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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6:20:11  浏览:8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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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2〕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根据《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决定从2012年开始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的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实物见证。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可移动文物普查是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由专业部门采用现代信息手段集中调查统计的方式,对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掌握可移动文物现状等基本信息,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将有利于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国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并将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三、时间和安排
此次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2012年9月至12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标准和规范,开发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地方政府普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五、经费保障
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资料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开展,普查成果统一汇总后报送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
2012年10月1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刘延东 国务委员
副组长:蔡 武 文化部部长
江小涓 国务院副秘书长
励小捷 文物局局长
成 员:李忠杰 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杜玉波 教育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杨志今 文化部副部长
金 琦 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孟建民 国资委副主任
李 强 统计局副局长
蒋坚永 宗教局副局长
李明华 档案局副局长
宋新潮 文物局副局长
禹 光 总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
徐延豪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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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
1993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经(1993)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意见。人民法院对原中止诉讼的案件应原告之请求,变更被告,恢复诉讼后,变更后的被告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诉讼权利,包括在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裁定,不能以回函形式处理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乞丐的生命不容漠视

杨涛


河南报业网6月14日报道:最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几名青年打死一个六旬乞丐的案件发回重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老乞丐死因中有营养不良等,从而对几名被告人从轻、减轻判处的理由不足。
在现代民主自由的社会,保障人权的旗帜为人民所高举,也正式写入了我国的宪法。可以说,今天的社会,以生命权为核心的人权的保护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人有能力、所获取的财富上的事实不平等,但人权是一律平等,对人权的保护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特别是基于弱者在事实上劣势地位,法律与公众把更多的目光投向了对于弱者的保护,对于弱者的权利的侵犯,更为公众所不能容忍。
然而,在今天的中国,关怀弱者、保护弱者的意识远远没有得到张扬和传播,一些人头脑中根本没有这种意识的植根,更有些人是口头上讲关心,实际上却是做着损害弱者的事情。民警问这几位青年作案的动机时,他们的回答竟出奇的一致:“寻开心。”并且当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他们判处了从3年到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的从轻、减轻处罚,他们纷纷上诉,其诉讼请求也出奇的一致:不就是个老傻乞丐吗!在这几个青年的眼中,惨死的、被定位为“傻”的老乞丐的鲜活生命可以忽略不计!
几个20出头的毛头小伙子的冷漠的意识与残忍的行为,给我们全社会敲响了一记沉闷的警钟。当我们的社会经济步入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很大的满足时,我们的社会是否就此也步入了文明的社会,是否物质的进步也就相伴着法律意识与人文关怀的进步。保护人权与关怀弱者的意识应当如何才能深入人心,植根于民众的骨髓?如何从娃娃抓起培养这种意识?简单的道德宣教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我们的下一代会成为堕落的一代吗?
我们尽可以指责这几位青年的愚昧与残忍,但是我们的国家与社会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当我们的法院以老乞丐死因中有营养不良等因素给他们从轻、减轻处罚时,法官的头脑深处是否也有老乞丐生命价值更为低廉的因素在作祟呢?进而言之,是否在法官和某些官员头脑中,本身就把人分为三等九类,用人在社会所能创造的价值来衡量他们的等级,进而区分对他们的保护级别。前些时间讨论的轰轰烈烈的“禁讨区”的设立,也许有它的合理之处,但我们是否更多地考虑过乞丐及其他弱者的生存权利,是否像关注乞丐的乞讨会干扰正常人生活便利一样关注他们在这个世界的生存价值?我们是否考虑过类似“禁讨区”的设立这类政府管理行为,是否会使一些人们头脑中本来可怜的弱者关怀意识进一步丧失?如果政府一边号召民众要关心弱者,一边事实上做着打击弱者利益的事情,这种道德宣教能起多大作用并给政府形象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呢?
生命是天赋的,生命权是受国家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每 个人的生命权都不容漠视,乞丐的生命也不例外。因为,对他人生命的关怀,是体现了对自己生命权的尊重,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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