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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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4月20日 生效日期1992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注意到科学技术合作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经济的发展,认为有必要为发展这种合作奠定长期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间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并确定这种合作领域的方向。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双方合作可包括:
一、交换科学技术团组、学者和专家;
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产品和材料的样品,专有技术和许可证;
三、组织科学技术讨论会和学术会议;
四、进行共同研究、研制和交换研究、研制成果;
五、双方可能商定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指定爱沙尼亚共和国经济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应将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商务、财务和法律问题包括在根据两国现行法律签订的单独协议和合同中。
第六条 缔约双方保证,在本协定范围内双方和双方代表获得的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未经提供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一方的正式同意,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在塔林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爱沙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惠永正 维特苏尔·黑多
(签字) (签字)
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2001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党派、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对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组织实施的,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单位负责人;
(四)单位性质;
(五)主管部门;
(六)资产总额;
(七)负债总额;
(八)国有资产总额;
(九)补充资料。
第七条 设立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单位应填报《产权登记证》中的设立登记表,一式三联,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固定资产汇总表及明细表;
(五)其他。
第八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出现分立、合并、改制或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批准变动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办理时应提交如下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原《产权登记证》;
(二)批准分立、合并或改制的文件;
(三)资产清查或评估的报告及确认书;
(四)资产移交协议书;
(五)其他。
第九条 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批准撤销或被合并后30日内,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如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撤销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五)资产处置请示及国资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
(六)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资产移交书;
(八)其他。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完毕。年度检查内容是: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三)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被检查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如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产权登记证》;
(二)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
(四)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
(五)其他。
第十一条 申办产权登记的程序为:
(一)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填写《产权登记证》的有关栏目;
(二)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核发、换发、撤销或年度检查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证明文件,骗取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
(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卖产权登记证(表)的。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市)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湖北省名牌产品、湖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
第二条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
国家免检产品是指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免检证书的产品。
湖北省名牌产品是指省质监局颁发湖北省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
湖北省著名商标是指省工商局认定并颁发湖北省著名商标证书的商标。
第三条 获一项中国名牌产品或一件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30万元;获一项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10万元;获一项湖北省名牌产品或一件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奖励3万元。
第四条 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湖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向市质监局申报;获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向市工商局申报。
(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审核。
(三)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授奖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获国家免检产品、湖北省名牌产品、湖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市属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其他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奖金。
第六条 称号在有效期内被授予或认定机关撤销的,由奖励机关追回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