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14:45  浏览:9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
《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17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鲍志强  二OO五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充分发挥灌区工程设施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利局是邢家渡引黄灌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邢家渡引黄灌溉管理处(以下简称灌区管理机构)负责灌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济阳县、商河县、天桥区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引黄灌溉及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和改善灌区生态环境,推广灌渠衬砌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与县(区)水务部门协作,做好节水示范和沿渠堤防绿化工作。
 第四条 灌区的开发、建设,必须服从灌区发展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和实施。
 第五条 经确权划界的输水干渠、灌区输沙渠、沉沙池、干渠截碱沟、管理站等,属灌区工程管理范围。
 第六条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非法拆解或者移动干渠闸门、机泵等工程设备及界桩标志等附属设施;
 (二)违法实施爆破、采矿、取土、打井、挖洞等作业;(三)擅自垦植、放牧、开沟、建窑;(四)向渠道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擅自开启提水闸门、机泵或者设置阻水设施、提水设施;
 (六)破坏、盗伐堤防林木;
 (七)在渠堤行驶重型机械、超重车辆。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干渠、渡槽、闸坝等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保护范围。
 在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矿、取土等活动。
 第八条 灌区分干渠(含支渠)及附属设施由所在县(区)水务局负责管理和维护。
 灌区斗农渠及附属设施由所在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和维护。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斗农渠以下的田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分摊用工和维护费用。
 第九条 灌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灌区发展规划,划定清淤弃土的迁占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迁占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或者种植生长期较长的树木。
 灌区管理机构对主干渠清淤弃土占压的灌区工程管理范围以外的农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条 灌区施行计划供水。各县(区)水务局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灌溉水量,向灌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灌区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情况和水源条件,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年度供水计划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管理规定,在灌区供水期间,按照供水计划实施供水,并计量到分干渠。
 各县(区)水务局、乡(镇)水利站按照供水计划分别负责计量到支渠、斗农渠。
 第十二条 引水水量小于每秒30立方米时,灌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用水单位的灌溉面积、供水流量大小,采取轮灌方式供水,并将轮灌的时间安排提前三日书面告知用水单位。
 第十三条 灌区管理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水价格标准和各县(区)实际用水量向各县(区)水务局计征水费。
 乡(镇)水利站按所在乡(镇)灌溉用水量计征水费并上缴县(区)水务局。
 第十四条 灌区管理机构征收的水费应当用于黄河水源费、灌区工程管理维护、主干渠清淤、清淤弃土占压的土地租赁和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灌区的清淤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主干渠清淤所需资金由市和受益县(区)按比例承担。分干渠(含支渠)、斗农渠清淤所需资金分别由受益的县(区)、乡(镇)承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拦截或抢占水源,破坏用水秩序。
 第十七条 县(区)水务局未按期足额向灌区管理机构交纳水费,经催缴无效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水费三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影响水利设施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灌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专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眉山市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眉山市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确保执行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制度建设、执行、监督等工作任务,强化制度执行,分析动态,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工作,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等。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为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必要时,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者重大工作事项,经召集人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下列工作情况,应当在联席会议上通报:

(一)市政府办公室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及深化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二)市发展改革委落实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及招投标管理制度情况;

(三)市监察局开展行政监察情况;

(四)市财政局落实部门预算、政府性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情况;

(五)市国土资源局落实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利用制度情况;

(六)市审计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审计监督情况;

(七)市法制办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新出台的制度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等情况;

(八)市安全监管局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情况;

(九)市政务服务中心落实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情况;

(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公共资源(资产)交易工作制度情况。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

(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需提请共同研究制定防范对策及解决办法的突出问题;

(二)需要提请协助与配合的工作事项;

(三)其他需要提请共同研究的事项。

第八条 联席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成员单位通报制度执行的有关情况;

(二)讨论研究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三)对制度执行的有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第九条 每次联席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经与会部门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报市政府。如有必要,会议纪要可以抄送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条 对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事项,可以另行召开专题会议,或者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再作研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提出议题的单位向市政府专题请示。有关报告应当写明不同的意见及依据。

第十一条 与会单位不得无故缺席联席会议。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会议内容。违反规定泄露会议内容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于转发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6]132号



关于转发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州水利局制定的《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州水利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农民用水者协会(以下简称用水者协会)健康运行和发展,保护用水户权益,促进用水民主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灌区用水者协会的管理。
第三条 用水者协会是以水文单元(支渠、分支渠、中小水库)控制或以行政村为单位,用水户自愿联合,参与管理,自我维持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用水者协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用水者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用水者协会以服务用水户,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为目的。
第五条 用水者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用水者协会必须服从水利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采取依法取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灌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建及选举办法
第七条 用水者协会的组建由当地乡(镇)、村委会,灌区专管机构,农户代表组成协会筹备组,按照一定的组建程序依法进行协会的组建和登记。
第八条 用水者协会组建程序一般由组建筹备小组、宣传发动、踏勘调查、划分水文边界和协会范围、拟定章程、选举用水户代表、推荐执委会候选人、举办培训、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成立协会、资产评估、注册登记、验收等环节组成。
第九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会名称、地址;
(二)业务范围;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五)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
第十条 注册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协会章程;
(二)执委会成员名单、协会会长履历表;
(三)社团法人登记表;
(四)社团法人注册表;
(五)协会资产证明文件;
(六)灌排工程的使用维护委托权的证明文件等。
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机构由用水户(会员)--用水组--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组成。其权力机构为用水户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用水组大会和执委会三个层次,代表大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用水组大会为用水组的决策机构,执委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用水户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用水组的首席代表由本用水组全体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执委会会长、副会长由协会全体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 协会执委会成员产生后由组建单位颁发聘书,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对用水户代表大会和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四条 协会必须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代表大会:第一次在年初,就协会一年的灌溉用水、工程维护、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第二次在年终,对一年中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财务决算。平时也应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就其它重大事宜临时召开代表大会进行决议。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后,应根据本办法、《章程》和有关规定,经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编制运行管理手册,制定出灌溉管理、工程维护、财务管理制度及执委会成员岗位责任制,促使协会工作规范化,达到监控有力、运行高效的目的。
第三章 服务范围与职能
第十六条 协会服务范围指协会所属渠系边界以内的农业用水和村民组织授权的其它用水,以及本灌区的水资源开发与利用。
第十七条 协会主要职能是搞好本灌区农田灌溉用水调度、工程维护和水费收缴工作,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保证水利工程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协会有责任向用水户推广节水灌排技术,并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大力平整土地、改良土壤、优化种植结构,发展高效农业。
第十九条 协会对所辖渠系及建筑物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四章灌溉管理
第二十条 坚持计划用水。灌溉前,协会应分别与水管单位和各用水组签订供用水合同。每次需水和退水应提前申报计划,以保证灌溉工作按章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灌溉调度实行执委会负责制。服从水管单位统一调度,适时供水,合理配水,安全输水。同时,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减少滴、跑、冒、漏,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实行依法管水。灌溉期间,如遇到水事纠纷,由执委会出面协调解决,协调解决无效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流量检测工作。协会、各用水组进口流量由协会会长或副会长分别会同水管单位和用水组负责人共同测定。
测流时,供用水双方代表应签字认可,并作为计算水量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每轮期灌溉结束后,协会应及时与水管单位和各用水组办理水量结算手续,作为水费结算的凭证。
第五章 工程维护
第二十五条 工程维护实行分级负责制。支(分支)渠及建筑物由执委会负责管理和养护,斗、农渠及其建筑物由各用水组负责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六条 末级渠系及其建筑物维修养护计划,须经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会长、副会长应经常性检查协会各级渠道工程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重大的问题应召开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后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末级工程若需更新改造、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方案经水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劳力与资金由新建工程的受益户按灌溉面积和用水比例分摊。
第二十九条 协会渠道两旁绿化由执委会统筹安排在年末岁修工程时实施,平时由协会代表分段管理。如有收益,由执委会统一使用于工程维护开支。
第三十条 协会会员有完成政府下达的其它水利工程维修的义务。
第六章 水费计收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农业供水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不得随意提高水价(包括国有一级水价和末级渠系维护费)。
第三十二条 末级渠系维护费主要用于末级渠道维修养护、农渠进口计量设施建设和维护、协会配水人员误工补贴等。
第三十三条 供水实行水票制或预交水费制,协会应向水管单位购买水票或预交水费,按级次上解,水管单位按计划供水。协会在向各用水户征收水费时,也应出具专用票据,票据按昌州政办〔2005〕1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末级水价未实施前,协会的运行管理费须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用水户按灌溉面积分摊或在实用水量中附加。协会工程维护费按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 协会执委会必须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每轮灌溉结束后,要及时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张榜公布。年终灌溉结束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展板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帐专户管理,做到核算真实、账目清楚,并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各项财务执行情况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经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并根据《章程》撤换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协会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农业供水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六)截留、挪用和侵占水费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协会资产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不按合同规定向供水公司上缴水费的,水管单位可责令限期补交,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屡催不交的,水管单位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协会管辖范围较小,在取得用水户同意,并与供水公司协商后可与相邻水系的协会合并。也可吸收相邻的零散用水户为本协会会员。合并时须报请民政部门批准备案,并与水管单位协调处理好有关事宜。
第四十条 协会范围内的国有水利设施,须经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出具评估报告,由水管单位向协会进行财产移交,并同时签订资产保值增值协议。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对农业供水经营活动的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不得向协会收取营业税。评估部门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也不得收取营业性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