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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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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加强全国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统筹规划和规范指导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促进卫生监督人才培养,我部制定了《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加强全国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统筹规划和规范指导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以人才培养促进卫生监督工作和卫生监督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人才强国战略的总体要求,突出人才优先、以用为本。结合卫生监督工作和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员培养体系,以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为重点,以培养卫生监督工作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复合型人才为目标,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优、业务能力强、执法水平高的卫生监督员队伍,为促进卫生监督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把握需求,分类培训。针对不同岗位职责需求,科学规划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对新录用卫生监督员、在岗卫生监督员等实施分类培训、分类管理,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整体规划,逐级负责。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的制订、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卫生监督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工作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三)统筹兼顾,注重能力。卫生监督员培训坚持能力与素质提高并重,坚持以专为主与一专多能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执法实践相结合。注重优化知识结构,强化实践技能,着力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执法办案能力、创新管理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促进依法全面规范履职。

(四)创新管理,注重实效。把握卫生监督员培训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着力加强省、市、县三级培训能力建设,更新培训理念,创新培训形式,完善培训制度,优化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培训效果。

三、发展目标

落实《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要求和《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卫生监督人才队伍培训工作任务,健全培训体系,并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卫生监督员(含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全员在岗培训。

到2015年底,重点完成不少于60名国家级卫生监督专家、3000名首席卫生监督员、8000名卫生监督紧缺专业人才、35000名基层复合型卫生监督人才的培训,建设一支高端引领、结构合理、覆盖基层的高素质卫生监督人才队伍。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卫生监督员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按照卫生监督员培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卫生监督员培训制度,对培训对象、培训基地、培训模式、培训内容、培训考核和保障措施等环节实施规范管理。

建立卫生监督员培训考核制度,结合卫生监督绩效考核工作,将个人培训情况和处(科)室、单位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考核管理,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培训大纲和教材体系。根据卫生监督工作和卫生监督员培训需求,卫生部组织修订完善《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教材和考试题库。教材要力求满足各级卫生监督员培训的需要,加强案例分析、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编印相关辅助教材,作为卫生部培训教材的补充。

培训教材、考试题库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形成既相对稳定、规范,又不断更新并适应卫生监督工作需要的教材体系。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管理。适应培训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卫生监督培训师资库。卫生部负责国家级卫生监督培训师资库建设和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地市级卫生监督培训师资库的建设和管理。

师资队伍建设要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注重中、青年师资的培养。要完善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加大师资培养的投入,建立激励和保障机制,注重师资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授课技能等方面的综合培养,充分发挥各级师资队伍在卫生监督员培训中的作用。

(四)建立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按照卫生监督培训需求和区域的资源优势,遵循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卫生监督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专业机构等中遴选认定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基地。培训基地要具备所必需的教学基本设施和师资等条件。

到2015年底,建立12-15个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重点承担国家级卫生监督专家和首席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各省(区、市)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省(区、市)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重点承担卫生监督紧缺人才、基层复合型卫生监督人才和新录用卫生监督员等培训工作。

(五)构建卫生监督员培训网络平台。建立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为核心、省级卫生监督网站为主干的培训网络平台。大力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和在线学习,搭建卫生监督员在线交流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与共享,提高培训覆盖面和培训资源利用率。积极推行自主选学、模块化培训等培训方法和手段,在学习内容、时间和方式上,为卫生监督员提供方便、灵活、个性化的选择。到2015年,每个卫生监督员都可以使用网络培训终端设备,自主参加网络培训学习。

推进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课件库建设。成立以优秀师资为骨干的课件建设小组,按照综合类、专业类和专题类等分别组织开发多媒体培训课程,鼓励地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发有特色、适于当地使用的辅助电子教材和教学软件。

(六)实施卫生监督员全员培训。

1.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本级新录用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要作到统一组织、统一要求、统一考核,实现岗前培训规范化。培训内容根据国家《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结合本地卫生监督工作要求确定。试用期内录用单位还应当对新录用的人员进行科(处)室轮岗培训。每人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0学时/人,作到先培训合格、后上岗执法。

2.卫生监督员在岗培训。卫生监督员实行全员定期培训制度,所有卫生监督员的在岗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人。在此基础上,按照统筹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针对国家、省、市、县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卫生监督员,重点从强化业务指导、注重骨干培养、适应履职需要和加强综合执法四个方面,对下列人员实现卫生监督员分类培训和人才培养。

(1)国家级卫生监督专家。由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从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中培养造就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安全、学校卫生、医疗执法、传染病防治执法、消毒管理、信息管理、卫生监督稽查等领域的卫生监督领军人物,逐步建立国家级卫生监督专家库,承担全国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技术指导任务。到2015年底,完成不少于60名国家级卫生监督专家的培养。每年累计集中培训不少于100学时/人。

(2)首席卫生监督员。省级首席卫生监督员由卫生部负责组织培训,地市级首席卫生监督员由省级负责组织培训。首席卫生监督员通过在卫生监督机构中遴选产生,是辖区内相关专业领域的业务权威,主要从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安全、学校卫生、医疗执法、传染病防治执法、消毒管理、信息管理、卫生监督稽查等专业,原则上每个专业遴选1名首席卫生监督员,承担辖区内本专业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社会咨询、宣传教育等任务。到2015年底,完成不少于3000名首席卫生监督员的培养。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120学时/人,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80学时/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首席卫生监督员要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3)卫生监督紧缺人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卫生监督紧缺人才根据各地当前监管职责要求和现有人员配置情况,优先考虑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生活饮用水安全、学校卫生、医疗执法、信息管理等急需紧缺专业的人才培训。到2015年底,完成为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培养不少于3000名卫生监督紧缺人才;为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培养不少于5000名卫生监督紧缺人才。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100学时/人,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50学时/人。

(4)基层复合型卫生监督人才。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满足基层卫生监督执法需要为目标,坚持以专为主、一专多能的原则,到2015年底,完成为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培养不少于35000名具备多项专业知识、掌握执法办案技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体现综合性、能较好贯彻执行卫生监督执法任务、能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提供业务和技术指导的基层复合型卫生监督人才,进一步提高基层一线综合监管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能力。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 50学时/人,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30学时/人。

(5)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卫生部负责组织开展对省级卫生监督管理干部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培训。鼓励地方以集中办班、交流任职、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开展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培训。通过培训,切实提高省、市、县三级卫生监督管理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把握全局、开拓创新、科学管理、带好队伍等方面能力,建立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依法行政能力强的卫生监督管理干部队伍。到2015年,所有卫生监督管理干部至少轮训1遍,累计集中培训不少于50学时/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将卫生监督员培训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纳入卫生监督工作年度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切实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要加强培训管理队伍建设,明确培训组织管理责任处(科)室和相关责任人员,明确牵头和具体执行处(科)室的职责任务,理顺培训工作程序,搞好分工协作,积极搭建培训学习和交流平台,努力提高培训管理水平。

(二)抓好组织实施,及时总结报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本规划内容,结合辖区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和队伍建设情况,制订辖区卫生监督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细化培训要求,做好进度安排。要按照计划和方案要求,抓好组织和实施,严格执行各项培训制度,加强培训过程管理,把培训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年度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年度培训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业务培训项目涉及省份要同时报告辖区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

(三)保障经费投入,规范资金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落实培训任务,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加大对卫生监督员培训经费的投入,要优先保障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培训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项目管理,落实专人负责,作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培训实施单位要对培训相关工作过程和内容等做好实施记录,加强培训档案管理,要作到执行情况可考核,项目效果可评价。

(四)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培训效果。卫生部和省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对经费使用和实施进度进行督导检查,并适时开展相关调研,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和推广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要注重培训项目的绩效考核,培训工作结束后要通过考试或考核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测评,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适时组织对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效果评估,推动和指导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开展,确保培训工作适应培训目标要求,达到预期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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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



  (1990年9月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禁止赌博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赌博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禁止赌博的工作。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查禁赌博应当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行政、新闻、文化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进行禁止赌博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把禁止赌博列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进行宣传教育,防止赌博发生。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管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发现赌博活动,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八条 经营旅馆业、客运交通业、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禁止赌博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其经营的场所及客运交通工具内发生的赌博活动,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九条 任何公民都有权对赌博活动进行检举、揭发。

  第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因赌博受过多次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因赌博受过劳动教养、刑罚处罚期满后三年内又进行赌博的;

  (二)在公共场所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三)多次赌博,并且赌资或者输赢数额较大的;

  (四)设置骗局诱使他人参加赌博或者胁迫他人参加赌博的;

  (五)教唆未成年人参加赌博的。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管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发现本单位的赌博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由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经营旅馆业、客运交通业、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阻碍公安机关查禁赌博的,对检举、揭发赌博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赌资、赌具和赌博所得的财物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根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公安人员在查禁赌博活动时,应当遵纪守法,不得徇私舞弊。违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对禁止赌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24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实施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发布后,国家局陆续收到一些省局、协会以及企业的来函,要求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解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
  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的格式、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均应当根据《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提出补充申请。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补充申请的要求执行。国产药品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并报国家局备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日期为核准日期。进口药品由国家局受理和备案,备案日期为核准日期。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在进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同意备案后,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内容除分包装信息外,应当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
  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执行。
  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进口药品由国家局受理和备案,备案日期为修订日期。
  药品生产企业提出补充申请时提交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可以是实样,也可以是设计样稿。

  二、药品名称的使用
  药品通用名称必须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不得使用其他颜色。浅黑、灰黑、亮白、乳白等黑、白色号均可使用,但要与其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自2006年6月1日起,属于下列情形的药品可以申请使用商品名称:(一)新化学结构、新活性成份且在保护期、过渡期或者监测期内的药品;(二)在我国具有化合物专利,且该专利在有效期内的药品。
  2006年6月1日前批准使用的商品名称可以继续使用。

  三、商标的使用
  《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述的未经注册的商标包括所有未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
  《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国药监市〔2006〕216号)明确规定,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四、标签中适应症等内容的书写
  根据《规定》第十八条,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不得仅注明“详见说明书”。注明的“主要内容”应当与说明书中的描述用语一致,不得修改和扩大范围。
  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等项目难以标出主要内容或者标出主要内容易引起误用的,可以仅注明“详见说明书”。
  药品标签印制的适应症(功能主治)的字体、字号和颜色应当一致,不得突出印制其中的部分内容。

  五、药品内标签有效期的标注
  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药品内标签应当标注有效期项。暂时由于包装尺寸或者技术设备等原因有效期确难以标注为“有效期至某年某月”的,可以标注有效期实际期限,如“有效期24个月”。
  属于该情形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第五条的要求提出补充申请,由省局受理,报国家局审批。

  六、原料药的标签
  运输用的药品标签,包括原料药的标签,可以按照《规定》的要求自行印制。
  进口大包装制剂的标签按照原料药标签的要求管理。

  七、标签中有关文字和标识的使用
  根据《规定》第三条,药品标签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制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因此,药品标签不得印制“xx省专销”、“原装正品”、“进口原料”、“驰名商标”、“专利药品”、“xx监制”、“xx总经销”、“xx总代理”等字样。
  “企业防伪标识”、“企业识别码”、“企业形象标志”等不违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文字图案可以印制。
  “印刷企业”、“印刷批次”等与药品的使用无关的,不得在药品标签中标注。
  以企业名称等作为标签底纹的,不得以突出显示某一名称来弱化药品通用名称。

  八、警示语的申请
  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第八条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增加警示语的,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的要求和程序申报。涉及药品安全性信息或者根据国家局要求增加的,省局受理,国家局审批。

  九、辅料的书写
  注射液和非处方药应当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列出处方中使用的全部辅料名称,辅料的种类和名称以批准注册或者批准变更时申报的处方书写。

  十、《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已于2006年6月1日废止,因此根据该规定制定的《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国药监注〔2001〕294号)和《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国药监注〔2001〕482号)同时废止。

  十一、根据国家局《关于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169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可以标注监管码。

  十二、根据《反兴奋剂条例》,药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其说明书或者标签应当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十三、对各单位在实施《规定》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国家局将在局网站设立局令第24号解答专栏,继续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和解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