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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59:53  浏览:8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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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

莫斯科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全文)  

  值此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即将结束初创阶段,开始在国际生活中独立自主地发挥作用的重要时刻,本组织成员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元首在莫斯科举行会晤并声明如下:

  一

  国际局势的发展证明,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通过的关于建立本组织的决定是及时的,顺应了地区及世界局势发展的大趋势。

  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为本组织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使之能够成为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力量。

  六国元首审议了上届峰会提出的按照宪章规定尽早启动本组织所有机制这一任务的落实情况,认为,在过去阶段,本组织在这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六国元首批准了规范包括常设机构━━北京秘书处和比什凯克地区反恐怖机构在内的本组织各机构活动的法律文件,以及本组织徽标方案。

  六国元首根据本组织外交部长会议的推荐,通过了关于批准张德广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任上海合作组织首任秘书长的决议。

  六国元首商定了本组织预算编制与执行规则并签署了相关协定。

  六国元首强调,上海合作组织常设机构的启动不应晚于2004年1月1日。

  为此,应确保《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协定》的及时生效,在定于今秋在中国召开的政府首脑(总理)会议上通过本组织第一个财政预算,并在2003年内完成本组织财务条例和细则及《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协定》中规定的文件草案的制定工作。

  六国元首还表示,应加快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的筹组工作,以解决《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协定》涉及的有关问题。

  六国元首认为,有必要责成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与各方有关专家一道,继续协商与启动本组织各机制有关的具体问题。

  二

  上海合作组织旨在通过共同努力,全面发展六国伙伴关系,开展政治、经贸、人文各领域合作,以应对新的威胁和挑战。

  六国元首积极评价圣彼得堡峰会以来本组织机制化及深化各领域合作进程,指出必须确保成员国外交、国防和执法、紧急救灾、对外经济、交通、文化及其他政府部门间开展高效务实的合作。

  六国元首认为,即将举行的本组织政府首脑(总理)会议具有重要意义。对该会议的准备应有助于加快已开始的关于制定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的谈判进程。应根据2001年9月14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备忘录,完成《上海合作组织长期多边经贸合作纲要》的制定工作。

  六国元首强调,各成员国外交部间应就当前迫切国际问题加强沟通,包括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内保持接触。

  六国元首重申,在组织处于初创及启动常设机构阶段,本组织愿按照开放原则,并根据六国外长2002年11月23日通过的有关临时方案,与其他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开展交流。

  三

  六国元首指出,政治和经济体制多样化的当代世界正在发生迅速变化。不仅政治结构,而且整个国际安全体系都在变化之中。

  为此要树立和实践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型安全观。

  要维护和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要尊重和促进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各种文明应该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要推动世界经济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各国的普遍繁荣。

  四

  六国元首认为,承认联合国和联合国安理会在处理重大国际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具有根本意义。联合国应当首先确保国际政治和安全问题获得有效解决,同时应该也能够根据急剧变化的国际形势进行改革。

  本组织成员国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准则,通过预防性手段防止冲突应继续成为联合国的主要活动方向之一。

  本组织成员国认为,联合国在伊拉克重建问题上应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恢复伊国内和平、在伊建设繁荣和民主社会的基本前提是维护伊人民的民族利益和主权,以及国际社会向其提供切实援助。

  五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认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全球化进程日益深化的背景下,面对现代恐怖主义、毒品威胁及其他跨国犯罪的挑战,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因此,世界各国应在本地区和全世界范围内就解决上述全球性问题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作出自己的实际贡献。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处于同恐怖主义作斗争的前沿,深知现代恐怖主义的国际化特点。在相互合作反恐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反恐斗争,包括切断其资金来源。本组织成员国执法及国防部门间的密切协作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推进本组织框架内反恐合作的同时,本组织成员国将积极开展与联合国安理会反恐委员会的合作,并对推动联合国尽快完成《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公约》及《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的制订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始终认为,反恐斗争应以国际法准则和原则为基础,不应将反恐与反对某个特定的宗教、国家和民族相提并论。

  非法贩卖毒品、麻醉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问题已日益构成严重威胁。鉴于在很大程度上,这已成为国际恐怖主义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国际社会应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正采取切实措施,以加强本组织框架内打击非法贩卖毒品、麻醉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合作。2003年年底前,各成员国将签署有关多边协定。

  阿富汗毒品威胁已具有全球的性质。加强多边合作予以应对已成为当前的迫切任务。本组织成员国认为,应在联合国的领导下,及时制定综合应对阿富汗毒品威胁的国际战略,重申决心在联合国毒品控制计划的框架内与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密切合作。

  本组织成员国对阿富汗过渡政府为稳定国内局势所作的努力表示支持,同时认为,近来国际上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不应削弱国际社会为阿富汗经济重建所作的努力。

  本组织成员国坚信,与现代威胁斗争的胜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贫困、大规模失业、文盲、种族歧视、民族歧视和宗教歧视这些社会经济问题的解决。寻找有效解决安全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联合国领导下的应对新挑战和威胁的全球战略。

  六

  本组织成员国坚信,本组织能够并且应该对成员国范围内及整个世界的安全和稳定发展作出显著的贡献。本组织愿积极参与建设地区安全体系,该体系应均衡照顾到各方的利益及立场。本组织将与所有国家及组织在这一重要领域开展建设性的合作。

  本组织成员国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维持和加强战略稳定、包括不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问题的重要性不但没有减弱,反而进一步上升。

  国际社会从未象现在这样迫切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以探索和建立一个各国都能接受的21世纪国际安全体系。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坚信,团结一致,携手应对共同威胁将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人类终将选择建立民主和保障世界各国不断发展及普遍安全的国际秩序。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 阿斯卡尔·阿卡耶夫

  俄罗斯联邦总统 弗拉基米尔·普京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伊斯兰·卡里莫夫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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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15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局):
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部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原则,并参照财政周转金有关管理办法,制定出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下简称有偿资金)的管理,提高有偿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起自我积累、滚动开发的机制,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偿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有偿资金、回收后的有偿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存款利息。
第三条 有偿资金的使用,要贯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和政策;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要坚持回收后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原则。有偿资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借 出
第四条 有偿资金的借款条件:
(一)在中央或地方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区内安排的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可以申请借用有偿资金;
(二)在中央或地方农业综合开发的开发区内、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服务的龙头项目,可以申请借用有偿资金;
(三)申请用款的项目必须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申请借款的单位或经济实体要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五)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上报借款项目计划时,必须同时附有同级财政部门的还款承诺书;
(六)中央农口部门计划司(局)上报借款项目计划时,必须同时附有部内财务司(局)的还款承诺书。
第五条 有偿资金的借款程序:对中央级有偿资金的借款,应由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或中央农口部门计划司(局)编报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审定后,批复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地方财政部门(包括设在财政内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以下相同)或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局)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直接办理借款合同后,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通知委托的金融单位将资金拨入地方财政部门或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局)的开发专户,并要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的办法。地方级有偿资金的借款程序,可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六条 有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垦宜农荒地和改造中低产田购置农业机构及配套机具、施工机械等设备费用和施工耗用油料费用;
(二)农田水利建设新打和改造机电井及配套设施所需的设备、材料、安装和机械施工费用,节水措施的材料和技工的费用,架设10Kv(含)以下输变电线路的设备、材料、安装费用;
(三)新建、改建和加固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源工程及小型排灌渠系配套的设备、材料、安装和机械施工费用;
(四)新建、续建和更新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机电排灌站及其配套的35Kv(含)以下输变电线路所需的设备、材料、安装和机械施工费用;
(五)兴建水土保持等工程的材料和工具费用;
(六)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经济林的种子、苗木和机械作业的费用,苗圃灌溉设施所需的材料、机具费用;
(七)在项目区内推广农业、林业、水利新科技成果的费用,乡级农业、林业、水利各站在推广、服务中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费用;
(八)为项目区服务的种子、种禽、种畜、种苗的良种引进和繁育,以及良种基地的农田水利、种子晒场、仓库、精选加工设备等设施建设费用;
(九)改良草场所需的灌溉设施、购买种子、材料和机械作业油料费用,围栏设施建设的材料费用;
(十)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建设所必需的设备、厂房、材料、技术组织措施等费用。
第七条 有偿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公司的资本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项目。
第八条 有偿资金的占用费率:中央和地方财政借出的有偿资金,实行统一的差别占用费费率:(1)土地治理项目月费率为1‰;(2)多种经营项目月费率为2.5‰;(3)龙头项目月费率为3.5‰。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局)转借有偿资金一律不得再加收占用费。
第九条 有偿资金的占用费和存款利息:中央和地方的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其中90%转作有偿资金本金,10%作为财政部门有偿资金回收工作的业务费。有偿资金的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作有偿资金本金。
第十条 业务费的用途: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必要的常用办公设备和凭证帐册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和职工福利。年终要编报业务费使用情况表,并送交同级财政监督监察部门审查。

第四章 回 收
第十一条 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中央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四年开始回收,每年偿还25%,第七年全部还清;用于多种经营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四年开始回收,每年偿还50%,第五年全部还清;用于龙头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三年开始回收,每年偿还50%,第四年全部还清。地方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原则上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中央级有偿资金回收风险基金: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局)可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中的中央级有偿资金总额的5%比例提留资金,用作建立中央级有偿资金回收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中央级有偿资金沉淀损失,必要时用于
修复项目区的水毁工程。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局)应在土地治理项目借款的回收期限内分年提取风险基金,并及时存入风险基金专户。地方级有偿资金不允许再提取和建立风险基金。
第十三条 有偿资金回收的奖励办法:对按期、足额归还借款的地方财政部门或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局),将补助适当数额的业务费。所补助给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局)的业务费,必须按业务费规定的用途使用。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局)对下级的奖励要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偿资金回收的惩罚措施:对有偿资金逾期未偿还的地方财政部门或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局),在原月占用费费率的基础上,加收10%的逾期占用费,逾期二至四个月的,缓拨(借)当年或下年度应拨(借)资金;逾期四个月以上的,从当年或下年度应拨(借)资金中扣回本金、占用费及逾期占用费。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局)对下级惩罚要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有偿资金的管理,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局)及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借款制度,要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帐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级有偿资金下达后,省、地两级财政部门应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分别在两个月内向下级借出,县级可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分批借款。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局)也必须及时足额地拨借资金。
第十八条 回收的有偿资金,应存入财政部门或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局)在委托的金融单位开设的开发专户。
第十九条 财政监督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对有偿资金的借出、使用、回收和管理等情况要进行严格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有挪用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谁批准的谁负责追回,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每年初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局),应将上年度有偿资金回收及使用情况,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核查,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监督监察部门审查,并将回收情况通报下级。
第二十一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将另行下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接一些地区询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先后在一家公司(集团)内的境内、外机构场所(或成员企业)中工作,其在华工作期间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属于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离华后以此形式取得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009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间税收协定和有关税收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应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上述个人来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形式收到
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
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200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