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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12:27  浏览:9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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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156号)收悉。关于我国企业接受贷款时,由国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对该类担保费税收上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琦玉银行香港分行收取
担保费免征预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429号)的精神,对外国金融机构取得的上述担保费收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9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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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试行)的通知



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确保重点项目按合理工期高质量的进行建设,全面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省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濮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从濮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所确定的工业、农业、城市建设、交通、社会事业、商贸等行业中有重大影响的骨干建设项目。
政府出资或融资(含国家、省、市)的项目、政策性贷款项目及政府各种专项资金项目,均按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市发改委)、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下称市政府重点办)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筛选,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
市属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建设和一般建设的关系,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
第五条 重点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一经确定,必须集中财力、物力、人力按合理工期建成投产和投用,发挥投资效益。
第六条 市政府重点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县(区)应建立相应的重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市属重点项目建设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以市重点项目。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联合投资的项目由投资各方派人组成董事会。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筹划、筹资、设计、招投标、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九条 市发改委、市政府重点办指导和协调市重点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政府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品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市重点项目应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发改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市政府重点办备案。市政府重点办在十五日内,对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或在市重点项目招标代理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不按合同履约、信誉较差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要求招标人重新选择。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七日前、招标文件发出五个工作日前报市政府重点办备案。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市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制。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投标工作书面报告提交市政府重点办备案,市政府重点办有权对招标投标工作书面报告提出质疑或要求整改。
第十四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由各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出资或融资(含国家、省、市)的项目、政策性贷款项目及政府各种专项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初步设计,经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市发改委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概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必须实施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应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总投资应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流动资金等,不得留有缺口。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重点项目申报、审批、征地、拆迁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确需变更的,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指定设备、材料生产厂家。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项目单位等,应当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根据项目计划建设进度,确保资金及时组织到位。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点项目建设信息网络和直接报告制度,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重点项目建设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不得虚报、瞒报。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建设实行调度会和现场办公会制度,市政府重点办负责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县(区)的综合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协调解决。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必须服从协调和调度。
第四章 项目责任目标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目标责任制,明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参建各方的责任,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责任目标,按隶属关系划分,县(区)所属市重点项目由县(区)政府负责;市直属重点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跨县(区)的市重点项目由项目单位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涉及业务交叉的相关县(区)和行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各牵头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均应按照目标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目标的全面完成。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和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重点项目外部环境的协调和督察,认真解决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各种问题,以及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种困难,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及重点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资金拨付等,必须优先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重点项目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重点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和项目单位负责重点项目治安保卫工作。对阻挠和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
第二十九条 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搞好重点项目建设的作用和意义,及时报道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就,营造全社会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项目设计业务,并对承担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业务范围内承担监理任务,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检查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在重点项目开工前,要根据监理合同制定监理计划,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不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对应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项目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向项目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施工中,必须按监督计划,依据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合同条款,对工程实体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以及预制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责令及时解决。按时做好工程质量审核。
第三十三条 重点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加强对项目单位、参建单位、供应商、质量监督单位执行落实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并实行领导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管理。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重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整改。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而酿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重点项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省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濮阳市重点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规定,市政府重点办负责重点项目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重点办应及时报告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协调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三十七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和牵头部门负责对所属的市重点项目进行检查督促。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执行合同和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管,保证其按合同和标准认真履行职责,高质量、高标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十九条 加强重点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市重点项目责任目标考核,按照《濮阳市重点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以各责任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为依据进行考核。
市重点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对象为各责任单位,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县(区)和牵头部门组织,年终考核由市政府重点办和各牵头部门组织。
第四十条 强化重点项目稽察。市重点项目稽察,由市政府重点项目稽查办公室负责,重点对项目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外部建设环境等环节及各参建主体进行稽察。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密切配合项目稽察工作。
第四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合同、财务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严禁拒绝、隐匿、伪报。对稽察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整改意见必须认真整改落实,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审计制度,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三条 加强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对重点项目参建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市场准入严格把关。
第四十四条 加强社会监督。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应将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市政府重点办、项目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奖惩
第四十五条 重点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经试生产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竣工报告,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发改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府重点办或报请省发改委、市政府正式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 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运营考核后进行后评价。
后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或地方)应积极配合,并组织提供后评价所需的情况、资料。后评价报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重点办备案。
第四十七条 建立重点项目奖励制度。市政府重点办根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年终考核情况,对投资有节余,建设效益好,工程造价低,质量、工期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于先进水平的重点项目和有功单位及个人,提出年度奖励名单,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后,由市政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重点项目省级以上奖励,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报。
第四十八条 凡因建设环境差、工作渎职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进度慢、工程质量差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市政府视其情节分别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处分,直至停拨建设资金、停批建设项目。
第四十九条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认真履行合同,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偷工减料、非法转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造成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主管单位责任外,对参建单位和供应商要按合同条款进行索赔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1-2年内不得参加市重点项目投标,严重者驱逐出濮阳建筑市场,涉及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濮阳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濮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县(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
                            2005年6月22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玉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政办〔2008〕101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玉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人事局拟定的《玉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对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州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玉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近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人事部第6号部长令)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44号)及青海省人事厅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青人综字〔2005〕165号)文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州各级财政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玉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州、县、乡三级统考制度。

第四条 事业单位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打破身份界限,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根据编办核准的本单位的编制数额和增人计划,并认真填写编制审核通知单,最终按照招聘方案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根据《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治州各级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根据行业、专业特点加试藏语文。

第八条 自治州少数民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中照顾5分。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方式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聘用。对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任命或调任的人员,从涉密岗位调整且未达到解密期的人员等,可直接聘用。

(二)专核聘用。对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的人员、州内紧缺专业面向省内外招聘的人员、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岗位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等,采取以考核为主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考试聘用。除(一)(二)款所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近人员,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第十一条 单位因特殊需要,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开考试招聘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开考试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和报批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和考核;

(六)确定拟聘用人选;

(七)公示;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招聘方案的制定与信息公布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其内容包括:

(一)经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空编数;

(二)岗位设置情况;

(三)拟招聘岗位、人数;

(四)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

(五)招聘方式及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县、乡招聘方案,经县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州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州级单位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州、县、乡招聘方案经州政府批准后,统一由州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在全州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适当考虑东西各县的差异情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比例下达本县生源招收名额,分别划分本县生源和外县生源录取分数线的办法,确保一定数量的本县高校毕业生招聘为本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今后主办县和州直及其它县生源采取录取比例分配的办法,分配比例确定为6:4(即主办县为6、州直及其它县生源为4)。

第十六条 凡采取考试方式招聘人员的,应由州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部门)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其内容包括:

(一) 招聘单位名称;

(二) 拟招聘岗位及名额;

(三) 招聘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

(四) 报名时间、地点和考试科目

(五) 其他须知事项。

第五章 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公开招考报名时,由州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成立临时报名工作小组。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并由考试承办机构核发准考证。

第十八条 对招聘职位报名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形不成竞争的职位,取消该职位的招聘计划。个别特殊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要经过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才能开考。

第六章考试

第十九条 规定考试录取分数,州级和其它县为一个分数,主办县为一个分数,各自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但应限定最低分数线,分数线根据每次考试成绩最后确定,如分数达不到录取标准,其占用名额及编制仍留在主办县和州直及其它县,待以后考试时予以补充。

第二十条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测试其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素质,技能等。

第二十一条 笔试一般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必要时可加试其他科目。

(一)公共科目笔试由州人事考试中心会同省人事考试中心,从国家题库中购买考试命题及试卷。

(二)专业科目笔试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中心会同用人单位(部门)共同组织命题。

(三)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布笔试成绩。

(四)笔试的具体工作由州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面试

第二十二条 面试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成立面试评委会,由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成立监察小组。

(一)参加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

(二)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采取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其内容和具体方式由用人单位(部门)确定。

(三)面试考官由有关专家及用人主管单位(部门)领导或相关人员担任,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其中专家成员有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1/3。

(四)笔试面试成绩按照7:3的比例进行计分,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

第二十三条 面试结束后,用人单位根据加权成绩高低,公布应聘者的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第二十四条 采取考核方式聘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确定相应的测试方式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八章考核和体检

第二十五条 考核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六条 体检须在指定医院进行,由州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的合格标准,由州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和专业岗位要求确定。对体检结果要求复查的须经州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部门)同意并组织复查。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人员要配合医生组织好体检工作,对没有正当理由按时不参加体检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参考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和加盖医院公章,由医生整理、归类、移交给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聘用。空缺名额,可在后备人选中依次递补。

第九章聘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经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三十一条 采取考试聘用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同时,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以决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二条 采取直接聘用、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经州人事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遵照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须经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签证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对考试聘用和考核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内经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应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四条 州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州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负责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方案,并会同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招聘单位负责人与新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即新聘人员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招聘工作组织成员在公开招聘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八条 对在招聘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由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或宣布招聘结果无效,并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舞弊行为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三十九条 在招聘工作中,政府人事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对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负责受理和查处。

第十二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四十条 考录经费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招聘信息发布之前,由州人事考试中心详细做出考试经费预算;主办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主办县负担全部考试费用;州直机关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州财政负责全部考试费用,所收报名费金额上缴州财政。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