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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58:16  浏览:8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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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

劳动部


关于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技工学校经过调整、整顿,在培训任务、教学内容、助学金
制度、毕业生分配等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对学校的巩固和
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技工学校的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还必须继续认真贯
彻原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于一九八六年联合颁发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加快改
革的步伐,使技工学校在培养学生的数量与质量上,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
需要。现就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实际出发,确定培训任务

  技工学校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同时,可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
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培养初级技术工人,并承担待业青年、学徒工、在职工人、企业富余人员、
乡镇企业工人、军地两用人才等的培训任务。需要培养初级技工的,应按学校隶属关系,报
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招生。

  有条件的技工学校还可以举办高级技工培训班或实习指导教师培训班。

  培养中级技工的招生对象和学制等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培养初级技工的,招收初中
毕业生,学制两年(学生毕业时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有关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等问题,
由学校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提出具体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当
地省级劳动部门备案;培训其他人员的期限和教学要求等问题,由学校同用人单位商定。

  二、明确发展方向,提高培训质量

  近几年内,技工学校的发展方向是:稳定学校规模,调整专业结构,强化实习教学,提
高培训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技工学校要进一步调整、整顿,使学校的布局与专业分
工更加合理。对类别相同、培训任务不饱满的学校,要作适当调整或择优保留,在一定时期
内不再新建这类学校;对办学条件差又达不到要求的学校,要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安
排招生;要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急需的缺门、短线工种的学校,或在现有学校中增设这些工种
(专业),增加计划招生人数。

  必须建立实习工厂(场)的学校,已经建立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尚未建立的
要限期建立起来,并争取在一九九五年达到每个学生在上生产实习课时都有一个工位。难以
建立实习工厂(场)的学校要有必要的实验和模拟设施,结合现场教学(如承包工程、承包
工位、顶岗轮训等),加强对学生操作技能的训练。各学校都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强化生
产实习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在完成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同时,因地制宜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搞好生产经营,增强学校自我完善能力。

  三、开展横向联合,实行有偿培训

  技工学校要在完成本部门、本企业培训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横向联合,承担委托培
训任务。学校与委托培训的单位应签定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实行有
偿培训,收费标准由双方商定。

  要提倡委托培训的企业和单位,资助学校一些基本建设投资或设备,帮助学校改善办学
条件。

  四、积极进行教学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一步搞好技工学校的教学改革。要加强生产实习教学,坚持突出
操作技能训练的原则。实习教学条件比较完善的学校,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工种(专业)
不同的要求。适当增加生产实习课时的比重。提高学生操作技能的熟练程度,或者拓宽学生
操作技能训练面,实行一专多能。

  坚持文化、技术理论课为专业课服务,专业课与生产实习教学密切结合的原则,适当调
整课程设置和各课的教学时数,删除现有教材中冗繁和陈旧的部分,合理地增添新技术、新
工艺等教学内容。

  要结合形势和学生的思想状况进行政治课教学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创出生动活泼、灵
活多样的教学方法。积极引导学生把自己的理想抱负同祖国的前途、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
一起,调动他们为实现四化、振兴中华而努力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改革毕业生分配制度

  技工学校毕业生除少数工种(专业)外,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为合同制工人或聘用为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的制度。毕业生被企事业单位录用后,
应按合同规定为单位服务,否则要向承担培训任务的企业或培训单位缴纳培训费。培训费按
学生学习期间由企业或学校的实际支出计算。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可进入当地劳
务市场通过“双向选择”就业。

  六、毕业生实行两种证书制度

  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的同时,要按部颁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进行
严格的技术等级考试。毕业生的技术等级考试必须按劳人培〔1983〕46号《工人技术
考核暂行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经过“应知”“应会”的严格考试,确定其
技术等级,并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技术等级合格证书,作为毕业分配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主要
依据。

  七、毕业生待遇

  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不再实行试用期,按已达到的实际技术等级确
定起点工资。培养中级技工,技术等级达到三级的定三级的工资,技术等级达到四级及其以
上标准的,可以根据其所任工作的难易程度适当高定;达不到三级技术等级要求的,如被用
人单位录用,其工资应予低定。培养初级技工的定级工资,按照低于上述中级技工定级工资
水平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技工学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合同制工人的,按规定应享有基本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
从事高空、高温、野外、井下等艰苦作业的,应按规定享受同工种的工资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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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

(2008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1月22日,国务院

(注解:该文件中有关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第一条代替。该条规定“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取消统购派购以后,农产品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商业部召开了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长会议,经过讨论研究,起草了《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国务院同意这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在粮食完成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是粮食工作的一个大改革,对疏通流通渠道,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市场,将起到重大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实际,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把粮油工作做好。

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规定的精神,现对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问题,作如下若干规定:
一、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第一位重要物资,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坚持统购统销政策,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兼顾和以丰补歉的原则。国家粮食统购任务(包括分品种的征购、超购任务)是指令性计划,必须保证完成。完成国家粮食征超购任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
粮食部门对农民交售粮食,实行直接结算付款,不得代扣款项。农民应缴纳的集体提留款应积极缴纳,如果有关方面一致同意,粮食部门也可从应付价款中代收。
二、对农民完成征购、超购任务以后的余粮,允许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农民私人也可以经营。可以进城,可以出县、出省。多渠道经营和出县、出省贩运,应以县为单位在完成征超购任务后进行。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省、市、自治区可另行作规定。
撤销原来关于粮食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省间议价粮调剂要经省粮食厅(局)批准的规定和携带、邮寄粮食限额的规定。各地要对现行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凡是不符合新的政策要求的,均应加以纠正。
三、实行粮食多渠道经营以后,以粮食为原料的工商行业,在国家计划供应之外,可以自行采购部分粮食加工成品出售。农村“四坊”和饮食业,除了来料加工外,可以自行采购粮食,加工成品出售。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采购自己食用的粮食,但不许贩运。上述单位采购粮食,可不必再经过批准。
四、国营粮食商业是粮食多渠道经营中的主渠道,要通过议购多掌握一些商品粮,努力完成国家为平衡计划收支所需要的议购转平价的粮食任务,积极做好市场调节工作。
要把粮食议购议销搞活,产区同销区、城市同农村、上级公司同下级公司之间,均可以直接挂钩进销。
商业部和省、县三级粮食议购议销公司,都要实行独立核算和利改税,与平价经营分开。基层粮管所(站)与县议购议销公司之间是代购代销关系,代购代销粮食要给予合理报酬,以调动经营积极性。议价经营利润的分配办法,另行规定。
五、供销社经营议价粮,可以补充基层社饮食、副食、糕点等行业用粮的需要,可以对外运销。国家粮食部门和供销社,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经过协商相互调剂议价粮。
六、粮食议购议销价格,应当随行就市,有升有降,依质论价。为了保护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粮食部门议购小麦、稻谷、玉米等,凡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议购价不应低于超购价。
七、实行多渠道经营后,粮食运输由经营单位直接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计划,撤销议价粮运输归口由粮食部门统一审批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在保证国家计划粮食运输的前提下,对多渠道经营粮食的运输要统筹安排。
八、某些方面的用粮可通过多渠道供应,国家粮食销售,尤其是农村销售有条件逐步压缩,有的可以改为借销,有的可以改为议销。随着各种专业户特别是饲养专业户的发展,对粮食和饲料的需要量不断增加,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来解决。粮食部门要积极组织议价配(混)合饲料的生产和供应。奖售粮和用于奖售的配(混)合饲料,仍按国家规定价格供应。
九、食用植物油脂油料的多渠道经营,适用以上各项原则,但暂不搞议价转平价业务。国家没有规定统购任务的品种,可以常年多渠道经营。
油菜籽,在完成统购任务以后,粮食部门收购不再加价。各条渠道均可随行就市,按浮动价格进行议购议销。
十、粮食部门要主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好粮油市场,及时了解市场情况,研究供求变化,注意毗邻地区价格衔接,不许抬价抢购。在集市粮价上涨时,要组织议价销售,平抑价格。
以上各项试行规定,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