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使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22:44 浏览: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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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使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使用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0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意见》(教社政[2005]11号)提出的:“教育部成立大中小学德育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审委员会,统筹大中小学德育课程体系设计,统筹大中小学德育课程标准制定和教材编写”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地积极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哲学基础知识、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和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等四门德育必修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德育课程设置及学习内容。
2.请各地停止选用地方自编或盗版的德育课程教材。规范使用由我部组织重新修订、经审定合格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德育课程教材,并认真组织教学。
3.要把使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德育课程教材,纳入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之中,并放在突出位置,通过评估促进学校德育工作。
我部将在适当的时机,对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德育课程和使用教材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有违反者,将追究其领导责任,并向全国通报批评。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
二○○五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的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和区、县(市)属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收费,是指行政机关举办强制性培训活动并收取培训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的管理。
区、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的管理。
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人员开展的培训,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资料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开展培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收取培训费,国家和省规定收费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市财政部门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审批程序报省财政部门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培训使用的资料,属于出版社发行的,按照实际定价收取,不得加价;自行编印辅导性材料收取的费用,按照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行政机关培训不得向被培训人员推销与培训无关的资料。
第八条 行政机关培训收费,应当持批准收费的文件向所在市或者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
第九条 行政机关培训收取的费用,作为非税收入,直接缴纳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培训收费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培训部门应当将收费项目、培训课时、培训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在收费窗口显著位置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培训收费行为,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还或者没收上缴违法收取的培训费和资料费,并处以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培训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人员收取培训费的;
(二)擅自进行培训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缩短培训课时的;
(四)不按照规定收取培训资料费的;
(五)向被培训人员推销与培训无关的资料的;
(六)培训收费未执行公示制度的。
第十三条 对收取培训费未使用规定票据,或者收取的培训费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党群机关培训收费,立项的审批依照市委的规定办理,其他事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0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六一儿童节”改为放假一天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六一儿童节”改为放假一天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儿童节假日,按原政务院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是“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但根据几年来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来,全国各地
小学生在六月一日儿童节放假半天,儿童们参加了集体活动后,得不到适当的休息,影响身体健康.为此,现在将儿童节假日,改为小学、幼儿园放假一天.特此通知.
195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