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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的原减刑裁定撤销后应如何办理减刑手续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49:23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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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的原减刑裁定撤销后应如何办理减刑手续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的原减刑裁定撤销后应如何办理减刑手续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4月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 (1989)第35号《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的原减刑裁定撤销后应当如何办理减刑手续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减刑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给予改判,对已执行的刑期在改判后的刑期中予以折抵,并将改判的判决书送达罪犯所在的劳改执行机关和作出原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由作出原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减刑裁定。然后,由有关的劳改机关和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80年12月26日《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重新考虑是否减刑及办理有关手续。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的原减刑裁定撤销后应当如何办理减刑手续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89〕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减刑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并按审判监督程序作了减刑改判,同时原减刑裁定予以撤销,应当如何继续办理减刑手续,我们认为:在改判判决的同时,撤销原减刑裁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考虑原减刑期,对罪犯重新裁定,确定减刑刑期或不予减刑。
当否,请批示。
198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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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1998年凭证式国债受到城乡居民普遍欢迎,投资者购买踊跃,到9月末已完成发行计划的99%以上。为满足城乡居民购买凭证式国债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1998年年度国债发行规模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300亿元。根据财政部1998年第9号公告,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总额300亿元,其中3年期180亿元,5年期120亿元,从10月14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二、为便于管理,本次发行前原定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截止期,也相应从10月31日延长至11月30日。发行期后再次售出的凭证式国债计息期,3年期最长计至2001年11月30日;5年期最长计至2003年11月30日。
三、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年利率3年期为5.85%,5年期为6.4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分档利率按《关于1998年凭证式国债划款事宜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49号)中,关于今年7月1日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规
定执行。
四、凭证式国债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票面利率,也在同一天按银行3年期和5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做相应调整。调整后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五、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按实际发行进度采取分次缴款的办法,缴款日期为10月23日和11月23日。财政部按照各包销行实际缴款数额,分别从10月1日和11月1日开始计息。
六、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方式、发行款的缴纳、发行费率、发行费的支付以及统计报告制度等,均按《关于再次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34号)规定执行。
七、考虑到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期较长,且在发行期内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维护投资人利益,规定凡于本次发行前(10月14日,不含本日)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1998年10月31日后提前兑取(持有期不满一年)的,可根据规定利率支付利息


附件:各商业银行包销本次凭证式国债数额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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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简称 | 合计 | 3年期 | 5年期 |
|------|-------|-------|-------|
| 合计 |3000000|1800000|1200000|
|------|-------|-------|-------|
| 工商银行 |1000000| 600000| 400000|
|------|-------|-------|-------|
| 农业银行 | 400000| 240000| 160000|
|------|-------|-------|-------|
| 中国银行 | 300000| 180000| 120000|
|------|-------|-------|-------|
| 建设银行 | 450000| 270000| 180000|
|------|-------|-------|-------|
| 交通银行 | 50000| 30000| 20000|
|------|-------|-------|-------|
| 光大银行 | 80000| 48000| 32000|
|------|-------|-------|-------|
| 投资银行 | 80000| 48000| 32000|
|------|-------|-------|-------|
| 华夏银行 | 30000| 18000| 12000|
|------|-------|-------|-------|
| 浦发银行 | 80000| 58000| 22000|
|------|-------|-------|-------|
| 招商银行 | 150000| 80000| 70000|
|------|-------|-------|-------|
| 深发银行 | 30000| 18000| 12000|
|------|-------|-------|-------|
| 民生银行 | 60000| 36000| 24000|
|------|-------|-------|-------|
| 北京合行 | 60000| 36000| 24000|
|------|-------|-------|-------|
| 南京合行 | 50000| 30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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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银行 | 120000| 72000| 48000|
|------|-------|-------|-------|
| 杭州合行 | 10000| 6000| 4000|
|------|-------|-------|-------|
| 合肥合行 | 10000| 6000|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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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合行 | 10000| 6000| 4000|
|------|-------|-------|-------|
| 南通合行 | 30000| 18000|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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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3日

能源部关于贯彻《1989年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的实施意见》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贯彻《1989年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的实施意见》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0年3月24日,能源部

现就贯彻《一九八九年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的实施意见》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与《实施意见》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增资指标的人员计算范围
企业1989年9月末在册的正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均列入这次增资指标的计算范围。
“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系指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
正式职工的范围不包括1989年9月末尚未转正的学徒工、熟练工和未定级的见习人员。
执行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的职工不得计入增资指标的范围。
二、职工增加标准工资的基础,必须经过清理核实。职工的标准工资包括1985年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时,按规定套改后的标准工资,以及工资改革以来按照国家有关调资、奖励的政策规定和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和部规定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的升级。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能源人〔1989〕343号文件及能源基〔1989〕1016号文件规定,1989年利用新增效益工资给职工的固定升级,可作为此次增加标准工资的基础。
企业内部工资标准(包括改变工资等级序号)、浮动工资以及未报部批准自行将职工浮动工资转为固定的工资,一律不得作为增加标准工资的基础。
三、按(85)水电劳字第83号文件和(86)水电劳字第20号文件颁布的行政、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等级表及运行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现标准工资已达到或超过所任职务(岗位)最高工资等级的各类人员,这次升级可按工资标准继续上延增加一级标准工资。
工资已达到企业一级(六类区、270元)的网、省局领导干部,不再增加标准工资。
四、1987年以来多次升级的人员,这次可以不安排升级,具体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1989年9月任命行政、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如何增加工资,各直属企业可根据企业增资的执行时间,自行研究处理。
六、企业要在核定的增资指标范围内,安排好职工的增资工作,经过考核,不增加工资或少增加工资的人员所节余的增资指标,可以重点用于解决个别工作年限较长、工资偏低的技术业务骨干升级,原则上可再增加半级工资,在节余指标的使用方面要特别注意处理好工人和干部的关系。
七、现标准工资仍为原定级工资的各类毕业生以及现工资低于新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起点工资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先升级或先将浮动工资转一级为标准工资,仍低于新标准的再按新标准执行。
八、技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原则上执行劳动部劳培字〔1989〕20号文件的规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新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职业高中毕业生见习期待遇以及学徒工的生活费标准,可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九、由于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提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起点工资标准现相应作以下调整:助理工程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起点工资改按企业工资标准十二级副执行;技术员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起点工资改按十四级正执行。
调整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起点工资标准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十、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提高离休人员离休费待遇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符合劳人险(1983)3号《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相应范围的人员。
十一、退休人员中,现退休费低于国发〔1989〕83号文件第十一项规定的最低保证数的,可以先执行第十一项规定,再按第十项规定办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提高退职费待遇有具体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
十二、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现在执行结构工资制度的,这次职工调整工资应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十三、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的工作,要求在今年上半年内结束,工作告一段落后,请将增资指标使用情况简要总结报部备案,按照部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的政策规定,今年企业在规定的升级指标内调整职工基本工资的工作,应与贯彻国务院83号文件的工作分开进行,1988年、1989年已经按照工效挂钩的有关政策规定给职工调整过基本工资的单位,当时调整工资超过部规定的固定升级指标(每年升级面至多30%)的,今年的增资指标必须作相应扣减。请有关单位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