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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42:07  浏览:8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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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2〕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

(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五)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

(六)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的民营企业集团,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支持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投资金融租赁公司。

支持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民营企业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投资汽车金融公司。

(七)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二、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

(八)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对加快多层次银行业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公平竞争的银行业市场环境以及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平等保护各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九)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平等竞争,根据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十)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畅通审批渠道,公开审批流程,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

(十一)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依法答复相关法规和政策咨询。

(十二)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的监督。

(十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对待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增资扩股、股权改造、并购重组等过程中为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创造公平竞争条件。

三、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十四)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应当与其他各类资本同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投资机构数量等审慎规定。

(十五)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许可申请,要审慎考虑投资者对拟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避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缺陷,关联关系复杂、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现金流量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畸高的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对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股东(社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或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而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四、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力度

(十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我国经济战略转型、促进就业和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落实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相关法规和政策,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十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间投资特点,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点满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十九)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工作流程,使相关机制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实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十)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专营管理建设,按照“四单原则”(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评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加大专营机构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继续支持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分支行或者特色分支行,充分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

(二十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循环贷款、应收账款保理、同业互保、联保贷款等多元化的特色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型微型企业信用状况和资产状况,灵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或组合担保方式,积极探索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林权抵押、税款返还担保、保单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融资担保方式。

(二十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损失拨备和快速核销制度,认真落实小型微型信贷工作尽责制、不良贷款问责制和免责制,突出对信贷业务人员的正向激励,充分调动其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积极性。

(二十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减费让利,具体落实优惠服务原则。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违法违规收取、变相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基金等产品。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二十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二十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不足的农村地区增设营业网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现有农村地区网点布局,将在当地所吸收的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不断加大“三农”服务力度。

(二十六)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相关监管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要制定具体措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先办理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优先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两项监管指标作差异化考核。要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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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在新闻出版企业的印刷和印刷器材两个行业中试行溶铅工等17个工种提前退休办法(详见附件:《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凡从事上述工种
中有毒有害作业累计满8年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退休。
新闻出版企业中的其他通用工种,在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与国家有关部门已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相同的情况下,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现在试行的新闻出版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是根据国家对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有关规定,结合新闻出版大多数企业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确定的,如个别企业与本文所规定的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差异较大(或以后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发生变
化时),不得按此文件执行。如需执行,应报我署审批。
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行业:印刷
------------------------------------
|序|工种|工种| 劳 动 条 件 | |
|号|名称|性质| | 备 注 |
|-|--|--|-----------------|--------|
| | |有 |工艺流程:将散铅加热熔化,用氢 | |
| |熔 | |氧化钠、硫磺洗铅、捞过浮渣(杂 | |
|1| |毒 |质),铸成铅锭。 | |
| |铅 | |劳动条件:熔铅作业全部是人工操 | |
| | |有 |作,在铅锅旁进行,铸型时铅蒸气 | |
| |工 | |大量挥发,操作工人不仅接触铅烟 | |
| | |害 |和高温,而且劳动强度大。 | |
|-|--|--|-----------------|--------|
| |熔 |有 |工艺流程:将铅锭放进铅锅,熔化 | |
| |铅 | |后注入放有纸型的浇版机中铸成铅 | |
|2|浇 |毒 |版。 | |
| |版 |有 |劳动条件:工人在熔铅锅旁操作, | |
| |工 | |手工浇版,劳动强度大,接触铅烟 | |
| | |害 |和高温。 | |
|-|--|--|-----------------|--------|
| |熔 |有 |工艺流程:将铅锭放进铅锅,加热 |此工种限于尘毒 |
| |铅 |毒 |熔化,在机械压力下注入放有字模 |治理前(指工作 |
|3|浇 |有 |的盒中。铸成铅字。 |场地空气中含铅 |
| |铸 |害 |劳动条件:工人操作时长期接触铅 |浓度超国家标 |
| |字 | |烟,工作场地噪音大,夏季温度高。 |准)在本岗位工 |
| |工 | | |作累计满8年的 |
| | | | |工人。 |
|-|--|--|-----------------|--------|
| | | |工艺流程:将刚加入二异氰酸甲苯 | |
| |铸 |有 |脂的篦麻油或聚脂放在反应釜中密 | |
| | | |封搅拌30分钟,然后倒入铸胶筒中,| |
|4|胶 |毒 |待其自然固化或在230℃烘箱中固 | |
| | | |化制成胶辊。 | |
| |辅 |有 |劳动条件:上述过程都是手工操 | |
| | | |作,在配药倒胶和打开烘箱时,接 | |
| |工 |害 |触剧毒物质二异氰酸甲苯脂。 | |
------------------------------------
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行业:印刷
------------------------------------
|序|工种|工种| | |
|号|名称|性质| 劳 动 条 件 | 备 注 |
|-|--|--|-----------------|--------|
| |压 |有 |工艺流程:将塑料膜放在机器上 | |
| |塑 |毒 |经胶辊涂胶、吹干,粘在印好的封 |使用有毒有害原 |
|5|料 |有 |面上,加压、使膜与纸成为一体,整 |辅材料的压光工 |
| |膜 |害 |个过程在机器上完成。压膜胶中有 |可参照此条执 |
| |工 | |甲苯、丙酮、少量二异氰酸甲苯脂。机|行。 |
| | | |器运转中,工人要续页收活、加胶、 | |
| | | |检查质量,接触甲苯等有害气体。 | |
|-|--|--|-----------------|--------|
| |凹 |有 |工艺流程:把拼好的阳图晒在事先 | |
| |印 |毒 |用4%重铬酸甲溶液敏化的碳素纸 | |
|6|版 |有 |上,过版至铜滚筒显影。吹干后用苯 | |
| |腐 |害 |墨填版,再用二氯化铁腐蚀,最后用 | |
| |蚀 | |二甲苯洗净版面胶膜和油墨。 | |
| |工 | |劳动条件:手工操作,接触重铬酸 | |
| | | |钾,三氯化铁,苯墨,二甲苯。 | |
|-|--|--|-----------------|--------|
| |电 | |工艺流程:根据印刷版材的要求, | |
| |镀 |有 |进行镀镍、镀铜、镀铬。 | |
| |工 |毒 |劳动条件:首先对镀件进行表面处 | |
|7|镀 |有 |理,配镀液药水,然后进行滚镀 | |
| |镍 |害 |(挂镀)、澡洗、砂版。在生产过程中| |
| |、 | |工人需对镀液成份和温度进行监测。 | |
| |铜 | |整个过程手工操作,直接接触硫酸 | |
| |、 | |镍、浓硫酸、硫酸铜等有害物质。 | |
| |铬 | | | |
|-|--|--|-----------------|--------|
| |塑 | |工艺流程:把制好的版滚筒装在印 | |
| |料 |有 |刷机上,通过压力把版面图纹印在 | |
|8|印 |毒 |塑料膜上。 |使用苯墨的凹印 |
| |刷 |有 |劳动条件:印刷过程中用苯、洒精、 |印刷工可参照此 |
| |工 |害 |醋酸乙酯等有机溶剂,人工调墨擦 |条执行。 |
| | | |版、洗墨槽,工人直接呼吸甲苯气 | |
| | | |体,并且每半小时卸装塑料膜一次 | |
| | | |膜卷重70~80公斤,劳动强度大。| |
------------------------------------
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行业:印刷器材
------------------------------------
| | |工种|工种| |
| |序号|名称|性质| 劳 动 条 件 |
| |--|--|--|-----------------------|
| | | |有 |工艺流程:将碳酸钙、白碳黑、氧化等原 |
| | |配 | |料过筛,然后按规定计量,分盛或混盛在溶 |
| |9 | |毒 |器内。 |
| | |料 |有 |劳动条件:全部手工操作,接触碳酸钙、白 |
| | | | |碳黑、氧化镁、防老剂、硫磺、促进剂等粉 |
| | |工 |害 |尘。 |
|橡|--|--|--|-----------------------|
| | |炼 |有 |工艺流程:将天然橡胶或丁腈、氯丁、丁苯橡 |
| | | | |胶、称量破碎,放入炼胶机塑炼,逐步加入 |
| |10|胶 |毒 |配好的碳酸钙、白碳黑、硫磺等粉料,反复 |
|胶| | | |混炼成片状胶料。 |
| | |工 |有 | |
| | | | |劳动条件:操作中接触多种有毒粉尘,并有 |
|布| | |害 |少量氯气、丙烯腈等气体挥发。 |
| |--|--|--|-----------------------|
| | |掏 |有 |工艺流程:将切成小片的混炼胶料、苯溶剂 |
| | |∩ | |加入淘浆机,由机械转动搅成糊状胶浆,注 |
| | |滤 |毒 |入网中连续两次过滤。 |
|生|11|∪ |有 |劳动条件:过滤时苯气体挥发,工作场地所苯 |
| | |浆 | |浓度超国家卫生标准。 |
| | |工 |害 | |
| |--|--|--|-----------------------|
| | | |有 |工艺流程:将桶装的橡胶浆料用勺子连续盛 |
|产| |刮 | |倒在浆机循环转动的布料上,压匀、刮平、 |
| | | |毒 |至工艺厚度,同时用蒸气管加热,以挥发苯 |
| |12|浆 |有 |溶剂,直至表面干燥。 |
| | |工 |害 |劳动条件:工作场地常年温度在40.5℃~ |
| | | | |43℃左右,空气中苯浓度较高。 |
------------------------------------
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行业:印刷器材
------------------------------------
| |序号|工种|工种| |
|橡| |名称|性质| 劳 动 条 件 |
|胶|--|--|--|-----------------------|
|布| |硫 |有 |工艺流程:将成卷的橡胶布铺开送入鼓式硫 |
|生|13| |毒 |化机的轧辊中,通过蒸气加热,进行半硫 |
|产| |化 |有 |化、定型。然后裁后单张,分叠在架子上送 |
| | | |害 |入硫化罐加热加压进行全硫化。 |
| | |工 | |劳动条件:工作场所温度在37℃左右,并有 |
| | | | |氯气、丙烯、防老剂、苯等有毒气体。 |
|-|--|--|--|-----------------------|
| | |炼 | |工艺流程:将苯酚、甲醛送入高温反应釜中 |
|油| | |有 |(300℃),加松香、胡麻油、桐油等辅料缩合 |
| |14|油 |毒 |成酚醛树脂,再冲入煤油制刮成油墨连接料。 |
| | | |有 |劳动条件:反应中有害气体丙烯逸出。操作 |
|墨| |工 |害 | 时接触苯酚、甲醛有害物质。 |
| |--|--|--|-----------------------|
| | |配 |有 |工艺流程:将连接料与铬黄、华兰、炭墨、 |
|生| | | |环烷酸钻及附加料按生产配方进行配料,用 |
| |15|料 |毒 |搅拌机混合成油墨初始材料。 |
|产| | |有 |劳动条件:在混合过程中接触铬黄、碳黑等 |
| | |工 | |粉尘。每班配料约4500公斤,全部手工操作、 |
| | | |害 |劳动强度大。 |
|-|--|--|--|-----------------------|
| | |熔铅|有毒| |
|字|16|铸字|有害|参照印刷行业熔铅铸字工执行 |
|模| |工 | | |
|制|--|--|--|-----------------------|
|造| |电 |有毒| |
| |17|镀 |有害|参照印刷行业电镀工执行 |
| | |工 | | |
| | |工 | | |
------------------------------------



1988年10月31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永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永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

永政办函〔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永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永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规定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市城管执法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

  第二条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原则:

  (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

  (二)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临时性原则;

  (三)先救治后救助原则。

  第三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协助中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和跨省、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协调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站要依法依规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热情服务,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救助的程序和内容。

   (一)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后,应当如实填写本人下列情况,本人不识字的,由救助站工作人员帮助填写: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二)救助站工作人员根据求助人员提供的本人情况予以登记,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站应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

  2、经查明属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的;

  3、享受申请救助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

  4、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救助:

  1、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2、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3、违法违纪,扰乱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

  4、骗取救助的;

  5、救助服务期限届满,具有基本生活保障能力但拒不离站的。

  第五条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行动不便的人,由流入地的民政部门或救助站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救助站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须跨省、市接送的,由市救助管理站统一安排。

  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给予妥善安置。

  第六条 对以下人员实行保护性救助:

  (一)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性病人,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二)对流浪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对其进行生活、教育、管理、返乡等救助保护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对在救助工作中互相推委或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公安、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和遇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并应耐心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及时与其单位或亲属联系,并护送到定点医院治疗;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帮助和护送到救助站。

  (二)财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各县区根据本地区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情况,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救治,同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站予以协助。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确立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进行治疗,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再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站给予救助。

  第八条 永州市人民医院和永州市康复医院为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负责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病情的诊断和救治。定点医院收治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要严格执行《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并在低保病人甲类用药范围内用药。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由定点医院商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紧急抢救时除外。

  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陪护、护工费每人每天补助15元,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8元。对住院治疗但生活能够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其伙食费按照救助管理站内受助人员伙食费标准执行。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由民政部门(或救助站)牵头,定点医院、财政部门共同核定金额后,由财政和民政部门每半年据实结算一次。

  第九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救助站规章制度;

   (二)不得擅闯工作人员办公室无理取闹、扰乱救助站工作秩序,不得阻挠救助站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管理工作人员;

   (三)不得盗窃、损坏公共财产,破坏救助站设施;

   (四)不得携带危险品进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须品外必须由救助站代为保管;

   (五)不准打架斗殴,不得侵犯其他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不准在站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受助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可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救助站、民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调戏妇女。

   (三)救助站工作人员因擅自离岗、渎职导致受助人员伤亡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