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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26:37  浏览:8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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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17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国家海洋局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业经第八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海洋局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属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一抓到底,层层落实,抓住不放,持之以恒,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 单位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治安保卫工作由单位分管行政工作的领导人兼管,日常工作由保卫处、科负责,无保卫处、科的单位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制订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报上级保卫部门和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 治安保卫责任
第六条 单位领导责任
(一)依照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订实施治安保卫工作计划,领导完成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二)结合任期目标责任,部署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使其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制订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做到奖惩严明。
(四)督促下属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船舶、飞机、码头及现金、票证、贵重物品、重要物资、枪支弹药、机密资料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五)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依靠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内部的治安秩序,切实搞好内部治安综合治理。
(六)对本单位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纪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积极组织落实。
(七)加强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业务、装备建设,改善治安保卫人员的待遇和工作条件,及时研究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依照本暂行规定,决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奖惩事项。
第七条 部门(船舶、码头、处室、车间等)领导责任。
(一)具体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负责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的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部门治安保卫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定期进行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督促所属人员遵纪守法;做好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对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对本部门发生的案件,应及时报案,并组织人员保护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查破;对治安灾害事故积极组织抢救,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原因,处理善后工作。
第八条 保卫部门和保卫人员责任。
(一)单位保卫部门和保卫人员依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的日常工作,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政策,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和单位领导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和指示。
(二)会同单位有关部门对所属人员进行治安保卫、遵纪守法教育,依靠群众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事故工作。
(三)领导本单位保卫队、保安队、义务消防队和治保会等组织;健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督促落实值班、巡逻、门卫、会客、消防等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掌握本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疏导和控制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对本单位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依法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进行监督、考察。
(五)查破发生在本单位的治安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参与抢救和处理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配合保密部门和人员,追查窃密和重大失泄密事件。
(六)对完善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措施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必要的技术预防设施;审查各部门治安保卫责任制,指导其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七)督促检查落实《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的情况,把好海上、空中防线。
(八)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有关人员安全管理教育。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来单位视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来访的重要外宾、专家、学者以及重大会议、重要展览的警卫工作,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重点人口管理以及加强对住本单位流动人口的管理。
(十一)及时掌握内部治安动态,积极开展隐蔽战线上的斗争。
(十二)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对集体宿舍、招待所、公共场所、管钱管物部门等,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条 凡认真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单位、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一)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消除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对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帮教疏导工作成效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破案件表现突出的;
(四)其他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凡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者或单位、 部门主管领导人,由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不履行职责,内部治安秩序混乱,违法犯罪现象突出,治安灾害事故严重,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不认真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对治安隐患不报告,不积极整改消除,或者在治安保卫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严重问题发生,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件及各种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予以处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海洋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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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业部 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财政(财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示范引领全国农业改革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指导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加快构建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总体要求,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核心,以破解农业经营规模小、投入分散、融资难、风险大等制约瓶颈为重点,通过整合部门资源,搭建试点平台,合力推动试点示范区率先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化结合”的农业经营新体系,率先构建财政引导、金融支持、保险保障、订单营销“四位一体”的农业发展新机制,进一步释放发展新活力、培育发展新动力、营造发展新优势,打造一批农业改革与建设的排头兵,为全国现代农业发展积累经验、储备政策、探索路径。

  (二)工作目标。按照“一年见起色、两年出成效、三年有突破”的总体目标,力争到2015年,试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试点示范区基本建立起以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的农业经营新体系、以订单农业为基础的产销新模式、以资金整合使用为重点的财政支持新方式、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的农业投融资新机制、以农业保险为保障的风险防范新措施,现代农业建设的内生动力明显增强,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粮食规模经营单产比2012年平均单产增加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10%以上。

  二、着力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

  (三)突出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改善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条件为核心,以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为载体,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力争到2015年高标准农田比例达到50%以上,基本实现土地平整肥沃、道路畅通、排灌方便、用电便捷。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以主攻薄弱环节机械化、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化技术和装备为重点,加强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和信息化融合,力争粮食作物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以上。

  (四)大力推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应用。鼓励试点示范区与农业科研院校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接与合作,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聘任高层次人才,以共建生产基地、承担示范项目为载体,引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开展技术集成创新,在增产增效的同时,示范带动农业科技成果的大面积转化。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集成化技术服务,组建技术创新服务团队,根据不同经营主体的需求以及不同产业的特点,制定技术集成化和农机装备配套标准化应用方案,提供菜单式集成技术服务,努力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现代农业提供系列化、专业化服务。

  三、着力构建农业规模化经营机制

  (五)健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机制。鼓励试点示范区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扶持力度。着力提升新型主体带头人的素质,探索建立免费培训制度,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的骨干农民的教育培训。研究制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化经营所需的设施建设用地政策,探索仓储、晒场、烘干、农机具库棚等配套设施用地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建立工商企业租种农民土地的准入与监管制度,合理设置门槛,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政府服务,加快推进农业管理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简化新型经营主体附属设施用地、工商登记、环保和节能评估、招标投标等程序、减免规费,推进一站式服务。

  (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支持试点示范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三年内完成。积极创新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制定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调动农民开展规模经营的积极性,探索开展连片流转的有效方式和解决地块细碎化问题的有效途径。加强土地流转供需对接和流转交易价格第三方评估服务,建立和健全县级指导、乡级为主、村为基础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服务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依法规范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探索建立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鼓励通过赎买、发放补贴、补助养老保险等方式,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与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社,着力提升其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创新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推动支农项目与农民合作社有效对接,加大对种粮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内部治理和运行机制,推动农民合作社由数量增长向数量增长和质量提升并重转变,由生产合作向土地合作、资本合作、资金互助、品牌共享拓展,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发展合作与联合、开展兼并与重组。推广“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统分结合的合作经营模式,引导农户将土地委托给合作社进行全程代管或部分代管,通过统一生产技术、统一投入品供应、统一机械作业、统一品牌销售等方式进行标准化生产,提高组织化程度。

  (八)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试点示范区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建立适应规模经营发展需要的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健全人员聘用、考核评价、绩效激励等制度,加强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建设,创新服务形式。大力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采取免征营业税等激励措施,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等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类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鼓励和支持试点示范区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

  四、着力完善农产品产销衔接和订单履约机制

  (九)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鼓励试点示范区积极发展现代营销,通过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完善订单农业操作规程,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企业签订订单购销合同。国家大型农业企业要将试点示范区作为订单农业的重点县,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产品订单购销关系,不断扩大订单规模,强化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订单质量。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按照订单要求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满足企业的收储加工质量需求。试点示范区要对有关大型农业企业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开展订单农业及服务予以支持和保障。

  (十)创新农产品订单履约机制。支持试点示范区因地制宜地制定促进订单履约的激励政策。积极探索“农产品订单+金融+生产”有机结合,以订单作为担保、以订单申请贷款、以订单稳定价格、以订单促进生产的新机制,研究制定订单农业与金融结合的具体办法,规范订单合同,明确订单担保条件、程序以及支持订单融资的政策措施,通过金融手段促进履约。探索建立合理的订单定价机制以及订单违约约束机制,发展保底价订单,建立订单合同备案审核制度,推动订单履约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促进订单双方增强合同意识和诚信意识,强化数量和质量约束,提高履约率。

  五、着力建立农业项目资金整合机制

  (十一)加大农业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示范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推广和人才培养、资源环境保护等项目资金整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试点示范区要建立由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领导小组牵头,统一规划、统一审核、统筹使用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整合机制,积极整合性质相近、用途相同、使用分散的农业项目资金,集中用于示范区各类重点项目建设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形成“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项目资金管理格局。

  (十二)完善农业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试点示范区要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项目建设、负责建后管护的农业项目建设新机制以及先建后补的资金管理新方式,加强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明确项目各方建设责任,完善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提高农业项目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公开各类农业项目资金来源、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布局、建设目标和建后管理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改造农田基础设施,发展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构建农业经营新体系等方面。

  六、着力创新农业投融资服务机制

  (十三)建立农业信贷投入增长激励机制。试点示范区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现代农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税收措施、费用补贴、增量奖励、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绩效考核等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投放。推动降低农业信贷成本,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补贴或贴息。研究设立农业风险补偿基金,对农业担保贷款损失或担保费予以补偿或补贴。

  (十四)健全农业融资服务体系。鼓励试点示范区加快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以农业投融资担保机构为重点,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为补充,以农业信用体系建设为保障的农业融资服务体系。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扩大农业投融资和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提升金融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发展“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稳步开展信用合作,重点解决本社社员、本区域农户发展生产资金需求。强化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展信息采集,建立农村信用体系。

  (十五)创新农业金融服务产品。加快建立符合农业发展实际、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需求,多元化、特色化、便捷化的农业金融产品体系。试点示范区要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开发“三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农机具抵押贷款,订单、仓单、保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满足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基础设施建设、农机具及农产品加工流通设备购置、生产资料购买等融资需求。

  (十六)改善农业金融服务方式。围绕解决农业贷款贵、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程序繁等问题,支持试点示范区研究制定推动农业信贷服务方式创新的政策意见,推进有关金融机构开展农业贷款流程再造,适当降低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优化贷款期限结构,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利的融资服务。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帮助试点示范区编制农业项目融资规划、设计融资方案,建设农业融资服务体系,探索现代农业融资服务模式,加大土地治理、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农业项目贷款的投放力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分支机构要积极支持发展订单农业,配合支持土地治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试点示范区粮油合同收购等政策性贷款和农产品加工流通贷款投放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粮油生产环节的信贷支持。

  七、着力提高新型经营主体保险保障水平

  (十七)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试点示范区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建立适应规模经营发展需要的农业保险支持体系。加大农业保险费补贴力度,合理确定新型经营主体保费补贴标准,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增加保费投入,鼓励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农业保险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提升新型经营主体保险保障水平。积极增加农业保险品种,逐步将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地方特色品种和设施农业纳入保险范围,提高主导产业、主导品种参保率,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十八)优化农业保险服务。试点示范区应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切实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服务,加快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推动增加服务网点,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保险机构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将服务网点向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第一线延伸;加强理赔管理,加快对受损农业保险标的的勘察、定损和理赔速度,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受灾农户;创新保险产品,开发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等以产量或收益为保障的保险产品,不断满足新型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要。

  八、着力完善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示范区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是农业改革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和配强试点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建立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建立省级农业、财政、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牵头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试点示范区落实改革承诺。

  (二十)加大投入力度。中央和省级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向试点示范区倾斜,对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建设规划和资金安排指导意见的项目要重点支持、优先安排。有关省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试点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目前已达到标准的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试点示范区政府要新增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完成年度试点任务,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各类资金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地参与示范区建设。

  (二十一)强化政策扶持。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和有关试点参与单位分支机构要主动加强与试点示范区的工作对接,立足自身职能,量身定做支持方案,创造性地参与试点工作。各试点示范区要根据试点实施方案,分别制定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化经营、加强农业技术集成化应用、整合农业资金、健全农业金融体系等的具体办法,突出解决好规模化经营中遇到的农业附属设施用地难、土地流转难、贷款难等热点焦点问题,力争在关键环节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十二)加强考核管理。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会同有关试点参与单位,建立试点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对试点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成效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定量评价主要考核物质装备、科技进步、经营管理、支持保护、产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定性评价主要考核农业经营新体系、产销新模式、财政支持新方式、农业投融资新机制和风险防范新措施建设情况。评价结果作为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重要依据,对试点工作推进措施不得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终止改革试点。

  (二十三)加强总结交流。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和试点示范区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一批改革创新成果,并将其转化为推进区域现代农业建设的政策措施。鼓励各试点示范区自主开展试点工作交流,互相借鉴发展经验,拓宽改革创新思路,提高试点工作水平。农业部、财政部会同有关参与单位将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总结和交流活动,推进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附件:
农计发〔2013〕18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1308/P020130813563217953021.ceb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及青苗补偿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及青苗补偿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及青苗补偿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电力设施建设,确保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电力建设过程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和《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力设施用地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电缆沟、电缆头场地、电力线路、杆塔基础及以上电力设施配套。本规定所称电力线路用地是指线路控制的全部用地,包括线路中线两侧按规定控制的用地,又称电力线路走廊用地和线行用地。
  第四条 电力设施使用土地必须符合本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电力专项规划;本市城镇体系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应统筹安排和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由设计单位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由电力企业向沿线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土地不给予补偿。
  第六条 电力设施用地的补偿。
  (一)已建成运行及利用旧线进行改造且用地不超出旧线路用地范围的电力线路,其新建的杆塔基础用地,按本规定标准做出补偿。
  (二)新建电力线路跨越农田、渔塘及果园的,应允许农民继续耕种、养殖及种植,只对损坏农作物进行青苗补偿。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要砍伐林木的,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对砍伐的林木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给予补偿。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由电力部门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三)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自立铁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2、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3、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四)土地补偿标准按《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执行(详见附件1)。
  (五)青苗补偿、果树补偿及迁坟补偿标准按《阳江市市辖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阳府〔2000〕28号)执行(详见附件2)。
  (六)房屋拆迁补偿费
  1、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对违章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2、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居住房屋的拆迁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
  3、农、林、牧、渔等农业附属设施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第七条 电力设施选址选线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发布征地公告后,在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八条 如本青苗补偿、果树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等补偿标准与各县(市、区)制订的补偿标准有差异的,可按各县(市、区)制订的标准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国家、省、市有新的或者特别规定,则按新的或者特别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