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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专利许可合同备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23:11  浏览:8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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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专利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专利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将其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现将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方式和要求公告如下:
1.中国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由专利权人向其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提交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各一式两份,由专利管理机关提交一份给中国专利局进行备案。
2.外国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由专利权人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进行备案。
3.专利局收到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后,分别给专利管理机关或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权人出具回执。回执写明合同名称、被许可方姓名或名称、登记日期、备案号和备案日期。
4.备案时,专利权人应使用中国专利局统一制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并按填表须知规定认真填写。
特此公告
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填表须知
1.表格前面的专利管理机关或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和登记日期由该机关或机构填写、
备案号和备案日期由专利局填写后通知专利管理机关和备案人。表格中的项目由专利权人填
写。
2.合同种类系指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和分许可等。涉及几种许可
证时,应依次列出。
3.合同性质系指纯专利许可或混合许可。对混合许可应说明其内容,如专利、Know—
How、商标等。
4.许可方就此项合同的标的已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应填入该合同备案号、生效和终止日
期及被许可方姓名或名称。
5.使用费总计系指已确定的使用费总额。预计总额系指酬金按提成率计算时,根据提成
率、合同期限及其他支付款项估算的累计总额。
6.一次总算系指双方在成交时一次算清使用费的总金额。一次总付或分期支付应填入分
期付款栏目内。
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
专利管理机关或涉
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________备案号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 备案日期
--------------------------------
| 合 同 名 称 | |
|---------|--------------------|
| 合 同 性 质 | |
|---------|--------------------|
| 合 同 种 类 | |
|---------|--------------------|
| 合同生效日 | |合同终止日期| |
|---------|------|------|------|
| 专利(申请)号 | | 分 类 号| |
|---------|------|------|------|
| 专利申请日 | | 专利批准日| |
|---------|--------------------|
| |姓名或名称| |
| 许 |-----|--------------------|
| 可 | 地 址 | |
| 方 |-----|--------------------|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 被 |姓名或名称| |
| 许 |-----|--------------------|
| 可 | 地 址 | |
| 方 |-----|--------------------|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 已签订的其他实 | |
| 施专利许可合同 | |
| 及该合同的备案 | |
| | |
| | |
--------------------------------

---------------------------------
| | |人民币| |
| 使 | 总计 |---|------------------|
| | |外 汇| |
| 用 |----|---|------------------|
| | |人民币| |
| 费 |预计总额|---|------------------|
| | |外 汇| |
|---|----|---|------------------|
| | |人民币| |
| |一次总付|---|------------------|
| 支 | |外 汇| |
| |----|----------------------|
| | | |
| 付 |分期付款| |
| | | |
| |----|----------------------|
| 方 | |人民币| |
| | 入门费|---|------------------|
| | |外 汇| |
| 式 |--------|------------------|
| |提| |最高提成费| |
| |成| |最低提成费| |
| |费| |递减提成率| |
|-------------------------------|
| 该专利在国| |
|外的申请情况| |
|-------------------------------|
| 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或鉴证: |
| |
| 公证或鉴证机关名称: |
|-------------------------------|
| | |
| 备 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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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入门费系指在接受技术的初始阶段,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所支付的费用。如此款项分几
次支付,应在备注栏内写明次数及期限。
8.提成率系指与产品产量、销售额、销售量、利润或与其他固定额相联系的支付率。
9.最高提成费和最低提成费系指合同中规定的上、下限、提成费。
10.递减提成率系指随产品销售额等的增加而按一定比例降低的提成率或提成费递减
率。
11.若已向国外申请专利,则应在该专利在国外申请的专利情况栏内写明申请国别、申
请日、申请号。若已取得专利权,应写明批准日、专利号及国别。
12.在使用费和支付方式两栏中,外汇应写明货币名称,人民币不用折合外汇计算。
13.表内各项一定要如实填写,一律用钢笔,字迹要清楚。



198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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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5〕7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枣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降低噪音和粉尘污染,净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含自产自用)。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商品混凝土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商品混凝土的法规、政策。
  (二)制定我市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对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三)对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发改、经贸、工商、物价、交通、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凡在我市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筑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或减免按《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与使用

  第九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工建设的下列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二)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
  第十条 市中区、薛城区、枣庄高新区、新城区和滕州市驻地工程建设中,自2006年6月1日起,其他区自2007年1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招标手续时,符合使用商品混凝土条件的招标工程,招标文件应明确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自产自用除外)。合同应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起讫日期和其他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及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四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致使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第十五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分项工程擅自搅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主体工程验收。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的造价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
  第十七条 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其混凝土的结算价格,可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调整。
  第十八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九条 商品混凝土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运输许可。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河道内。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使用的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公安、交通部门按专用车辆予以管理。

  第四章 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符合使用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其他特殊要求,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试验报告单。
  第二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必须以施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具体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质量而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停产、停止施工、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暴利与反暴利的法律思考
尹振国*

【摘 要】 暴利行为是生产经营者通过不正当价格行为获取的超常利润。对暴利行为的界定应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进行,暴利行为对社会、经济、文化造成了严重危害,应综合使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抑制暴利行为。
【关键词】 暴利 暴利行为 不正当价格行为 反暴利



“一套图书动辄几千元,书商打二折卖出去,还乐不可支;一盒月饼成本仅几百元,摆上柜台竟可以卖到近万元;十元一袋的奶粉,机场商店的老板用开水冲一冲,竟能卖到一两百元;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的房价一路飙升,房地产业荣登2004年十大暴利行业的榜首…..”这些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暴利现象,暴利作为一种不正常的经济现象,小则坑害消费者,大则侵害国家利益,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什么是暴利?为什么要反暴利?如何反暴利?无论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这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
一、 什么是暴利
所谓“暴利”.《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以不正当或者非法手段获得高额利润”;1995年1月25日国家计委颁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以为暴利“是生产经营者通过不正当价格行为获取的超常利润”;刘隆亨与赵素苓在《法学杂志》1995年第1期期上撰文认为:“所谓牟取暴利行为,是指营销者采取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等违法手段……牟取高于行业平均利润,商品毛利润率以及法律允许的正常价格的几倍以上利润.”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暴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即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和超常利润。因此,对暴利问题的界定,似乎可以定性和定量两个层面来把握。
在现实生活中,暴利问题是很难界定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何谓“不正当价格行为”,但该规定第八条列举的非法牟利的手段诸如“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似乎可以视为不正当价格行为。结合相关立法,我们可以把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总结为: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 的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的;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欺行霸市,强行服务或者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凭借自身有利条件实行垄断价格,强行收费的;
(六)囤积居奇,高价炒买炒卖的;
(七)冒充名牌、混充规格、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短尺少秤,以变相提价的。
(八)其它牟取暴利的不正当价格手段。
对于暴利的判断标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有所涉及:即“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主要解决测量和认定暴利的可比性问题;“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这是测量暴利的基础标准,“合理幅度”就是允许在“三个
平均”基础上上浮的合理幅度,超过这个幅度以上的部分即为暴利。但这一判断标准比较抽象,实践中也往往难以操作。
至于什么是超常利润?以何标准判断超常利润?实践中也存在着更大的争议。
我们知道,利润按高低分类,可以分为微利、平均利润、超额利润和暴利(超常利润)之分。微利是略超过生产经营成本的较少的利润,平均利润则是按全社会各产业、各行业之间的平均利润率计算所的得利润,超额利润和暴利是部门、行业内部少数企业获得的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的利润。因此,要定量分析暴利,必须将该企业或者行业的利润率与社会平均利润率进行比较。
那么,某一企业或者行业的利润率超过社会平均利润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可以称得上暴利呢?10%、20%、30%……暴利与反暴利之争实际上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博弈。对暴利的标准把握过宽会损害消费者甚至国家的利益,对标准把握过严又会限制竞争。因此,必须合理界定暴利,才能既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又不会限制市场竞争。而且,市场是瞬息万变的,对暴利的测定,各地、各时、各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准可以有所不同,暴利的判断标准还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做出响应的调整。
实践中,测量一个企业或者行业是否存在暴利是很难的。一般而言,我们只能说企业可能会有超额利润,但企业有超额利润并不表示其有暴利。超额利润的产生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有的是企业通过改善管理、改善生产经营条件、降低成本获得的利润,有的是企业通过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获得的利润,又的是企业研制新产品而获得的利润等等,这些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利润都应该被看作是合理利润。
对于风险投资而言,超额利润可能是高风险投资的回报,比如互联网经济盛行的时候,大量风险资金涌入到互联网企业中。但随着网络泡沫的出现,大部分风险投资都选择了撤退,并没有等到网站赢利。少数没有撤退的资本如今获得丰厚的风险投资汇报,比如3721的大股东IDG集团。还有期货,期货交易是一种高风险、高利润的交易。我们不能把在期货交易中通过合法方式渠道的超额利润作为暴利看待。

而且,在计算利润率的过程中,企业成本中的显性部分很容易让人看到,比如原料价格、职工工资、企业缴纳的各种税费和各种管理费等。但成本中的隐性部分却往往容易被人忽略。比如融资成本、管理和销售成本、公关成本、广告成本等等。

因此只能把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和超常利润结合起来,定性定量分析暴利行为,才是合理、合法的。

二、为什么要反暴利

1、暴利产生的原因和危害之分析 在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大致围绕其价值上下波动,一般价格不会偏离价值太远。只要按照等价有偿和平等自愿的交易原则进行交易,是很难产生暴利的。暴利,只有在不完善市场经济和非市场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才会产生暴利。这些因素归纳起来有:垄断、通货膨胀、经济泡沫、供求严重失衡、非法经营、宏观调控手段的失灵、法律和市场监管的不力、畸形的消费心理和文化等等。暴利产生的危害是很大的。

(一) 市场经济的不充分发育

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要以完善、发达的市场经济为前提。社会经济资源在价格和利润的引导下可以在各地区和各行业间合理地流动,最终实现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相关经济制度还不健全,市场竞争主要呈现两个特点:“①市场封锁基本废除,但部门、地区和企业之间的竞争还没有充分的展开,出现了竞争不充分、不公平、不平等的现象;②市场竞争与市场垄断同时并存,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同时并存,在这种竞争不充分、不公平、不平等的市场条件下,部门地区之间的生产要素难以公平、合理、自主地实现,,…期间平均利润水平也难以形成.” 〔1〕这使得市场手段难以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市场的调节手段也难以发挥作用,影响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生产经营者是市场的主体,是经济利益的追逐者,其参与市场活动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经济人假设)。由于暴利行业或者产业的出现,大量的社会经济资源必然会涌向这些行业或者产业,这会使社会资源的配置失衡,社会资源集中到少数领域,基础投资不足(因为基础投资往往投入大、成本回收周期长)。这种资本集聚到一定,又会引起经济泡沫,造成市场的虚假繁荣。加之监管的不力,大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市场投机行为、价格寻租行为又会出现。

暴利业会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暴利的泛滥会使得依靠暴利致富的新富阶层大量出现,社会分化成两极,一极是广大的贫困人口,一极则是新富权贵和特权阶层,社会贫富差距拉大。

(二) 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

毫无疑问,大多数的消费者对市场上的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不充分的,他们对商品的了解是有限的。而经营者则是直接参与商品生产经营的,他们对商品的了解是最充分的。可以说,消费者与经营者所掌握的商品和市场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经营者占有绝对的优势。经营者往往利用这种优势欺骗消费者、利用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借以牟取暴利。法律的最大价值在于公平,因此,法律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 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

现代政府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政府的行政垄断历来为人们所诟病。 所谓行政垄断是政府主要机关的滥用其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限制竞争。其本质为以行政权力要素参与经济活动之中,人为地制造垄断,破坏平等、自由的竞争机制,是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甚至陷入无效。〔2〕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为了维护竞争的有序和有效,必须建立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但行政垄断正好起着破坏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的作用。例如,有的地方由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明令禁止或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搞地方保护主义主义;有的地方对某些外地商品实行许可证制度;有的通过附加不平等条件,如税收、价格、信贷的差距,来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说到底,行政垄断就是以行政特权去剥夺社会的自由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