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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34:10  浏览:8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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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13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的教师队伍管理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教育机构分工负责。
  第二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在同级人才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下,依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办理教师人事代理、准入、流动、培训等业务;教育机构负责教师聘用、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 资格准入

  第三条 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第四条 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在上岗前携带教师资格证书、与原工作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和新签聘用合同等材料到当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聘 用

  第五条 各级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要举办教育人才市场,通过定期开展各类教育人才招聘活动,为非公办教育机构与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创造条件。
  第六条 所有非公办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受聘教师订立聘用合同,并经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鉴证。
  第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下列内容:
  (1)试用时间,聘用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待遇标准;
  (4)工作纪律;
  (5)变更、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6)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聘用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聘用教师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聘用擅自离岗离职的人员;
  (2)聘用因违法、违规被取消教师资格的人员;
  (3)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人事关系管理

  第十条 实行聘用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所聘用的教师,均须到当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合同鉴证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教师由公办教育机构到非公办教育机构任教的,必须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教育机构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育机构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年7月底前予以答复。
  教师在非公办教育机构之间流动或解除与非公办教育机构聘用合同的,必须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育机构要在当年7月底前予以答复,并将结果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公办教育机构的教师可以随时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求,所在教育机构要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并将结果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在试用期内的;
  (2)未能按国家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或工作条件的。
  第十三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要建立专任教师的考核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升、奖励和计算工龄、教龄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专任教师的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享有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五条 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教师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 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的在职在聘教师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高、中级职称教师每人每年不少于72学时,初级及以下职称教师每人每年不少于42学时。同时,还应参加适应现代化教育需要的外语、现代教育理论和技术及任教学科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教师培训工作应以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注重师德、专业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的培养。
  第十八条 鼓励教师通过自学考试、在职函授、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职攻读硕士和博士等途径,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水平。
  第十九条 要对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培训工作予以适当奖励;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每年应按照教师工资总额的2.5%设立教师培训资金,保证培训经费投入,教师培训进修期间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定期对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教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教师,将视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非公办教育机构指各类民办学校、公有民营、股份制等教育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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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6月2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林业贷款自1995年起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贷款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的林业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我国有条件的地区营造速生丰产林,抚育中幼林,增加苗林生产以及国营、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增加林业生产后劲提高经济效益,给予资金支持的一项政策性专项贴息贷款。
第三条 林业贷款的基本任务是:为保护经营好现有森林,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林木蓄积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第四条 林业贷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自愿申请、谁借谁用、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债务落实”和“贷前审查、保证效益、银行自主发放”等信贷政策和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林业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营造用材林,发展经济林,抚育中幼林以及国营和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
第六条 林业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在育苗、造林、抚育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种子、苗木、化肥、农药等费用支出。
(二)购置生产机械、修建简易林道、购置必要的运输机具等生产设施支出。
(三)发展多种经营,包括种植、养殖、采掘加工等。
(四)与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生产建设资金需要。

第三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林业贷款的对象:各类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各种林业经济联合体以及国营森工企业及所属集体经济实体。
第八条 申请林业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所经营的山林必须持有当地政府发给的山权、林权证件,承包单位必须有营林造林的批准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贷款期限不超过承包年限。
(二)林业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林业发展规划;多种经营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三)有经营管理林业的能力,经济效益较好。
(四)借款者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投资以自筹为主,必须具有占投资总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先用自筹资金,后用贷款。
(五)有具备担保实力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或有高于贷款额度25%以上的财产作为抵押。
(六)承包单位须在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开立结算帐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的检查和监督,并向贷款行提供生产计划、资金往来和财务收支等有关报表和材料。
(七)恪守信用,有还款能力,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八)借款单位要参加有关保险。
(九)申请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 林业贷款的种类分为四种:速生丰产林贷款、经济林贷款,中幼林抚育贷款和多种经营贷款。
第十条 林业贷款期限。根据借款单位所经营林业生产项目周期的长短和综合还款能力,并预测经济效益等情况后合理确定。速生丰产林贷款最长不超过七年。经济林和中幼林抚育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多种经营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林业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收。其贷款还本付息办法:用于造林、护林、抚育的贷款,每年计收一次利息。用于多种经营的贷款,每季计收一次利息。归还本金从新增收入起分年偿还。
第十二条 贷款经办行向借款单位收取全额利息。对予以贴息的林业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具收息证明,由借款户向有关部门领取贴息金。

第五章 程 序
第十三条 林业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其管理程序:
(一)下达贷款计划控制额。每年四季度,自上而下下达次年度林业贷款控制额,各级行据此组织选报项目。
(二)上报意向性贷款项目。各行根据下达的贷款计划控制额,对林业部门提出的项目进行考察初审。经初审可行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填报林业贷款项目计划,逐级上报。
(三)下达贷款计划。依据信贷计划,对下级行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平衡后,自上而下逐级下达信贷计划和项目计划批复。
(四)受理借款申请。列入项目计划的单位,向开户行提交《林业贷款项目申请书》,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五)考察评估。对已受理的借款申请,开户行要及时组织对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连同借款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形成项目贷款报批材料。
(六)呈报审批。对已形成的项目贷款报批材料,要逐级行文报上级行,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需变更项目的,要重新选报项目,待审查同意后再办理审批。
(七)签约发放。贷款项目审批后,由开户行与借款方签定借款合同,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顺序发放贷款。
(八)建立项目档案。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对每个项目的各类资料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建立项目档案。
(九)跟踪检查。经办行和审批行要经常对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按约收贷。经办行按照借款双方商定的还款期限,在贷款到期前向借款单位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单》,按期收回贷款;对项目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延期还款手续。
(十一)总结评价。项目终结时,经办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总结经验,写出书面的项目评价报告报上级行。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林业贷款计划每年逐级审查上报,由总行统一安排,并实行项目管理。贷款计划的安排依据:
(一)资金来源。即林业部门的育林、造林补助、自筹资金、财政贴息和人民银行计划安排资金。
(二)当地资源条件、林业生产现状及发展潜力。
(三)上年信贷计划完成情况和贷款管理水平。
(四)上报林业贷款项目的情况。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林业贷款资金计划的落实与项目要衔接一致,专款专用,并保证及时到位。林业贷款到期收回后,由省级分行重新安排使用,但也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申请林业贷款的项目计划要正式行文上报。内容包括:计划说明、项目分类、项目实施时间、地点、内容,投资及自筹资金情况,效益分析、市场预测等。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管理。各级行都要确定相应的审批权限,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第十八条 统计管理。为准确反映贷款执行情况和结果,向上级反馈真实的信息,各级贷款经办行要把统计工作作为信贷规范管理内容之一。
(一)林业贷款使用专门的会计科目。
(二)各行要建立报表,反映贷款执行情况。
(三)收回再贷的林业贷款仍要反映在所属会计科目中。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要逐步建立健全林业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并建立备选项目库。

第七章 监督与制裁
第二十条 林业贷款周期长、见效慢,贷款经办行要经常对项目贷款实施、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林业贷款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林业贷款经办行要与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协作,每年对林业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挪用、截留银行贷款。
第二十二条 对借款人实行信贷监督,主要检查是否执行国家林业产业政策;是否履行贷款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借款合同者,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加息、停止发放新贷款、扣收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经济制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法律的局限

2000年10月20日 15:57 刘星

  满人入关前,曾打探过汉人的习俗。打探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在军事征服之时,实现文化征服。如果汉人的城池被攻下,满人的习俗被汉人所同化,那可是不小的丢人现眼。于是,满人老早定下规矩,所有满族妇女,绝对不可摹仿汉人裹上小脚,否则重刑伺候。那是1638年。到了顺治二年,也即1645年的时节,法律又是规定,无论满人汉人,只要所生下的女子缠上脚指,一家人都要问罪。1664年,是康熙三年。法律规定细中加细,说官人所生女裹足,官人交吏部兵部两处严办。兵民之家犯事儿的,由刑部40大板处罚,流放千里。而负有监管之责的人,其辖区出现了小脚,也要40大板,甚至革职……

  显然,对女人的小脚,满人的态度和法律已是“走在时代前面”,而且,绝不比今人显得落后。不过,限制女人裹小脚的法律手段,终究没有取得成效。不然的话,大清末年和民国那阵儿,小脚早该绝迹了。

  这小脚,和汉人的思想观念密切相连。小脚最初被“推出”时,已有人鼓唇弄舌,讲它是温文尔雅、家境富裕、书香门第的象征。当然,那脚形的确与家庭经济的形态有关。要干活种地的人,自然不能缠脚指头,这不方便,而且招家里勤快的人骂。整天外出做买卖,为家增点副业收入而奔波的人,搞小脚又是难受、痛死。只有吃着闲饭、喝着闲茶、吟着闲诗而且几乎不用走道儿的脸色白皙的人,才有可能摆小脚的谱儿。于是,大凡有点希望,女人喜好裹上两下,以示自己沾上了上流社会有闲阶层的边儿。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马克思主义的这条规律确实在永恒地发挥作用。

  另外,汉人的士大夫情结十分严重。“惟有读书高”一语,从来都是不胫而走,传播快速。“读书”,一是为了优则仕,二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文化性儿。小脚显然与其有着无法解开的勾连。男人要读书,要文化性,少不了也要女人跟着有点家中闺秀式的文化性。走到哪里,夫唱妻随,是必须要做到的。否则男女之家就是貌合神离。而顺治、康熙之类的满人头头儿,也鼓励“读书”,希望人人尽量有个文化性儿。这无形中,又给自己的法律禁止裹足的制裁安下了绊脚机关。

  就这样,对小脚的法律手段,草草收场了。满人后来也觉得,还是听之任之为上策。古书记载,清初禁小脚是阵小风儿,刮过了又似乎没刮。这是一个侧面描述。其实,应该说,这风是不敢刮大,毕竟社会阻力太大,用劲儿过猛,将危及初建的满人政治统治。满人这点警觉还是有的。

  法律文字的实效,特别有赖于社会文化的意识形态。旧有社会意识结构顽固之时,强行推广法律文字,轻则引起狡兔三窟、暗中作梗,重则引起暴力反抗直至揭竿而起。古人有时谙熟其中要害,这是先见之明。

  其实,仔细回忆,我们也能发现后来的女人小脚“革命”,首先依赖的正是社会意识的变迁。正是这种变迁,妇女才会感到小脚是对女性束缚、压抑、迫害,才会随着制度创新而自我解放。当然,首先依赖经济关系的变化。为了不让妇女再看男人的脸色,最终需要动员妇女走出家门,自食其力,进行争夺经济地位的阵地战。让她们从根处明晓,“经济是基础”。

  一言以蔽之,对人们来说,时过境迁,许多东西可能看着不顺眼,而且需要改掉,可是独独依靠法律手段是单薄的,难有功效。女人小脚的变迁谱就是个例子。清初的满人,给出了一个现身说法,让人回味。而笔者谈小脚,当然也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希望转到法律实效的观念上,暗喻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