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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17:53  浏览:9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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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11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推广科学技术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措施,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科普事业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工作,负责审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科普活动。
  第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进行科普研究、科普创作和科普推广;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推动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定期组织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水平监测评估。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实际,开展经常性科普工作。
  科技活动周、科普日期间,社会各界应当根据活动主题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科学素质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现代科技知识课程,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
  国家机关应当组织公务员参加科普活动,学习科学知识,提高科学素质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科普计划,将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科普辅导员,制定科普活动方案,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创新竞赛,参加科普体验实践、科普夏(冬)令营和参观博物馆、科技馆以及其他科普教育基地等活动,培养学生的科学兴趣和科学精神。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幼儿教育的内容。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开展以增强就业能力为导向、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建立科普组织,负责组织和推动教师、学生、科研人员以及其他科普工作者深入社区、乡村开展科普活动、科普研究。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公众开放实验基地、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具有科普功能的设施。
  鼓励教师、科技工作者、大学生、科普志愿者发挥专长,参加科普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制作、发布公益性科普广告,弘扬科学精神。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站等现代传播媒体开展科普活动,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
  第十六条 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科普场馆应当利用各自优势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科普场馆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将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在场馆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开展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重点的科普活动,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科普组织、制作公益性科普广告,设立和开放科普  场馆,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村(居)民生产、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举办科普讲座,设立科普活动室、宣传栏,提供科普读物,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公园、商场、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用科普橱窗、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手册、多媒体等方式,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且随着本级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三条 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物或者投资兴建和参与经营科普场馆,对捐赠财物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兴建科普场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科普经费、科普基金、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用于科普事业的财物,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并且合理安排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用地。
  城乡规划确定的科普场馆、设施用地,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城市基本建设需要改变功能的,应当择地重建,并且不得低于原来的规模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科普场馆、设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列入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范围。
  第二十八条 出版发行科普类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等科普宣传制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协和有关单位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科普经费、科普基金、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用于科普事业的财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占或者擅自将城乡规划确定的科普场馆、设施用地改作他用,或者将科普场馆、设施擅自改作他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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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18号


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摩托车交强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对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近期,个别地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有所增加,个别保险机构以摩托车交强险严重亏损为由,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承保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为确保国家“摩托车下乡”政策与摩托车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投保人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实施“摩托车下乡”政策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摩托车交强险对保障“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实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强摩托车交强险制度宣传,配合“摩托车下乡”,抓好摩托车交强险的各项工作,确保摩托车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

  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切实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各保险总公司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各分支机构承保交强险,否则我会将依法追究总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标准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外廓尺寸、核定乘坐人数等做了明确界定。各地保险机构一旦发现有不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的摩托车,要及时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各保监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可根据机动车的实际类型和使用性质,重新确定交强险费率适用档次。

  三、做好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公开

  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总公司、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本公司或本地区经批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及其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时间和投诉电话等。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摩托车交强险及时承保。

  四、加强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监管

  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要求摩托车使用交强险保单,不再使用定额保险单。有条件的地区,可要求保险机构对摩托车交强险业务也采取系统实时管理出单,取消手工出单。

  各保监局要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情况加强巡视抽查,要高度重视信访线索,一旦发现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或提出其他非法附加条件的,要及时查处、从严处理,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自2010年2月1日起,如再发现有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摩托车等各类车型的交强险承保业务的,我会将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经营。

  五、探索完善摩托车交强险费率

  有条件的保监局可根据辖区内摩托车交强险经营情况,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地区费率因子上下浮动标准暂不得高于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的30%。

  相关地区调整后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应及时向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当前,在我国整个反腐败工作的格局中,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震慑、打击腐败犯罪的有力武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不同于其他权能的特征,这项权力需要主动出击,因而犹如一把双刃剑,不仅可以有效惩治腐败犯罪,同时也可能伤及无辜。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身是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但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身也是一种国家公权力,无法摆脱权力的本质特性,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强制性、易扩张性、易侵犯性等本性,决定了必须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但是,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控制目的不在于控制,而是为了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化,从而有效发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功能,提升打击职务犯罪的效能,有效打击腐败犯罪。基于职务犯罪侦查权力具有权力的共性,因而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制约职务犯罪侦查权。

  一是通过权力制约权力的维度。权力制衡理论是民主法治国家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理论。“权力制衡观”由可以追溯至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的分权理论,他将政体概括为三个构成要素,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审判机能,它们构成政体的基础;并经过洛克和孟德斯鸠相继对该理论进行发展和完善,最终形成关于民主法治国家权力规范运作的理论。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做到“权力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实现国家各项权能由各部门享有。以分权的方式限制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部门,确定权力运行的基本范围,是防范权力因其扩张性与侵犯性危及公民的首要前提。但是,权力的拆分也并不是绝对的隔离,权力之间同样需要配合与牵制。职务犯罪侦查权是职务犯罪侦查主体依法主动侦查国家公务人员的贪污贿赂或渎职犯罪行为,实现对国家审判权、行政权的动态制衡,但是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身并不是一种不受制衡的权力,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主体的侦查活动,法院有通过审判予以肯定或否定的权力,体现了审判权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终局性制衡。权力制衡理论为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合理定位刑事诉讼中的各权力主体的关系,确定职务犯罪侦查权与其他职权的边界,正确处理职务犯罪侦查权与其他职权的制衡关系,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通过程序制约权力的维度。在刑事诉讼涉及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场域中,在实质正义难以完全确定的情况下,正当的程序设计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公权力的效果。因为通过正当的程序规定,将权力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步骤、违法行使权力的系列后果、权力行使对象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及权利遭受侵害时具体的救济途径等详细确定下来,使程序参与人在参与具体程序之前对自己在程序中的地位等有明确的了解。有学者就从八个方面论证了程序对于法律秩序的作用,从侧面反映了程序具有限制掌权者的恣意妄为、随心所欲的使用权力,从而增强权力使用结果的可预见性、权威性等效果。法庭通过对职务犯罪侦查主体收集的、提供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获得的各种证据予以排除,从而实现利用程序的具体规定达到制约权力的目标。

  三是通过社会制约权力的维度。社会制约权力理论是19世纪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托克维尔为人类留下的一笔重要的思想遗产,并由20世纪著名的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发扬光大。与洛克、麦迪逊、孟德斯鸿等自由主义思想家一样,托克维尔同样考虑到了建立限制专制、保障个人自由的制度设置问题。不过,托克维尔强调光有这些制度还不够,还不足以保证个人和社会不受国家权力的侵蚀。因为,制度性的力量还不能提供个人抗衡国家力量所需的各种平台,除制度性的力量之外,对专制政治和多数权威的制约方式还必须通过处于国家之外的社会。多元社会是达尔民主理论的重要内容。达尔认为,一个国家要维系民主就必须有各种各样的独立社团和组织,必须有一个多元的市民社会。社会制约权力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以公民的权利制约权力。权利先于权力而存在,权力的产生是达成契约的人们将先在的权利部分让渡的结果。从词源上看,权力(power)来源于拉丁文中的potestas或potentia,即指人民通过协同一致的联系和行为所取得的特殊能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通过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形成对侦查权力的制约。二是利用社会组织制约权力。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舆论成为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监督的重要手段,为社会制约方式提供了有益的补充。舆论监督在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