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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桑给巴尔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6:18:49  浏览:8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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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桑给巴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桑给巴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5月14日 生效日期199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桑给巴尔革命政府(以下简称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6人组成的医疗队赴桑给巴尔工作。医疗队员的专业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桑给巴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桑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纳兹,莫加医院和奔巴阿布杜拉,姆才医院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敷料、试剂和器械设备由桑方提供。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顺利进行,中方将为中国医疗队提供部分药品、器械,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桑给巴尔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及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炊具、卧具、水、电)办公费、旅差费、交通费(包括燃料和维修费)、生活费(每人每月相当于160美元的坦桑先令)及司机由桑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桑方按月拨付给中国医疗队。

  第六条 中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及药品、器械由中方负责运至达累斯萨拉姆港。桑方负责协助办理报关、提取和转运至桑给巴尔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的费用。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各种捐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享有中、桑双方法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就地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桑方的法律和尊重桑给巴尔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桑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在桑给巴尔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代   表            桑给巴尔革命政府
       周开基               代  表

 附件:      中国医疗队人员组成和专业表

 一、桑给巴尔纳兹,莫加医院14人
    1、内科  2人
    2、外科  2人
    3、麻醉  1人
    4、护士长 1人
    5、耳鼻喉 1人
    6、牙外科 1人 
    7、妇产科 2人
    8、放射科 1人
    9、针灸科 1人
   10、翻译  1人
   11、厨师  1人
    计:14人

 二、奔巴阿布杜拉,姆才医院12人
    1、内科  1人 
    2、普外  1人 
    3、骨科  1人 
    4、儿科  1人 
    5、药剂  1人 
    6、耳鼻喉 1人
    7、麻醉  1人
    8、放射科 1人
    9、妇产科 2人
   10、翻译  1人
   11、厨师  1人
    计:12人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桑给巴尔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向桑给巴尔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7年3月20日由我驻桑给巴尔领事馆领事周开基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卫生部部长赛义德·巴卡里·杰恰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桑给巴尔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英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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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境鸵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进境鸵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87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近年来,鸵鸟的引进和繁养在我国呈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为满足引进鸵鸟及其种蛋的需要,一年多来,我们先后与美国、加拿大、法国、荷兰、津巴布韦、博茨瓦那、澳大利亚和纳米比亚签署了进境鸵鸟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从而为引进鸵鸟在检疫方面铺平了道路。随着鸵鸟的大量引进,我们的检疫工作也日趋繁重,而鸵鸟的检疫在我国还是个崭新的课题,为总结近年来进境鸵鸟的检疫经验,进一步提高检疫水平,防止疫病随进口鸵鸟及其种蛋传入我国,使鸵鸟的检疫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进境鸵鸟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进境鸵鸟及其种蛋入境后的检疫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境鸵鸟检疫

  1.鸵鸟入境后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为期45天的隔离检疫

,如须延长隔离检疫时间,须报国家局批准。

  2.鸵鸟运抵隔离场一周后,逐只进行采血采样,并分成两份,其中一份保存备

查,并注意编号。

  3.隔离检疫期间的实验室检疫项目,主要依照我国与输出国缔结的鸵鸟检疫议

定书规定的实验室检疫项目进行。如发生特种情况可做特殊检疫项目。

  4.实验室检疫的操作试行程序附后。

  二、进境鸵鸟种蛋检疫

  1.进境种蛋的孵化厂须获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认可。

  2.进境鸵鸟种蛋在入孵前,须用有效的消毒药进行熏蒸处理。

  3.进境种蛋不得与其他种蛋一同孵化。

  4.首次孵出的小鸟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场所由口岸检疫机关隔离检

疫30天,在此期间采样并依照我国与输出国缔结的鸵鸟种蛋的检疫议定书规定的项目作实验室检疫。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执行。

  四、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局。

  附件:鸵鸟疫病实验室检疫操作试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鸵鸟沙门氏菌泄殖腔拭子培养规程(试行)

 

  一、材料:

  灭菌棉拭子、缓冲蛋白胨水、亚硒盐胱氨酸增菌液、胆硫乳琼脂、三糖铁琼脂、生化试验管、多价血清因子、细菌培养必需设备。

  二、操作方法:用无菌棉拭子从泄殖腔取样,放无菌瓶中,尽可能冷藏于2~4℃,编号后送实验室检验。

  三、实验室检验:

        ┌────────┐

        │  棉拭子样品  │

        └─┬──────┘

          │

    ┌─────┴─────┐

    │   缓冲蛋白胨水   │

    └───┬───────┘

    37℃ │18 ̄24hr

     ┌──┴───────┐

     │ 亚硒盐胱胺酸增菌液 │

     └─┬────────┘

    37℃│ 18 ̄24hr

       │

   ┌───┴───┐

   │ DHL培养基 ├────────────────┐

   └─┬─────┘                │

  ┌──┴───────┐           ┌──┴────┐

  │挑取可疑菌落划线接种│           │  可疑菌落  │

  └────┬─────┘           └──┬────┘

       │                    │

   ┌───┴────┐               │

   │ 三糖铁培养基 │               │

   └──┬─────┘          ┌────┴──────┐

      │                │  革兰氏染色,镜检  │

  37℃ │ 18 ̄24hr          │           │

      │                └────────┬──┘

    ┌─┴──┐                      │

  ┌─┤细菌鉴定├───┐                  │

  │ └────┘   │                  │

  │          │                  │

 ┌┴───┐    ┌─┴──────┐           │

 │生化试验│    │  血清学试验  │           │

 └─┬──┘    └┬───────┘           │

   │       ┌┴─────┐             │

   └───────┤综合判定结果├─────────────┘

           └─┬────┘

           ┌─┴────────┐

           │  试验结果报告  │

           └──────────┘

 

        鸵鸟鹦鹉热间接血凝(IHA)操作规程(试行)

 

  一、本规程适用于鸵鸟衣原体病的诊断。

  二、材料

    衣原体属抗原致敏绵羊红细胞

    标准阴、阳性对照血清

    被检血清:采集鸵鸟血清,试验前于56℃水浴灭活30分钟。

    90度V型反应板

    灭菌生理盐水

    微量加样器

  三、试验方法

  1.将生理盐水滴于V型反应板中,每孔50ul。

  2.取被检血清50ul于第一孔中,与生理盐水混匀后吸50ul于第二孔,依次作倍

比稀释至1∶16。

  3.将1∶8和1∶16两孔各加25ul抗原,如作定量试验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

  4.对照试验:设阳性血清+抗原、阴性血清+抗原、生理盐水+抗原各一孔。

  四、血凝反应程度的标准:

  “++++”:红细胞全部凝集,形成一层均匀的膜,布满整个孔底。

  “+++”:红细胞在孔底形成一层薄膜,面积比前者稍小。

  “++”:红细胞在孔底形成薄层凝集,边缘松散或呈锯齿状。

  “+”:红细胞在孔底呈稀薄、散在、少量凝集,孔底有小圆点。

  “+”:红细胞沉于孔底,但周围不光滑或中心有空斑。

  “—”:红细胞完全沉于孔底,呈光滑的圆点。

  “++”以上的凝集判为阳性凝集。

  五、结果判定

  1.对照试验:出现如下结果试验方可成立,否则应重试,阳性血清+抗原呈“

++++”;阴性血清十抗原呈“-”;抗原十生理盐水

  2.被检样品判定标准:血清效价>1∶8(++)判为阳性。

 

      鸵鸟新城疫、禽流感、付粘病毒分离操作规程(试行)

 

  本规程适用于新城疫、禽流感、付粘病毒的分离

  一、材料

  1.消毒棉拭子

  2.灭菌试管

  3.灭菌生理盐水

  4.泄殖腔棉拭子保存液:PBS,PH7.2-7.4,青霉素1万单位/ml,链霉素10mg/m1,庆大霉素250ug/ml,制霉素5000u/ml。

  5.SPF种蛋。

  6.90度V型反应板。

  7.微量加样器。

  二、操作方法

  1.将采集的泄殖腔棉拭子置于样品保存液中,置4℃过夜。次日3000rpm离心10min,上清液作菌检后接种9~10日龄鸡胚(每胚0.2ml),37℃再孵育5天,去掉24小时死亡的鸡胚,其他鸡胚放4℃冷却后,检测鸡胚尿囊液的血凝滴度。如尿囊液

的血凝反应呈阴性,应再用鸡胚盲传2代。

  2.将收集的尿囊液用PBS以25ul量进行倍比稀释,加25ul的1%鸡红细胞,轻轻

混匀,静置15~30min,判定血凝滴度。

  如鸡胚尿囊液的血凝试验呈阳性,应分别用新城疫病毒、禽流感病毒、副粘病毒的阳性血清作血凝抑制试验以检测病毒的种类。

 

表一 鸡胚尿囊液血凝试验 (单位:ul)

 

┌─────┬────┬────┬────┬────┬────┬────┬────┬────┬────┬────┬───┬────┐

│ 孔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

│抗原稀释度│ 1∶2 │ 1∶4 │ 1∶8 │1∶16  │1∶32  │ 1∶64 │ 1∶128│ 1∶256│ 1∶512│1∶1024 │对照 │对照  │

├─────┼────┼────┼────┼────┼────┼────┼────┼────┼────┼────┼───┼────┤

│ 生理盐水│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50│  50 │

├─────┼────┼────┼────┼────┼────┼────┼────┼────┼────┼────┼───┼────┤

│ 抗原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    │

├─────┼────┼────┼────┼────┼────┼────┼────┼────┼────┼────┼───┼────┤

│1%红细胞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25 │

└─────┴────┴────┴────┴────┴────┴────┴────┴────┴────┴────┴───┴────┘

  室温15min,每5mim观察一次                    

┌─────┬────┬────┬────┬────┬────┬────┬────┬────┬────┬────┬───┬────┐

│ 判定举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禽流感血凝抑制试验操作程序(试行)

 

  一、试验材料

  1.抗原:禽流感病素H5、H7型抗原;

  2.阴、阳性对照血清。

  3.红细胞:无菌采集鸡血液5~10ml于少许阿氏液中摇匀,以洗涤3~5次,每次3000rpm离心10min,将血浆、白细胞充分洗去至上清液清亮,再将沉淀的红细胞稀释成1%的红细胞悬浮液(RBC);

  4.被检血清:采集被检鸵鸟血液,离心分离血清,56℃灭活30min;

  5.稀释液:灭菌的生理盐水或PBS(pH7.2~7.4)

  6.90度V型反应板,微量加样器。

  二、试验操作

  1.血凝试验(HA):

  取干净的微量滴定板(V型)一块,按表一进行操作:每孔加25ul生理盐水,孔

1加禽流感抗原25ul,用移液器反复吹打混匀三次;吸出25ul于孔2,吹打混匀后吸出25ul于孔3;如此依次稀释到孔10,孔10混匀后吸出25ul弃掉。孔11、12不加抗原

,只加生理盐水作空白对照。加入1%的红细胞悬浮液25ul,充分振荡后置于室温;

每5min观察一次,15~30min后判定结果,并作好记录。

 

表一 禽流感血凝试验 (单位:ul)

 

┌─────┬───┬───┬───┬───┬───┬───┬────┬────┬────┬────┬───┬───┐

│ 孔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抗原稀释度│ 1∶2│ 1∶4│ 1∶8│1∶16 │1∶32 │1∶64 │ 1∶128│ 1∶256│ 1∶512│1∶1024 │对照 │对照 │

├─────┼───┼───┼───┼───┼───┼───┼────┼────┼────┼────┼───┼───┤

│生理盐水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50│  50│

├─────┼───┼───┼───┼───┼───┼───┼────┼────┼────┼────┼───┼───┤

│ 抗原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   │

├─────┼───┼───┼───┼───┼───┼───┼────┼────┼────┼────┼───┼───┤

│1%红细胞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25│  25│

└─────┴───┴───┴───┴───┴───┴───┴────┴────┴────┴────┴───┴───┘

  室温15min,每5min观察一次            

┌─────┬───┬───┬───┬───┬───┬───┬────┬────┬────┬────┬───┬───┐

│ 判定举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原的血凝滴度是凡能使1%的鸡红细胞完全凝集的病毒最高稀释倍数;因此,

能使红细胞完全凝集的最高稀释倍数的病毒液25ul称为1个血凝单位(HA)。如该抗

原的血凝单位为1∶128/25ul。

  在进行禽流感血凝抑制试验时,病毒的工作浓度应为8HA。因为该试验的抗原的

血凝单位为1∶128/25ul,按其孔号数(孔.7)倒退3孔的稀释倍数(孔4 1∶16)

,作为该病毒的工作浓度:1∶16/25ul。

  2.血凝抑制试验(HI):

  取干净的微量滴定板(V型)一块,按表二进行操作:每孔加25ul生理盐水,孔

1加待检血清25ul,用移液器反复吹打混匀三次;吸出25ul于孔2,吹打混匀后吸出25ul于孔3;如此依次稀释到孔8,孔8混匀后吸出25ul弃掉。孔9作为阳性血清对照,孔10作为阴性血清对照,孔11不加任何血清而作为抗原对照,孔12不加抗原和任何血清,只加PBS作空白对照。各孔加入1%的红细胞悬浮液25ul,充分振荡后置于室温;每5min观察一次,15~30min后判定结果,并作好记录。

  未免疫的健康鸵鸟血清无血凝抑制作用,各稀释倍数均出现红细胞凝集现象;禽流感感染或免疫的鸵鸟血清能抑制禽流感病毒对红细胞的凝集作用。凡能使8HA的

抗原凝集红细胞作用完全抑制的血清最高稀释倍数,称为该血清的血凝抑制价(如表二的血凝抑制价为1∶64)。

 

表二 禽流感血凝抑制试验 (单位:ul)

 

┌──────┬───┬───┬───┬────┬────┬───┬────┬────┬────┬────┬───┬───┐

│ 孔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血清稀释度 │ 1∶2│ 1∶4│ 1∶8│ 1∶16 │ 1∶32 │1∶64 │ 1∶128│ 1∶256│ 阳性 │ 阴性 │抗原 │对照 │

├──────┼───┼───┼───┼────┼────┼───┼────┼────┼────┼────┼───┼───┤

│ 生理盐水 │  25│  25│  25│  25 │  25 │  25│  25 │  25 │  25 │  25 │  50│  75│

├──────┼───┼───┼───┼────┼────┼───┼────┼────┼────┼────┼───┼───┤

│ 被检血清 │  25│  25│  25│  25 │  25 │  25│  25 │  25 │  (25)│  (25)│   │   │

├──────┼───┼───┼───┼────┼────┼───┼────┼────┼────┼────┼───┼───┤

│ 8HA抗原  │  25│  25│  25│  25 │  25 │  25│  25 │  25 │  25 │  25 │  25│   │

└──────┴───┴───┴───┴────┴────┴───┴────┴────┴────┴────┴───┴───┘

  室温感作5~6min                                           

┌──────┬───┬───┬───┬────┬────┬───┬────┬────┬────┬────┬───┬───┐

│ 1%红细胞 │  25│  25│  25│  25 │  25 │  25│  25 │  25 │  25 │  25 │  25│  25│

└──────┴───┴───┴───┴────┴────┴───┴────┴────┴────┴────┴───┴───┘

  室温15min,每5min观察一次                                      

┌──────┬───┬───┬───┬────┬────┬───┬────┬────┬────┬────┬───┬───┐

│ 判定举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判定标准

  1)判定时应首先观察各对照孔是否完全符合;

  2)红细胞凝集:红细胞分散在孔底四周呈均匀的颗粒状凝集且布满整个孔底,

判为血凝作用为阳性“十”;

  3)无凝集或凝集抑制:红细胞集中于孔底中央呈点状,判血凝作用为阴性“—

”,或判血凝抑制作用为阳性;

  4)血凝抑制价:凡能使抗原的血凝作用完全受到抑制的最高血清稀释倍数;

  5)被检血清的血凝抑制价在1∶8以上者,判为阳性反应;

  6)最后判定时间与感作时间有关。温度高时感作时间短,15min即可;温度低时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min。

 

          禽流感琼脂扩散试验操作规程(试行)

 

  1.琼脂凝胶平板的制备:称取琼脂糖1g,氯化钠8.5g,加入100ml蒸馏水,10磅10分钟高压溶解后,冷却至45℃,加入0.01%叠氮钠,每个直径6CM平皿加7ml融化琼脂,厚度为2.8mm,待凝固后置冰箱内片刻。

  2.打孔:中间一孔,周围六孔为一组,孔径3mm,孔居2.5mm。

  3.加样:中心孔加抗原,周围1、3、5孔加阳性血清,2、4、6孔加被检血清。

  4.加样后置湿盒内,于室温下感作。

  5.结果判定:24小时初判,48小时终判,阳性对照成立时,进行判定。

  阳性:被检血清孔与抗原孔之间出现致密沉淀线,并与标准阳性血清的沉淀线末端互相联接。

  可疑:标准阳性血清孔和抗原孔之间的沉淀线向被检血清孔内侧弯曲。

  阴性:抗原孔与被检血清孔之间不出现沉淀线或标准阳性血清与阳性孔间的沉淀线向毗邻的被检血清孔直伸或其外侧偏弯。

 

           禽副粘病毒血凝抑制试验操作程序

 

  一、试验材料

  1.抗原:禽副粘病毒病毒Ⅱ型抗原;

  2.红细胞:无菌采集鸡血液5~10ml于少许阿氏液中摇匀,以洗涤3~5次,每次3000离心10min,将血浆、白细胞充分洗去至上清液清亮,再将沉淀的红细胞稀释

成1%的红细胞悬浮液(RBC);

  3.被检血清:采集被检鸵鸟血液,离心分离血清,56℃灭活30min;

  4.稀释液:灭菌的生理盐水或PBS(pH7.2~7.4)

  5.阴、阳性对照血清

  6.90度V型反应板,微量加样器。

  二、试验操作

  1.血凝试验(HA):

  取干净的微量滴定板(V型)一块,按表一进行操作:每孔加25ul生理盐水,孔

1加禽流感抗原25ul,用移液器反复吹打混匀三次;吸出25ul于孔2,吹打混匀后吸出25ul于孔3;如此依次稀释到孔10,孔10混匀后吸出25ul弃掉。孔11、12不加抗原

,只加生理盐水作空白对照。加入1%的红细胞悬浮液25ul,充分振荡后置于室温;

每5min观察一次,15~30min后判定结果,并作好记录。

 

表一 禽副粘病毒血凝试验   (单位:ul)

 

┌──────┬───┬───┬───┬───┬───┬───┬────┬────┬────┬─────┬───┬───┐

│ 孔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抗原稀释度 │ 1∶2│ 1∶4│ 1∶8│1∶16 │1∶32 │1∶64 │ 1∶128│ 1∶256│ 1∶512│ 1∶1024 │对照 │对照 │

├──────┼───┼───┼───┼───┼───┼───┼────┼────┼────┼─────┼───┼───┤

│ 生理盐水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50│  50│

├──────┼───┼───┼───┼───┼───┼───┼────┼────┼────┼─────┼───┼───┤

│ 抗原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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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程序(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程序(试行)的通知
杭司〔2006〕138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
  《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程序(试行)》已经杭州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程序
(试行)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司法部令第91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备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后,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区、县(市)司法局审查。
  二、受理
  (一)区、县(市)司法局接到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数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区、县(市)司法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份给申请人,一份存档。
  (三)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补正申请材料的,区、县(市)司法局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四)上述文书均应注明日期,加盖本机关印章。
  三、审查
  (一)区、县(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
  (二)经办人员在受理后7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在收到有关材料后3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在收到科室上报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批,写明审查意见。
  (三)区、县(市)司法局在有关材料上加盖本机关印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杭州市司法局。
  (四)经审查,区、县(市)司法局认为应当不予行政许可的,不得自行退回申请材料,在签署审查意见后仍应报杭州市司法局核准。
  四、核准
  (一)杭州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2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
  (二)杭州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份给区、县(市)司法局,一份存档。
  (三)杭州市司法局基层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对实质内容有疑义、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由处室负责人指派2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四)基层处经办人员应在受理后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草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许可文书,并报处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在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核,在许可文书草稿上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在收到处室上报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许可文书。
  (五)基层处负责落实《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许可文书的制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准予执业的,应当同时向申请人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加盖杭州市司法局印章。
  (六)上述许可文书均应注明日期,加盖杭州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具体按照《杭州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杭司〔2005〕14号)执行。
  五、其他
  (一)杭州市司法局作出的准予执业的决定,应当通过杭州司法行政网等媒体公开。公众要求查阅的,应当准予查阅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所有的文书或证件送达,均应办理相关手续。送达凭证应予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