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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27:09  浏览:8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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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2月15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89年3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
第三章 清理保洁
第四章 垃圾管理
第五章 厕所与粪便管理
第六章 城乡结合部的卫生管理
第七章 奖 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社会监督。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按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应承担的任务量划拨。
城市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以及单位、个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理保洁,实行有偿服务制度。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以及居民和农民,都有依法使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权利,有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各项规定的义务,都应尊重环境卫生管理职工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区的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所辖区域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协调、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的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公共卫生道德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
第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环境卫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城市规划部门应统一安排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工作场所用地,并在审核批准新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时,同时审核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城市新区建设或旧区改造,必须配套建设对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堆存、运输、处理和处置的设施,所需资金应纳入工程预算。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要按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规划和修建相适应的公共厕所,内部设备要适用、卫生,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新建公用、民用建筑,应当按设计标准附设厕所,并配建化粪池。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居住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高层建筑应设置封闭式垃圾道或垃圾贮存设施,繁华地区、人流集中地和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应设置果皮箱等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挪动、损坏或者侵占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按管理权限报经市或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清理保洁
第十三条 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分段承包到人,负责清理保洁。主干道每日两次清扫,两次保洁;次干道每日一次清扫,两次保洁。
城市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及其余道路、街巷,按自保门前洁的原则,由所在地段的单位和居民负责清理保洁。无力自行清理保洁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队有偿服务。
生活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专人清理保洁。
第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电车和汽车始末站、影剧院、公园、游览点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负责清理保洁。
近郊公路,由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
第十五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设垃圾容器、果皮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组织环境卫生清理人员,负责清理保洁。
各种零散的摊点、售货车等周围四至六米场地的环境卫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理保洁或委托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队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市区内的主要干道,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适时洒水。
降雪时,各单位和居民按划分的责任地段,及时清扫积雪。
第十七条 各种车辆在市区运行,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输各种散装、液体货物应加盖篷布,严格捆扎、密封,不准沿街遗撒、泄漏。
进入市区的畜力车,要按规定道路行驶,并携带清理工具、容器,牲畜必须带粪兜。不准在城市主、次干道两旁停车、喂牲畜。
各种客车的废票、票尾要投入自带容器内,不准随意抛撒。
第十八条 市区道路两旁不准堆放有碍卫生的物品。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居民不准饲养家畜、家禽。
第十九条 居民办婚事,单位举办庆祝活动,不准在城市主干道和繁华地区燃放鞭炮。

第四章 垃圾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内的各种垃圾,要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除外运。要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别处理。不准乱堆乱倒,严禁倾入河渠。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社会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以及市民群众的生活垃圾,要按规定时间送往垃圾集中点,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无偿运往市郊垃圾销纳场。
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集中居住区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自运或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运市郊垃圾销纳场。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垃圾或建筑垃圾,均应自运或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运市郊垃圾销纳场。
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运生活、生产、建筑垃圾,按交通部门规定的标准计费。
第二十三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产生的有害、有毒垃圾,由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单独清运、封闭处理。严禁混作一般生产垃圾或生活垃圾处置。
第二十四条 市区内各项建设工程,要按批准的施工占地范围设置围幛,围幛以外不准堆料、弃料。施工用水不得漫流。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清完垃圾残土。工程验收要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用、电力、电讯、绿化工程建设与养护产生的污泥、残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施工单位要及时清除,不准积存。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各单位自备的承担清运垃圾和洒水的专用车辆,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编号,并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发证,免征养路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向垃圾集中点倾倒垃圾时间为:五至十月份,六时半以前十八时以后;十一月至来年四月份,七时以前十七时以后。清运时间要避开城市上下班人流高峰。

第五章 厕所与粪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社会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修建管理。集贸市场公共厕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建管理。单位和家属院内的公共厕所,由产权单位修建管理。多户共用的厕所和独户厕所,由户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种大、中型馆、店及其他公用建筑附设的公共厕所,不准无故关闭,不准改作它用。
各类厕所,产权单位应配置防蝇、照明、水冲设施,清扫工具。并建立清扫管理制度,定人清扫管理,定期喷洒药物。
第三十条 市区内不准新建旱厕。现有旱厕要积极改为水冲厕。现有旱厕的粪便,产权所有者要及时清扫清运。
第三十一条 运载粪便车辆的进出城时间为:五至十月份,七时以前十九时以后;十一月至来年四月份,七时半以前十七时以后。

第六章 城乡结合部的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居民与农民混居的地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统由所在城市区领导,郊区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乡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并加强村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以街巷或自然村为单位,由城市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共同组成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享受适当的岗位津贴,从城市环境卫生经费中拨付。
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受所在城市区街道办事处直接领导。
第三十四条 凡在城乡结合部居住的市民和农民,都必须遵守城市环境卫生的各项规定,接受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管理,维护环境卫生。
不论城市居民或农民,均不准在街巷、道路上乱倒垃圾,堆积植物秸秆、农家肥料、建筑材料以及其他有碍卫生的杂物。农民饲养的家畜家禽,必须入笼上圈,严禁放养。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本办法,敢于与破坏环境卫生工作和设施的行为进行斗争,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或有科研成果的。
(三)热爱环境卫生工作,尽职尽责,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环境卫生管理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领导不力,管理不善,使环境卫生工作造成损失,环境卫生设施遭受严重破坏的。
(二)违犯劳动纪律或工作失职,使环境遭到污染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环境卫生经费和各项收入的。
第三十七条 在市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停止侵害、清除污染或赔偿损失外,并区别情况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碎纸等杂物,每次罚款五角。
饮食、瓜果摊点不加管理,造成脏乱,每次罚款五至十元。
随地便溺,每次罚款三至五元。
办婚事或单位举办庆祝活动,在城市主干道或繁华地区燃放鞭炮,罚款二十至三十元。
(二)畜力车进城牲畜不带粪兜,或在城市主、次干道两旁停车、喂牲畜;粪便车进出城不按时间;带泥车辆在市区道路上运行,每次罚款二至三元。
运载散体、流体货物不加盖密封,每次罚款十元;污染道路的,每污染路面一平方米罚款一至二元。
客运车乱丢乱倒废票、票尾、车内尘土、杂物,每次罚款三至五元。
(三)建筑施工不设围幛、不按规定堆料、不及时清除废弃物,应按施工场地大小,违章堆料及废弃物的多少,每次罚款五十至五百元,并限期按规定办理。
市政、公用、电力、电讯、绿化工程建设与养护,不及时清除污泥、残土、树枝、树叶,罚款二十至五十元。
(四)违禁饲养家禽每只罚款三元,家畜每头罚款三十元,并限期处理。农民户在城市街巷放养家禽家畜,每只(头)每次罚款二至五元。
(五)随意倾倒有毒、有害物体及动物尸体,每次罚款五十至一百元。
随意倾倒垃圾、残土、污物,每立方米罚款二十元。一立方米以下者,罚款五元至二十元。
(六)各种大、中型馆、店及其他公用建筑单位,无故封闭附设的公共厕所,或将公共厕所改作它用,罚款二百至三百元,并限期开放。
(七)环境卫生管理专业队、民办清扫队以及单位和个人,对环境卫生责任区、点,不按规定清理保洁、清运垃圾、清掏粪便,造成脏乱、堆积的,每次罚款二十至三十元。在城市区内焚烧树叶者,罚款十元。
(八)损坏、破坏或偷盗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除责令修复、赔偿外,并处以一至二倍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随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除责令修复外,罚款二百至五百元。
第三十八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和民办清扫队的人员,负有环境卫生清理保洁和监督管理的双重职责。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从中选拔素质较好的人员,经过培训,发给执法统一标志,分段定岗,依法履行职责。
对违犯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罚款时,必须持财政部门的统一收据。不给受罚者收据,以贪污论处。
罚款收入应全部上交财政部门,用于发展环境卫生事业,改善环境卫生工作条件。
第三十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不按本办法执法或因本身的违法行为而引起纠纷的执法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被罚的单位和个人对罚款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者,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颁发的有关环境卫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在城市区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198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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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与法治政府构建

陆思


内容摘要: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之一,法治政府的内涵有阳光政府、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等等。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需要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以体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为此,需要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建立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还需要在公务员队伍中树立行政服务的理念,以满足严格行政执法。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服务;法治政府


前言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阶段,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目前,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行政管理的目的没有很好地实现,或者在行政执法中出现了一些如暴力执法等不文明、不合法的现象,造成了政府信誉的降低。因此,有必要从法学的视角来研究如何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建设有限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本文从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出发,对我国行政执法中的相关问题展开一些分析探讨,以期能够促进我国行政法治的实现。
一、行政执法概述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国家资源管理国家、社会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时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阶段,这是因为行政执法所执行的正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也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难点,这是因为掌握行政权的有关部门在管理活动中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任何权力都有腐败的可能,加上我国行政权一向比较强大,社会对行政权的监督力度有限,因此行政执法中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行政执法的特点
  行政执法与其他法律手段有一定的区别。本文将行政执法活动与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相区别,以此体现行政执法的不同之处。
  第一、和立法活动相比较。和立法活动相比较,行政执法活动是对法律的执行,而立法是对社会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属于法律创制过程,而不是法律实施过程,两者在法律实施机制中属于不同的地位和阶段。
  第二、和司法活动相比较。和司法活动相比较,行政执法活动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司法过程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终极性等特点,而行政执法活动却具有主动性,非终局性的特点。之所以说行政执法的非终局性,是因为行政执法本身也会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如果行政主体违法执法,则会受到司法的审查,会被判决败诉,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撤销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的要求

(一)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机制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如果没有行政执法,法律必将无法实现,而成为一纸空文。在现代社会,大社会小政府的理念已经受到了一定的挑战,各国行政权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一些扩张,行政权已经介入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经济领域更是如此。例如,2008年世界各国对经济采取的救市行动就体现了各国行政权对经济的强烈干预。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活动是实现政府管理社会目的的必要途径,例如,政府通过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可以打击一些违法活动,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从私权保护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活动可以保护公民的私权利,维护纳税人应该享有的利益。
  当然,行政执法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这是因为权力都存在异化的可能,一些权力的行使者可能会为了一己之私,而越权执法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来执法,因此需要法律对于行政执法保持一定的警惕性,防止出现违法行政行为。
(二)严格行政执法
  本文认为行政执法的第一大要求是严格行政执法。严格行政执法有着丰富的内涵,本文将严格行政执法解读为亮点内容:
  第一、行政执法必须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法治的一般要求 ,体现着法治的精神。行政执法必须体现程序正义,即法律实施者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执法,而不能违反程序。法律程序的对行政权的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即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此外,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应该给予相对人一定的程序性权利。例如,给予行政相对人申辩的权利、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诉的权利乃至诉讼的权利等等,这些程序性权利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第二、行政执法必须尽可能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上的正义,是一种目的正义。行政执法应该尽可能实现实体正义,以满足行政管理的要求和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要求。之所以说行政执法必须尽可能实现实体正义,而不是说必须完全实现实体正义,是因为实体正义并非总是能够实现。例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采取了行政处罚,即使相对人确实是冤枉的,但是行政相对人在证据上不力,也会承受不利的后果。
(三)提高服务质量
  行政执法的第二大要求是提高服务质量,行政管理活动在本质上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具体来说,就是纳税人通过纳税来上缴税款,形成公共资金,政府通过利用这笔公共资金,来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纳税人对于安全、便捷等需要。所以,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形成良好的服务意识,应该意识到行政管理活动已经不是单纯的管理,而是一种服务活动,是给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活动。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必须提高服务质量,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冷眼相待,更不能态度冷漠,而是需要以服务者的身份和态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目前,很多地方都建立了行政服务大厅,在大厅里实现多个机关集中办公,便利于行政相对人获取行政服务,这是一种很好的做法,值得推广,但是在推广过程中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保障行政服务理念的贯彻。
三、行政执法在法治建设中的目标
  本文在上文的基础上,探讨行政执法在行政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法治体现的是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因此行政执法作为一种法律实施活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构建阳光政府
  阳光政府的建设是指政府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都应该公开而透明,除非特殊的涉密事项,公民有权知晓。阳光政府的价值诉求同样是为了监督权力,让政府运行在阳光下,拒绝暗箱操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当然,法治政府的阳光、公开同样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是在构建阳光政府过程中的一大进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我们同样应该看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效力层级上还不属于法律,因此,阳光政府的建设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构建有限政府
  “现代社会理想的状态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的权力应是有限的,不能无事不管,对于通过社会自治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宜过多插手。” 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即法治政府的权力运行是有边界的。这种有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和法律的授予,这种授予是有限的;第二、政府使用权力的方式是有限的。政府对公权力的使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否则,即使使用公权力的目标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但是这种权力使用方式也是违法的。本文同时还认为,有限政府的必然逻辑结果之一还包括政府的责任有限。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既然政府的权力及其使用权力的方式是有限的,那么政府在使用权力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也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在强调有限政府的同时,也应该明确这一点。法治时代是一个权利明晰,权力边界清晰的时代,我们应该承认有限政府的“有限责任”。
(二)构建服务型政府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和民主公开的方式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 公共性是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属性之一。它应以公民为本位或中心,以有效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宗旨,来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服务型政府的相关理论在上文已经有所阐述,本文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法治政府也必然是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体现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与状态:即政府是社会的仆役,而公民才是社会的主人。目前,我国官本位思想还比较浓厚,行政服务的理念还没有建立,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教育的角度,来对各级政府的公务员灌输这样的理念,同时还要通过一系列的监督机制,来保障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四、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的对策
  为了实现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的目标,本文根据法学理论和我国的法律实践,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执法监督机制建设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存在诸如执法违法、随意执法、执法不公以及行政越权等问题,这反映了行政执法者法治意识淡漠,缺乏依法行政的基本素质。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的保障。完善行政监督体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通过自身的内部建设,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等,此外行政复议制度也属于这一种监督类型。外部监督是指通过党派、人民团体、其他国家机关来监督政府的行为。本文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监督。在法治社会,法律至上,政府行为的合法与否,可由司法机关来裁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司法审查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表明一国的依法行政水平。因此,我国应该完善司法审查机制,通过司法审查机制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限制采访权损害公众知情权
杨涛
4月26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公审深圳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巨额受贿案。对于这么一个既不涉及国家机密、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又未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却采取了极为严格限制旁听人员的措施,庭审选择一个只有28个正式座位的审判庭进行,旁听庭审人员实行发证制,并且新闻单位只有深圳本埠的三家拿到了旁听证,其理由据称是为防止新闻炒作。
5月16日《检察日报》发表《谁可以限制记者的采访权》一文认为:“深圳发生的限制记者采访权和公民旁听权的违法事件,对深圳市是否严格执法是一次严峻的考验。”笔者认为,文中认定深圳市中级法院这一做法属于“违法事件”,恐怕有些偏激,是否属于“违法事件”还得有待于有关部门认定,因为他们毕竟还是发了一些旁听证,允许了几家新闻单位进入,并没有很明显地实施《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所规定的“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行为。但是,毫无疑问,这一做法是在规避法律,是在限制记者的采访权,从而变相地阻碍了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因为,按照当时的情况,中院并不是无法满足记者采访的要求,庭审时,法院的审判大庭、中庭都空着,却选择了容量最小的小审判庭来开庭,其目的真得了如他们所说:“为防止新闻炒作”,恐怕“醉翁之意不在酒”,防止“炒作”是假,拒绝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才是真。因为不能因为一些媒体会炒作就限制大多数媒体旁听庭审进行监督的权利,何况就是“炒作”,如果媒体违法也可以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更不用说官员有关公共利益的私生活本身无隐私可言。
近些年来,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舆论监督因为触及了某些集团和个人的利益,记者的采访权因此屡屡遭到侵犯,一些地方频频发生记者在采访时被殴打,相机被砸毁,知情人被威胁的事件,甚至一些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及其工作人员也公然或变相地限制记者采访权,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如某地法院发出对某些记者的“封杀令”,禁止他们到法庭采访。
各种限制记者采访权,阻碍和变相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事件,从表面来看,只是对于记者从业权利的一种侵犯,然而,媒体的新闻报道的受众是公众,而公众获取新闻的主要渠道也是通过媒体,因而,限制记者采访权就是限制公众的知情权。从更深层次来说,限制记者采访权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是对公民在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的侵犯。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都需要公众知情加以保障,而没有记者的采访,公众获取信息就受到极大的限制,因而,宪法的权利就无法得以充分的行使。
从另一方面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而权力来自公众的授权,因而,公权力必须要受到监督,但监督的前提就是国家机关中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私人隐私的信息要公开,限制记者采访权也就是国家机关怠于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拒绝监督的表现。
所以,我们必须站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保障公民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的高度,站在国家机关是否愿意真心接受监督和履行自身信息公开义务的高度,来审视对记者采访权侵犯的事件,这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直面的问题。我们希望,深圳市有关部门能好好反思这一事件,给媒体和公众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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