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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23:21  浏览:9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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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人字〔2003〕139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本大纲和标准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试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3.2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3.3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

4.培训内容

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4.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国家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等。

4.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4.1.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4.1.5案例分析与讨论

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分类与特性,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及包装要求,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知识。

4.2.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概述

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特点与现状,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制度。

4.2.3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主要包括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HSE),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等。

4.2.4案例分析与讨论

4.3安全技术理论

4.3.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4.3.1.1燃烧及其特性

主要包括燃烧条件、燃烧过程、燃烧形式和燃烧种类。

4.3.1.2爆炸及其特性

主要包括爆炸分类、爆炸极限及其影响因素、爆轰、分解爆炸性气体爆炸、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粉尘爆炸及其影响因素和雾滴爆炸。

4.3.1.3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主要包括点火源控制、火灾爆炸危险物质控制、工艺参数的安全控制、自动控制与安全保险装置、限制火灾爆炸蔓延扩散的措施。

4.3.1.4案例分析与讨论

4.3.2电气安全技术

4.3.2.1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电流对人体的危害及影响因素,触电方式,触电预防措施及触电急救知识。

4.3.2.2电力系统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电气火灾爆炸及危险区域的划分,变、配电所、动力、照明和电气系统的防火防爆。

4.3.2.3静电危害

主要包括静电产生的原因,静电的危害及其消除措施。

4.3.2.4雷电保护

主要包括雷电的分类和危害,建(构)筑物的防雷措施。

4.3.2.5案例分析与讨论

4.3.3化工生产安全技术

4.3.3.1化工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化学反应工程安全技术、化工生产单元安全技术、化工生产关键装置(系统)及要害部位的安全技术知识。

4.3.3.2化工生产岗位操作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化工生产开车、停车岗位操作安全,化工生产运行岗位操作安全和化工生产紧急情况处理措施。

4.3.3.3案例分析与讨论

4.3.4化工机械设备安全

4.3.4.1化工机械设备安全概论

主要包括化工机械设备分类、通用机械安全技术。

4.3.4.2锅炉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锅炉基本知识,锅炉运行的安全管理,锅炉的安全监督与检验。

4.3.4.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压力容器分类,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

4.3.4.4气瓶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气瓶分类,气瓶的颜色和标记,气瓶的安全附件,气瓶的安全管理。

4.3.4.5工业管道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工业管道的分类,压力管道的管理和维护,压力管道的检查和检测。

4.3.4.6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起重机械分类,工作类型、级别与起重搬运安全。

4.3.4.7化工设备检修

主要包括化工设备检修分类与特点,化工检修作业的一般要求。

4.3.4.8案例分析与讨论

4.4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4.4.1 重大危险源

4.4.1.1 重大危险源辨识技术

4.4.1.2 重大危险源普查技术

4.4.1.3 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

4.4.1.4 重大危险源监控技术

4.4.1.5 案例分析与讨论

4.4.2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4.4.2.1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概述

4.4.2.2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基本要素、编制过程与方法

4.4.2.3化学事故应急演练方法、基本任务与目标

4.4.2.4案例分析与讨论

4.5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4.5.1职业危害防治概述

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分类和职业病。

4.5.2工业毒物及其危害

主要包括工业毒物的分类及毒性,工业毒物侵入人体途径及危害,常见工业毒物。

4.5.3生产性粉尘及其危害

主要包括生产性粉尘分类,生产性粉尘危害,生产性粉尘的卫生标准。

4.5.4防尘防毒对策

4.5.5噪声危害

主要包括噪声类型,噪声危害,噪声预防与控制。

4.5.6辐射危害

主要包括辐射危害分类及其防护措施。

4.5.7高温危害

主要包括高温作业的危害及其防护措施。

4.5.8灼伤

主要包括灼伤分类及其预防与现场急救知识。

4.5.9个体防护

主要包括个体防护用品的分类、选用原则。

4.5.10案例分析与讨论

4.6 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4.6.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4.6.2 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4.6.3 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6.4 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6.5 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4.6.6 组织、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4.6.7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5.1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5.2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具体章节课时安排参见附表。

6.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附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课时安排


项目培训内容学时

第一单元
(18学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6
案例分析与讨论2

第二单元
(14学时)
安全技术理论(包括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电气安全技术、化工生产安全技术、化工机械设备安全)12
案例分析与讨论2

第三单元
(12学时)
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6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4
案例分析与讨论2
复习2
考试2
合计48

再培训部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

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16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或文件所包含条文,通过在本考核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考核标准的条文。在考核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考核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或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463-19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6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3.考核方法

3.1考核分为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3.2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标准基础知识考核要点确定,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3.3经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实际能力考核。

3.4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考核标准之“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或面试答辨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3.5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合格者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基础知识考核要点

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4.1.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1.2了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4.1.4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了解危险化学品分类与特性。

4.2.2了解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及包装的安全要求。

4.2.3了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知识。

4.2.4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特点,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4.2.5了解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4.3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4.3.1熟悉物质燃烧条件,了解燃烧过程、燃烧形式、燃烧种类。

4.3.2熟悉爆炸分类、爆炸极限及其影响因素。

4.3.3了解防火防爆主要技术措施。

4.4电气安全技术

4.4.1了解电气安全的基础知识,熟悉电流对人体的危害及影响因素,了解触电的主要预防措施和触电急救知识。

4.4.2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电力系统安全技术。

4.4.3了解静电危害,熟悉静电产生的原因及其消除措施。

4.4.4了解雷电分类、危害和建(构)筑物的防雷措施。

4.5化工生产安全技术

4.5.1熟悉化学反应过程的安全技术。

4.5.2了解化工生产单元的安全技术。

4.5.3掌握化工生产关键装置(系统)、要害部位的安全技术知识。

4.5.4掌握化工生产开车、停车岗位操作安全要点。

4.5.5了解化工生产运行岗位操作安全要点。

4.5.6熟悉化工生产紧急情况安全处理措施。

4.6化工机械设备安全

4.6.1了解化工机械设备分类与通用机械安全技术。

4.6.2了解锅炉基本知识,了解锅炉运行的安全管理、监督与检验。

4.6.3了解压力容器分类,了解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

4.6.4了解气瓶分类,了解气瓶的安全附件、颜色和标记,以及气瓶的安全管理知识。

4.6.5了解工业管道的分类、管理和维护,以及压力管道的检查和检测。

4.6.6了解起重机械分类,了解起重机械管理要点。

4.6.7了解化工检修的分类与特点,熟悉化工检修的一般要求。

4.7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4.7.1了解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4.7.2了解重大危险源普查技术。

4.7.3了解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方法与监控技术。

4.7.4熟悉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与程序。

4.7.5了解化学事故应急预案要素、编制过程与方法。

4.7.6了解化学事故应急演练的方法、基本任务与目标。

4.8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4.8.1熟悉职业危害因素分类和职业病防治知识。

4.8.2了解工业毒物的分类及毒性,熟悉工业毒物侵入人体途径及危害。

4.8.3了解生产性粉尘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4.8.4了解防尘防毒主要对策措施。

4.8.5了解噪声危害及其控制措施。

4.8.6了解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防护知识。

4.8.7了解高温作业危害和高温作业防护措施。

4.8.8了解灼伤分类及其预防与现场急救知识。

4.8.9了解个体防护用品的分类与选用原则。

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5.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5.2能有效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5.3能主持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4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5.5能正确组织、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6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

6.再培训考核内容

6.1掌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6.2了解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6.3了解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4了解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典型事故案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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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

(2001年7月27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 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保 障残疾人权益的实现。

对于支持残疾人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统筹安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事业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残疾人工作,检 查和督促本办法的施行。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开展残疾人 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利用社区资源 开展适合于残疾人的服务活动。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建立助残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 的助残活动,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第八条 卫生、财政、计划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国 家残疾人康复计划,确定本市的康复计划和重点项目,并组织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综合性医院设立残疾人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医疗 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充分发挥现有康复设施的作用。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和家庭必须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 教育的权利。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盲、聋、弱智儿童、少年的入学需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辅读 班,并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普通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接收能适应 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残疾儿童、少年,城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的子女和农村特困残 疾人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交杂费和减交、免交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减免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和高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及市属高等学 校、专科、职业技术学院,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拒绝招收 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 学校招收。

对在本市高级中学、市属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学校应当减免市教育行政 部门确定减免的有关费用,优先提供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教 育津贴。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累计满20年的,发给荣誉证书;累计满25年,并在残疾人教育 岗位上退休的,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对具有 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组织职业培训,通过多种渠道 安排劳动就业。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 组织,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 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实行收支分离,由财政专户储存,专门用于残疾人事业,接受审计监督。残疾人 按比例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由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办 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省属、中央在汉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兴办精神残疾和 智力残疾工疗机构、推拿保健机构等福利性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

对招用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企业,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税 收。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 社会保险。

企业被兼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生活。

第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自谋职业。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执照,其 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符合国家减免税收规定的,税务部门 应当予以减免税收。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 业、手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从事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资金供给等方面 ,对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给予帮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计划,在技术 、资金和物资等方面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免除、减少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和已就业 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二十条 对不适合参加生产劳动、无法定扶养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 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和社会救济救助等制度,帮助无业贫困残疾人 解决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问题。

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残疾人宣传、文化、体育活动。兴 建大型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应当设有供残疾人使用的活动设施。

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扶持和组织残疾人参加文化交流和国内、国际性比赛。体育部门应当对残疾人参加运动训 练、比赛给予指导,帮助其提高体育运动水平。

文化、体育、娱乐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与文体健身、娱乐活动提供优 惠服务。

残疾职工参加区级以上举办的艺术表演和体育竞赛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参加 活动期间,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各界及海外团体和个人捐赠财产或者物资资助残 疾人事业。捐赠人捐赠财产或者物资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方面的优 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所募集的资金中的一部分,应当用于资助为残疾 人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

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依法进行残疾人事业资金募集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 的监督,保证募集的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含专线车)、电车和轮渡;

(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辅助器具;

(三)存车处免费存放肢残人的代步车辆;

(四)按照水陆运送平常信函方式寄送盲人读物免交邮费;

(五)到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活动,优先购票,优先入场;

(六)法定节假日免费进入公园、风景区;

(七)免费进入收费公共厕所。

残疾人的配偶、子女需要到城镇落户,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城市 道路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对各类无障碍设施 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从欠交之日起,按 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提出批 评、警告。

当事人对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滞纳金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 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的,市、区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 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侵犯残疾人人身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按照下列规定处 理:

(一)情节轻微,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无工作 单位的,由其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理;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全省实行全民食用碘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证长期供应碘盐。”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禁止非碘盐和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碘盐进入食用盐市场。
生产、加工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加工、经销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碘盐的,卫生、盐业、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予以制止,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单
位由省盐业行政部门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单位由省盐业行政部门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销售非碘盐或不合格碘盐的,由盐业行政部门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碘盐经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到指定单位采购碘盐的,由盐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碘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碘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制止,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无证加工、销售碘盐的,卫生、盐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贩运非碘盐或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碘盐的,由盐业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暂扣其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无食盐准运证的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八、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卫生、盐业、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相互配合、秉公执法,检查、监督和处理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