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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我国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30:17  浏览:9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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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我国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产业部 国家体育总局


外国人在我国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产业部 国家体育总局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间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交流和涉外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无线电台操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华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所在籍国家政府与我国政府签署了业余无线电协议的外国人或外国团体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置个人或集体业余无线电台。
第三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本人或团体拟操作电台人员必须持有所在籍国家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在所在籍国家没有取得操作证书的,须通过我国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获得《外国人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或《外国人集体业余电台操作证书》;
(二)本人或团体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交我国接待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或其所在籍国家驻华使领馆证明在华身份的文件、本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及护照影印件;
(三)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上述材料后,预先指配呼号;
(四)设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审核并办理设台手续,颁发无线电台执照,同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五)申请者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电台执照设置电台。
第四条 临时来华人员(一年以下,不含一年)需要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在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办理《访问者操作证书》。
申请办理《访问者操作证书》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持本人护照和本国的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复印件)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申请;
(二)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核发《访问者操作证书》;
(三)持此证可以在我国集体业余电台或经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指定的个人业余电台进行操作。操作权限不得超出《访问者操作证书》及电台执照规定的范围;
(四)使用呼号为本人呼号/所在电台呼号。
第五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业余无线电协议的国家的外国人来华旅游,需临时使用VHF/UHF频段设备进行业余无线电通信时,应当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口头申请,经批准可进行通信操作。其呼号为本人呼号/B+我国区号。
第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电台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操作权限和地点不得超越指定的范围。
第七条 外国人携带业余无线电设备入境,须按有关规定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进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来大陆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参照此暂行办法办理。
第九条 外籍和港、澳、台在大陆就读的学生参加所在学校集体台的活动,和本校其他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条 业余电台应当接受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无线电运动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凡有违反本暂行办法和各项无线电管理规定者,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可给予停止操作或吊销《操作证书》的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给予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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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2005年修订)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变化

陈召利 主页: http://www.law-god.com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嗣后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先后两次小修正,2005年10月27日经第 10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8 次会议大幅修正,由原来的 230 条修订为 219 条,计新增 41 条、删除 46 条、修改 137 条,增、删、修之条文数目高达 224 条,修正幅度之大,已达实质立法之程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两小改一大改]



公司法本次修改的特点之一就是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的实现,需要借助公司章程机制。这次修改把公司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变为任意性规范,减少法律的强制性干预,增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赋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因此,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淡化了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理念,寄望于公司章程能发挥更大的功能和作用。



为实现公司章程的功能,新公司法通过两个途径为之,即以明确和隐含的方式肯定了公司章程的自治。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许多强制性的规定,代之以授权性规范或者倡导性规范;另一方面,明确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权。为鼓励公司自治,在不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之前提下,法律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公司法规定进一步细化。



公司法对公司事项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公司章程必须对这些原则规定予以细化,才能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例如,《公司法》第12条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第13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第16条关于公司转投资和对外担保的规定,第45、46条关于董事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的规定,第49条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第52、71、118条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的规定,第170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之聘用与解聘的规定,第217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界定的规定,等等。



这些规定和表述以委任性规则的形式展现出来,允许公司章程对公司法相关规定具体化。



(二)对公司法规定作必要的补充。



公司章程的作用是公司为了实现其目的而采取的管理和处理事务的方式,包括公司处理其与成员之间的关系的方式、公司成员之间以其成员身份处理其相互关系的方式。公司章程就是指导公司管理的内部规范。因此,公司章程除了法定记载事项外对一些重要事项也应当作出必要的规定,才能有效地保障股东、公司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加大,规定可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的条款相应增多。例如:《公司法》第20条关于股东权利滥用之禁止的规定,第22条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的规定,第44条关于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第51条第2款关于执行董事的职权规定,第56、120条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第101条关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规定,第105条关于公司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第106条关于累积投票制的规定,等等。



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来看,公司章程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除此之外都是公司章程的自由空间。



(三)对公司法规定的排除适用。



新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的适用。这种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的排除,采用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例如,《公司法》第35、167条关于红利分配和优先认购的规定,第42、43条关于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规定,第50条关于公司经理设置及职权的规定,第72条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第76条关于自然人股东身份继承的规定,等等。



公司法通过赋予公司章程这种排除权,给予了公司章程更大的自主权,也扩充了公司自治的空间,这种规定也是赋予公司意思自治理念的体现。

中国银行关于调整“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核算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调整“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核算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规范代筹资金商业贷款的会计核算,加强对这类商业贷款的管理,总行决定对代筹资金商业贷款科目作如下调整:
一、扩大原“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核算内容
将原在“7135”二级科目核算的内容,全部转入本科目核算。即:
凡根据本行《1987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以及经批准由我行代筹,或总行使用地方对外筹资规模统一筹集的外汇资金以“商业贷款”形式转贷国内单位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二、在“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下增设三个二级科目
(一)7171国内金融债券特种贷款
凡根据《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人分设帐户。
(二)7172一般代筹资金贷款
凡经批准用银行代筹集的外汇资金以“商业贷款”形式转贷给国内借款单位的外汇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人分设帐户。
(三)7173统筹商业外汇贷款
凡经总行批准,接受地方(或中央有关部委)的委托,使用地方(或中央有关部委)利用外资规模由总行统一对外筹集的外汇资金,向借款人发放商业外汇贷款时,用此二级科目核算(即原“7135”二级科目核算内容)。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人分设帐户。
“7173统筹商业外汇贷款”的利率应根据总行印发的“中国银行外汇存、贷款利率表”中规定的利率执行。
三、取消“7135统筹商业外汇贷款”二级科目
四、原使用“717代筹资金贷款”和“7135统筹商业外汇贷款”核算的业务通过会计分录分别转入“7171国内金融债券特种贷款”、“7172一般代筹资金贷款”和“7173统筹商业外汇贷款”二级科目。
五、总行使用地方对外筹资规模,统一对外筹集资金划转国内分行时,总、分行间通过“9171总分行间内部往来”二级科目核算,总、分行之间外汇资金往来利率使用总行财会部每季度通知的联行利率。



199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