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1:04:29 浏览: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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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现将国务院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与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
2013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1999年9月9日威政发[1999]50号发布)
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
第三条住房补贴按职工个人月工资基数的35%计算,并按月随工资发放。
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执行职级工资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 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职工,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
第四条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从1999年1月1日起计算发 放,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调入的职工,从次月起计算发放。住房补贴发放至职工本人离退休为止 。 第五条下列职工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一)辞职的;
(二)被辞退的;
(三)被开除的;
(四)调离本市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预算拨付;
(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同级财政预算拨付;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一次达到补贴标准有困难的,可根据自身情况分步实施 。
第七条本办法施行后,公有住房(含自管公房、直管公房、 集体 宿舍、单位周转房等)租金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高。具体的提租标准由物价、财政部 门另行制定公布。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后,享受减免政策的范围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单位及职工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比 例分别调整为单位和个人各6%。
第九条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关 、事业单位可按本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中央、省及外地驻威海市区的单位,正常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条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式样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式样的通知
(卫检总办字〔1990〕第258号
1990年12月21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贯彻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卫检字(90)第2号文件精神,使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标准化、规范化,统一对外。总所统一制定了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现将有关单证使用通知如下:
一、各卫生检疫所从明年元月一日起统一使用总所制发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共十二种,式样见附件一。
二、对每批进口食品进口卫生监督检验时,均需填写十二种同一编码的单证。工作结束后,将十二种同一编码的单证,从封皮到编号1-11装订成册,归案备查。
三、各卫生检疫所要加强对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的管理,专人负责,认真核对单证编码。
四、发放各卫生检疫所单证编码见附件二。
附件:1、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式样(十二种)(略)
2、单证分发编码
附件2: 各卫生检疫所单证分发编码
黑 河 0000001~0000500
同 江 0000501~0001000
绥芬河 0001001~0002000
哈尔滨 0002001~0002500
集 安 0002501~0003000
图 们 0003001~0004000
丹 东 0004001~0005000
大 连 0005001~0008000
营 口 0008001~0008500
沈 阳 0008501~0009000
二 连 0009001~0009500
满洲里 0009501~0010000
秦皇岛 0010001~0010500
南 京 0010501~0011000
天 津 0011001~0014000
防 城 0014001~0014500
北 海 0014501~0015000
青 岛 0015001~0017000
烟 台 0017001~0018000
连云港 0018001~0019000
上 海 0019001~0022000
福 州 0022001~0024000
桂 林 0024001~0024500
厦 门 0024501~0026000
汕 头 0026001~0028000
三 亚 0028001~0029000
湛 江 0029001~0030000
海 口 0030001~0031000
江 门 0031001~0032000
广 州 0032001~0035000
拱 北 0035001~0036000
深 圳 0036001~0039000
北 京 0039001~0041000
梧 州 0041001~0041500
温 州 0041501~0042000
镇 江 0042001~0042500
南 通 0042501~0043000
张家港 0043001~0043500
宁 波 0043501~0044000
总 所 0044001~0044100
舟 山 0044101~0044500
南 宁 0044501~00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