按照首荐原则进行确定,不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和个人视为自行放弃。各目标责任单位将月报表及各个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招商局,经核实后作为项目引荐依据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二)项目引荐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招商项目引荐、引资情况报表;项目来铜投资注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来投资企业出具签字盖章的引荐确认证明(并报落户地招商部门登记备案);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能说明投资完成情况的固定资产投资发票、会计资料等相关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三)县区、园区、各部门按自主招商目标任务考核。各部门引荐的项目到县区、园区成功落户后,计算引荐部门目标任务。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建立市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每年,列入当年预算。由市招商局、财政局共同掌握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年度各类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收回或停止兑现所有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授权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