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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59:34  浏览:9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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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新城、碑林、莲湖区和雁塔、灞桥、未央、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区属各乡(镇)管辖地区内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储木场、物资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驻地,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三条 市属各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市工商、环境保护、市容、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本市区属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教育、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或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主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罚款;公民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或公民个人,除依照本规定罚款外,有拒绝接受劝告、制止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其赔偿责任或者对其罚款,本人有能力承担的,由本人承担;本人无能力承担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决定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国家、省、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决定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在限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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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部电〔2007〕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
  为依法严厉打击互联网上和手机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上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教育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银监会、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自2007年4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信息产业部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坚持重点突出、标本兼治的原则,广泛动员企业、协会、用户多方参与,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合力,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互联网上和手机上的突出问题,对相关电信业务市场进行专项清理整治,依法打击互联网上和手机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治理网络淫秽色情有害信息的长效机制和技术手段,积极构建和谐网络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关闭和取缔一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境内淫秽色情等非法网站和移动信息服务提供者;查处一批为淫秽色情等非法网站提供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的信息服务企业和单位;全面清理无证提供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备案擅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备案信息不真实的网站,以及为未备案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提供者进行整治。同时,通过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自查自纠、互联网协会组织的自律行动,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防范淫秽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长效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提高电信监管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管能力,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三、工作重点
  此次清理整顿的重点问题:
  1、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接入服务;
  2、向未备案网站(包括WAP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3、网络接入管理制度和措施不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不落实;
  4、为非法网站提供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
  5、移动语音信息服务(移动IVR)大量虚假诱骗宣传、传播涉黄低俗内容的问题。
  四、工作措施
  信息产业部此次专项行动在结合各企业、各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重点采取以下专项打击和清理整顿措施:
  (一)针对性开展互联网接入和重点业务专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1、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基础运营企业要对所接入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资质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对未取得IDC、ISP许可证擅自提供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
  各基础运营企业和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要对所接入的网站(包括WAP网站)用户资质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对未备案网站,应停止其接入;对已备案网站的备案信息进行动态核实,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在去年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今年的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组织力量集中对本地从事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进行清理检查。对本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更新、核对,保证完整准确;对未取得IDC、ISP许可证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的,应依法查处、清理;对尚未备案擅自开通网站服务或通过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取得备案资质的,以及向未备案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2、开展对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服务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相关移动运营企业要对本企业及接入合作单位提供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的情况进行逐一排查,一旦发现网站利用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提供违法有害信息内容的,要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并保存有关记录,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加强事前防范,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接入合作单位为提供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网站代收费;要严格事后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动发现和处理提供违法和不良信息网站代收费的工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依法吊销为淫秽色情等违法网站提供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的信息服务企业经营许可,并关闭违法网站。
  3、开展对“一号通”类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
  开办“一号通”类业务的基础电信企业要规范该业务订制流程,尽快实施“一号通”类业务用户实名登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当地基础电信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的,要督促企业整改或停办“一号通”类业务。
  4、开展移动语音信息服务(IVR)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要对本网移动IVR负责,严格审核信息内容,禁止提供色情语音聊天服务;规范与内容提供方的合作行为,在合同中须明确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是移动IVR的经营主体;规范业务宣传行为,禁止通过群组或广播式短信息等违规方式向用户滥发含有不良内容的虚假诱骗宣传广告;明确告知用户业务接入代码、资费标准、客服电话及其他应告知用户的事项,在向用户提供的收费凭证上标明收费主体是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要按上述要求对移动语音信息服务经营行为进行自查和规范,对未按规定落实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予以严厉查处。
  (二)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和手段。
  1、各基础运营企业应制定网络接入和传输管理流程及工作制度,事先对接入主体资质及信息服务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登记,保证“先许可/备案,后接入”、“违法不良内容不得接入”的规定真正得到落实。
  2、各基础运营企业及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05〕501号)要求,在各地分支机构分别设立专岗专职负责所接入的网站备案、规范网站行为及相关管理工作,名单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并建设所接入网站主办者的基础数据信息库,且要符合电信主管部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接口标准,并进行动态更新。
  3、各基础运营企业应落实宽带、无线等互联网接入服务用户上网日志记录60日留存制度,为公安等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和证据搜集等工作提供相关记录。
  4、各基础运营企业应建立对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发现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参与和监督,在已有客户服务平台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平台,建立、完善举报处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移动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管理和拨测平台,在已建立对文字类移动信息服务进行拨测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对声音、图像和视频等信息内容实现日常动态拨测。
  5、各基础运营企业应建立协助电信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和依法查处的日常工作机制。对于主动发现或用户举报明显属于淫秽色情等违反“九不准”信息的,应立即停止其接入,并保存记录,及时转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有多个用户举报、涉嫌提供淫秽色情等违反“九不准”信息的,应暂停其接入,送公安机关研判,并视情况报当地电信主管部门;对于涉及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良好社会风尚等不良信息的,应向其预警,并按行业自律公约纠正。
  6、各基础运营企业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机制。从制度建设、管理手段、人员配备、奖惩机制等方面,对各地分支机构和所接入IDC、ISP等互联网接入提供者建立和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信息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与本企业各级领导班子的年终考核以及员工的绩效考评结合起来,与所接入IDC、ISP等互联网接入提供者合作协议是否有效延续结合起来。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根据此次专项行动的要求,加强对各相关电信企业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许可证年检以及行风评议等考核工作。
  (三)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网上自律。  
  中国互联网协会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自律监督,督促其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引导广大互联网从业机构和上网用户,抵制低俗网络文化;组织好“绿色网络联盟”的发起活动、启动2007“绿色网络文化建设年”、组织开展“青少年绿色上网”行动等,公布实施博客行为规范、论坛自律公约;认真做好移动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监督中心的相关工作,建立移动信息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各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共同签署“移动信息服务自律公约”,对提供涉及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良好社会风尚等不良信息的,及时提醒或曝光,在行业内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信息服务氛围。
  (四)依法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工作。
  在专项打击行动中,各基础运营企业要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和证据搜集等工作,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对提供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的网站,一经发现,坚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建立快速通道,及时配合各相关部门查询网站备案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信息;对于经有关部门认定从事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关闭一个。
  (五)逐步建立防范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长效机制。
  通过专项打击行动,建立非法网站黑名单制度,将被关闭、查处的网站和网站主办者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各基础运营企业和互联网接入单位不得再为其提供接入,并在二期网站备案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全面支撑实施;同时,逐步建立相关经营者不良行为信誉记录制度,将互联网接入经营者履行职责纳入其经营行为记录和年检审核,加强对行业从业者的信誉管理,形成各部门、各地区互联网管理的联动机制。电信企业要加快相关技术开发,推广具有过滤淫秽色情信息功能的绿色上网服务;信息产业部会同相关部门全面落实终端绿色上网软件的推广工作,为净化网络环境提供技术支撑。继续加强监管技术手段建设,建立完善行业监管移动信息服务评测监督技术平台,提高监管效能;抓紧完善二期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进一步提高配合其他主管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及其责任人快速定位的能力。
  五、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信息产业部成立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奚国华(党组副书记,副部长)
  成 员:刘利华(办公厅主任)
  陈家春(电信管理局副局长)
  李国斌(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黄澄清(互联网协会秘书长)
  张继平(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朱立军(中国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爱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李正茂(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副总裁)
  郭浩(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潘维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二)领导小组负责在专项打击行动期间,组织落实中央的各项要求和有关对外协调工作,研究和部署信息产业系统专项打击行动的各项措施,并组织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和对外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联系电话:010-66012301,传真:010-66020117,邮箱:shcc@mii.gov.cn。  
  (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成立由公司主要领导挂帅的专项打击行动小组,与信息产业部建立协调、联系机制,明确联系人,并根据信息产业部总体部署要求积极参与并主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当地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共同组织专项打击行动协调工作组,负责在本地区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的各项措施,并负责协调配合当地公安等国家机关共同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六、时间安排
  (一)4月15日至5月15日,为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阶段。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各相关企业明确要求,落实人员机构,部署各项专项行动措施,并做好专项行动宣传工作。
  (二)5月16日至7月15日,为专项行动的自查自纠阶段。各基础运营企业对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对本企业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服务、“一号通”业务、移动语音信息服务以及所接入的移动信息服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同时,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分别组织跨地区和本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所接入网站的资质、备案信息真实性等进行自查自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并对落实有关措施的情况进行抽查。
  在此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基础运营企业要配合公安机关对淫秽色情网站开展打击行动,关闭一批、查处一批淫秽色情网站及为其提供接入服务、代收费服务提供者,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和经营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三)7月16日至8月31日,为专项行动的清理整顿阶段。信息产业部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对重点问题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继续配合公安机关对淫秽色情网站开展打击行动,对有关违法经营活动予以查处和取缔。
  (四)9月1日至9月15日,为专项行动的巩固阶段。根据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探索建立互联网行业管理长效机制,巩固专项行动工作成果。
  (五)9月16日至9月30日,为专项行动的总结阶段。组织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前一阶段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工作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
  七、做好专项行动部署、宣传和信息上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系列活动的重要性,切实承担责任,严格按照本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18日以前报信息产业部,并按统一部署抓好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重视社会宣传工作,加强与媒体联系,紧扣部专项行动工作各阶段的重点和特点策划相应宣传方案,及时、充分报道专项行动的意义、作用,以及在专项行动各阶段采取的举措和取得的成效,加强对行业自律等活动的正面宣传和引导,并对违规企业和行为进行曝光,为专项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做好专项行动的信息报送工作,确定固定信息联络员于每月20日前书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单位本月开展专项行动的主要工作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等情况,查处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专项行动每阶段结束前一周内将本单位阶段工作汇报总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阶段结束当月情况纳入阶段情况汇总,不再单报)。
  9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本企业书面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信息产业部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电力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能源部


电力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1992年8月16日,能源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为确保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巩固和健康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结合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协助地方承担安置电力行业职工待业子女就业任务,由国家、地方、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共同扶持兴办,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自救,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以上所称就业安置任务是指:
(一)劳服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待业人数占百分之六十及以上为主办单位职工待业子女及企(事)业单位其它待安置人员。
(二)劳服企业在存续期间根据主办单位安置任务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承担安置任务的企业。
第三条 电力行业兴办的劳服企业,经主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性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即可经营。
第四条 劳服企业是电力发展多种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执行“电为核心、多种产业、三大支柱、协调发展”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加速劳服企业向产业化、集团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第一把手要把大力发展劳服企业,发展集体经济,纳入任期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网、省(市、区)局、企(事)业单位和劳服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劳服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令和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市、区)地方政府制订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指导和帮助。

二、对劳服企业的管理
第七条 电力行业分布面广,跨越省、市、区,多数单位地处边远。对电力劳服企业实行行业和地方政策双重管理,以电力行业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能源部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电力行业劳服企业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服企业的方针政策,并结合行业特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
(二)制定电力行业劳服企业发展规划,筹措发展资金,开拓物资渠道,进行干部培训,组织物资、生产、技术信息交流、咨询服务;
(三)指导劳服企业的发展,反映并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劳服企业同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劳服企业的资质审查、新产品鉴定、科研成果鉴定、岗位规范的制定等工作;
(五)组织劳服企业的软科学课题研究和信息编辑出版工作;
(六)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和经验交流会议;
(七)负责电力行业劳服企业统计;
(八)组织本系统劳服企业养老基金行业统筹工作。
第八条 各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等单位要相应加强对劳服企业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劳服企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有关优惠政策规定;
(二)制定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服企业发展规划、计划;
(三)协调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服企业同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筹措施发展资金,疏通物资供销渠道,协助企业解决有关问题;
(四)帮助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服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鉴定和科研成果鉴定;
(五)组织协调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服企业做好干部和工人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六)为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服企业提供咨询,组织物资、生产与经济技术信息交流活动;
(七)组织交流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服企业发展经验,奖勤罚懒,鼓励先进;
(八)管理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服企业养老基金行业统筹工作;
(九)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协调做好直属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劳服企业的各项行业归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督促劳服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查处生产经营中的违纪现象;
(十一)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监护其资产,核定各项社会收费;
(十二)组织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服企业的政策理论研究和信息的编辑出版工作;
(十三)帮助劳服企业组织跨行业、跨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和外向型经济联合,加速向产业化、集团化经营过渡。

三、对劳服企业的扶持
第九条 主办单位同所办劳服企业,在行政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生产发展上是相互扶持与服务的关系;在经营管理上是各自相对独立的核算实体。主办单位要关心劳服企业的巩固与发展,从长远发展的高度认识和处理劳服企业同主办单位的关系。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积极支持、鼓励本单位技术业务素质高、热爱劳服工作、身体健康的职工,到劳服企业工作。已委派到劳服企业工作的技术、管理骨干要保持相对稳定。切忌随意安排老、弱、病、残人员到劳服企业,以减轻劳服企业的负担。
主办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三总师和计划、财务、人事劳资、供应、运销、基建、审计、监察、教育、科技等职能部门,都要在厂长领导下积极支持和促进劳服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对劳服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和超额完成规定指标的领导和单位,各网、省(市、区)局可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地方政府(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级)命名和授予企业各种荣誉称号的企业领导与职工一样,按地方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时,要将劳服企业的发展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规划,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本单位优势以及安置任务确定劳服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使多种产业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根据安置任务、发展重点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积极筹集和建立劳服企业发展基金。
(一)主办单位可视具体情况,有偿提供资金,扶持劳服企业,按借贷方式签订协议;主办单位亦可用自有资金投资参股,按股分利,其分得的利润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主办单位可抽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劳服企业安置费,以安排优化劳动组合中的富余职工,具体办法各企(事)业单位自定;
(三)劳服企业使用主办单位的设备、工具和厂房等,以租赁形式或合理作价转让,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帐务及财务处理;
(四)积极鼓励职工个人入股,按股分红;
(五)试用待业青年带资入厂办法。可持股分红,亦可还本付息;
(六)主办单位为劳服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可酌情收取一定的技术服务费用。原则上要对劳服企业给予人力和技术上的支持;
(七)各劳服企业要充分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掌握时机,利用借款发展经济;
(八)主办单位对劳服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可以根据劳服企业的经济条件收取一定比例的技术转让费。
各单位在发展集体经济中筹措资金的好办法,可继续执行。
劳服企业发展基金由各网、省(市、区)局劳服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要制订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严格财务管理,除无偿扶持的资金外,实行有偿使用。动用时先提出申请,有切实的可行性报告,可靠的投资效益和偿还计划,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用款。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可有计划有步骤地将适宜劳服企业管理经营的生产辅助、生产服务及工程项目、国家计划外项目转由劳服企业经营管理,原材料、能源供应渠道不变。劳服企业承包的工程在和全民企业承包的工程同质情况下,同样计价取费。
供电劳服企业应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开展“一条龙”优质服务。电厂劳服企业应采用多种形式搞好粉煤灰及灰渣的综合利用、燃料运输和灰场管理承包经营,利用温排水进行温水养殖。施工企业在建设基地的同时,应安排劳服企业发展多种经营项目。主办单位的废旧器材由劳服企业收购,变废为宝。
按照多家办电的精神,有条件的可集资办电。也可利用电厂的循环水和当地水能资源兴办小水电站;以及办风力发电站。
劳服企业要不断适应市场变化,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稳妥地发展适销对路的优质产品、出口创汇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经主办单位同意,其产品可用主办单位的名义进行市场销售。
第十四条 劳服企业要建立正常物资供应渠道,广泛开辟材料来源。
劳服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凡列入国家计划的,由主办单位按计划供应原材料。
劳服企业承担电力生产建设项目,和为主办单位配套服务的产品,所需材料列入主办单位物资计划。
劳服企业开发的面向社会的生产项目,所需的材料主办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要帮助疏通渠道协助解决。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在安置主办单位职工待业子女就业的同时,可根据自身情况,本着“先有窝后安置”的原则,适当安排主办单位的富余职工。主办单位要在任务、资金、设备、原材料供应、场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劳服企业同主办单位双方应签订安置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商定。

四、劳服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 劳服企业经理、厂长的任免、职责和权利、待遇、奖惩,按照1989年能源部能办43号文件颁发的《关于电力系统集体企业推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或关系到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问题,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要重视劳服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企业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劳服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就业前培训。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费用来源“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派往劳服企业工作和各级劳服企业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管理干部、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工人按国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技师晋升,与主办单位同步进行,具体办法和名额指标由各网省(市、区)局等主管部门从严掌握。
劳服企业直接接收分配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可挂在主办单位,保留全民身份,各项待遇视同全民支援劳服企业职工对待。
第二十条 在劳服企业工作的全民职工的任用,同主办单位同级干部同等对待,在劳服企业工作的全民职工,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离退休时由原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享受主办单位离退休职工的同等待遇,并由主办单位支付离退休费用。
劳服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从社会上招聘的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其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电力劳服企业享有工资、资金分配权。
电力劳服企业的工资总额,根据企业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提取办法:
1.由各网、省(市、区)局方管部门下达弹性计划;
2.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
3.已基本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的企业,在保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
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企业有权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具体分配形式。
第二十二条 重视科技进步,加强新产品开发。电力科研部门与主办单位研究出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交劳服企业试生产。有条件的劳服企业可自行组织科技专家、离退休的专业技术干部、技师、高级技术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并把生产高科技产品、研制开发替代进口产品和发展出口创汇产品作为开发的重点。主动与科研、院校和企业进行技术合作,把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劳服企业可在年总收入中,税前提取1%作为研制新产品开发基金。
第二十三条 劳服企业应加强技术和质量管理。劳服企业都要配备专业人员,健全技术质量管理责任制,重视和完善产品质量鉴定和检测手段,严格执行全面质量管理,广泛深入开展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创优活动。
第二十四条 鉴于电力企业多分布边远地区,有些单位跨越几个省、市、区的情况,电力劳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行业统筹,保险基金提取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网省(市、区)局及各级劳服企业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制度,确保劳服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劳服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和财会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成本核算,降低消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劳服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扩大业务、商品贸易所进行的产品宣传、信息交流、展销订货及供销业务等所需的费用,可列入费用科目,按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列支。
劳服企业享受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给予的税收、信贷、物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各院校兴办的劳服企业享受国家对校办工厂的优惠政策。
劳服企业要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的税金,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个人分配。
第二十六条 要切实关心职工生活,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努力搞好职工的生活福利,解决好职工生活住房、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实际问题。自办有困难可与主办单位共办福利事业。

五、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劳服企业的财产,上收生产服务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隶属关系,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确需变更隶属关系、改变所有制性质的,要报网、省(市、区)局等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不得对劳服企业进行不合理摊派。除地方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各单位对劳服企业的收费须先由劳服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第二十九条 劳服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法律顾问,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障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凡重大经营活动都要经过法律上的论证。
第三十条 对劳服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要严格区别工作失误与渎职之间、犯错误与触犯刑律之间的界限。对于过去按照中央、地方、行业规定执行,对照现行政策属于违纪,一律不追究执行者的责任。凡是为了搞活企业的决策在实行中出现某些失误,决策者未从中渔利,应与官僚渎职区别对待。保护和鼓励干部大胆改革、创新,为发展劳服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网、省(市、区)局,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等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地方政府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能源部和中电联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原经劳动人事部转发《电力企(事)业发展集体经济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以及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搞活电力经济工作的意见》、《关于电力系统厂办集体企业推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试行办法》、《电力系统多种经营(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电力多种经营(集体)企业会计工作达标考核标准》等文件仍有效,有矛盾的个别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