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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28:07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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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1]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实施大市场战略,优化市场经营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必须是市政府统一规划、经营主体明确、具有一定规模、设施较为完善的商品市场。具体由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二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原则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公平税费、建帐立簿、集中收费的原则。市场管理办公室实行联合办公,共同负责市场管理。实行税费缴纳证制度,经营者凭证到封闭式管理办公室定时申报、缴纳各种税费。
  第三条 在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委会由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各职能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和服务职能,实行集中、快捷、方便、高效的管理和服务,营造宽松、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制定并落实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实行税费公开、政务公开。
  (三)负责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完善配套服务,并指导市场行业协会的工作。
  (四)对市场收费项目、检查事项进行审查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市场检查或收费,应事先与管委会办公室联系、接洽,管委会办公室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滥检查。
  第四条 具体操作办法
  (一)实行一条龙服务。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必须实行服务式的管理模式,为经营户提供方便快捷、手续简便、政务公开的一条龙服务。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派出民警协助工作。
  (二)实行税费明白卡制度。由市场管委会按规定税率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填卡公示,提高税费缴纳透明度。
  (三)经营户凭税费明白卡每月1-5日集中自行缴纳税费,并有权拒绝明白卡以外的任何收费和摊派。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收费标准必须报物价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实行行业自律。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要成立行业自律性组织,实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第七条 市场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管委会及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工作,解决问题。
  第八条 优惠政策。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统一税费优惠政策,实行公平、公开、透明的税费交纳办法。
  (一)实行科学核定,适度征收的税收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分等量化、科学双定的办法合理确定税收标准,由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税务等部门核定到户,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市场开办第一年,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一年以后各种行政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三)禁止各种名目的乱收费和乱摊派。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十堰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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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省人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了推行计划生育,实现国家人口规划,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计划生育的要求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于,严禁生育计划外的二胎,杜绝多胎。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现本地区的人口规划。

第二章 生 育
第五条 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的安排: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双方原来共计生育一个或两个孩子,现在家庭没有或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是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是未生育过的。
四、婚后不孕,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
七、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九、残废军人残废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
第六条 农村一对夫妻已生育一个孩子,如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除执行第五条各项规定外,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有计划的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二、兄弟数人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三、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四、居住在人口长期没有发展的大山区,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须在前一个孩子满三周岁后,由本人提出申请,乡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方可生育。未经批准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八条 提倡优生,开展婚前检查。不应结婚生育者,禁止结婚生育。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给予奖励和照顾。
一、凡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二十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三十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三十天,工资照发;夫妻不在一起工作的,给予男方二十天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四、生育一个孩子后,决定不生第二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独生子女证书。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男孩五元,女孩六元,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发—半,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农村也可以采取其它可行的办法实行奖励。
五、凡分配住房或宅基地,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由国家供应口根的山区、经济作物区,独生子女口粮按成人标准供应。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工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应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六、国家干部、职工只生育一个孩于,并在子女十四周岁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在批准退休时,加发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七、国家干部、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凭医疗单位证明,规定给予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全勤奖不受影响。农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有条件的乡、村应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不按计划生育者,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计划外怀孕者,由所在单位和乡(镇)、村、街道、居民委说服动员其流产、引产,外出躲避的,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动员其就地流产、引产。拒不接受的,国家干部、职工从怀孕之月起,二胎扣发夫妻双方月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三胎扣发百分之二十;农民和城
镇居民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直至接受流产、引产后,再全部发还。
二、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的,按夫妻双方月工资的百分之十征收社会抚育费七年;生育三胎的,按夫妻双方月工资的百分之十五征收社会抚育费十四年。不论计划外生育二胎或三胎,夫妻双方各免调工资—次,三年内不评发奖金(超产奖、发明奖除外)、不评模、不提拨,
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三、农民和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二胎的,按夫妻双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社会抚育费七年,生育三胎的,按夫妻双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征收社会抚育费十四年。
四、女干部、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产前检查、分娩、产褥的医疗费自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第十二条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书又超计划生育的,收回其证书,追回所领取的各项奖励费,并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给以处罚。因独生子女致残,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的,收回独生子女证书,原得各项奖励不再追回。
第十三条 征收的社会抚育费及其它处罚收入,只能用于计划生育必需的开支,不得挪用。违者给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保护女婴和生女婴的母亲.对于溺杀女婴和虐待女婴母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给予法律制裁。
第十五条 各级干部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忠于职守,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给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造谣惑众、虐待实行计划生育妇女、欧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其它破环计划生育工作的,均应及时给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一年五月九日通过、六月二十日公布的《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984年8月17日

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城管局、城建局、公用事业局、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

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明确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建立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长效机制。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订了《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明确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建立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长效机制,创建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责任区制度。
一、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法规规章所规定或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确定的由单位或个人负责的环境卫生管理或保洁的责任范围。我市的城市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或保洁工作。
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实施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实施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并直接负责与市区主次干道沿街单位、门店签订责任书。
各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主次干道以外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工作,并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与责任区(单位)的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三、环境卫生责任区及其责任人(单位)的划定
1、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内街小巷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2、铁路、公路、高速公路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单位)负责。
3、机场、车站、码头和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宾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单位)负责。
4、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门店、摊档门前的卫生保洁由该单位、门店、摊档的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单位)负责。
5、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门前卫生保洁,由本单位负责。
6、集贸市场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单位)负责。
7、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8、高新区、保税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景旅游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9、海湾、江河、湖泊、沟渠、池塘等水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上述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做好相关资料的建档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辖区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通知所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落实责任。
四、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1、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废弃物、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无乱搭乱建、乱摆乱设、乱张贴、乱涂写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环境卫生质量符合《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
2、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3、责任人(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五、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组织实施
(一)签订责任书
1、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职责范围对辖区内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划定,并将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单位),同时签订责任区管理责任书,并公开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电话,以方便责任人(单位)及时投诉。
2、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单位)必须按照《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责任要求和《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落实本责任区内的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和保洁工作,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检查与监督
1、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对各自管辖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对本行政区内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所有检查情况应记录于责任书相应栏目。
2、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责任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并按照职责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各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情况及管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向责任人(单位)进行通报,并做为总结评比的依据。
3、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部门和领导批转办理的有关脏、乱、差问题以及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城中村存在卫生死角、饮用水源地的责任区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并落实督办工作。
(三)评比与奖罚
1、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责任区情况检查通报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通报表扬;对责任人不履行责任或责任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多次检查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规予以处罚,并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责任区环境卫生的巡查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应依照《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总结评比活动,对责任落实、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本制度于2006年5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