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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汝箕沟无烟煤开采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28:06  浏览:8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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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汝箕沟无烟煤开采保护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汝箕沟无烟煤开采保护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汝箕沟无烟煤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汝箕沟无烟煤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
所有在汝箕沟矿区开采无烟煤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汝箕沟无烟煤资源的勘查、开采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矿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汝箕沟无烟煤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检查、监督矿区的开采工作,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汝箕沟无烟煤实行保护性开采。禁止无证开采和乱采滥挖;禁止私人开办小煤窑。
第五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批准范围开采,不得超层越界,不准自选采矿点或随意改变开采方式。
第六条 采矿单位必须遵循采矿工作程序,达到规定的回采率标准,及时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七条 采矿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 除为灭火而进行露采外,禁止在火区及火区附近100米范围内开采。采矿单位开采延伸距火区100米的,应立即停止开采,并及时报告自治区地质矿产和煤炭主管部门。
第九条 汝箕沟矿区今后不再批准开办小煤矿,已经批准开采的单位所批储量已采完者,主管部门可根据合理利用资源及防火灭火工作的需要,重新调整安排,本矿区无法接续的,应立即撤出关闭。
第十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煤炭等主管部门应经常对现有小煤矿进行检查监督,发现破坏资源、危及矿山安全的行为要立即制止,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对遵守本办法,提高回采率和保护无烟煤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的奖励。
第十二条 所有采矿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有关规定,按期缴纳税费和来火基金,拒不缴纳者,予以警告或责令停采,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违反采掘规章,乱采滥挖,或在开采过程中不采取预防自燃发火措施造成火灾的,负责灭火的全部费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采整顿,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吊销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外,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富弃贫,采厚丢薄,采主弃副,采中剩边,浪费无烟煤资源的;
(二)在井下或有露头煤的地方生火取暖、做饭的;
(三)使用黑色火药和导火索、火雷管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放炮的;
第十五条 买卖、出租、转让、抵押采矿许可证,超越批准的采矿范围或无采矿许可证开采无烟煤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阻碍矿管人员和煤炭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质圹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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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文件编号] 第 131 号

[颁布单位] 山东省政府

[颁布日期] 20020107

[实施日期] 2002020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已经2001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代):张高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经审核确认,现将省级行政处罚主体重新公布如下:
一、以下中央驻鲁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疫检验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分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管理局)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版权局)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旅游局
山东省粮食局
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贸易办公室
山东省机械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档案局
山东省保密局
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三、以下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管理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山东省公安厅边防局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淄博办事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枣庄办事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泰安办事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济宁办事处
四、以下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证监会济南证券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邮政局
山东黄河河务局
山东省地震局
山东省气象局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山东省烟草专卖局
山东省盐务局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济南铁路局
山东省地方铁路局
山东省卫生防疫站
中国山东渔港监督局
中国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山东省渔政监督管理处
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
山东省兽医卫生监督所
山东省交通稽查总队
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
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
山东省黄河小清河水上安全监督局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
山东省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以下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监理站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局
山东省纤维检验局
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水政监察总队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山东省黄河小清河航务管理处
六、省交通部门和渔业部门设在各地的港航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以上省级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办理委托书,并对受委托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今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增加新的行政处罚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其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再单独公布。
1997年9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省政府令第84号)同时废止。


二○○二年一月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计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国务院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家计委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
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下发以来,我国服务业稳定发展,结构不
断改善,就业岗位大幅度增加。但从总体上看,服务业供给不足、比重偏低、结
构落后、质量不高、竞争力差等问题仍很突出,已经成为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
制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国已经进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必须充分认识新阶段、新形
势、新体制下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国民经济持续快
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有力措施,是
缓解就业压力的主要途径,也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迫切需要。服务业的兴旺发
达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加快发展服务业,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深
远的战略意义。
  加快发展服务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市场
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增加供给、优化结构、拓宽领域、扩大就业。要进
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真正把服务业作为产业对待。要有步骤地扩大开放,
在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引导,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促进
全国服务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根据“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十五”期间
服务业发展的目标是: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适当快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
争取达到7.5%左右,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0年的33.2%提高
到2005年的36%;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4%以上,累计新增就业人数
争取达到4500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由2000年的27.5%提高
到2005年的33%。为此,要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服务业行业结构
  (一)以市场为取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进步为支撑,大力调整和优化
服务业行业结构,提高服务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强化对交通运输、商贸
流通、餐饮、公用事业、农业服务等行业的改组改造,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
物流配送、代理制、多式联运、电子商务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提高服
务质量和经营效益。积极发展房地产、物业管理、旅游、社区服务、教育培训、
文化、体育等需求潜力大的行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信息、金融、
保险以及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业,提高服务水平和技
术含量,促进服务业行业结构及经济结构的优化。
  (二)各地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发展各具特色的服
务业。中心城市及沿海地区的部分城市,要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在改组改造传统
服务业的同时,着重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具有交通、商贸、旅游等特
定优势和服务功能的中小城市和城镇,要进一步强化优势,突出特色,提高优势
行业的竞争力;其他城镇和农村,要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地发展有优势
的行业。
  二、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
  (三)服务业是今后我国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
统一认识,高度重视,采取积极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挖掘服务业安置就
业的巨大潜力,发挥其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四)积极支持服务业各行业拓宽服务领域,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对就业潜
力大的行业,尤其是社区服务、农业服务等,要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大张旗鼓
地鼓励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鼓励下岗职工、乡镇
转岗干部和复转军人创办社区服务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
  (五)积极引导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就业,取消各种限制劳动力合理流动的
政策规定。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规范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准确及时的就业信息,避
免盲目流动。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
服务制度和标准,规范劳动者、企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市场行为。鼓励服务业推
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时间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为服务业扩大就业
创造良好的环境。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积极从事服务业工作。
  三、加快企业改革和重组
  (六)加快服务业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
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服务业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有进有退,有
所为有所不为。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的对外贸易、公用事业、旅游、文化、电信、
金融、保险等行业,要逐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的准入限制和扩大对外开放。
  (七)对国有服务业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企业外,要
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等形式,逐步改制为多元持股的股份有限公
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八)尽快改变部分行业经营方式陈旧、缺乏服务品牌和过度竞争等状况,
促进服务业的集团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兼并、
联合、上市、重组等方式,形成一批拥有著名服务品牌、多元投资主体的大型服
务业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
业依法实施破产。
  (九)国家从授权经营、跨业经营、上市融资、项目审批等方面促进形成少
数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各地区、各部门要鼓励企业跨地区
发展,并在经营场所、工商登记、劳动用工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服务业中小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
承包经营、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各地区可根据不同行
业的特点,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加大力度,加快服务业中小企业的改革。
  四、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
  (十一)改变服务业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低
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全行业统
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在市
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对非国有经济实行与国有经
济同等的待遇。
  (十二)加快铁路、民航、通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放宽外
贸、教育、文化、中介服务等行业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凡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
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
等方式进入,鼓励和允许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或增发新股方式进入服务业。
  (十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
进行认真清理,改革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制度,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需要保
留的也要按照区别情况、简化手续、公开透明、管理和监督规范的原则进行改革。
  (十四)加强对服务业市场准入的规范化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
并公示有条件准入的领域、准入条件、审批确认等准入程序以及管理监督办法。
加强对服务市场的依法监管,整顿和规范服务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不正当竞争行
为,对违法违规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清除出市场,创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有步骤地扩大对外开放
  (十五)抓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新机遇,积极有序地扩大服务业
对外开放。要通过扩大开放,促进服务业管理体制、企业机制、组织形式以及服
务品种的创新;促进先进服务技术和标准的引进,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促进和培育服务业比较优势的形成,增强国际竞争力,减少服务贸易逆差。
  (十六)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步骤地进
一步开放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外贸、商业、文化、旅游、医疗、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国际货运代理等领域。
  (十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走出去”战略,发展服务业的跨国公司。
鼓励开展设计咨询、对外工程和技术承包、劳务合作。有关部门要在金融、保险、
外汇、财税、人才、法律、信息服务、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国际竞争力创造必要条件。
  六、推进部分服务领域的产业化
  (十八)以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
机构分开为原则,加快推进适宜产业化经营领域的产业化进程。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尽快完成适宜产业化领域由“政府办”向“社会办”的转变。
各级政府要做好有关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以外的领域都要实行产
业化经营。
  (十九)将各类事业单位划分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机构。营利性事业单位都
要改制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逐步减
少直至取消政府投资和事业经费。挂靠政府部门的营利性机构要与原部门脱钩。
非营利性机构也要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市场提供服务。
  七、促进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二十)学校、医院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条件的机关后勤服务设施都要
面向社会开放。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学校、医院和企业、事业单
位以及党政机关营利性的后勤服务机构都要改制为独立法人企业。新组建并由国
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立后勤服务机构,所需服务由社会提
供。鼓励民间投资兴办面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推广“大学生公寓”
等社会化服务的各种组织形式。
  (二十一)在对后勤服务机构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和评估后,
允许将其中一部分以国有资本金的形式注入改制后的后勤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要
抓紧制定促进并规范后勤服务机构转制的具体规定。
  八、鼓励中心城市“退二进三”
  (二十二)调整城市市区用地结构,减少工业企业用地比重,提高服务业用
地比重,即“退二进三”。这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生
活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城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任务。目前,大部分中
心城市已经进入必须对城市市区用地结构进行调整的阶段。要采取切实措施,逐
步加大力度,把一些城市行之有效的“退二进三”措施,推广到更多城市。
(二十三)中心城市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
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服务
业。城市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迁出或关闭企业做好人员安置、资金筹措等
工作。鼓励外资投向与“退二进三”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回报率高、成长性好、
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项目。
  九、加快服务业人才培养
  (二十四)加快培养服务业所需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信息
服务、金融、保险、各类中介服务、服务业政策与管理以及熟悉国际服务贸易规
则等方面的人才。有计划地在现有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服务业紧缺的专
业,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增加紧缺专业招生规模。拓宽人才培养途径,积
极吸引和聘用海外高级人才。
  (二十五)加强岗位职业培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质量意识、
竞争意识和业务水平,增强其就业、创业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全面推进职业
资格证书制度,建立服务业职业资格标准体系,有序扩大实施范围和领域,提高
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十、多渠道增加服务业投入
  (二十六)发展服务业主要依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同时也要注意发挥政府
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
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鼓励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贴息或
补助,以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投入。
  (二十七)银行要适当增加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在独立审贷基础上积极向
符合贷款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其建设项目发放贷款。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行的沟
通,积极向银行推荐有效益的服务业项目。
  (二十八)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
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创造条件,逐步解
决某些服务行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不合理问题。
  十一、扩大城乡居民的服务消费
  (二十九)改善服务消费环境,完善消费政策,提倡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
引导城乡居民增加服务消费,营造有利于扩大服务消费的社会氛围。
  (三十)提高城乡居民的服务消费能力,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增加城乡
居民特别是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的收入。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完善消费信贷办法,
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加强服务业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布局和结构,特别要注
意扩大农村基础设施的覆盖面,促进农民增加服务消费。
  (三十一)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与实施城镇化战略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
城镇化,调整城镇规模结构,扩大城市服务消费群体。
  (三十二)推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加强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三十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服
务业摆到与农业、工业同等重要的位置。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为加快发展
服务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十四)计划部门负责服务业总体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衔接平衡各行业
规划与政策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行业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
织实施工作。鼓励服务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发挥其在市场保护、行业自律、沟通
企业与政府等方面的作用。
(三十五)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按照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改进统计制度
和方法,做好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的经常性调查。有关
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发挥信息导向
作用。
  (三十六)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服务业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
为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完善服务业标准,提高服务水平。
  (三十七)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和实施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
具体政策措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责成国家计委对落实本意见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