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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42:13  浏览:96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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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




为进一步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券款对付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债券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通过自身债券业务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之间的连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

四、市场参与者通过其开立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债券托管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债券结算。

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五、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当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特许清算账户进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该账户下为委托其代理资金结算的市场参与者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六、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在办理券款对付结算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的前提下,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从)市场参与者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七、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若其对手方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若该市场参与者为付款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同时确保其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资金足额)的前提下,直接向(从)特许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对市场参与者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若其对手方也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以及付款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资金足额的前提下,对市场参与者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八、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接受市场参与者委托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不得泄漏市场参与者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管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应当按债券托管账户分户设置,一户一账,仅用于办理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二)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归市场参与者所有和支配;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垫资;

(五)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统一对日终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内的剩余资金作自动划回处理,不得滞留资金;

(六)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查询机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账户查询服务,市场参与者有权通过电子和电话等渠道实时查询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

十、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加强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管理,并于每旬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上一旬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十一、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前,应当与市场参与者签订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接受市场参与者委托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前,应当与市场参与者签订资金结算代理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十二、市场参与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切实加强结算资金头寸管理和内部流程规范,有效防范结算风险。

若出现债券交易结算失败的情况,该笔债券交易的参与双方应当于结算日次日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书面说明,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十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为市场参与者办理券款对付结算提供应急服务。

十四、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券款对付结算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季度券款对付结算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十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当加强市场参与者在券款对付结算过程中的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日常监控,发现日终滞留资金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十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充分征求市场参与者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公告制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结算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十八、为保证平稳过渡,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的3个月为实施券款对付结算方式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市场参与者应当积极与有关机构沟通协商,做好业务、技术等各方面准备,尽快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过渡期结束后,对未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的债券交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为其提供交易结算等各项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现券交易净额清算机制下债券交易的券款对付结算遵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

二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12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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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市环〔2001〕5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府[2001]63号《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对市区规划范围内免征、暂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排污人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的有关规定,为配套《暂行办法》的实施,规范先征后返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先征后返工作部门联系地址和电话如下:
市环境保护局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审核窗口办公室地址:市长平路47号市环保局环保大楼一楼,电话:8607047。
市财政局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窗口办公地址:市中平街财政办公楼内,电话:8547527。
工作监督举报电话:8237561。
附:

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排污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污人属《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即已自行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且排水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的,所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经市环保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返拨。
第四条 排污人属《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即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含单位附设企业和单位职工家庭的生活用水),所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经市环保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返拨。
第五条 排污人属《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即家庭人均当月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所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执行。
第六条 排污人使用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污水处理费返拨手续:
(一)属《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按季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申请表》,提供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当季水质监测报告、每月自来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凭证,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后,凭据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返拨手续。
(二)属《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应按季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申请表》,提供每月自来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凭证,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后,凭据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返拨手续。
(三)排污人属《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凭《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汕头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卡》,由市自来水公司各收费点按每月每户3元定额返拨城市污水处理费给排污人。
第七条 排污人使用自备水源的,应按季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申请表》,提供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凭证,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后,凭据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返拨手续。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排污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市财政局应在接到排污人要求返拨凭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返拨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市财政局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窗口现办公地址:市长平路财政综合大楼,电话:8179738)

 

公安“大接访”呼唤社会联动

毛立新

自5月18日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开门大接访”已开展一个多月,累计接访近12万件,其中近50%得到妥善解决,实现上访人停访息诉,取得了显著成绩。公安机关雷厉风行,坚决落实“人人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的要求,积极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可谓得民心、顺民意,因而赢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但随着“大接访”深入发展,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渐显露,有些已明显超出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如在安徽省,在全省公安机关接待的8338件信访案件中,非公安机关管辖的有512件,占6.1%。在安徽西部的六安市,此类案件则占接访总数的11%。这些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到农村土地征用、城建拆迁、国企改制、基层干部腐败、环境污染等诸多方面,均关系着群众的重大利益,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亟需有关部门积极解决。
还有一些信访案件,虽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由于和其他社会问题密切关联,单凭公安机关一家之力同样无法解决。如许多治安纠纷案件,表面上看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打架斗殴、人身伤害、破坏生产等治安纠纷,但引发问题的根源往往是城镇拆迁、土地纠纷、干部腐败、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因而,只有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作配合,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否则,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治标不治本,无法让群众停访息诉。
面对信访高峰,公安机关主动出击,以“开门大接访”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实乃利国利民之举。然而,信访问题的产生,往往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化解信访高峰也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一马当先,率先行动起来,其他部门怎么办?消极抵触,或者袖手旁观,显然都不是正确的态度。惟有同样积极行动起来,正视各种矛盾和问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协调联动,才是正确的选择。人民渴望倾诉,社会需要和谐,“大接访”呼唤全社会齐抓共管、协调联动!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