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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28:52  浏览:8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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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交通部


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交通部



部属及双重领导各单位:
为搞好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要求和在今年部财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标准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现将部的具体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部财会司制定会计工作三级、二级的具体标准和考核确认办法,争取第三季度印发。
二、帮助指导上海海运局、长江轮船总公司、第二航务工程局、上海港务局开展达标升级的试点工作,要求今年年底全部达标,并作好升级准备工作,部拟明年二季度组织升级考核。
三、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未制订和上报达标升级规划的,要按照部财会司(88)财综字8号文的要求,抓紧制订报部。同时,请各单位结合本身的实际情况,制订达标升级的实施细则,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和试点工作。
四、会计达标升级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各单位要注意总结经验,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告部财务会计司。
附:一、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二、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标准评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工作,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有组织、有目标、有步骤地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宏观控制、微观搞活以及提高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直属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双重领导港口,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考核确认会计工作等级。
第三条 双重领导港口也可以按照地方的办法考核确认会计工作等级,达到相应等级后,向交通部报备。

第二章 等 级 划 分
第四条 交通部会计工作的等级分为会计工作达标准(简称达标)、会计工作三级(简称三级)、会计工作二级(简称二级)、会计工作一级(简称一级)四个等级。
第五条 凡按本办法规定经考核确认达到上述等级的,即为会计工作相应的等级单位。

第三章 申 报 程 序
第六条 各单位申报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前,需先进行自检,自检达到会计工作相应等级标准的规定要求,方可申报。
第七条 凡自检达到会计工作相应等级的单位,须分别填写统一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见附表),并附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工作总结一式二份报部。申报表由部统一印发。
第八条 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申报,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四月底前申报,年内考核确认申报单位会计工作等级。

第四章 评 审 办 法
第九条 各单位申报会计工作等级考核,应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首先应通过达标考核,达标考核合格的,方可申报升级考核。
第十条 首次进行达标考核的单位,同时具备升级条件的,可将达标和升级考核合并进行,并根据考核结果,确认其会计工作的相应等级。
第十一条 对提出申报会计工作达标、三级、二级的部属及双重领导一级单位,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确认;申报会计工作一级的部属及双重领导一级单位,由交通部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对提出申报会计工作达标、三级、二级的部属及双
重领导二级单位,由其主管局(总公司)组织进行考核确认;申报会计工作一级的部属及双重领导二级单位,由其主管局(总公司)组织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交通部复核确认。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达标的考核确认,采用百分制,会计工作升级的考核确认,采用双百分制。凡达标考核达到80分的单位,为会计工作达标单位;达标考核和升级考核均达到81-90分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三级单位;达标考核和升级考核均达到91分以上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二
级单位;会计工作二级单位再经过考核达到会计工作一级标准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一级单位。
第十三条 凡申报达标、三级、二级、一级的局(总公司)必须有70%以上的直属二级单位达到相应等级。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经考核确认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单位,受予相应的等级证书。达标、三级、二级证书,由交通部验发,一级证书由财政部验发。
第十五条 经确认为会计工作三级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的鼓励,表彰奖励单位领导、财会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严重违反财政法规,依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达标或升级考核。
第十七条 对会计工作一级单位,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复查情况,确认或重新确认其等级。对于达标升级后严重违反财政法规,依法受到通报批评或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单位,取消其等级资格,并收回等级证书,一年后方能重新提出达标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确认工作,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组织各方面有经验的财会人员参加。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坚持标准、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为政清廉、不谋私利、勤俭节约、搞好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略)

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标准评分细则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实 得
---------|-----------------|---|------------------------|--|----
一、会计机构和 |1.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机 | 4 |1.应设而未设会计机构的扣1分。 | |
会计人员 | 构,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 | |2.应配备而未配备总会计师的扣1分。 | |
(10分) | 计人员。 | |3.没有财务负责人的扣1分。 | |
| | |4.大、中专以上学历和高、中级职称人员占财会 | |
| | | 人员总数不到20%的扣1分。 | |
|-----------------|---|------------------------|--|----
|2.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 | 3 |1.没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1分。 | |
| 度。 | |2.建立岗位责任制而无考核的扣0.5分。 | |
| | |3.没有稽核制度和相应稽核人员的扣1分。 | |
| | |4.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 | |
| | | 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工作的扣0.5分。 | |
|-----------------|---|------------------------|--|----
|3.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 | 3 |1.任免不符合法定手续的扣1分。 | |
| 员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续。 | |2.会计人员不能满足业务需要,达不到定员的扣 | |
| | | 1分。 | |
| | |3.会计人员调动、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的扣1分。| |
---------|-----------------|---|------------------------|--|----
二、会计基础工 |4.主要原材料、能源消耗和工时 | 8 |1.主要原材料消耗无定额的扣1.5分。 | |
作 | 耗用有定额,费用开支有标准 | |2.能源消耗无定额的扣1.5分。 | |
(20分) | 或预算,并认真执行。 | |3.工时耗用无定额的扣1.5分。 | |
| | |4.费用(成本)无计划的扣1.5分。 | |
| | |5.有定额有计划不考核的扣2分。 | |
----------------------------------------------------------------

续上表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实 得
---------|-----------------|---|------------------------|--|----
|5.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 | 7 |1.原始记录没有统一要求的扣2分。 | |
| 填制方法、签署、传递、汇集、 | |2.没有传递汇集程序的扣2分。 | |
| 反馈有统一要求和规范,做到 | |3.随机抽查一个月凭证,要求达到真实清晰及时 | |
| 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 | 的占80%以上,否则扣3分。 | |
|-----------------|---|------------------------|--|----
|6.物资出入库经过计量、检验, | 5 |1.物资出入库不经计量、检验或手续不完备的扣 | |
| 手续齐备,实行检验索赔制度。 | | 2分。 | |
| | |2.计量器具不准确,不做定期校正的扣2分。 | |
| | |3.没有检验索赔制度的扣1分。 | |
---------|-----------------|---|------------------------|--|----
三、会计核算 |7.发生的经济业务都取得或填制 | 6 |1.随机抽查一个月凭证,发现一笔经济业务没有 | |
(30分) | 合法的原始凭证。 | | 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的扣2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 |2.发现1-5张外来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 |
| | | 直至本项扣完。 | |
| | |3.发现1-5张自制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 |
| | | 直至本项扣完。 | |
|-----------------|---|------------------------|--|----
|8.记帐凭证及其填制符合会计制 | 5 |1.随机抽查一个月凭证,发现1-5张记帐凭证科 | |
| 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并经有 | | 目使用错误的扣1.5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关责任人员签章。会计凭证与 | |2.发现1-5张记帐凭证没经有关责任人员签字的 | |
| 原始凭证和所附单据相符,字 | | 扣1.5分,直至本项扣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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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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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实 得
---------|-----------------|---|------------------------|--|----
| 迹清晰,装订整洁。 | |3.发现1张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及所附单据不相符 | |
| | | 的扣1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 |4.发现会计凭证装订不整洁的扣1分。 | |
|-----------------|---|------------------------|--|----
|9.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符合 | 4 |1.不按财政部、交通部会计制度规定任意增减或 | |
| 会计制度规定。 | | 合并会计科目的扣2分。 | |
| | |2.任意更改会计科目核算内容的扣2分。 | |
|-----------------|---|------------------------|--|----
|10.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的设 | 4 |1.不按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的扣2分。 | |
| 置、启用、登记、结帐、交接 | |2.启用、登记、结帐、交接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 | |
| 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并设有 | | 扣0.5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必要的备查帐簿。 | | | |
|-----------------|---|------------------------|--|----
|11.记帐及时,字迹清晰整洁,改 | 5 |1.发现五天以上的凭证还没记帐的扣1分。 | |
| 错、更正符合规定要求。 | |2.用铅笔、圆珠笔记帐的扣1分。 | |
| | |3.字迹不清晰整洁的扣1分。 | |
| | |4.改错、更正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 | |5.没有摘要或摘要不正确的扣1分。 | |
|-----------------|---|------------------------|--|----
|12.帐证、帐帐、帐实三相符。现 | 4 |1.帐证、帐帐、帐实有一项不相符的扣1分。 | |
| 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日逐 | |2.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的 | |
| 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 | | 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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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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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实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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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 | |3.不月结的扣1分。 | |
| 对,经调节无误。 | |4.银行存款不做调节或与银行对帐单调节不符的 | |
| | | 扣1分。 | |
---------|-----------------|---|------------------------|--|----
四、财务管理 |13.流动资金有定额,有计划、层 | 3 |1.没有流动资金管理制度的扣1分。 | |
| 层分解,归口管理,核算正 | |2.核算不正确的扣1分。 | |
| 确、债权债务及时结算、清算。| |3.债权债务一年以上不对帐或不及时清算的扣1分。| |
|-----------------|---|------------------------|--|----
|14.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 3 |1.没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扣1分。 | |
| 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固定 | |2.帐卡物不相符的一项扣1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资产及折旧核算正确。 | |3.折旧不符合规定或核算不正确的扣1分。 | |
|-----------------|---|------------------------|--|----
|15.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符 | 3 |1.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 合规定,核算正确,清算及时。| |2.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 | |3.没按规定及时清算的扣1分。 | |
|-----------------|---|------------------------|--|----
|16.有适合本单位特点、管理要求 | 6 |1.没有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成本管理制度和核算 | |
| 的成本管理制度和核算方法。 | | 方法的扣2分。 | |
| 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严格分| |2.成本计算不正确的扣2分。 | |
| 清本期和下期,和在产品产品 | |3.成本界限混淆不清的扣2分。 | |
| 的成本(费用)界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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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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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实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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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销售(业务)收入,应纳税金和| 4 |1.销售(业务)收入、营运收入、应纳税金和利润 | |
| 利润(或亏损)及其分配核算正| | (或亏损)的核算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 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 |2.不按财政和交通部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或自行调 | |
| | | 整比例的扣2分。 | |
|-----------------|---|------------------------|--|----
|18.有财产清查制度,在办理决策 | 2 |1.没有财产清查制度或年度结算前不进行财产清 | |
| 前对各项财产进行清查核实。 | | 查核实的扣1分。 | |
| 财产物资发生的盘盈盘亏、报 | |2.盘盈盘亏、报废削价损失未按财务制度进行帐 | |
| 废削价损失按照财务制度规定 | | 务处理的扣1分。 | |
| 进行帐务处理。 | | | |
|-----------------|---|------------------------|--|----
|19.会计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 5 |1.不按统一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帐表数字不符的 | |
| 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 | | 扣2分。 | |
| 时。会计报表经由单位领导和 | |2.内容不完整、说明不清楚、报送不及时的扣1.5| |
| 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名或 | | 分。 | |
| 盖章。 | |3.未经审阅签章就报送的扣1.5分。 | |
|-----------------|---|------------------------|--|----
|20.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 | 4 |1.未按规定定期整理、归档、保管的扣2分。 | |
| 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国家有 | |2.调阅、保管、销毁没建立制度的扣1分。 | |
| 关规定定期整理,立卷归档妥 | |3.到期不销毁或销毁不符合规定手续的扣1分。 | |
| 善保管。调阅、保管和销毁符 | | | |
| 合规定手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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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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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实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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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单位行政领导依法支持会计人 | |1.领导人员违反《会计法》不能严格执行财政制度,| |
| 员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 | | 维护财经纪律的扣2分。 | |
| 能。 | |2.领导人员不支持会计人员工作造成会计核算工 | |
| | | 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扣2分。 | |
| | |3.对会计决算不审查或不听取汇报的扣1分。 | |
| | |4.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本项全扣。 | |
|-----------------|---|------------------------|--|----
|22.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 | 3 | 不能按《会计法》的规定处理,查出一项的扣1 | |
|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 | |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统一财政、财务制度的收支能 | | | |
| 按《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 | | |
|-----------------|---|------------------------|--|----
|23.依法及时足额上交税款、利润 | 2 | 企业实现的税利和其他应交财政或交通部的款 | |
| 和其他各项应交财政收入。 | |项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的有一项扣1分,直至本 | |
| | |项扣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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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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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的通知

深食安委〔2008〕5号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六日

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与社会的信息沟通,解决集体用餐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障企业员工、学生和大型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公布工作按照“政府倡导、用餐配送企业自愿申请、专家核查、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用餐单位自行选择”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我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的公布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组织实施,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有关专家共同参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被确定的企业名单由市食安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提供服务的方式是:

  (一)热餐配送。即由供餐单位在企业的加工厂房将食物加工后,将食物保持合适的温度,用规定的运输工具和适当容器(保温筒、饭盒等)将食物配送至订餐单位。

  (二)密封冷冻餐盒供应。由供餐单位在企业的加工厂房将食物加工并密封后,将食物在低温下保存并配送至订餐单位。

  凡在我市境内采取以上两种方式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本活动。

  第五条 申请市食安办公布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下简称被公布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餐饮加工和配送的合法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加工和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的面积与供应和配送的规模相适应;

  (三)通过HACCP体系认证;

  (四)具有每天1万份快餐以上的加工和配送能力;

  (五)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和配送规模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能在与需求方约定的时间内将餐食配送至用餐单位;

  (六)具有一年以上的大型餐饮加工配送的经历,有重大会议、活动和其他城市配送的经验;

  (七)企业在近一年内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八)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

  (九)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经过相关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

  第六条 我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每年6月份接受申请,9月份公布核查结果。具体推荐程序为:

  (一)由市食安办对外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参加被公布单位的条件、申请方式、申请资料、评审方式等内容。

  (二)自愿申请参加评审的企业向市食安办报送有关资料。

  (三)市食安办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初审结果。

  (四)由市食安办组织的专家核查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的资质、软件、硬件、服务能力、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等进行合法性和符合性的现场核查,专家核查组根据现场核查结果提出公布企业名单。

  (五)市食安办对专家核查组提出的企业名单进行最终确定。

  (六)市食安办将确定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名称、资质、服务能力等向社会公布。

  (七)公布企业名单应注明核查合格的时间及有效期。有效期为一年。被公布企业期满需要继续公布的,需在期满前3个月向市食安办提出续期注册核查。经市食安办注册核查合格的,将其在下年度重新公布。

  第七条 专家核查组由市食品安全专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专家、行业代表等组成。专家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核查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专家核查组每次进行现场考核时,市食安办应派一名观察员,负责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八条 有早餐、午餐需求的单位可自愿向被公布企业采购服务,具体服务方式和数量等事项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依法签订服务合同。

  早餐、午餐需求单位应提供与配送服务方式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卫生环境等必要的分餐或加工条件。

  第九条 被公布企业应根据需求单位的就餐、分餐或加工条件及其需求规模,确定适合的服务方式。需求单位不具备必要场地、设施、卫生环境等条件的,被公布企业不得向其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

  第十条 被公布企业在为需求单位提供服务前,应将所服务单位的名称、服务方式、就餐人数等情况报市食安办、市质监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 被公布企业应该按照HACCP体系和食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加工食物,盛装食物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配送食物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根据配送食物的要求配备保温或冷藏设备。食物在配送运输过程中,必须根据食物要求进行保温或冷藏。

  第十二条 被公布企业的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食物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物和餐具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被公布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需求单位消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被公布企业的经营资质、食物原材料采购、食物加工、配送和就餐等情况,对服务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被公布企业应及时收集需求单位对配送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会同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被公布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以下情形,情节严重的,在被公布企业的目录中取消该企业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向市食安办、市质监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服务单位的名单、服务方式、就餐人数等备查资料的;

  (三)向不具备必要场地、设施、卫生环境等条件的需求单位提供服务的;

  (四)由于不按照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加工、配送或分餐,导致食物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市食安办和具体监管部门发现被公布企业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企业对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群众举报被公布企业的加工、配送或分餐过程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查实的;

  (七)市食安办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核查项目

  2.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申请核查表(略)


  附件1

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核查项目

被查单位: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内容 编号 核查项目 评价记录
是 否 核查办法 事实记录
1 具有餐饮加工和配送的合法资质。 1.1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查阅原件
2 具有固定的加工和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的面积与供应和配送的规模相适应。 2.1 生产加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2.2 生产加工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库房、加工间、主副食烹饪间、分装间、洗刷消毒间、更衣室及其他附属用房。各部分用房面积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3 通过HACCP体系认证。 3.1 *餐饮加工和配送过程建立并实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查看原件现场查看
4 具有每天1万份快餐以上的加工和配送能力。 4.1 *具有与每天加工、配送1万份以上快餐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记录
4.2 *具有与每天生产1万份以上快餐相适应的加工能力。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记录
4.3 *具有与每天生产1万份以上快餐相适应的配送能力。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记录
5 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和配送规模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能在与需求方约定的时间内将餐食配送至用餐单位。 5.1 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5.2 采用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煮后加热保温,使膳食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0℃以上;用冷藏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熟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并在10℃以下分装、储存、运输。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座谈了解




序号 内容 编号 核查项目 评价记录
是 否 核查办法 事实记录
5 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和配送规模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能在与需求方约定的时间内将餐食配送至用餐单位。 5.3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所用餐具和食品容器应符合国家包装材料有关标准和要求,并做到每餐用前彻底消毒。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5.4 采用分餐后再行配送的,送餐所用餐具和食品容器上应标有标签,注明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和时间、保存条件、保质期限、食用方法和进食时限。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6 具有一年以上的大型餐饮加工配送的经历,有重大会议、活动和其他城市配送的经验。 6.1 提供餐饮加工配送经历的证明,包括参与重大会议、活动的合同及所获的评价、奖项。 座谈了解查阅原件
7 企业在近一年内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7.1 *由卫生部门出具企业在近一年内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 查阅证明
8 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 8.1 设置专门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将企业的负责人作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文件
8.2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职卫生检验人员和食品检验室。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记录
9 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9.1 具有完整的岗位卫生责任制和卫生管理制度。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记录
9.2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应当向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索证验证。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记录
9.3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加工数量、供应单位情况等信息的应予记录,并保存1年以上。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查阅台账
9.4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应建立符合管理要求的自检制度,并具有自检能力。 现场查看查阅文件
查阅记录




序号 内容 编号 核查项目 评价记录
是 否 核查办法 事实记录
9 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9.5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每批(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线、班次、类别的产品为一批)盒饭均需对品种、感官、标签、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或商业无菌)、中心温度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予记录并保存1年以上。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9.6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每批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9.7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禁止向集体用餐单位配送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冷荤凉菜类食品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剩饭菜不得再次加工使用。 现场查看查阅文件
10 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健康要求,经过相关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 10.1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现场查看查阅原件
10.2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从业人员、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现场查看查阅原件
现场考核
10.3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10.4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做到工作前、便后洗手。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查阅文件


专家核查组成员(签名): 组长(签名):

  说明:1.检查时应填写相应的被检查单位名称,并在相应的“是”、“否”栏下打“√”,需要说明的在“事实记录”栏说明。

  2.标注“*”的项目为重点项目。

  3.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核查结论为"合格"的标准是:重点项目均合格,其他项目的不合格项数≤2项,且具备整改的条件。


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3]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以及《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2]56号)精神,结合我市目前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补助原则
㈠国家公务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可享受医疗补助。
㈡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㈢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㈣公务员医疗补助应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实行分级管理。
㈤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应与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㈥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横向调剂的补助功能,合理使用,厉行节约,做到收支平衡。
第二条 医疗补助范围
㈠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㈡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㈢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第四条 筹资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暂定为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上年度工资及退休金总额的3.5%,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医疗消费增长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医疗补助经费按年度一次性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内使用。
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所筹集的医疗补助经费的50%划入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于补助其个人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
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所筹集的医疗补助经费的50%,用于补助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的费用(包括9种特殊慢性病种门诊进入统筹的自付比例部分)。统筹基金中应由个人自付比例部分按以下标准分段予以补助:
个人自付比例的医疗费用(元) 补助比例(%)
1000元以下(含1000元) 50%
1000元—2000元(含2000元) 60%
2000元—3000元(含3000元) 70%
3000元以上 80%
㈢意外伤害人员补助比例为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的40%。
㈣享受医疗照顾的行政正、副厅级待遇人员的补助比例在一般人员的补助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增加200元用于补助其门诊就诊时的医疗费用。
㈤国家公务员统筹医疗补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㈥医疗补助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年度内费用累计结算。申请补助人员于每年12月底携带住院和特殊慢性病医药费结算单,由单位统一收集交医保处审核,于下年度1月底进行结算补助。
㈦在享受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㈠公务员补助实行分级管理,与财政管理层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驻市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公务员执行本地统筹地区确定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医疗补助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㈢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㈣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与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其它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范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监督和财政帐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七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按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和财政经费给付情况以及当地财政状况从严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