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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刑罚目的/周?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48:46  浏览:8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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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刑罚目的

周?娅


内容提要:我国的许多学者在讨论刑罚目的的时候,把“报应论”和“预防论”作为刑罚目的的两大流派进行论证。本文通过对刑罚目的和本质的比较,认为报应是刑罚的本质,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是刑罚的目的,同时刑罚目的受到刑罚本质的制约并通过刑罚本质加以实现。
关键词:刑罚目的 刑罚本质 预防 报应

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中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论题,不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经过几百年的争论之后,人们对于刑罚的目的是什么依旧是众说纷纭,无法达成共识。笔者仅依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一些浅薄的认识。
所谓刑罚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①它和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中的制裁措施一样都是使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的手段,是人们在认识到其属性之后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创制的,属于客观范畴;刑罚目的是一个主观范畴,是人们通过创制、运用刑罚想要达到的某种结果。也就是说,刑罚目的是人的目的,而不是刑罚本身的目的。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却存在着一些观点,把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即刑罚正当化根据)混为一谈了。因此,要弄清刑罚的目的是什么,首先要界定刑罚目的与本质的联系与区别。
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它属于客观范畴,而目的是属于主观范畴的。刑罚本质属性决定了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建立在刑罚的本质基础之上。反过来,刑罚目的又反作用于刑罚本质,当这种反作用力达到一定程度甚至会使刑罚发生质变。刑罚的目的和本质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作为一种合目的性的人为之物,刑罚是国家基于对其属性的认识并为了利用其各种属性而制造出来的。这就决定了刑罚的各种属性(包括本质属性)已被注入了国家意识,而刑罚目的的实现就有赖于包括本质属性在内的各种属性演变为刑罚功能,进而通过刑罚功能的发挥使刑罚目的变为现实。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十分重要的,不可混淆。刑罚本质是客观存在的,其客观实在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它不会自在自为的发挥作用,只有服务于刑罚的目的才能突现它的价值;刑罚目的属于主观范畴,虽然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创制刑罚,但一经创制完成,人们的目的就要受到刑罚本质的制约,只能利用它而不能改变它。总而言之,刑罚本质与刑罚目的是紧密联系着的两个不同概念,研究刑罚目的就要回答人们为什么要创制和运用刑罚?人们希望通过刑罚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结果?而刑罚的本质回答的是刑罚的正当化根据问题,也就是为什么使用刑罚不是犯罪?刑罚为什么是正当的?
目前我国许多学者在讨论刑罚目的时,把本属于刑罚本质领域内的报应论、预防论等学说作为刑罚目的加以讨论,认为旧派的报应刑论主张刑罚的唯一目的是报应,除此以外刑罚没有任何目的;新派的目的刑论(即预防论)主张报应不是目的,预防犯罪才是刑罚目的。如有的学者说:“报应主义认为犯罪是对罪犯科刑的唯一原因,刑罚是犯罪的当然结果。页就是说,报应即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理由,也是刑罚的目的,除了报应外,刑罚再无其他目的。”②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解。报应论和预防论并不是完全排斥对方的,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刑罚正当化的根据,报应论以个人为本位,强调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反对将个人作为社会的手段,是从犯罪人个人的角度来说明刑罚的正当性,而不是说报应是刑罚唯一的目的;预防论则以社会为本位,强调国家主义与权威主义,主张为了社会而适用刑罚,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明刑罚的正当性,它也并不排斥刑罚具有报应的目的。虽然报应论与预防论之间也存在着许多争议,但这些争议都是围绕着刑罚的本质而展开的,它对刑罚目的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但刑罚目的并不是争议的核心。
笔者认为,刑罚是国家维护正常统治的工具,它的目的只能是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犯罪对人类文明来说究竟是善还是恶,至今也没有一个定论,但我们可以肯定的说,犯罪是对法秩序的破坏,对国家统治的威胁,因此国家才会要通过刑罚来制裁它。立法者所关注的不是刑罚对犯罪的具体报应公正,也不是刑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将一个罪犯教育改造好,使他不再重蹈覆辙。立法者之所以要制定刑罚,只是要为全社会提供一个大致的行为范式,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如果做了不应该做的事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刑罚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一个相当平稳的社会环境以利于国家的统治。千百年来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是一种必然,是不可以被预防的,在这点上笔者并无不同意见,但是,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不可以被阻止的呢?人们对犯罪就无能为力了吗?诚然,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与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人们的生存环境、受教育程度以及心理素质等众多因素有关,不是单凭刑罚这一种方法就可以解决的,但是刑罚在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却是不可以否认的。而且,既然减少犯罪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工程,就需要从各个相关方面一起下手,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作用,才能达到遏制犯罪的目标。承认刑罚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是就意味着刑罚可以消灭所有的犯罪。所以,刑罚不能也不是为了消灭犯罪才产生的,但它是针对犯罪而产生的,为了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即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后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使用一定的刑罚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时间内丧失再犯能力。③笔者认为,首先将刑罚目的概括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是不妥的,因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这两个词都来源于关于刑罚正当性的讨论,如果简单将其引入刑罚目的领域则会有混淆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的危险。即使在刑罚目的的意义上使用“预防”一词也是不够准确的。前文已经论述过,犯罪的发生是必然的,无论是刑罚还是其他的什么手段,都不可能预防犯罪的发生,所以在研究刑罚目的时不宜使用预防一词。其次,刑罚是为全社会而设,它的着眼点在于一般民众,只要大部分人都能够遵守法律的规定,就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实现立法者的目的。即使有一小撮人不顾法律的禁止肆意妄为,凭他们的力量也不足以颠覆整个统治基础,刑罚之所以制裁他们并不是为了教育改造他们,而是将他们作为“儆猴之鸡”,以此告诫社会民众法律不可被侵犯,否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坦白说就是把罪犯当作了防卫社会的手段。简言之,刑罚适用于罪犯并不等于刑罚的目的在于罪犯,刑罚的制定和适用就像是一部宣传片,是为了展现在社会大众面前起到警戒的作用。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在刑罚被制定以前,某人犯了罪,但是立法者明确的知道从此以后社会上不会再有犯罪发生,那么他就没有必要再制定刑罚,因为这次犯罪是绝无仅有的一次,它的存在对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如果一个国家明天就要解散,那么即使今天有人犯了最严重的罪,也不必再对他发动刑罚了,因为国家即将不复存在,刑罚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载体,所要保护的对象也已消失,因此刑罚也就没有发挥作用的必要了。
有人担心将“预防犯罪”(即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在此处仍采用通说中的称谓,但内容已不相同)作为刑罚的目的就会导致刑罚漫无边际的严厉,甚至为了威慑他人而对没有犯罪的人适用刑罚,换言之,只考虑“预防”的目的刑罚便没有上限。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我们在研究刑罚目的的同时是不可能脱离刑罚的本质的,目的受到本质的制约(刑罚目的与本质的关系前文已经论及)。笔者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报应,这便给刑罚划定了上限,即只能在罪刑相适应的范围内科处刑罚,刑罚的目的只能是在这一报应本质制约下的目的。二者相结合,不仅弥补了报应刑不能解释免除处罚、缓刑、减刑、假释制度的不足,也克服了预防刑无法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缺陷。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刑罚的目的要受到刑罚本质的制约,但并不是意味着目的沦为本质的奴隶,人们要充分利用刑罚的本质去实现刑罚的目的,也就是说“预防犯罪”是第一位的,报应是第二位的。因为,刑罚本身是一种对犯罪的恶报,“与恶行发生后期待恶报相比,人们肯定宁愿期待没有恶行。显然,恶有恶报是不得已的,而没有恶行才是最理想的状态。”④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刑罚的程度会越来越轻,非刑罚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刑罚目的在本质的限制下,可能使刑罚朝着时代进步的方面发展,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就不必一定要采取刑罚这种痛苦的方式。因此,在某种犯罪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考虑免除处罚,在需要使用刑罚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刑罚目的的需要,即对社会的警戒作用,其次考虑报应的要求,以报应的标准限定刑罚的程度。

参考文献:
① 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2页。
② 田文昌:《刑罚目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
③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1-62页。
④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

On The Aim Of Penalty
Zhou Jun-ya
Abstract: When talking about the aim of penalty, many scholars think retribution and prevention as opinions on the aim of penalty. In this article, through comparison between the aim and essence of penalty, the author think retribution is the essence of penalty and maximum prevention is the aim of penalty. The aim of penalty is limited and realized by essence of penalty.
Key Words: the aim of penalty the essence of penalty prevention retribution

作者:周?娅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刑法专业200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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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异地托收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异地托收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0年8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0〕33号文“关于提高银行结算业务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就储户办理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的收费标准相应调整如下:
一、因工作调动和户口迁移办理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如要求邮寄划回,每笔业务收手续费一元、普通邮费一元(快件邮费一元六角);如要求电报划回,每笔收手续费一元、普通邮费五角(快件邮费八角)、普通电报费的二元一角(加急电报费四元二角)。
二、凡非工作调动和户口迁移办理储蓄存款异地托收,需按托收金额千分之八收取手续费,但每笔手续费最低不少于一元,另收取普通邮费一元(快件邮费一元六角);如要求电报划回时,除按托收金额千分之八收取手续费外(每笔手续费最低不少于一元),还需收取普通邮费五角(快件邮费八角)、普通电报费二元一角(加急电报费四元二角)。
三、如同一储户向同一储蓄所托收数笔储蓄存款,其手续费、邮费或电报费均按一笔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包括委托行和原存款行往返费用,一律由委托行收取。
四、本办法自接到通知日执行(以委托行受理日为准)。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渭政办字[2005]5号 2005年1月11日

各科室、直属机构:
  现将《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一、为了加强市政府办公室各项公务接待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接待工作水平,根据《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内事接待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渭市办发[2000]4l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办公室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市政府办公室接待科负责市政府办公室的接待工作,办公室有关科室按照领导安排配合做好有关接待工作。
  三、接待范围:
  1.省政府办公厅副厅级以下领导和同志来我办办理公务;
  2.兄弟地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和同志来我办办理公务;
  3,本市各县、市、区委、政府及其办公室领导和同志来我办办理公务;
  4.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安排接待的其他因公来渭人员。
  四、接待标准:
  1.就餐安排: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市政府招待所(市迎宾馆),特殊情况可安排在其他宾馆、饭店。公务接待原则上不提供烟酒,不馈赠礼品或纪念品,特殊情况需要者要坚持地方产品的原则;接待活动不举行专场舞会,饭菜要突出地方特点,不得使用高档原料。
伙食标准:副厅级每人每天50元,县处级及其工作人员每人每天40元,工作餐每人每天30元。
  2.住宿标准:副厅级领导住单间,县处级及其工作人员住标准间。副厅级领导房间摆放地产水果、地产香烟。
  五、审批程序:
  1.市政府办公室接待工作由分管接待工作的主任负责,接待科组织实施。
  2.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下达的接待任务,接待科接到书面或电话通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3.办公室各科室接待来我办公务人员,科室填写《食宿申报单》,由分管接待工作领导审批,接待科负责按规定安排接待,有关科室配合搞好接待工作。
  六、接待要求:
  1.办公室公务接待工作要按照热情、节俭、周到、安全的原则,认真细致地接待好每一位来渭宾客,确保宾客在渭公务活动顺利开展。
  2.办公室重要接待活动,由办公室有关领导召集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制定接待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实施,接待科与有关科室,积极做好接待工作。
  3.迎送宾客,要事先弄清被迎送客人的有关情况,确定我方迎送人员。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可视情况到住地看望。
  4.安排来宾参观,原则上限于市境内各参观点,且一般安排一条参观线路,客人抵达前,要通知被参观单位,讲清来宾情况、参观要求及注意事项。
  5.来宾就餐,原则上不陪餐。确需领导陪餐时,每批次来宾陪餐一次,领导陪餐时,随同工作人员一般安排工作餐。
  6.接待来宾,要服装整洁,仪表端庄,热情大方,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周到地为来宾服务。接待少数民族来客,要充分尊重其风俗及生活习惯。
  7.要积极向来宾宣传我市的建设成就、风土人情、社会名流、风光名胜,使接待工作为渭南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协作服务。
  七、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