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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45:38  浏览:9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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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第170号


  《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0日省政府十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管理,保证保健用品的保健功效、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用品是指具有调节人体功能、增进健康的一种产品。但药品、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医疗器械、体育器械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管理规定的产品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健用品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健用品的生产实行批准证书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有效期5年,每年审核一次。

  未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健用品的名义从事生产活动。保健用品的类别目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卫生条件:(一)生产企业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二)厂房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采用光洁建筑材料,采光或者照明良好,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以及其他有害昆虫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三)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健用品原料、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场所;(四)生产车间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符合卫生要求;(五)企业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场地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卫生条件,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产品生产依据、配方或构造原理,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三)产品原材料和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产品保健功能评价报告;(五)产品样品;(六)产品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送审样。

  第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证书后,还应当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保健用品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九条 《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持证者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换发批准证书,逾期不申请的,原批准证书作废。

  第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保健用品的功效、卫生标准和安全性的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保健用品应当依法检测。检测工作由法定的检测机构承担。对检测结果,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保健用品的生产者不得擅自变更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产品名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保健用品的使用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址、厂名和生产批准文号。外包装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限、主要成份、保健作用、适用对象,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保健用品,还应当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保健用品的使用说明书、小包装、标签和广告中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和国家及地方质量管理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十五条 保健用品应当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含标签、使用说明书等)印有"吉林省保健用品"字样。

  第十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保健用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生产保健用品的;(二)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不合格保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二)擅自变更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产品名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的。

  第二十条 从事保健用品生产的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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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发[2012]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30号)下发以来,各地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涉及行业面广、内容繁多,整体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仍存在着工作准备不充分、机构和人员不落实等问题。为确保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深入推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商贸流通的功能、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税收入、吸纳人员就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立科学全面的商贸流通业统计体系,准确客观地掌握行业结构、区域分布、经营业态等行业发展状况,了解和反映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规模、经济效益等情况,不仅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效履行管理职能,科学指导和服务行业发展的基础,而且是全面反映商贸流通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科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依据。各地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将商贸流通业统计作为内贸的工作基础,履行责任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统计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要依托现有基础,根据流通领域企业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主要采取典型企业调查的方式,通过2-3年试行,基本建立商务系统以部、省两级为主体,以市县为延展,覆盖商贸流通全行业的统计体系。2012年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商务部统一部署和各行业典型企业选取方案及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科学确定典型企业,夯实部、省两级典型企业数据采集基础,初步形成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数据为主体、以典型企业数据为支撑的统计数据报送体系。2013-2014年逐步扩大典型企业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和巩固统计数据渠道,形成全面、协调、规范的商贸流通业统计体系。

  三、加强领导、充实力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层层抓落实。要充实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健全工作队伍,并进一步完善内部分工协作机制,明确牵头处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职责分工,责任到人。要充分发挥有关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组织的作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的统计评价中心,暂不具备条件的可考虑在相关单位增设统计工作部门,为统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要在加强商务系统自身统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与协作,充分利用统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基础资料和数据,为确保行业数据科学完整、客观准确提供保障。

  四、夯实工作基础

  商贸流通企业数量众多,业态多样,区域分布不平衡,行业统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起步阶段,要科学选取典型企业,为今后建立完整的流通行业统计体系打下良好基础。商务部将就各行业选取典型企业统计方案作出专项布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充分考虑各行业业态、企业规模及区域分布等特点,抓紧收集当地企业普查名录,及时进行摸底,掌握企业相应资质、经营情况及所具备的统计工作基础条件,保证典型企业选取的科学性、代表性。要制订典型企业数据管理规范,维护企业权益,加强沟通交流,致力于为企业做好服务,充分调动企业报送的积极性。要加快当地统计数据报送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为与全国统计信息平台实现互连互通和信息共享做好准备。要在用好中央财政下达的行业统计专项资金的同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配套资金支持,保障统计工作顺利扎实推进。

  五、加强培训与宣传

  商务部将专门制订培训方案,编制培训教材,计划从2012年7月开始,重点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工作的处长、相关人员及事业单位同志,组织开展系列培训。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和行业特点,分级分类做好培训,面向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广大典型企业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重点讲授相关行业统计制度、典型企业选取方法、行业数据测算方法、报送系统流程及要求等内容,保证数据报送质量。同时,要加大统计工作宣传力度,引导有关方面加深对统计工作重要意义及其对整个商贸流通业发展基础作用的认识,形成主动抓好统计工作、科学谋划行业发展的良好局面,并赢得社会各界对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强化工作考评

  各地要建立行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完善考评办法,把统计工作质量纳入当地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定期对有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奖励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商务部将制定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对各地统计工作的组织保障、人员配备、任务和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考核,适时对各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下一步,商务部将就有关行业报表调整、各行业选取典型企业方案、人员培训、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下发工作通知,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要及时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联系人: 胡迪 白美蓉
   电 话:010-85093758 85093793
   传 真:010-85093762
   邮 箱:ltliutong@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西省人民法院《关于南昌、新建两县法院工作检查报告》的通报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西省人民法院《关于南昌、新建两县法院工作检查报告》的通报的函

195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昌、新建两县法院工作检查报告》的通报,已收到。我们认为你院这次检查工作确是发现了不少问题,所提的意见大部分是恰当的,正确的,对改进审判工作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原报告在某些问题的提法上,我们感到是有毛病的,现提出请考虑。
一、关于对盗窃分子的量刑问题。通报中提出“一、解放前解放后一贯偷盗者,贯彻长期劳动改造的方针,判处长期的劳动改造;二、解放前未盗窃、解放后屡犯盗窃者,在处理时应与第一种有所区别,如果属于流氓成份分子,应判处较长的劳动改造,原则即按一般的刑事犯处理。”
我们认为这样划分政策界限是值得考虑的,因为解放前反动统治是产生一切罪恶的根源,骗子、盗贼等是反动统治的必然产物,而在解放后,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各种社会改造,开展了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等,这就为盗窃分子的弃邪归正提供了一切可能的条件,如果他们继续盗窃行为,那就是蓄意为非作歹,就是危害人民民主秩序,破坏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因此,在政策上,对那些在解放前虽有偷窃行为,解放后确已悔过自新的分子,可不论罪;对那些现行的惯盗惯窃,不论解放前有无盗窃行为,都应按照情节从严惩处。总之,对待盗窃分子,应分别惯犯和偶犯,对于惯犯不问解放前有无盗窃行为和是否流氓分子(事实上惯盗惯窃犯都是伪军政警宪分子、流氓等旧社会渣滓,不能设想有劳动人民成份的惯盗惯窃犯,)原则上都应严惩。
二、通报中关于新建县院对流氓坏分子判刑过轻一事,省院批注“刑满后劳改不好可为队继续改造”。我们认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要发现确有错误,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如果重要反革命犯和惯盗惯窃案犯,在刑期届满前,事实证明还没有得到改造,释放后确有继续危害社会治安可能,需要继续劳动改造,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附:江西省人民法院通报 第3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本院邓副院长和南昌分院钟院长《关于南昌、新建两县法院工作检查报告》中从执行政策和审判作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特转给你们作参考,并希连同本院前发的195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组织学习讨论,以不断提高和改进今后工作。
1954年9月18日

附件:关于南昌、新建两县法院工作检查报告
一、案件主要的特点
我们这次到南昌、新建两县重点的了解了一下刑事案件发展的情况,并抽查了今年所处理的贪污、盗窃、赌博、殴打干部、破坏供应、迷信活动及有关地主犯罪等案卷共156件(其中盗窃案48件,赌博案24件,迷信活动7件,殴打干部8件,破坏粮食供应案18件,干部违法乱纪案27件,有关地主犯罪案24件),根据我们的初步了解,目前两县反映到司法方面较比突出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流氓分子的破坏活动,在各种类型案件中,均占很大的数字。如盗窃案件,新建县处理的4名罪犯中伪保长1人,兵痞1人,惯窃1人,伪便衣队1人;南昌县处理的44名罪犯中,惯窃及解放后的屡犯30名,绝大部分均属流氓成份,赌博案在新建县处理的24名罪犯中,流氓坏分子即有9人;新建县处理的7名迷信活动案犯(包括以降神治病,骗取他人财物,贻误病人致死)流氓分子2人,伪侦察便衣3人,伪保长2人。殴打干部案8件中,6件是属于流氓坏分子,他们多半是钻粮食统购的空子,直接殴打干部或鼓动群众殴打干部。由此可见,流氓坏分子已成为目前农村社会治安的主要障碍,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第二,敌对阶级分子犯罪的案件,虽然不多,但就已发生的问题来看,还是相当严重的。据两县处理的24件有关地主犯罪案(包括伪军官1人)的统计,其中漏网的恶霸地主就有3件(2人混入我内部,1人混入工商业中)经宣布管制后不愿劳动改造到处乱跑不服管制的6件,造谣破坏的7件,破坏粮食统购统销的4件,盗窃的1件,破坏生产的3件,这对当前农村增产节约生产救灾运动是有一定危害的。
第三,破坏粮食供应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富农,其次是中农。根据18案的统计,其中富农8人,中农4人,贫农5人,其他成份4人。富农多半是有余粮还用装穷叫苦,甚至威胁的方式套购供应粮,如7个富农尚有多余稻谷22398斤,米650斤,小麦636斤,又向政府套购稻谷7280斤,米1005斤;4户中农均有粮够吃(其中有一户吃到禾熟还多余米100余斤,有2户有余米1030斤,谷1470斤),又向政府套购谷8081斤,米205斤,其中有一户超出供应数字834斤,贫农则是将购买的供应粮转售图利。
第四,干部违法乱纪中以贪污问题最突出(其中又以乡干部特别是乡文书、合作社产生的较多),据27案的统计,其中有贪污案16件,赌博9件,乘水灾伙同坏分子6人拐骗木材公司木材的1件,对供应不满,撕毁毛主席像的1件,这些犯罪行为是相当恶劣的,以贪污为例,在17名犯罪中,乡村干部10人(文书6人,乡主席1人,乡队长1人,乡长2人)贪污款2305万元,合作社干部4人(均属营业员)贪污671万元,区干1人(财政助理)贪污1200万元,银行干部1人,贪污盗窃款137万元,特别是贪污的乡干部,多数还搞不正当男女关系,带头聚赌,甚至有的还以贪污之款放青苗买田,在群众中影响非常不好。
第五,供销合作社中,除贪污问题外,盗窃问题也较严重,据11案的统计,其中油榨户代合作社加工食油、从中渗水(渗到30%)的有7件,猪肉代销店挪用代销款的2件,加工石灰挪用公款者1件,私刻名章,伪造交易单冒领公款者1件。从以上数字来看,说明油榨户对合作社的危害,还是相当大的。
二、缺点和错误
据我们所抽查的案件来看,两个县院对各种案件的处理,一般还比较正确(特别是新建县院)但严格检查起来,还存在着若干问题:
第一,新建县对少数案件,量刑较轻:
(一)流氓分子李济清一贯不务正业,曾任日冠保安队文书上士,伪保长、保文书,解放后,仍游手好闲,专以迷信治病,骗取他人财物为生,去年政府号召耘禾,该犯在一丘田里故意丢掉中间只耘四周,今年又将土改分得的土地5亩9分全部出租。程时善解放前任日伪维持会录事,
参加过青帮,解放后仍不劳动,于1950年伪造区政府公章,骗取他人大米1石5斗,今年则将二丘田出租,自己两次以竹制兑米牌,盗骗粮库粮食50斤(一次未遂),这两个罪犯,均属流氓坏分子,如不判处较长期的劳役,很难改变其恶劣本质,但该院对前者只判刑六个月,后者判刑一年。(省院注:刑满后劳改不好可仍留队继续改造。)
(二)“巫医”周良田,1947年起,即一贯以降神治病,欺骗群众,1952年曾向陶土地(女)借谷完粮,没有借到,发生过争吵,因此怀恨在心,1953年陶土地难产,请该犯降神医治,该犯故意在陶土地家“捉鬼”,并说只能救大人,不能救小孩,叫陶土地之夫将陶土地刚生下的婴儿用篮子装着挂在外面的树上,同时又用艾叶、香灰、蛋黄、红糖、麻茎、裤带头子,煎水给陶土地吃,结果挂在树上的婴儿哭了一夜就死去,陶土地也在第2日身死。1954年4月县公安局集中“巫医”、“巫婆”教育时,该犯又在半夜三更装神弄鬼,辱骂县长。从害死小孩及贻误病人致死的后果与犯罪的态度来看,应该严惩,但该院只判了三年徒刑。同时在判决上把该犯当作一般的社会危害分子来叙述,而对其欺骗群众,致人于死等罪行,则未予强调指出。
(三)贪污犯金业强,在任乡长期间,贪污农会柴款,乡政府办公费,屠宰税、猪头税、土地征费、农贷款自筹粮,群众果实共计137万元,并乱搞男女关系,将贪污之款买田2亩,并且放青苗,我们认为犯罪情节还是比较恶劣的,根据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精神给予一定的刑事处分才对,但该院只用批示给予严格的批评教育了事。
第二,南昌县院处理某些案件,有些畸轻畸重:
(一)盗窃案犯44人,其中解放前与解放后一贯偷窃者19人,被判徒刑三个月者1人,六个月者4人,一年者8人,一年半者2人,二年者2人,释放者2人。解放前没有偷窃、解放后屡犯偷窃者11人:被判徒刑三个月者1人,四个月者1人,六个月者1人,八个月者1人,一年者4人,一年半者1人,三年者1人,长期劳改者1人。土改前做小偷,土改后未做者2人:被判徒刑三个月者1人,八个月者1人。偶犯盗窃罪者9人:被判徒刑三个月者4人,四个月者1人,六个月者3人,一年者1人。少年犯2人:被判徒刑一年者1人,长期劳改者1人。从以上统计数字来看,该院在处理惯偷、惯窃、屡犯、偶犯、少年犯时,不加区别的定罪量刑。对打击刑事罪犯政策贯彻不够,对惯偷、惯窃的处理,一般的失之过轻,而对于少年犯、偶犯及土改前偷窃,土改分地后未再犯者处分较重,甚至内中有不应该处刑而处了刑的。
(二)处理有关地主的犯罪案件,也有某些轻重导致的现象:如地主杨德禄解放前曾统管过运输商货的民船70余只,强迫船民每人每年向其缴纳会费银洋1块2角,从事中间剥削;同时又乘郭杨二村群众打械斗的机会,勾结恶霸杨德兴等人卖掉杨村公地7块,得谷300余石,现洋120余元,到伪南昌市法院打官司大吃大喝三个多月;并曾霸占过有夫之妇及本村公地4块。土改及复查中,二次畏罪潜逃,直至今年上半年经公安局缉捕归案,但该院以其解放前罪恶不大,予以释放,显然有些过轻。相反地对某些尚未构成犯罪的又判了刑。如地主刘漏里解放前曾当过伪甲长五个月,土改时卖掉耕牛一头,皮袍一件,猪两头,并隐瞒水车1个,水槽1个,1952年被宣布管制三年。而该院则以其往来方面不请假不服管制,判刑一年。我们认为管制分子不请假外出,如果没有其他犯罪活动,则应加强管制,甚至延长管制期,不一定判刑。

第三,在犯罪事实认定上,有的还不够清楚,例如:
(一)新建县处理唐耀淇造谣破坏案,唐系小土地出租者,解放前任过伪乡民代表,合作社监事,解放后没有不法行为,曾因地界问题与邻居唐清濠有意见,在购粮中,唐清濠乃反映他在购粮评议会上说了破坏话,被区上捕送法院法办,在审讯中,被告及乡干部均证实唐清濠对他有私人成见,同时乡干部一致证明唐耀淇很好,没有说破坏话,该院没有考虑,即判了唐耀淇徒刑一年,回乡执行。
(二)南昌县所处理的某些不法地主案,从判决上来看,事实理由还不够充足,甚至只有几个帽子,看不出犯罪的事实,如伪军官张子坤造谣破坏案,公安局的材料和法院的判决,认定他在社会改革每个运动中造谣破坏,对政府不满,挑拨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到处乱跑,仍不从事劳动改造,屡教不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内容非常空洞,没有具体事实。个别的案子,事实根本不清,即作了判决,判后当事人不服,又不送上诉,如盗窃嫌疑犯胡伦粉某晚住在向塘饭店,恰遇该晚店内失去20万元,第二天早晨胡离店后,即被向塘铁路公安分局以盗窃嫌疑犯送法院,案情未弄清,即判了胡半年徒刑,胡不服要求上诉,亦未送上诉。
第四,审判作风:新建县除某些判决有错字外,一般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都与送案的材料及当事人口供相符,没有什么出入,判决写的也较具体,有些说服力,而且案卷整齐,字迹清晰,一目了然,南昌县在这方面就差些,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不够,口供审问的也很简单,判决上所认定的事实与公安局送案材料出入很大,公安局的材料只要被告不承认,即可不经调查,随便推翻。如刘水运廖英秀盗窃大同榨坊芝麻一案,送案材料上说偷窃芝麻1石8斗,被告等只承认1石,县院不对证,便认定了1石,赃物放在胡金秀家,也未追究处理。民兵中队长晏生根违法乱纪案,偷盖乡政府空白印22张,究竟有什么企图,已用去者究作何用,未用去者,放到哪里去了,也未追清。同时在量刑上,如盗窃案件,我们感觉公安局所提的量刑意见,一般是正确的,但该院有时将5年改2年,3年改半年,这都是调查研究不够的具体表现。
(二)判决一般写的较简单空洞,实事求是不够:(1)均未定罪名。(2)一人犯数罪,究竟以哪个罪为主来判罪很难看出。(3)一张判决判十多个被告,每个被告犯罪事实只有两句帽子,而未讲事实。(4)有的把主要事实又漏掉了,如王老吁破坏供应案,王除卖余粮外,尚有500斤谷够吃,又指使妇女吵闹威胁干部26次,购米80斤,谷1500斤,对这些事实,判决未认定上去。雷华达盗窃案,判决上认定他在1937年强奸有夫之妇吴水末未遂,但他在当时只有10岁,强奸不可能。同时也有错字:如万光禄抢劫案,本年8月4日收案,而结案写成10月16日(现在才是9月上旬);支票写成股票。
(三)在工作制度方面,该县在修口、渡头有两个固定审判站,规定每月全体回院5至7天学习和讨论工作,但有时拖到十多天,这对工作是有一定影响的;同时审讯笔录,判决拟稿、签发,均没有承办人或负责人签名,总结工作及讨论和研究政策执行问题,也做得很不够,这些都亟待改进。
三、今后意见
第一,为了贯彻省委、省府关于增产节约,生产救灾指示的精神,今后南昌、新建两县法院的工作除密切结合增产节约生产救灾这一中心外,仍以严厉制裁反革命分子的造谣破坏,打击刑事犯罪及处理贪污盗窃等案件为中心,用司法武器保证运动的顺利开展,在工作方式上,主要是通过固定审判站;(1)与公安、检察、监察及区乡公安员联系,收集有关司法方面的材料。(2)区公所在定期召集工作队乡干部回报时,列席旁听,发现有关司法方面的问题,与区干部研究处理。(3)根据各个时期中心工作的特点,掌握重点乡或深入到重点乡,主动了解与发现有关司法方面的问题。(4)要善于运用调解组织及陪审员的力量,建立经常的联系,使司法工作在群众中扎下根子。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主客观情况,及时发现与处理问题,变工作被动为主动。
第二,审判作风:
(一)关于人犯捕押的问题:对于区乡送案材料,除重大嫌疑犯外,一般的应经严格审查,然后确定收押与否?以防止错押,对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与原材料有出入,应经过反复调查后,再判决,不能草率从事。对区乡干部随便押人打人的问题,情节特别严重者,应与监察部门研究处理。
(二)关于调查研究的问题:在思想上必须明确,对犯罪分子进行审判,就是一个具体斗争的过程,我们对每一个真正的犯罪分子是要把他的犯罪事实搞清楚,及时处理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而犯罪分子一般在审讯中则极力掩盖或缩小自己的犯罪事实,企图减轻,甚至幸免法律处分,因此,审判工作是一个高度的政治性与思想性的工作,对重大复杂案件,一定要经过调查研究,然后判决。所谓调查研究,就是根据送案或检举材料进行审讯,在审讯中,事先做好准备,详细阅卷,经过思考,拟出了审讯提纲。如果有疑问或被告不承认,即提出调查事项,找送案机关或有关干部、群众进行调查。同时,随时将调查的材料与原来掌握的材料及当事人的口供,反复研究分析,确定被告是否有罪?犯了什么罪,有哪些具体事实?危害程度如何?应该判什么刑?如此才不会错判。同时,根据目前情况,审判站处理的重大案件,在逮捕和判刑时,县院最好直接掌握,一般刑事犯逮捕与判刑时,由审判站与区公所研究同意,经县院批准即可,职权适当放宽,以加强审判站的责任心。
(三)如何写判决的问题:判决时,一案一个判决。不是同一案件,不要合并判,判决一般分三段写,即事实、理由、结论。事实即叙述被告犯罪事实,有多少写多少,不要掺杂个人意见或用感想、原则代替事实,否则会犯主观片面的毛病。事实写不出来,就是案情未搞彻底,要重新搞,搞清楚再写;理由即是根据被告犯罪的事实、危害性结合有关的政策法令分析,说明法院根据什么理由来判罪,结论即是根据事实理由作结论,指出被告犯了什么罪,应该受到什么刑罚。
(四)加强工作检查的问题:在目前民刑法典尚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经常定期地检查判决的效果,是非常必要的。怎样检查?首先坚持定期的三查制度,在一定的时间,全院集中起来,有重点检查一次案卷,先由承办人检查,然后以一定类型的案件为单位,分别组织专人检查(如盗窃、贪污、破坏供应等),找出各种类案件的特点、处理的结果(这些归纳起来即是量刑的标准)等等,找出缺点错误;其次经常与公安、检察等部门联系,听取他们的正确意见;最后是选择典型案件,向案件有关的群众及当事人访问,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发现与改正我们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提高我们的今后工作。
第三,关于今后如何量刑的问题:
关于量刑的问题,主要是掌握每一类型案件的特点,再结合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区别的加以处理。针对两县过去处理破坏供应,有关地主犯罪及贪污盗窃等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于盗窃案件:(1)解放前与解放后一贯偷窃者,贯彻长期劳动改造的方针,判处长期的劳动改造。(2)解放前未盗窃,解放后屡犯盗窃者,在处理时与第一种有所区别,如果属于流氓成份分子,应判处较长期的劳动改造,原则即按一般的刑事犯处理。(3)偶犯除个别流氓分子或犯罪情节严重者外,一般的少判刑。(4)土改分得土地,已改邪归正的盗窃分子,主要是继续加强教育,不宜逮捕判刑。(5)童窃、少年犯在处理时,应与成年人的犯罪有所区别,一般的对于指使幼童与少年行窃者,应从严惩处,而对于童窃(12岁以下)及13至18岁的少年犯,交其家长或监护人管教,无家可归者,则送交少年犯管教所管教,直至成人有正当职业,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关于破坏粮食供应问题,首先要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对待,对于反革命分子利用粮食供应问题进行各种破坏活动者,应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理;对于不法奸商抢购、套购,牟取暴利及富农分子有余粮,还套购供应粮,甚至将余粮和供应粮高价出售,应从严惩处;对于其他流氓坏分子各种破坏粮食供应的行为,亦应按其情节轻重,适当处理;至于基本群众(包括中农、贫农)有余粮还套购供应粮或将余粮与供应粮出售图利,除少数犯罪情节十分严重屡教不改者外,一般的应责令向群众检讨,利用群众力量、批评教育,不一定判刑。
(三)对于敌对阶级分子犯罪的处理:漏网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地主及现行的反革命活动,应按惩治反革命条例有关条款处理。对于管制分子,应根据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严格审查,如果仅系不请假外出,或一般的不满意的言论,而尚无其他反革命活动者,一般的应继续加强或延长管制期,不一定判刑。对于地主的问题,主要是研究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未构成犯罪,不能随便加以不法地主的罪名,予以判刑。地主与群众间一般的问题,如争吵打架等等问题,主要是加强管制改造工作,如果已构成犯罪者,应根据犯什么罪,即按什么罪来处理,不要随便加上不法地主的罪名,以免模糊群众的认识,而忽视了对真正不法地主应有的警惕。
(四)贪污问题,根据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各款及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严惩处是对的,但对某些犯罪情节不十分严重恶劣,在群众中影响不大,而且确有深刻悔悟表现的贪污分子,也要结合惩治贪污条例第五条各款规定,适当的从宽处理,特别是要善于选择从严从宽的典型案件,在党政领导下,组织一定的宣判大会,具体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争取教育一般尚未发觉的贪污分子,主动交代,坦白认罪。在目前贪污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这样做是完全必要的。
其他各种类型案件,我们因未有检查,提不出什么意见,就是上面已谈到的四种类型案件的处理意见,也很不成熟,只供参考。
邓声永 钟澄澈
195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