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51:52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区《关于报送自治区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函》
(内政字〔2002〕2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年
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调整
基本养老金。请你区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
别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日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7]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日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竣工财务决(结)算进行评审以及项目后评价,对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其他项目支出进行可行性论证、资金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包括市级财政性资金与县(区)资金配套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并对县(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县(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范围:
(一)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科技、技术改造与创新、国土资源勘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工程、大型会议与活动、信息化建设及其它需要评审的财政贴息、补贴等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安排的投资项目;
(四)非税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
(五)政府性融资安排的投资项目;
(六)其它需要评审的投资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四)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专项支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六)项目资金的到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方式:
(一)对建设类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建设类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其它项目支出进行专项评审。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或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通知项目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等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或项目成本;
(五)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 财政部门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三)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评审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人员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等工作;
(三)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人员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项目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初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资金、批复竣工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是项目投资最高限额和招标控制价,不得随意突破和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项目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考试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