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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内贸易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56:53  浏览:8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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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内贸易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内贸易局 公安部 国家工


国家国内贸易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内贸易局 公安部 国家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贸易(商务、物资)厅(局、总会、集团)、公
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汽车更新速度的加快,报废汽车的数量正在逐年增多。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防止报废车、拼装车及五大总成重新流入社会,减少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现就报废
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资格认证。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精神,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管理工作,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
解)企业,严格按照原国内贸易部、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贸再联字〔1997〕第53号)要求,认真做好资格认证工作。
二、被认证合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凭国家国内贸易局再生资源与协调司(或原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和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资格认证书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部门在接到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申请后,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认真核查,经审核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凭资格认证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管理,严禁拼装、倒卖报废汽车整车及五大总成流入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拆解)的报废汽车要逐车登记,发现盗窃、抢劫、窝藏等可疑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公安部部署开展的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和清理整顿机动车修理业的工作,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坚决堵住销赃渠道。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无资格认证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不予登记注册。对违反规定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的要求,将报废汽车的车主、车型等信息通报给当地国家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国内贸易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略)



199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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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多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也有少数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片面强化劳动者义务规定,造成许多劳动纠纷,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规范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以下简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备案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促进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备案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新开办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新开办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规章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经审查,发现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工作。劳动监察机构要认真制定实行备案制度的工作规划和措施,明确实施步骤,配备人员,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工作档案;要加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劳动法制教育工作,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制定和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提高劳动管理水平。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开展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工作,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好。坚持劳动监察执法监管与提供优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采取法制宣传教育、业务指导、全过程监督等方式,有效地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劳动法》的实施。


教育部关于批准成立全国财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43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批准成立全国财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43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职成函[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根据《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章程》规定,经研究决定,批准成立全国财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43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聘请张猛等同志分别担任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指委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的下设机构,是受教育部委托,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牵头组建和管理,对相关行业(专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的专家咨询组织,同时也是指导本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的专家组织。

  二、行指委的主要职能是:分析研究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本行业职业岗位变化和人才需求的影响,提出本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要求;指导、推进教育部门与本行业教产合作,学校与企业联合办学,校企一体化建设;指导推动本行业相关专业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提高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推进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实施“双证书”制度;研究提出本行业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教学基本要求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方法,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教材建设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本行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专业设置标准、实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和教学评估标准及方案;受教育部委托,组织开发本行业相关专业的教学指导方案,指导教学改革实践;组织本行业相关专业教学经验交流活动等。

  三、各行指委主任委员由教育部聘任,同时聘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委员。行指委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聘任。委员主要由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较深厚的行业专业阅历与背景的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专家以及职业院校院(校)长、一线骨干教师等人员组成。

  各行指委的成立是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推动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要加强对行指委的指导,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各行指委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名单.doc
http://www.moe.edu.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01217105412836.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