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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法国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会谈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04:39  浏览:8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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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法国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会谈纪要

中国 法国


中国和法国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1年7月7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7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科学技术协定(第三条第三段),双方同意举行联合工作会议检查和讨论中法科技交流的进展情况。
  为了表明发展科技交流的兴趣,两国政府建议这个联合工作会议采用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的形式,以下简称“混委会”。
  混委会第一次会议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至七日在巴黎举行。
  双方代表团名单见附件一。

  第一条 职责
  混委会的职责是:
  总结自一九八0年以来执行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科技交流计划和同年十月二十日在巴黎签订的补充项目议定书的科技交流的开展情况;
  根据两国的优先顺序,确定今后一段时期的合作领域或项目和实施手段,并提出必要的说明和意见;
  共同采取措施,促进、改进和加强上述科技交流;
  注意协调和实施已确定的交流计划;
  鼓励对口部门直接联系,促进交流计划的实施。

  第二条 总结
  混委会颇有兴趣地注意到两国科技部门之间签订的对口协议或签订合作活动的会谈纪要,如附件二清单中所列的那样。
  混委会着重指出,最近两年交流数量有明显的增加,一九八0年中方派遣短期或长期团(组)已达一0九人;法方派遣短期或长期团(组)为一五一人(参照附件三)。
  这些交流主要是在基础研究、地学、农学、生命科学和工业技术方面。

  第三条 手段
  双方建议在今后一段时期,各方都要努力维持用于中法科技合作的手段,并保证合作顺利开展。
  合作要按互惠的原则进行;派出国承担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逗留和交通费用。
  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时,在接待国一旦发生疾病或事故,接待国在其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必要医疗救护。

  第四条 合作计划
  双方起草了今后几年合作计划大纲。这个计划扼要地记载在附件四的技术卡片中。
  如有必要,双方保证通过外交途径,与有关部或机构协商后,再修订合作计划。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协商,确定下届混委会的时间。
  本会谈纪要于七月七日在巴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方代表团团长           法方代表团团长
   戚 德 余             伊夫·雅克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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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6〕1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制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为加强“专用章”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章”为圆形,规格与威海市人民政府印章一致,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名称,其中“威海市人民政府”在上部自左而右环行,“林权证管理专用章”在下部自左而右横排,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家规定的简化字。
  第三条 按照林地林木确权登记属地发证的原则,“专用章”的适用范围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威海市刘公岛管理委员会所辖区域,以及市属国有大型林场区域内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四条 “专用章”由市政府授权市林业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管理使用。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管理,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 使用“专用章”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登记申请书、审批表、林权权属调查资料进行初审、复审和公告后,确认达到“权属合法无争议、界址清楚与实地相符、林种面积株数准确”标准的,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或经授权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才能在林权登记审批表上加盖“专用章”,然后根据林权登记台帐填写林权证书,经审核无误后在证书相应位置加盖“专用章”。
  第六条 使用“专用章”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操作,不得由他人代办;用印应在办公室内进行,不得私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专用章”不得外借。对非法使用“专用章”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化工部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总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1)67号文〕是继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我国停止生产六六六、滴滴涕之后,为解决农药残留问题和加强农药管理的又一重要决定。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和各有关企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通知》中有关农药管
理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我国的农药登记工作已进行多年,有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管理办法。1990年2月19日,化工部化工司和农业部农业司又发出了(90)化化工字第22号《关于做好农药登记与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发放衔接工作的通知》。各地化工厅(局)、各农药生产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这
些规定。未办理农药登记的企业要抓紧办理登记手续;未获准登记的农药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请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强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准产证的管理工作
1985年开始对部分农药品种发放生产许可证。1989年,国务院决定对所有农药生产品种(包括原药、加工、复配和分装)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制度。1991年4月,我部化工司和生产综合司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农药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工作座谈会”。会后,我
部办公厅于7月1日发出了(91)化办工字第101号文《关于印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各地化工厅(局)应按该“纪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准产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今后,凡属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品种,各地不得再行发放准
产证,如已发准产证的应立即收回注销。各地化工厅(局)对已发证的企业要加强抽查,凡不具备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要限期整顿,逾期仍不合格者,应取消其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无证企业一律不准生产农药。
三、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制止盲目布点、重复建设
为了贯彻国发(1990)45号文《国务院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若干产品能力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管理的通知》,我部先后发出了(1990)化计字第540号、(1991)化计第37号和(1991)化计字第279号三个文件,提出了农药行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制止盲
目、重复布点生产和扩大生产能力的有关具体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67号“通知”又重申:“凡农药项目未经化工部批准、兽药项目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各地不准审批立项、对外签约和建厂或新建生产装置。”各地化工厅(局)在准产证的发放、新产品开发研究和新增
生产能力(包括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中,都应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文件的精神和规定,凡不符合这些精神和规定的应立即纠正。今后,凡未经化工部核准的农药项目,一律不再受理或补发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四、妥善做好淘汰品种的产品处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67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六六六、滴滴涕、敌枯双、二溴氯丙烷、杀虫脒属淘汰品种,从1992年起(杀虫脒从1993年起)禁止在农业方面使用。”“今后除国家指定企业生产的滴滴涕、林丹(包括少量的六六六)供出口和国家批准的特
殊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这两种产品要严格按化工部下达的产量计划执行。国家工商部门负责检查执行情况。”据此,请各地化工厅(局)做好以下工作。
1、将上述品种(包括林丹)的1991年底工厂库存实物数量、产品存放地、成本及当年实际销售价等,于2月底前报我部化工司,以便与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产品报废和财务处理办法。
2、滴滴涕、林丹(包括六六六)的每年产量由我部计划司下达计划,不准自行随意增产和无计划生产。产品由我部计划司分配调拨,不准自行随意出售。请有关化工厅(局)加强生产调度、监督执行;请有关生产企业每月初将上月的产量、销售和月底库存情况报我部计划司。
3、林丹的国内使用,按国家有着规定执行。严禁将提取林丹后的“油状物”作为林丹、六六六出售和加工为农药使用。
4、杀虫脒准许使用期限截止1992年底,我部1992年已不再安排生产计划。请有关化工厅(局)帮助企业做好停、转产工作,并于每月初将上月的杀虫脒生产、销售、月底库存量等情况报我部生产综合司。
五、稳定农药市场,加强售后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中重申:“农药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包括国内生产和进口),每年由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并报国务院审定。其进口和经营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的有关规定。”

并对加强农药进口的审批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请各地继续严格执行农药专营和进口审批的规定,做好农药市场平衡和进口把关工作。各地、各农药企业要按我部下达的农药生产计划生产,防止盲目超计划增产。计划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报部,以便调整计划,防止市场出现大的波
动。各地化工厅(局)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管好农药市场,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药。要督促、组织农药企业加强售后服务。要充分利用商业和农业部门现有的庄稼医院、植保医院等系列化服务网点,做好农化服务工作。



199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