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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58:24  浏览:8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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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就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界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以由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责任保险。
二、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界定的原则:
(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二)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是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是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的人。
(三)责任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对第三者负有法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不论事故的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四)责任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是赔偿限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核定保险赔款,并且保险赔款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赔款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是根
据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死亡或伤残程度给付标准来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不产生代位求偿权。
(五)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般为同一人,同时也是缴费义务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投保,也可以为与其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为缴费义务人),也可不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不是缴费义务人)

二、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关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经营业务,不得任意混淆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界限,严禁各保险公司超业务范围经营。
三、各保险公司在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公司系统的有关保险条款进行清理,坚决停办超范围经营的责任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四、本通知下发后,凡发现保险公司超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的,我会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19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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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3年8月22日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03年12月9日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以下简称公共客运)的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秩序,保障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维护以及管理、营运、服务、使用公共汽车电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电车,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按照编码固定线路行驶、沿线设置停靠车站、供公众乘用的城市客运车辆。

本条例所称的设施,是指用于公共客运的车辆、车站、站牌、候车亭、保修场、配电设施、站务用房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交通、公安、工商、计划、规划、土地、财政、物价、环保、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客运的发展、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规范经营、协调发展、服务乘客、安全运行的原则。

对公共客运车辆按人口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公共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客运发展中对大型公共汽车和电车的发展给予优先和扶持,并鼓励公共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再由规划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审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公共客运线路设置规划、公共客运设施建设规划、公共客运车辆更新及增减规划等内容。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定和预留、控制的公共客运设施建设用地和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挪作他用、变更使用范围。

第九条 政府应积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公共客运事业建设。

政府投资的公共客运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第十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大型工业园区以及居住小区、旅游景点等建设时,应当按照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公共客运设施。

第十一条 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公共客运首尾场站及中途停车站点。城市主干道有设置条件的应当设置港湾式停车站点。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合理布局线路、设置站点,并根据客运状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时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公共客运线路中途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方便乘客安全乘车和转乘,站距一般为500米至800米,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一般不得超过50米。

第十四条 公共客运线路的首尾场站及中途站点,应当有统一、规范、明确的名称并设置醒目的站牌,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尾站点、始末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等内容。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公共客运设施,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保证其技术、安全性能和相关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公共客运设施发生故障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置、调整或者迁移、拆除、占用公共客运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或者占用公共客运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予以还建,还建确有困难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十七条 电车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电车供电设施保护标志,并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电车供电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电车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危及电车供电设施安全或者运输超高物件穿越电车触线网和馈线网的,建设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事先书面通知电车供电单位并与之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通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共客运设施的义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侵占公共客运设施;

(二)覆盖、涂改公共客运线路站牌、标志牌和客运交通标志;

(三)在公共客运场站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和悬挂物品,倾倒废料污物,停放其他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

(四)其他危及公共汽车、电车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线路经营

第十九条 公共客运线路实行特许经营管理,特许经营权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

公共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申请或者竞标公共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公共客运的资信;

(二)具有符合公共客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具有合理、可行的公共客运线路营运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公共客运营运服务和安全管理保障措施;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符合公共客运要求的司、售人员。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并获得相应证书的经营者签订公共客运线路营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客运经营许可证、公共客运车辆营运证和公交客运服务证实行年度审验;对年度审验不合格又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审验要求的,应当收回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并获得相应证书的经营者,应当到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投入营运。

经营者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公共客运经营权,不得吸纳非公共客运车辆挂靠从事公共客运。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客运经营期限已满或者经营期限未满但确需停运或转让经营权的,应当提前9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停运或转让,并于停运前15日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停运的经营者,应当缴回公共客运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人员的公共客运服务证,并向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禁止无公共客运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公共客运业务。

第五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五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或道路状况及大型节会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公共客运线路、站点或者营运时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事先向社会公布,经营者应予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共客运营运的管理规定,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执行公共客运行业管理标准,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共客运职业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安全行车、规范营运、热情服务;

(三)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车辆载客限额、车辆配备数和营运时间营运,保证运行安全可靠;

(四)按照规定标准统一制作和悬挂线路营运服务标志,设置车内服务设施和票价表,定期消毒,保持车辆整洁美观,技术性能良好;

(五)在营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醒目位置张贴乘坐规则、警示标志和投诉电话号码;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疏运:

(一)主要客流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二)抢险救灾;

(三)经政府决定需要紧急疏运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客运车辆和公共客运设施上设置广告,除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规定外,其位置、面积、色彩等还应当符合公共客运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覆盖车辆营运标志,不得妨碍行车安全视线。

第二十九条 公共客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调度;

(二)按照规定携带和使用相关证照,做到车证相符、人照相符;

(三)佩戴统一服务标志,衣冠整洁,仪表大方,使用文明用语,讲普通话,及时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为乘客主动提供安全、文明、周到的服务;

(四)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行车提示,启动车辆应做到先关门,后起步;

(五)按线行驶、接站停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到站不停或者越站停车,不得中途逐客、滞站揽客,不得在公共客运线路站点以外的行驶途中上下乘客和敞开车门招揽乘客,不得互相追逐抢拉乘客,不得擅自改变营运路线,不得载客加油;

(六)车辆运行中由于临时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向乘客说明,并安排乘客持已购车票改乘同线路营运车辆;

(七)按照规定的票价售票,向乘客给付有效票据,并认真查验票据;

(八)维护车厢内的正常秩序,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营运车辆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按照行车作业班次计划营运;

(十)其他为维护公共客运车辆正常营运而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服务,应当受到社会尊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堵妨碍公共汽车、电车正常营运。

第三十一条 乘客乘坐公共客运车辆,应当遵守公共客运车辆乘坐规则,主动按规定购票,使用其他有效票证或者其他免费、优惠乘车证件的,应当主动出示票证。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动物乘车。

盲人、伤残军人、一级残疾人凭证可以免费乘车。

市人民政府可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对其他人员的优惠办法。

第三十二条 乘客乘坐公共客运车辆,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准点、舒适的客运服务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一)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的;

(二)不出具有效票据的;

(三)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受理乘客和从业人员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公正处理。投诉电话应在经营时间内开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收回其经营权:

(一)未按规定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客运营运的;

(二)公共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公共客运经营权的;

(三)公共客运经营者吸纳非公共客运车辆挂靠从事公共客运的;

(四)公共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运或者已取得经营权,在规定期限内不投入营运的;

(五)公共客运经营者不服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紧急疏运统一调度的。

第三十五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共客运线路、站点、营运时间、减少班次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收回其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公共客运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工商、物价、公安、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客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榆中、皋兰、永登三县和红古区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上市公司: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文《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望各上市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遵照证监发字〔1994〕202号文的要求和该规定认真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11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规范企业集团编报合并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股票上市企业以及需要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其他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应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除按照本规定单独报送合并会计报表外,还应当按原渠道报送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

附件一: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规定如下:
一、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二、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包括:(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3)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对于被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该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三、合并会计报表包括下列内容: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损益表;
3.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4.合并利润分配表。
四、合并会计报表以母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下凡涉及到子公司,即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本身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合并各项目数额编制。
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包括:
1.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同的会计政策;
2.与母公司及与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业务往来、债权债务、投资等资料;
3.子公司利润分配有关资料;
4.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明细资料;
5.其他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需要的资料。
五、母公司为了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应当统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使子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一致时,母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本身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子公司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要求编报相同会计期间的会计报表。
六、母公司应当统一母公司和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当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时,母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本身规定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当子公司与母公司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并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大时,母公司也可直接利用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七、母公司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子公司进行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以此编制个别会计报表,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提供基础数据。
1.对于子公司因本期损益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应当计算确定其所拥有的数额,并将其计入本期投资损益,同时按照该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资帐面价值。母公司进行帐务处理时,在增加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减少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收到子公司分来的利润时,母公司应作为长期投资减少处理。进行帐务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2.对于子公司因本期损益以外的原因,如接受捐赠、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引起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应当计算确定所拥有的数额,按照计算确定的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的数额。
(1)对于因子公司接受捐赠和对资产进行法定重估增值所引起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进行帐务处理时,接受捐赠和确认的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应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对于因子公司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外币投资折算差额为贷方余额时,母公司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外币折算差额为借方余额时,母公司应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八、对于境外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母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境外子公司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数额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并以折算为母公司本位币后的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于境内子公司采用与母公司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编报的会计报表,也应当按照本规定将其会计报表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表示的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1)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均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
(2)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均按照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
(3)“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数额作为其数额列示。
(4)折算后资产类项目与负债类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合计数的差额,作为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后单独列示。
(5)年初数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的数额列示。

2.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1)损益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也可以采用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在采用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时,应当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平均汇率根据当期期初、期末市场汇率计算确定,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方法计算确定。平均汇率计算方法一经采用,前后各期必须连续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确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2)利润分配表中“净利润”项目,按折算后损益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
(3)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以上一年折算后的期末的“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列示。
(4)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按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的其他各项目的数额计算列示。
(5)上年实际数按照上期折算后的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的数额列示。
3.财务状况变动表
(1)有关收入、费用各项目,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期间的平均汇率(或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
(2)有关增减长期负债、增减长期投资以及增减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项目,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
(3)有关资本的净增加额项目,按照发生时的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
(4)其他项目均按照折算后的子公司的其他报表相应项目的数额列示或计算填列。
(5)“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中的“流动资金增加净额”项目,按照“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中的“流动资金增加净额”列示。
(6)“流动资金来源合计”减去“流动资金运用合计”后的余额,与“流动资金增加净额”不一致时,其差额在“流动资金运用合计”项目之后,“流动资金增加净额”之前,单列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反映。
九、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在相互抵销下列项目的基础上,合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数额编制。
1.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有关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利润分配表规定。
抵销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贷方余额时以负数表示)。
对于子公司之间相互投资,母公司应当比照上述做法,将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相对应另一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有关项目中相应的数额相互抵销。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包括应收、应付、预收及预付等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应付和预收等项目,贷记应收和预付等项目。
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的债券,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应当相互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应付债券”项目,贷记“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项目。
对于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当长期投资中债券投资的数额高于相对应的应付债券的数额,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合并价差”项目,贷记“长期投资”项目;当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的数额低于相对应的应付债券的数额,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长期投资”项目,贷记“合并价差”项目。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应收帐款与应付帐款相互抵销后,其已抵销的应收帐款所计提的坏帐准备的数额也应予以抵销。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坏帐准备应当以抵销后应收帐款计提的数额列示。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抵销已抵销的应收帐款计提的坏帐准备时,借记“坏帐准备”项目,贷记“管理费用”项目。
对于以前会计期间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因内部应收帐款抵销而抵销的坏帐准备的数额,在本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坏帐准备”项目,贷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对于本期内部应收帐款增加而计提的坏帐准备进行抵销,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坏帐准备”项目,贷记“管理费用”项目;对于本期内部应收帐款减少而冲销的坏帐准备进行抵销,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管理费用”项目,贷记“坏帐准备”项目。
3.存货项目中,由内部销售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应当予以抵销,并以抵销后的数额列示。有关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损益表中有关部分。
4.固定资产等有关项目中,由于内部销售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应当予以抵销,并以抵销后的数额列示。有关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损益表中有关部分。

5.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
6.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的数额根据合并利润分配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数额列示。
十、合并损益表
合并损益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损益表为基础,在抵销下列项目的基础上,合并各项目的数额编制。
1.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销售收入的抵销:
(1)内部销售商品全部实现对外销售时,应当在合并销售收入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销从内部购进该货物所发生的购进成本的数额(即出售公司内部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营业收入”项目,贷记“营业成本”项目。
(2)内部销售商品全部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时,应当在合并销售收入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存货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商品中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商品的成本数额(销售商品公司销售收入减去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营业收入”项目,贷记“存货”项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抵销)和“营业成本”项目。
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根据销售商品公司的销售毛利率乘以内部销售收入的数额确定。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3)在内部销售商品部分售出的情况下,应当分别已实现内部销售的数额和未实现内部销售的数额进行处理。
(4)对于上一会计期间存货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处理。
1)上一会计期间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内部销售形成的存货,在本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视为本期销售实现处理,其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在本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视为本期实现利润处理。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根据上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存货中抵销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营业成本”项目。
2)上期结转存货应当视同本期购进的存货处理,并以此分别按照上述(1)至(3)的情况,抵销内部销售收入、内部销售成本和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的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交易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一方销售自身的产品,另一方购买对方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固定资产购售活动。
(1)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1)将内部销售收入与该内部销售成本和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中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相互抵销,即在合并销售收入项目中抵销该产品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销该产品的销售成本的数额;在合并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中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营业收入”项目,贷记“营业成本”和“固定资产原价”项目。
2)在该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内,每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都必须将该固定资产原价中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直至该固定资产退出企业集团止。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其数额为上一会计期间该固定资产原值中抵销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
(2)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1)在发生该固定资产交易的会计期间,应当进行如下抵销处理:
在发生固定资产交易的当期,应当将内部销售收入与该内部销售成本和固定资产原价中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相互抵销,即在合并销售收入项目中抵销该固定资产交易的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销该固定资产交易的销售成本的数额;在合并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中抵销该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营业收入”项目,贷记“营业成本”和“固定资产原价”项目。
在计提折旧时,还应当将该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抵销。抵销数额为该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折旧额减去按照不包含有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在采用直线法时,即该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总额除以该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累计折旧”项目,贷记“管理费用”等项目。
2)在发生该固定资产交易以后的会计期间到该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时止,应当进行如下抵销:
将内部销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予以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固定资产原价”项目。
将内部购进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抵销。其抵销数额为该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折旧额减去按照不包含有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累计折旧”项目,贷记“管理费用”等项目。
将内部销售固定资产原价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中以前会计期间已计入累计折旧的数额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累计折旧”项目,贷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
3)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应当将该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总额减去报废清理以前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中已计入以前折旧费用的数额(即已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后的余额予以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管理费用”项目和“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项目。其中抵销管理费用项目的数额为该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折旧额减去按照不包含有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固定资产交易发生不多,或其交易对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的,也可将其固定资产交易视为企业集团外交易,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销处理。

3.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发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利息支出相互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投资收益”项目,贷记“财务费用”等项目。
4.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收益应当予以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的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利润分配表的有关规定。
5.子公司“净利润”项目扣除母公司投资收益后的余额,即为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的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利润分配表的有关规定。
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应当在合并损益表中单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在“净利润”项目之前列示。
6.全部损益减去少数股东所持有的损益后的余额为净利润。
十一、合并利润分配表
合并利润分配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利润分配表的数据为基础,通过抵销子公司利润分配表各项目的数额编制。
在合并工作底稿编制中,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编制如下抵销分录进行抵销:
1.对于全资子公司,应当将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资本公积项目、盈余公积项目和母公司损益表中投资收益项目,与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盈余公积(或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储备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项目、应付利润(或已分配股利、应付股利、已分配优先股股利、已分配普通股股利)项目相互抵销。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投资收益”、“年初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项目,贷记“长期投资”、“提取盈余公积”(或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储备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应付利润”(或已分配股利、应付股利、已分配优先股股利、已分配普通股股利)项目。
在上述抵销发生抵销差额时,其差额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当上述抵销分录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时,应当贷记“合并价差”项目;当上述抵销分录借方发生额小于贷方发生额时,应当借记“合并价差”项目。
2.对于非全资子公司,应当将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资本公积项目、盈余公积项目和母公司损益表中投资收益项目,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与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盈余公积(或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储备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项目、应付利润(或已分配股利、应付股利、已分配优先股股利、已分配普通股股利)项目相互抵销。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损益”、“年初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项目,贷记“长期投资”、“提取盈余公积”(或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储备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应付利润”(或已分配股利、应付股利、已分配优先股股利、已分配普通股股利)、“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其中,少数股东权益的数额根据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数额减去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计算确定。

在上述抵销发生抵销差额时,其差额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当上述抵销分录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时,应当贷记“合并价差”项目;当上述抵销分录借方发生额小于贷方发生额时,应当借记“合并价差”项目。
十二、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基础编制。
1.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应当作为流动资金来源(或作抵销流动资金来源项目)处理,其数额在“流动资金来源”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目之前,单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反映。
2.少数股东增加对子公司的投资,作为流动资金来源处理,其增加的数额在“其他来源”中“资本净增加额”项目之后,单列“少数股东资本增加额”项目反映。
3.子公司将利润分配给少数股东,应当作为资金运用处理,其分配的数额在“流动资金运用”中“利润分配”与“其他运用”之间,单列项目“少数股东利润分配”项目反映。
十三、合并会计报表的附注
合并会计报表除附注会计报表应附注的事项外,还应当附注如下事项:
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母公司所持有的各类股权的比例;
2.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增减变动情况;
3.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即本规定第二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名称、持股比例)、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原因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以及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投资的处理方法;
4.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非子公司(即本规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纳入合并范围的其他被投资企业)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母公司持股比例以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原因;
5.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处理方法。在未进行调整直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在合并会计报表中说明其处理方法;
6.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经营业务与母公司业务相差很大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有关资料。
7.需要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四、本规定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母公司,是指通过对其他企业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企业。
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包括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和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控制权,是指能够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以此从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权益性资本,是指能够据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经营决策有投票权的资本。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会计原则、程序和处理方法。
少数股东权益,是指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拥有的份额。
外币,是指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
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是指将以母公司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揭示的子公司会计报表折算为以母公司记帐本位币揭示的会计报表。
内部交易,是指由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范围内,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交易。
十五、合并会计报表格式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损益表
3.合并利润分配表
4.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附件二:股份制试点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格式
合并资产负债表 会合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资 产 |行 |年初|期末| 负债与股东权益 |行 |年初|期末
|次 |数 |数 | |次 |数 |数
----------------------------|----|----|----|------------------------|----|----|------
流动资产: | | | |流动负债: | | |
货币资金 |1 | | | 短期借款 |41| |
短期投资 |2 | | | 应付票据 |42| |
应收票据 |3 | | | 应付帐款 |43| |
应收帐款 |4 | | | 预收货款 |44| |
减:坏帐准备 |5 | | | 应付福利费 |45| |
应收帐款净额 |6 | | | 未付股利 |46| |
预付货款 |7 | | | 未交税金 |47| |
其他应收款 |8 | | | 其他未交款 |48| |
待摊费用 |9 | | | 其他应付款 |49| |
存货 |10| | | 预提费用 |50|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11|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51|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12| | | 其他流动负债 |52| |
其他流动资产 |13| | | | | |
流动资产合计 |15| | | 流动负债合计 |55| |
| | | | | | |
长期投资: | | | |长期负债: | | |
长期投资 |16| | | 长期借款 |56| |
其中:合并价差(贷差以 |17| | | 应付债券 |57| |
“一”号表示 | | | | 长期应付款 |58| |
| | | | 其他长期负债 |59| |
| | | | | | |
--------------------------------------------------------------------------------------------
--------------------------------------------------------------------------------------------
固定资产: | | | | | | |
固定资产原价 |18| | | 长期负债合计 |60| |
减:累计折旧 |19| | | | | |
固定资产净值 |20| | | | | |
在建工程 |21| | |递延税项: | | |
固定资产清理 |22| | | 递延税款贷项 |61|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23| | | | | |
固定资产合计 |30| | | 负债合计 |62| |
| | | | | | |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 | | |少数股东权益 |63| |
无形资产 |31| | | | | |
递延资产 |32| | |股东权益: | | |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合计 |33| | | 股本 |64| |
| | | | 资本公积 |65| |
其他长期资产: | | | | 盈余公积 |66| |
其他长期资产 |34| | | 其中:公益金 |67| |
| | | | 未分配利润 |68| |
递延税项: | | | |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69| |
递延税款借项 |35| | | 股东权益合计 |70| |
----------------------------|----|----|----|------------------------|----|----|------
资 产 总 计 |40| | |负债与股东权益总计 |80| |
--------------------------------------------------------------------------------------------
补充资料:1.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元;
2.已包括在固定资产原价中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元。
合 并 损 益 表
会合02表
编制单位: ----------年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 上年累计数 | 本年累计数
--------------------------|----|------------------|----------------
| |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 | |
减:营业成本 |2 | |
销售费用 |3 | |
管理费用 |4 | |
财务费用 |5 | |
进货费用 |6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7 | |
二、主营业务利润 |8 | |
加:其他业务利润 |9 | |
三、营业利润 |10| |
加:投资收益 |11| |
营业外收入 |12| |
减:营业外支出 |13| |
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 |
四、利润总额 |15| |
减:所得税 |16| |
减:少数股东损益 |17| |
五、净利润 |20| |
----------------------------------------------------------------------
合 并 利 润 分 配 表
会合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 本年实际 | 上年实际
--------------------------|----|----------------|----------------------
一、净利润 |1 |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 | |
盈余公积转入数 |3 | |
二、可分配利润 |10|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11| |
提取法定公益金 |12| |
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15| |
减:已分配优先股股利 |16| |
提取任意公积金 |17| |
已分配普通股股利 |18| |
四、未分配利润 |20| |
--------------------------------------------------------------------------
合 并 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会合03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金额|
------------------------------------------------------------------------|----|----|
一、流动资金来源: | | |
1.本年净利润 |1 | |
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 | |
(1)少数股东本期损益(亏损以“--”表示) |2 | |
(2)固定资产折旧 |3 | |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 |4 | |
(4)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 |5 | |
(5)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 |6 | |
(6)递延税款 |7 | |
(7)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8 | |
小 计 |10| |
2.其他来源: | | |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 |11| |
(2)增加长期负债 |12| |
(3)收回长期投资 |13| |
(4)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 |14| |
(5)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 |15| |
(6)资本净增加额 |16| |
(7)少数股东资本净增加额 |17| |
小 计 |19| |
| |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20| |
二、流动资金运用: | | |
1.利润分配: | | |
(1)提取法定公积金 |21| |
(2)提取法定公益金 |22| |
(3)提取任意公积金 |23| |
(4)已分配股利 |24| |
| | |
小 计 |25| |
2.少数股东利润分配 |26| |
3.其他运用: | | |
(1)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 | | |
(2)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28| |
(3)偿还长期负债 |29| |
(4)增加长期投资 |30| |
小 计 |31| |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32| |
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 |33|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40| |
--------------------------------------------------------------------------------------
续表
------------------------------------------------------------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 行次 | 金额
----------------------------------------|--------|--------
一、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 | |
1.货币资金 | 41 |
2.短期投资 | 42 |
3.应收票据 | 43 |
4.应收帐款净值 | 44 |
5.预付货款 | 45 |
6.其他应收款 | 46 |
7.待摊费用 | 47 |
8.存货 | 48 |
9.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减收益) | 49 |
10.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 50 |
11.其他流动资产 | 51 |
| |
| |
| |
| |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 60 |
二、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 | |
1.短期借款 | 61 |
2.应付票据 | 62 |
3.应付帐款 | 63 |
4.预收货款 | 64 |
5.应付福利费 | 65 |
6.未付股利 | 66 |
7.未交税金 | 67 |
8.其他未交款 | 68 |
9.其他应付款 | 69 |
10.预提费用 | 70 |
11.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71 |
12.其他流动负债 | 72 |
| |
| |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 79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