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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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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53号




关于印发《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2]8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有关的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和项目,实现“十五”期间的污染控制目标,切实改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环境质量。

附件:

1、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2、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目录
第一章 总 论 3
第一节 编制依据 3
第二节 编制原则 4
第三节 计划范围与计划期 4
1、计划范围 4
2、计划期 4
3、基准年 4
第二章 背 景 5
第一节 “两控区”社会经济概况 5
第二节 “两控区”污染控制工作进展情况 5
第三节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基本情况 6
1、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
2、酸雨污染状况 6
3、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污染情况 6
4、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存在的问题 7
第三章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计划目标 7
第一节 总体目标 7
第二节 具体目标 7
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7
2、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控制目标 8
第四章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10
第一节 降低煤炭含硫量 10
1、限产关停高硫煤矿 10
2、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 10
3、限制城市燃料含硫量 11
第二节 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11
1、燃用洗后动力煤 12
2、关停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降低发电煤耗 12
3、严格控制新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12
4、有效削减现有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 12
5、合理布局电厂,大力发展清洁发电技术 13
第三节 控制锅炉二氧化硫排放 13
第四节 控制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硫排放 13
第五节 加强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生活二氧化硫排放 14
第六节 控制工艺过程中的二氧化硫排放 14
第五章 计划实施保障措施 15
第一节 强化环境管理 15
1、地方政府要加强“两控区”污染控制领导工作 15
2、修订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15
3、继续实行区域总量控制 15
国家将“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到“两控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15
4、建立“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报告制度 16
5、适时调整“两控区”范围 16
第二节 推行有利于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经济政策 16
1、加大对“两控区”的资金投入 16
2、加大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力度 16
3、试行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 17
4、实行鼓励控制二氧化硫的优惠政策 17
5、促进国内脱硫环保产业发展 17
第六章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18
第一节 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信息能力 18
1、 完善酸雨监测网 18
2、 完善“两控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18
3、加强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监测 18
4、建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及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19
第二节 加强复合型酸雨研究 19
第七章 投资估算与环境效益分析 19
第一节 二氧化硫综合治理项目 19
第二节 基础能力建设 20
第三节 计划实施效果 21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第一章 总 论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危害居民健康,腐蚀建筑材料,破坏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
我国已将控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8年1月国务院批复了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下简称“两控区”)划分方案,并提出了“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2005年“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
“十五”期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将持续增长,预计“两控区”二氧化硫产生量还将增加90多万吨,这对于实现“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本计划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目标、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第一节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3. 《“十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
4.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5.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
第二节 编制原则
1、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协同控制,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实现可持续发展。
2、 以控制燃煤排放二氧化硫为重点,采用调整产业结构、节能降耗、改变城市能源结构、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3、 加强环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推行有效的经济政策,增加环保投入,促进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节 计划范围与计划期
1、计划范围
国务院1998年1月批复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所划定的“两控区”范围为计划控制范围。
2、计划期
计划时段为2001-2005年。
3、基准年
计划基准年为2000年。
第二章 背 景
第一节 “两控区”社会经济概况
“两控区”包括175个地级以上城市和地区,面积约10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1.4%。其中酸雨控制区总面积8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8.4%;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总面积约2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3%。“两控区”内总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39%。“两控区”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7%。
“两控区”包括了四个直辖市和21个省会城市,全国16个沿海开放城市中有11个在“两控区”内,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全部在“两控区”内。酸雨污染控制区中的华东、华南酸雨区是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地区,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我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长江中下游平原和四川盆地的大部分地区处于酸雨污染控制区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包括了我国环渤海经济圈的大部分城市以及中西部能源基地的重要工业城市。总之,“两控区”人口集中,工业发达,城市繁荣,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二节 “两控区”污染控制工作进展情况
1998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了“两控区”划分方案,并提出控制目标和对策。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两控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做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工作,“两控区”175个地市都制订了地方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和国家电力公司也分别制订了“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三年来,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也采取了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两控区”污染控制已初见成效。2000年,“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比1997年有所减少,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城市明显增加,酸雨恶化趋势得到缓解。但是,部分城市和地区的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仍十分严重。
第三节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基本情况
1、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2000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995万吨,“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16.4万吨(酸雨控制区786.8万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529.6万吨),约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66%,其中,火电厂排放637万吨,其他污染源排放679万吨。
2、酸雨污染状况
我国酸雨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的广大地区及四川盆地,酸雨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30%。近年来,华中酸雨区一直是全国酸雨污染最严重的区域;西南酸雨区污染有所缓和,但整体污染仍很严重;华南酸雨区总体格局变化不大;华东酸雨区局部污染加重;北方部分地区也出现酸雨。
研究表明,我国酸雨属硫酸型,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排放,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间存在致酸物质的远距离输送和相互影响。近年来,由于城市复合型污染的出现,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氮氧化物排放对酸雨形成的贡献呈上升趋势。
3、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污染情况
在“两控区”内, 1997年地级城市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有82个,2000年增加到119个,占“两控区”地级城市总数(下同)的69.6%;超过二级标准但低于三级标准的地级城市有24个,占14.0%;超过三级标准的有28个地级城市,占16.4%。
4、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存在的问题
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推广使用低硫煤、洗选煤的力度不够,洁净煤燃烧技术未广泛应用。
能源效率低,不仅造成能源的浪费,同时也增加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加重了环境污染程度。
相关的法规和经济政策不配套,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过低,排放标准不适应污染控制的需求,污染治理投入不足,适合国情的脱硫技术开发滞后,都影响了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计划目标
第一节 总体目标
到2005年,“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控制在1053.2万吨以内,酸雨污染程度有所减轻,硫沉降量有所减少,80%以上的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他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明显降低。
第二节 具体目标
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到2005年,“两控区”二氧化硫产生量将达到1410万吨,实现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053.2万吨以内的目标(其中酸雨控制区630.2万吨, 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423.4万吨),要形成356.8万吨/年的二氧化硫减排能力。“两控区”内分省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见表3.1。
表3.1 2005年“两控区”分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万吨)
省份 2000年 削减量 2005年排放量指标
全省排放量 “两控区”排放量
北京 22.40 21.59 4.59 17.00
天津 32.99 25.64 5.14 20.50
河北 132.13 80.32 16.02 64.30
山西 120.16 73.71 14.71 59.00
内蒙 66.38 35.80 7.2 28.60
辽宁 93.24 55.00 11 44.00
吉林 28.57 9.00 1.8 7.20
上海 46.50 46.50 6.5 40.00
江苏 120.18 100.00 20 80.00
浙江 59.28 56.25 11.25 45.00
安徽 39.53 14.30 2.9 11.40
福建 22.50 19.37 3.87 15.50
江西 32.31 16.60 3.3 13.30
山东 179.59 116.30 23.3 93.00
河南 87.69 46.33 9.23 37.10
湖北 56.04 40.21 8.01 32.20
湖南 77.25 67.30 13.5 53.80
广东 90.47 81.83 16.33 65.50
广西 83.03 63.75 12.75 51.00
四川 122.30 99.30 19.9 79.40
重庆 83.94 69.20 13.8 55.40
贵州 145.01 84.92 21.92 63.00
云南 38.59 27.24 5.44 21.80
陕西 62.33 23.41 4.71 18.70
甘肃 36.85 25.58 2.58 23.00
宁夏 20.58 7.77 1.57 6.20
新疆 31.05 9.18 1.88 7.30
合计 1930.89 1316.40 263.20 1053.20
2、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控制目标
到2005年,2000年环境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已达三级标准的地级以上城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共计150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它城市达到三级标准。
表3.2中是2000年二氧化硫浓度已达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城市名录,表3.3中是2005年新增的二氧化硫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地级以上城市名录。
表 3.2 2000年已达二级标准的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天津 天津 浙江 嘉兴 山东 德州 广东 湛江
河北 保定 浙江 湖州 河南 郑州 广东 肇庆
河北 张家口 浙江 绍兴 河南 安阳 广东 惠州
河北 衡水 浙江 金华 河南 焦作 广东 汕尾
内蒙古 呼和浩特 浙江 衢州 河南 济源 广东 清远
内蒙古 赤峰 浙江 台州 湖北 武汉市 广东 东莞
辽宁 沈阳 安徽 芜湖 湖北 黄石市 广东 中山
辽宁 大连 安徽 马鞍山 湖北 宜昌市 广东 潮州
辽宁 抚顺 安徽 铜陵 湖北 鄂州市 广东 揭阳
辽宁 锦州 安徽 黄山 湖北 荆门市 广东 云浮
辽宁 阜新 安徽 宣州 湖北 荆州市 广西 南宁
辽宁 辽阳 安徽 巢湖 湖北 咸宁市 广西 桂林
辽宁 葫芦岛 福建 福州市 湖北 潜江市 广西 梧州
吉林 四平 福建 厦门 湖南 湘潭 广西 玉林
吉林 通化 福建 三明市 湖南 衡阳 广西 贵港
吉林 延吉 福建 泉州市 湖南 岳阳 四川 成都
上海 上海 福建 漳州市 湖南 常德 四川 攀枝花
江苏 南京 福建 龙岩市 湖南 益阳 四川 泸州
江苏 无锡 江西 南昌 湖南 郴州 四川 遂宁
江苏 徐州 江西 萍乡 湖南 怀化 四川 内江
江苏 常州 江西 九江 湖南 娄底 四川 乐山
江苏 苏州 江西 鹰潭 湖南 吉首 四川 眉山
江苏 南通 江西 赣州 广东 广州 云南 昆明
江苏 扬州 江西 吉安 广东 韶关 云南 曲靖
江苏 镇江 江西 抚州 广东 深圳 云南 玉溪
江苏 泰州 山东 青岛 广东 珠海 云南 个旧
浙江 杭州 山东 枣庄 广东 汕头 云南 楚雄
浙江 宁波 山东 烟台 广东 佛山 陕西 西安
浙江 温州 山东 泰安 广东 江门 陕西 商州
宁夏 银川 山东 济南 甘肃 兰州


表 3.3 2005年达二级标准的其他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北京 北京 辽宁 本溪 湖南 长沙 贵州 贵阳
河北 石家庄 吉林 吉林 湖南 张家界 贵州 遵义
河北 唐山 山东 淄博 广西 柳州 陕西 渭南
河北 邯郸 山东 潍坊 广西 河池 宁夏 石嘴山
山西 太原 山东 济宁 四川 自贡 新疆 乌鲁木齐
山西 运城 山东 莱芜 四川 德阳 云南 开远
内蒙古 包头 河南 洛阳 四川 绵阳 云南 昭阳
辽宁 鞍山 河南 三门峡 重庆 重庆

第四章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第一节 降低煤炭含硫量
1、限产关停高硫煤矿
“十五”期间,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实行限产或关停。
2、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
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矿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
到2005年,现有含硫份大于2%的且不能定向供应安装脱硫设施并达标排放用户的矿井,都要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
“十五”期间,煤炭洗选加工的重点是动力煤,原煤入洗率达到50%以上,动力配煤量达到7000万吨左右。
重点产煤县内的小型煤矿要集中建设群矿型洗煤厂。
在洗选加工过程中要回收硫铁矿等副产品,避免二次污染。
对现有洗煤厂分期分批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去除硫份、灰份的能力;在用煤集中、运输条件较好的地方建设添加固硫剂的集中配煤场,降低商品煤含硫率或提高固硫能力,以减少燃煤排放二氧化硫。
3、限制城市燃料含硫量
“两控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城市燃煤和燃油含硫量最高限值,限制高硫煤、高硫油的销售和使用。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限制销售、使用原煤和重油,积极促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的使用。
第二节 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两控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已占“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近50%,随着经济发展和电能需求增加,火电厂排放比重将继续增大,火电厂是“十五”期间“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行业。预计2005年“两控区”火电厂二氧化硫产生量将达到720万吨,为实现“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2005年,“两控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20%,形成210万吨/年的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将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10万吨以内。“十五”期间,重点在高硫煤地区、超标排放和城市附近的火电厂,建设一批脱硫项目。
1、燃用洗后动力煤
“十五”期间,“两控区”火电厂要逐步减少原煤使用量。“十五”末期,没有安装烟气脱硫装置的火电厂必须全部使用洗选动力煤或低硫煤,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2、关停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降低发电煤耗
“十五”期间,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规定。2003年底以前,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基本关停,进一步提高火电厂能源利用率。到2005年,发电煤耗比2000年降低15-20克/千瓦时。
3、严格控制新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两控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配备烟气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十五”期间“两控区”内将投产燃煤火电厂的装机容量为36050MW,其中已计划脱硫的机组装机容量为11924MW。
4、有效削减现有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
现有火电机组超过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或超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有效治理措施,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治理。在燃用中高硫煤和大中城市城近郊区的现有火电机组加紧建设脱硫设施。
2005年底前,现有10万千瓦以上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必须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装置。
5、合理布局电厂,大力发展清洁发电技术
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和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老电厂和小火电机组在替代改造时,必须满足当地的环保要求。重点在中西部环境容量较大的地区发展坑口火电厂,实现西电东送。
逐步提高水电和核电的比例,在东部沿海和西北部边远地区等风力或太阳能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适度建设风力发电场或太阳能电站,促进清洁煤发电技术的应用。大力发展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高参数、高效率、低氮氧化物排放的大型超临界参数火电机组,逐步推广常规、增压循环流化床以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等新型火力发电技术。
第三节 控制锅炉二氧化硫排放
逐步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燃煤锅炉。城市市区内逐步淘汰小型燃煤锅炉,到2005年,重点城市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小型燃煤锅炉;因地制宜地发展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取代分散的中小型燃煤锅炉;在城市市区积极改建燃气、地热和电锅炉。
燃煤锅炉优先使用优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固硫型煤。
未达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锅炉安装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治理措施,达到排放要求。
第四节 控制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硫排放
分期分批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各类工业炉窑,积极发展低能耗、轻污染或无污染的炉窑。
工业炉窑优先考虑使用电、气体燃料、低硫油、优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固硫型煤,积极发展清洁煤燃烧技术。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
第五节 加强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生活二氧化硫排放
积极推广节能型建筑、绿色照明技术,引导城市居民绿色消费。
城市城区内居民炊事和取暖用炉灶、餐饮服务业炉灶、机关和企事业炊事炉灶,禁止燃用原煤。大力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
“两控区”城市要大力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固硫型煤、集中供热、地热采暖、太阳能等与控制二氧化硫有关的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充分利用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两控区”城市用气、用电比例。
第六节 控制工艺过程中的二氧化硫排放
继续分批淘汰各类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以实行清洁生产为主要的控制措施,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加强硫的回收,并使之资源化;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必须配套脱硫设施。
第五章 计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强化环境管理
1、地方政府要加强“两控区”污染控制领导工作
“两控区”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国家“两控区”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十五”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把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和经过对二氧化硫治理效果评价筛选排出优先次序的治理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建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责任制,把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布。
2、修订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修订不适应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有关污染源排放标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体系。
为实现“两控区”“十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近期重点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使排放限值与改善环境质量紧密结合,对处于城市市区及近郊区的火电厂和热电厂的排放限值要更加严格。
3、继续实行区域总量控制
国家将“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到“两控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两控区”内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的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总量指标,并核发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对电力行业,可按照绩效方法(即规定发每度电允许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火电厂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鼓励清洁能源发电机组、加装脱硫装置的火电机组以及洁净煤燃烧技术发电机组的发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4、建立“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报告制度
“两控区”内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状况、防治措施实施情况、生态和经济影响等内容,定期进行评估,发布年度评估报告。
5、适时调整“两控区”范围
根据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状况的变化,适当调整“两控区”范围,以利于控制我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
第二节 推行有利于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经济政策
1、加大对“两控区”的资金投入
地方政府要逐步增加在“两控区”环保上的投入。扩大与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配套的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科研等技术支持项目的财政拨款;增加地方政府、企业及民间投资者对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尤其是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大的地区)投资。
2、加大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力度
依法对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按照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对超过排放标准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治理,并进行处罚。
逐步提高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使其达到或超过二氧化硫污染治理成本,扩大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范围,多排多收,形成谁污染谁就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公平机制,促使排污企业积极增加投入,主动治理污染。
3、试行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
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研究和试点。在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开展排污企业间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转让试点,逐步建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
4、实行鼓励控制二氧化硫的优惠政策
制定不同地区发电环保折价标准,为脱硫火电厂的运行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保证脱硫火电厂优先上网;火电厂加快使用洁净煤技术。
5、促进国内脱硫环保产业发展
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适合国情的实用脱硫技术,对脱硫技术及关键设备的国产化项目在经济政策上给予支持,推进脱硫技术和装备国产化进程。
制订二氧化硫治理技术政策和脱硫项目招投标规定,逐步形成规范化的脱硫市场。

第六章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第一节 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信息能力
1、 完善酸雨监测网
国家酸雨监测网络共设置239个监测站(472个测点),分为骨干站、基本站、背景站三类。其中骨干站178个(411个测点)、基本站54个(54个测点)、背景站7个(7个测点)。
2、 完善“两控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两控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必测项目确定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项。
“两控区”内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和连续24小时采样实验室分析两种方案。有条件的城市要采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
在“十五”期间,“两控区”内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市都具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
3、加强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监测
“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源的监测实行企业申报、当地环境监测站审核的监测制度。各排污企业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源排放的监测结果。
“两控区”内新建重点项目的二氧化硫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二氧化硫排放监测仪器。现有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要在2005年内安装在线二氧化硫排放监测仪器。对未实现在线监测的重点污染源,要加大监测频率,进行监视性监测。
“十五”期间,“两控区”内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完成本辖区内在线二氧化硫排放源监测的连网工作,实现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源排放数据传输的网络化和自动化。
4、建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及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开展全国酸雨监测、“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数据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数据的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培训工作,对全国酸雨状况、“两控区”的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和空气质量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实现监测数据的动态管理,为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提供最新信息和决策依据。
第二节 加强复合型酸雨研究
“十五”期间,重点开展复合型酸雨成因的研究;氮氧化物、细粒子对酸雨的贡献研究;酸沉降临界负荷研究;酸雨影响及酸雨危害评估技术研究;复合型酸雨控制对策研究。
第七章 投资估算与环境效益分析
第一节 二氧化硫综合治理项目
“两控区”“十五”期间地方计划建设二氧化硫综合治理项目550项,共需投资967亿元,可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387万吨/年;其中重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279个(北京市项目未列在内),投资409.5亿元,可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303.7万吨/年。


表7.1 “十五”“两控区”重点项目分类汇总表
项目分类 项目数量 削减SO2(万吨) 项目总投资(亿元)
新电厂脱硫 18 49.7 80.3
老电厂脱硫 137 162.1 214.4
锅炉脱硫 26 10.1 15.1
窑炉脱硫 21 13.8 13.6
锅炉、窑炉改用清洁能源 8 4.8 3.8
城市燃气工程 40 24.9 57.5
降低工艺排放 21 27.7 22.1
其它项目 8 10.6 2.8
合计 279 303.7 409.5

新、扩、改建工程的治理项目投资从建设总投资中列支;老电厂脱硫、锅炉脱硫、窑炉脱硫、工艺排放控制项目的投资由企业自筹;城市燃气工程、民用固硫型煤项目投资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淘汰落后锅炉、窑炉和锅炉、窑炉改用清洁能源及其它项目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
第二节 基础能力建设
完善酸雨监测网,共需投资3000万元,形成293个监测站(472个测点)的监测网络;
完善“两控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共需投资4.5亿元,地级以上城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市都具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能力;
地方建设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监测和数据传输系统,投资为2.8亿元,实现对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的有效监控;
建设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及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投资2800万元,实现监测数据的动态管理,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复合型酸雨研究费用为3000万元,研究成果提出复合型酸雨污染控制对策。
第三节 计划实施效果
实施本计划提出的综合防治措施和治理项目,到2005年,基本可实现“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0年减少20%、酸雨污染有所减轻、80%以上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计划目标。
附:“十五”“两控区”重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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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市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经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六条 凡是区、县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区、县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各区、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并抄送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三)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 

  (六)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区县主管部门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证明,应真实地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七)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八)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及时报送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设立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三)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总经理应参加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谈话。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个案申请。由区县主管部门上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经各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东; 

  (六)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章程; 

  (八)变更组织形式; 

  (九)合并、分立; 

  (十)市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以上变更事项,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市主管部门批准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并注销。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一完整会计年度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产,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银监局,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三十条 在试点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所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在试点阶段,每年向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四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六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市和区县主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七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规章,并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冼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四 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应建立出账审批制度,确保业务审批和财务核算相对独立;建立财务核对制度,定期与银行、借款人对账,确保财务一致;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和交接制度,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资产分类和计提呆账准备金的方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相当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设立职责明确的监察稽核岗位,配备有能力的监察稽核人员。监察稽核岗位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以保证监察稽核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监察稽核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市、区县主管部门、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向公司股东、向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八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主动接受市、区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月向市、区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贷款统计表,并自觉接受市、区县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时,应在本区、县主要媒体和营业场所向社会公告公司基本信息,承诺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坚决杜绝涉入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买卖,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区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按月、季、年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控风险情况进行监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区县主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状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县政府负责查处,报市主管部门后,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试点阶段,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支持的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托管银行应切实负起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市主管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报告
据湖南、云南、内蒙、陕西、吉林、黑龙江、天津、山西、上海等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公安厅(局)反映,最近几年连续发现用复印机非法复印各种券别人民币事件十多起,已查获1100多张。复印人民币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某些文艺团体复印人民币作为
演出道具;也有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在调试复印机时,以复印人民币来观察机器效果。这种情况虽不是有意伪造人民币,但所复印的人民币,有的已流入市场,造成不良后果。另一种是有些不法分子,用复印机伪造人民币和外汇兑换券,到市场上骗用。上述情况,不论是否有意伪造人民币
,都是破坏人民币正常流通的违法行为。
用复印机复印的假人民币,比手工制造、变造的假人民币欺骗性更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复印机等先进办公机具将越来越多,使用范围也将越来越广泛。为加强对复印机的管理,严格禁止用复印机伪造人民币和其它有价证券,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有复印机的单位,要对复印机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每台复印机都要有指定的管理人员,并对他们经常进行保密和法制教育。
二、严禁复印货币、外汇兑换券和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经政法和经检部门批准,在刑事、民事诉讼活动和纪检工作中需作为法律、纪检证据的除外)。对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行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确属不是有意伪造人民币的,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行政处
分。对有意伪造人民币的不法分子,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伪造国家货币罪惩处。
三、各地如发现用复印机复印的人民币,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对已发生的案件,公安机关同人民银行要互相配合,抓紧追查,严肃处理。



1984年10月22日